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与债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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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

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

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怎么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视频内容债权人和债务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1、两者的定义不同,债权人指的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

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而债权人则是指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两者的权利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转让权和撤销诉权;而债务人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债权无效抗辩权。

3、两者行使的义务不相同,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同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其义务主体才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是什么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是什么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抵押⼈和债务⼈的区别⼤家是否知道抵押⼈,债权⼈以及债务⼈。

抵押⼈,债务⼈,债权⼈同属于合同约定⼈,但是区别与作⽤却是不同的。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抵押⼈和债务⼈的区别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抵押⼈和债务⼈的区别抵押⼈,是指为担保⾃⼰或他⼈履⾏债务,⽽向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

抵押⼈可以为债务⼈本⼈,也可以是债务⼈和债权⼈以外的第三⼈。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相对应的⼀⽅当事⼈就是抵押⼈。

债务⼈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债权⼈)承担为或不为⼀定⾏为的当事⼈。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定⾏为的义务。

抵押权⼈,是指对债务⼈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

抵押权⼈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

债权⼈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债务⼈)为或不为⼀定⾏为的当事⼈。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义务的⼈如不履⾏义务,债权⼈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

如果债权⼈由于对⽅不履⾏义务⽽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抵押⼈⽐债务⼈的范围更⼴泛,抵押⼈可以为债务⼈本⾝,也可以是债务⼈和债权⼈以外的第三⼈。

让我们结合案例来理解⼀下这⼏个概念的区别。

案例李某于2002年⼀⽉向A借款五万,借期⼀年半;同年六⽉,向银⾏抵押贷款10万,以⼀处房⼦抵押,约定⼀年后还本付息,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

半年后,他⼜向B借款4万,仍以该房抵押,双⽅订⽴书⾯抵押合同并约定半年后偿还。

上述借款全部到期后,李某⽆⼒偿还,只得变卖房屋,仅得⼗四万。

分析:李某与A和B的关系为债务关系,其中,李某为债务⼈,A和B为债权⼈;李某与银⾏为抵押关系,李某为抵押⼈,银⾏为抵押权⼈。

买卖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买卖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买卖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基本条款1.1合同双方地址:【卖方地址】联系人:【卖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卖方联系电话】地址:【买方地址】联系人:【买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买方联系电话】1.2合同背景鉴于卖方愿意出售,买方愿意购买【商品名称】,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二章:商品描述及数量2.1商品描述卖方出售的商品为【商品名称】,商品的具体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详见附件一《商品清单》。

2.2商品数量买方购买的商品数量为【数量】,具体数量以附件一《商品清单》为准。

第三章:商品价格及支付方式3.1商品价格单价:【单价】总价:【总价】3.2支付方式(1)预付款: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比例】日内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2)尾款:买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尾款支付期限】日内向卖方支付尾款【尾款金额】。

第四章:交货及验收4.1交货地点【交货地点】4.2交货时间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交货期限】日内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4.3验收买方在收到商品后【验收期限】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卖方。

如买方对商品存在异议,应在验收期限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售后服务及争议解决5.1售后服务(1)质保期:【质保期限】;(2)维修服务:【维修服务内容】;(3)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内容】。

5.2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违约责任6.1卖方违约责任(1)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逾期交付商品金额×【违约金比例】%×逾期天数。

(2)若卖方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更换或修复。

若卖方无法更换或修复,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式为:赔偿金=质量问题商品金额×【赔偿金比例】%。

借”表示(债权),“贷”表示(债务)

借”表示(债权),“贷”表示(债务)

借和贷是区别记账方向的两个符号,没有实际意义。

账户的借方登记资产类、成本费用类科目的增加,负债类、收入类、所有者权益类的减少;账户的贷方登记负债类、收入类、所有者权益类的增加,资产类、成本费用类科目的减少数。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借贷记账法大约起源于十三、四世纪的意大利。

这个时期,西方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有了发展,在商品交换中,为了适应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经营者管理的需要,逐步形成了这种记账方法。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记录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二字为记账符号,其记账符号在借贷记账法产生时期有其直接含义,并局限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借”表示“人欠”(债权),“贷”表示“欠人”(债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记账法的应用更为广泛,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扩展到反映财产、物资、收益的增减变化,这时“借”和“贷”则表示各种经济业务引起的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

因此,这时的“借”、“贷”二字逐渐脱离了其自身的含义,成为单纯的记账符号。

借贷记账法的账户基本结构是:每一个账户都分为“借方”和“贷方”,一般来说规定账户的左方为“借方”,账户的右方为“贷方”。

如果我们在账户的借方记录经济业务,可以称为“借记某账户”;在账户的贷方记录经济业务,则可以称为“贷记某账户”。

借贷记账法必须结合账户加以运用。

在借贷记账法下,其账户按会计要素分为六大类,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和利润类。

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般原理债权的⼀般原理第⼀节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之间请求为特定⾏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为⽽产⽣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包括债权⼈和债务⼈,⼆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对第三⼈的效⼒。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体。

3.债的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应为的特定⾏为。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时确定。

(⼆)债权债权是债权⼈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为特定⾏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性质(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作⽤主要是请求权的⾏使,⽽⾮直接⽀配债务⼈的⼈⾝、债务⼈的⾏为或者债务⼈应为给付之物。

2.债权为对⼈权(相对权)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履⾏给付,不得要求债务⼈之外的第三⼈履⾏给付。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在不违反强⾏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4.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就同⼀客体(标的)可同时或先后成⽴数个债权,也即数个债权可以并存。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先后,都处于平等地位,在实现的顺序上⽆先后位序。

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这与债权所具有的⼿段性权利的性质有关。

⼆、债的种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的发⽣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第十九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及合同在债中的地位;掌握债的履行原则、条件和不履行的形态及后果;掌握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原则;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

如《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眼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是两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我们要在两者的比较中理解债的特征: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而债是相对权、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2、债权契约的特征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什么不同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什么不同

债权和股权的区别债权和股权主要有下面几点区别:第一,概念不同。

债权,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股权,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其对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同时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第二,分类不同。

债权主要包括下面几种理论分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4、主债与从债。

股权主要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第三,对象不同。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只针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权是投资人基于投资享有的权利,主要针对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经营管理权利。

详解:1、定义不同:(1)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债权,“债务”的对称。

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2、分类不同:(1)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2)债权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3、对象不同:(1)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债权、债务的活动,关于两者具体是什么,相信许多人已经略有耳闻。

那么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通俗地讲,债权是指将钱财等以债的形式借给别人,债务是指从别人那里借钱财而背负债,因此,在浪法律意义上,债权是一种权利,而债务是一种不得不履行的义务。

也正是因为如此,债权债务是相对而存在,不可以单独存在的,且在这种债权与债务关系中,债的关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可能出现第三方。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债务之间存在物权行为,且是客观的。

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物权是伴随着债权和债务的,不可分离的,承认债权和债务就必须承认物权的存在。

其次是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无因行为是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的主观臆断。

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然后,提及债务和债权就需要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另一方面,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在债的关系中,各司其职,承担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也是债权和债务的区别之一。

债务债权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矛盾形式,尤其是当涉及到钱财的时候,个人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这时可以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处理这些事情,借助他们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天矩律所朱德遵律师擅长公司业务、税收筹划、企业收并购税务策划;涉税民刑案件、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业务,办案严谨,处事稳重,能够企业或个人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权人的利益, 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 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 等原则, 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 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 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 务为共益债务。对此新破产法第 42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 。 因此,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于已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消除对公众健康和安全的威胁发生的实 际清理修复费用(如污染治理费),应有资格获得共益债权优先权,而无论发生在破产申请前 还是破产申请后。 以上就是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三、如何区分共益债务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案 件受理后, 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等等, 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 务,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费用是破产法规定的广义上的诉讼费用,应列入 破产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持或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发生 的费用,应属共益债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这些费用非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常规性 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产程序中往往难以预测的非常规性支出,与破产费用的性质不符; 其次,这些费用支出的目的主要为了维持、增益债务人财产,如不支出,并非破产程序无法 进行,而只是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受损,或者应增加者不能得到增加。因此,将上述费用列 入共益债务比较恰当,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和本质。 2、 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 法第 42 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 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 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 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 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 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而非个别债

债权法解析

债权法解析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债权 第一部分债权概述 一、与债有关的概念 (一)债的概念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债务。

在债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2.债的关系与好意实惠关系 (1)好意实惠的概念:是指基于好意而实施某种惠及他人的行为,亦称为情谊行为。

(2)好意实惠的效力:①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合同之债。

因为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②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相关真题』 (2005.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一种财产权。

2.债权在性质上是请求权。

3.债权是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4.债权具有平等性。

此与物权的优先性相对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5.债权具有相容性。

此与物权的排他性相对照。

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允许存在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此数个债权之间能够互容而非相互排斥。

(三)债的构成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和义务主体即债务人。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务一般包括哪些债务

债务一般包括哪些债务

债务一般包括哪些债务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等多种类型,本文详细解释了债务的一般类型、个人债务的种类以及共同债务的概念,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个人及家庭的财务。

一、什么是国家债务一、什么是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政府作为借债主体(债务人)所形成的债务。

国家债务较初源于弥补财政赤字的需要,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政府主动调节经济的一种筹资手段。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国债具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具有反通货膨胀作用。

当财政出现赤字时,若不用借债弥补,那就只能依靠扩大货币供应,就会出现通货膨胀。

用国债弥补赤字属于购买力转移或结构调整,社会需求总量不变,但能防止出现通货膨胀。

具有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作用。

由于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天不作美或人谋不臧将使发展受挫,或经济萧条,使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而财政支出要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虽是一个长期性的总的原则,但一经确定就有较强的刚性,难以因经济的临时或短期波动而削减,相反,经济萧条时财政收入减少了,但为了社会稳定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财政支出还得增加。

国债解决了这种一减一增的矛盾,是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作用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与这种消极应付不同,国债还可以用来筹集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等建设需要的资金,这更是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无以替代的积极作用。

国债及其市场的发展还能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手段。

国债本来属于财政政策范畴。

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它又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三大传统手段中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对象,国债市场是实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结合部。

二、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一个有效合同的的主要负责人,并且承担着债务责任的,那么在有效合同的效力下,合同的主要负责债务人承担着一定的债务的关系,如果在这有效合同中有第三方加入的,那么就需要与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关系,共同的对这债务负责,这种就叫并存的债务承担。

那么这种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答案是可以的。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区别债权和债务是财务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这两个词语,在金融领域中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

虽然债权和债务听起来很相似,但它们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今天,我们将一起来了解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首先,债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合法要求权益。

债权通常源于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或实物的义务。

常见的债权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借款协议等。

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违反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通常是一家金融机构或个人,他们出资提供贷款或融资,并期望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本金和利息。

债权人是金融市场的供给方,通过提供资金帮助借款人满足资金需求,同时也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债权人通常会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以便决定是否提供借款以及借款金额。

相比之下,债务指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的金额或实物。

债务人通常是在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基础上获得贷款或融资的个人或机构。

债务人有责任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债务人未按时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例如通过法院起诉、强制执行等方式。

从定义上看,债权是债务的一种权利形式,债权是债务人的权益来源。

债权人有权利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则有义务按时支付债务。

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是金融市场和个人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债权和债务往往会通过合同或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会规定债务金额、还款期限、利率、担保措施等具体的内容。

债务人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则享有合同规定的债权权益。

这种契约关系对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结而言,债权和债务是财务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债权是债务人的权益来源,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合法要求权益。

债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支付的金额或实物。

债权和债务有何区别

债权和债务有何区别

债权和债务有何区别
债权是得请求他⼈为⼀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那么债权和债务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介绍。

债权: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和债务⼈间发⽣效⼒,原则上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有时也指所⽋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

除了借⼊的资⾦以外,如果发⾏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

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

另外,把债务⾃⾝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给⼤家总结的债权债务的区别,希望能对您起到帮助作⽤。

所有权和债权的异同

所有权和债权的异同

所有权和债权的异同债权以及所有权是有所不同的。

债权是对债务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所有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

他属于⼀种财产权。

两者的应⽤是属于不同的。

所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所有权和债权的异同所有权是所有⼈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种财产权,所以⼜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种最充分的权利,是⼀种绝对的权利。

债权是得请求他⼈为⼀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定⾏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和债务⼈间发⽣效⼒,原则上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区别,所有权是物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所有权是对事权,债权是对⼈权补充所有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配,并排除他⼈⼲涉的权利(⼈与事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为或不为特定⾏为的权利(⼈与⼈)以下为物权与债权区别,其中物权包裹所有权,所以你可以拿所有权代替性质、特征: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客体:物权--物债权--物、⾏为、智⼒成果内容: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配,并排除他⼈⼲涉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权能物权--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权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产⽣⽅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为、不当得利、⽆因管理实现⽅式物权--物权所有⼈⾃⼰⾏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履⾏义务效⼒物权--有追及效⼒和优先权债权--⽆追及效⼒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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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与债权的区别
我们都知道在借贷发生的时候,债权债务就同时产生了。

债权债务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借方相对于贷方就是债务人,贷方即是债权人。

那么债权债务的概念到底是怎么样的?债务与债权的区别又有哪些?下面365小编就带来对上述的两个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债务和债务的概述
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1] 。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

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

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

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二、债务与债券关系
(一)、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二)、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
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

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三)、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与债权的区别债务方式有义务向另一方偿还的,而债权是接受偿还的一方。

所以在发生债务关系的时候,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债务人索取偿还。

当然债权债务也并不是绝对的,知识相对存在的一个概念。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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