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 简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一个制度化流程和规范化要求,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和缓解劳动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工作流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2.1 提起申诉当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2.2 受理调解一旦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将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调解,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组织调解委员会将会组织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该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维护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利益,尽力达成协议。
2.4 确认调解一旦调解协议达成,需要将协议书交给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劳动部门将会对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核。
2.5 补充诉讼如果在达成协议后,对方一方或双方未能兑现协议,双方可以提起补充诉讼,委员会将会再次受理调解工作,从而达到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
3. 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以下几方面的要求:3.1 专业能力调解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知识和劳动相关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调解能力和实践经验。
3.2 客观公正调解员应当时刻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争议调解中维护不同利益小组之间的平衡,确保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
3.3 保守秘密调解员需要严格保守涉及到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3.4 智慧求解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智慧和求解思维,能够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不断寻找合理解决办法,达到调解的最好效果。
4. 工作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是保证调解机制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4.1 财政投入政府需要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充分的财政投入,提高调解机构的设备和人员配备水平。
4.2 会议组织调解会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各方都能够充分参与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
人设部门劳动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完善劳动纠纷调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原则1. 公正公平:劳动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充分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协商:劳动纠纷的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3. 及时高效:劳动调解工作应迅速响应,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4. 专业性:调解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调解组织1. 人社部门应设立劳动调解组织,负责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
2. 劳动调解组织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组成。
3. 劳动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四、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受理:劳动调解组织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会议:劳动调解组织应在受理调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4. 调解协商:调解会议中,调解员应引导双方进行自愿协商,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5.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会议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签署调解协议书。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书签署后,劳动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记录备案。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和监督1.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执行。
3. 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1. 人社部门应对劳动调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制定调解工作规程和操作指南。
2. 劳动调解组织应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告调解工作的情况。
3. 人社部门应建立劳动调解工作评估制度,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七、调解员的职责和权益1. 调解员应认真履行调解职责,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五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1、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劳动争议情况、调解方案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2、学习培训制度。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劳动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技巧、艺术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3、案件调解制度。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受理和调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职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预防预报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队伍,收集整理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文字材料,及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等文书归档。
对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6、统计分析制度。
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提出处理建议和对策。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旨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
二、调解机构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本单位内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事部门、工会和法务部门的代表组成;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三、调解申请和受理1.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3.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调解程序1. 调解会议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2. 调解会议应当采取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提出要求;3. 调解会议应当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判断;4. 调解会议结束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调解内容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5.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协议,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协议即失效。
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2.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以充分关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调解工作原则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四、调解工作目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工作流程1.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2. 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六、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 定期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2. 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档案,便于查询和监督。
七、保障措施1. 公司应给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2. 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不履行职责的调解员,公司应依法予以解聘。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以下简称调解组)是公司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负责调解公司内部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调解组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调解组由公司领导、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领导担任调解组长,工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调解组成员。
第五条调解组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第六条调解组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以充分关注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调解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二)接受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的申请,进行调解;(三)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协助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监督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劳动关系的建议;(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的调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向调解组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二)调解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三)调解组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四)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应当在调解组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五)调解不成的,调解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调解组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条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解请求事项及理由;(三)调解结果;(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方式;(五)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六)调解组的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背景和目的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处理劳动争议事项,维护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调解的原则与目标1.调解原则:公正、公平、自愿、快捷和便利的原则。
2.调解目标:通过调解,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实现各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三条调解申请与接受1.员工或雇主可向人力资源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受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人员,并通知参与劳动争议的各方。
3.各方接受调解申请后,应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如有合理理由无法参与调解,应提前向调解委员会说明。
第四条调解程序1.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会议,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和形式。
2.学习调解:在调解会议前,调解人员可能要求各方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或学习,以提高双方的调解意识和技巧。
3.信息交流:调解会议上各方应充分交换双方的意见和要求,以促进解决劳动争议的共识。
4.协议达成: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5.调解失败:若调解过程无法达成协议或参与方拒绝履行协议,调解委员会将终止调解程序,各方可以依法继续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条调解人员1.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调解经验以及一定的法律背景。
2.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双方的信息和谈判内容。
3.调解人员应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提供工作报告。
第六条调解结果1.调解结果应由各方签署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2.调解结果的履行应及时有效,各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约定。
3.调解协议书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费用1.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调解委员会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4篇)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依法公正、快捷、灵活进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调解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注重维护和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双方的和解与协商。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依法判断和处理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依法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队伍,培养和选拔一批素质高、岗位精、业务能的调解人员。
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裁定等环节。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合法、效率高、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劳动者的调解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解释,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裁定:如果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调解时间和场所。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坚持调解中立性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依法设立。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行政、司法等部门的代表组成,由政府任命。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1. 组织和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 研究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制定相关规定;3. 协助解决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4. 培训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水平;5. 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劳动争议预防。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权限是:1. 调解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2. 调查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3. 对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作出调解决定,具有法律效力;4. 受理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5. 呼吁各方遵守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秩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一条受理申请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2. 受理通知应包括受理申请的日期、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方式、申请人的权益保护说明等内容。
3. 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受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条调解准备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委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2. 调解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件材料、了解双方诉求、核实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调解程序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性质,确定调解方式和调解时限。
2. 调解方式可以是当面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等。
3. 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条调解结果1. 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记录双方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第五章调解人员第一条调解人员的条件和选拔1. 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行政和劳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2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七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调解原则:1、首选调解和全程调解原则。
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首选方式,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对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开展全程调解工作。
2、公正合理原则。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劳资纠纷,保障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
3、快速简便原则。
在确保调解质量和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解决纠纷,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17、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职责1、接受各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安排,持证上岗,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3、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镇(街、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汇报。
4、采集和反映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____人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以协商解决争议为主要方式,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范围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安排等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促进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与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相衔接,共同构建劳动争议解决的多元化机制。
第六条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专业的能力,确保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第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依法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九条调解员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中立公正原则,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二)自愿协商原则,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三)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四)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争议当事人提供调解进展情况,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解:(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进行协商对话;(二)调解员根据争议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三)调解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协议达成后,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员作为见证人,可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由政府、工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共同组织,形成多方合作的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第三方调解,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1. 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2. 调解程序: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调解申请、受理、调解会议、调解结果等环节。
3. 调解人员:由经过培训合格的调解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或调解机构的成员,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4. 调解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互利互谅的原则,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5. 调解效力: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及时履行,如有违反可以诉诸法律救济。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可以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减少和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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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模版(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是指依法组成的、以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具备一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知识;(三)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调解能力。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以公益性为原则,不得收费。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要保守调解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依法履行调解员职责,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险和社会保障,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第二章选拔与任职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和任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选拔程序包括申请、资格审查、面试和培训等环节。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并经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经过一定的考核,可以晋升为高级调解员。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执业守则,不得进行贿赂、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三章调解员职责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二)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政策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三)协调、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四)制定调解方案,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五)做好调解记录和维护相关档案。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调解程序,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保守调解案件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人们对权益意识的逐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劳动争议调解员作为法律工作者,旨在协调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
因此,推行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特点1. 工作内容调解员是以和平手段协调劳资矛盾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协调双方争议、推进协调、调解纠纷、发放调解书等。
2. 工作环境调解员其工作场所以市场、企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主,其宣传推广等可分为陆地宣传、网络宣传两种。
3. 工作方法调解员在开展工作时,通常采取耐心、沉着的办案方式,引导双方自愿调解,试图通过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工作和谐的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制度1. 基本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处理从事经济和其他社会生产服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 任职资格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招聘一般以人选在劳动部门工作且经过劳动部门基层培训的人员为主,且应具备相关知识背景、案件处理经验、专业素质等。
3. 工作内容劳动争议调解员主要工作内容:接收并登记劳动争议案件、组织调解、发放调解书和劳动争议仲裁书、处理联合调解等。
4. 工作时限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调解员应遵循“先期调解、限时调解”的工作原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解完成,可进入司法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员作用的方法1. 建立高效的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机构,固定人员管理、建立调解员学习机制,形成“以案为本”的发展路径,加强调解员职业素养,提升调解员综合能力,以解决劳资争议。
2. 强化调解员的培训与考核制度活跃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业激励,建立良好的调解员考核与激励制度,对调解员进行闭门培训、外出参观调研、交流信息等方法以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保证调解员具备法律、经济、心理等综合素质。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员是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为了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的公正、高效,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工作范围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法律咨询和案件登记等工作。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同时,调解员还应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程序1.接受案件劳动争议调解员应接受来自双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的委托,接受劳动争议调解案件。
调解员接到委托后应及时办理,做到迅速响应。
2.召集调解会议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员应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应在法定时间内召开,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3.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在调解会议上,以公正、中立的立场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4.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着重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和沟通,减少矛盾和冲突。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起草协议书,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法律咨询和案件登记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应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解答他们在劳动争议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同时,调解员还需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信息登记,以备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调解员应不受任何外界干扰,保持独立的工作状态。
2.保密工作信息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各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
调解员还应严守个人隐私,不得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3.提高专业水平劳动争议调解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理解和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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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本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县、乡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职工纠纷,并通过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六、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循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请吃受礼。
八、劳动争议发生时,具体操作办法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