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 诊断证明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证明 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诊断机构存档一份。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 定。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诊断过程记录,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
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52号令中医师承合同2篇
52号令中医师承合同2篇篇1甲方(师承导师):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学徒):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就中医师承教育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作为学徒,进行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技能的传承学习,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传承中医药技术,培养中医药人才。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师承学习,通过出师考核之日止。
三、师承内容1. 甲方应向乙方传授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诊断、治疗、用药、针灸、推拿等技能。
2. 甲方应指导乙方进行临床实践,提高乙方的临床实践能力。
3. 甲方应引导乙方研读中医经典,提升乙方的中医药文化素养。
四、师徒职责1. 甲方应按照中医药特点和实践要求,合理安排乙方的学习计划,确保乙方学习效果。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尊重甲方,认真学习,刻苦钻研。
3. 乙方应积极参加临床实践,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技能水平。
4.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中医药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中医药事业的活动。
五、学习待遇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学习资料、实践场所等。
2. 乙方在师承期间,享有与甲方相应的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的权利。
3. 乙方在师承期间的表现和成果,将作为出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师承职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学习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救。
3. 如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卫生部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卫生部令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
中国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2008-6-4 11:49:01(截至2000年12月31日)Ⅰ. 国家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Ⅱ. 国务院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Ⅲ. 部门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9.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6.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9.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 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1. 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1995年卫生部发布)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Ⅵ. 指导性文件(安全导则)通用系列1.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1)(1989年8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 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HAD002/02)(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3.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HAD002/03)(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4.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D002/04)(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HAD002/05)(1992年6月24日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1)(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7.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8.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9.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HAD003/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0.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6)(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2.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7)(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3.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4.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HAD003/09)(1988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5.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10)(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6. 核应急导则—严重事故应急后期的防护措施和恢复工作决策(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17. 核应急管理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2000年9月28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动力厂系列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1994年4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地震局批准发布)19.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 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1987年11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1.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2.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HAD101/05)(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4. 核电厂厂址查勘(HAD101/07)(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5. 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6. 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7.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现象(HAD101/10)(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 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9. 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 核电厂设计中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1)(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1.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2. 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D102/03)(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3. 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4.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2/05)(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5.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HAD102/06)(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6.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07)(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7.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HAD102/08)(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8.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HAD102/09)(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9.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HAD102/10)(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0. 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1. 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2.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HAD102/13)(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3. 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HAD102/14)(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4. 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HAD102/15)(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5.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1)(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6.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2)(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7.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HAD103/03)(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8.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49. 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1996年2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0.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6)(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07)(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2. 核电厂维修(HAD103/08)(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HAD103/09)(1993年6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HAD301/02)(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5.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运行(HAD301/03)(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6.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HAD301/04)(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57.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HAD401/01)(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8.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HAD401/02)(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59.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HAD401/03)(1997年2月1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0.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1.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HAD401/05)(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2.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HAD401/06)(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核材料管制系列63.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HAD501/02)(1998年4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信息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A座9层邮政编码:100033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版权所有法律声明∣京ICP备07501438号。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健康素养促进项目管理工作规范》 国卫基层发〔2019〕52号
健康素养促进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一、项目目标(一)总体目标。
组织实施健康素养促进项目,采取健康促进县(区)和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健康科普和健康传播、对重点人群、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有针对性健康教育等措施,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建设促进健康的支持性环境,到2020 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0%,影响健康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得到进一步改善。
推动无烟环境创建,开展简短戒烟干预及戒烟门诊建设,普及烟草危害宣传,确保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关于“到2030 年,15 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至20%”的目标。
(二)年度目标。
各省份按照本地有关规划、计划目标确定本年度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目标,原则上应较上一年度增长不少于2 个百分点,或到2020 年达到20%。
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本地无烟环境建设,建立健全戒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世界无烟日等宣传日,提高居民烟草危害认知水平,原则上,各省份15 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平均每年下降不少于0.5 个百分点。
二、项目对象和范围(一)项目对象。
全人群和重点人群。
(二)项目实施范围。
全国31 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项目内容(一)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健康促进三年攻坚行动。
结合“健康中国行”主题宣传活动,在贫困地区开展“健康教育进学校”“健康教育进乡村”“健康教育进家庭”和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基层健康教育骨干培养等工作。
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技术和经费支持,健康促进县(区)、健康促进学校建设等重点工作向贫困地区倾斜,帮助贫困县区做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
有条件的地区要选派优秀专家赴贫困县区开展现场指导。
(二)健康促进县(区)建设。
各省份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省级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到2020 年底健康促进县(区)总数达到全省县(区)总数的20%,已经达到该比例的可继续扩大建设范围,提升建设质量。
组织开展省级健康促进县(区)技术评估工作。
国家级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国家级技术评估并通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中国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
中国进出⼝动物源性⾷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中国进出⼝动物源性⾷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Introduction of Official Safety Control on Chinese Products of AnimalOrigin for Export & Import⼀、进出⼝⾷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n Import and Export Food Safety(⼀)法律Laws1、《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 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2、《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3、《中华⼈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4、《中华⼈民共和国⾷品卫⽣法》Food Hygien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5、《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法规Regulations1、《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2、《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3、《中华⼈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eterinary Medicine4、《中华⼈民共和国饲料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eeding Fodder5、《中华⼈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esticides6、《中华⼈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reeding Stock and Poultry(三)部门规章Regulations of Ministry1、动物卫⽣控制Animal Disease Control(1)《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6号局令)(2)《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20⽇农业部发布)(3)《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4)《国家⾼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5)《关于印发《⾼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7个重⼤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1) Control Measures for report on animal epidemic situation (issued by Ministry of Agricultureon Oct 20th, 1999)(2) Control Measur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Live Birds Supplied to Hong Kong andMacao (Order of AQSIQ No.26)(3) Specifications on State Animal Epidemic Situation of report and Forecast(4) State Emergency Provision On Prevention and Cure of HPAI(5) Notification regarding of issuing 7 important epizootic control technical protocols including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Control Technical Protocol ( MOA [2002] No. 74)2、进出⼝⾁类、⽔产品及蜂蜜⽣产加⼯卫⽣安全控制Hygiene and Safety control on Processing of Meat, Aquatic product and honey for export and import(1)《进出境⾁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2)《出⼝⾁禽饲养⽤药管理办法》(3)《出⼝禽⾁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4)《进出境⽔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1号令)(5)《出⼝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0号局令)(6)关于印发《出⼝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的通知(1) Control Measur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Meat for entry-exit (AQSIQAnnouncement No. 26, 2002)(2) Regulation on Drug Usage Control for Export Chicken(3)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Chicken and Chicken Products(4)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ntry and Exit Aquatic Products(AQSIQ Announcement No. 31, 2002)(5)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honey and honey Products for export(CIQ Announcement No. 20)3、出⼝⾷品企业注册管理Administration on Registration of Food Establishments for Export(1)《出⼝⾷品卫⽣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2)《出⼝⾷品⽣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认监委第3号公告)(3)《出⼝⾷品⽣产企业申请国外卫⽣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2002第15号公告)(4)《出⼝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1)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f Sanitary Registration for Food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 forExport (AQSIQ Announcement No. 20)(2) Regulation on Administration of HACCP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CNCAAnnouncement No.3 2002)(3) Regulation for Administration of Domestic Manufacturers Regarding Food ExportRegistr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CNCA Announcement No.15,2002)(4)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registration on farm of eels for export4、残留监控Residue Monitoring(1)《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号)(3)《⽔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4)《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5)《关于发布《动物性⾷品中兽药最⾼残留限量》的通知》(1)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detailed 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Veterinary drugs(2)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Pesticide (MOA ORDER No.20)(2) Special Renovation Plan on Drug residues of aquatic products(3) Quality Control Guideline for Analysis of Residues(4) Notice on MRLs of veterinary drugs in the foods of animal5、病原微⽣物控制Pathogen Control(1)《关于执⾏<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的通知》(2)《关于进⼀步加强对境⾁鸡产品检验检疫管理的通知》(3)《关于进⼀步加强禽流感防疫检疫⼯作的紧急通知》(4)《关于进⼀步加强进境⾁类检验检疫⼯作的通知》(5)《进出境⾁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Circular Letter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Standards of Fresh, Frozen Poultry Products(2) Circular Letter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Quality Controls of Exported Chicken Products(3) Emergency Circular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AI Prevention and Identification(4) Circular Letter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Quality Controls of the Import of Meat Products(5) Management of Quality Inspection, Supervis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Meat Products6、出⼝⾷品加⼯储运卫⽣控制Sanitary Control in Processing and Storage of Foods for Export(1)《出⼝⾷品⽣产企业卫⽣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类屠宰加⼯企业卫⽣注册规范》等规范(4)《⾷品⽣产加⼯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2号局令(1)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f Sanitary Registration for Food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 for Export(2) Sanitation Criteria for Slaughtering an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of meat Products, and ect.(3) Administrative measure of supervision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food Processing Enterprises(四)技术标准1、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s)(1)《动物卫⽣法典(OIE)》(2)《哺乳动物、禽、蜜蜂A和B类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册》(3)《国际⽔⽣动物法典(OIE)》(4)《国际⽔⽣动物疾病诊断⼿册》(5)《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有关标准》(6)《⾷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1)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2) Manual of Diagnostic Tests and Vaccines for Terrestrial Animals(3) Aquatic Animal Health Code(4) Manual of Diagnostic Tests for Aquatic Animals(5)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6) Relative standards of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2、国内标准(部分GB与SN标准)Domestic standards (Some GB and SN)(1)GB 2707-1994 猪⾁卫⽣标准(2)GB 2710-1996 鲜(冻)禽⾁卫⽣标准(3)SN/T 0418—95 出⼝冻家兔⾁检验规程(4)SN/T 0419—95 出⼝冻⾁⽤鸡检验规程(5)SN/T 0384—95 出⼝冻对虾检验(1) GB 2707-1994 Hygiene standard for pork(2) GB 2710-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fresh (frozen) poultry(3) SN/T 0418—95 Rule for inspection of frozen rabbit meat for export(4) SN/T 0419—95 Rule for inspection of frozen chicken for export(5) SN/T 0384—95 Rule of the inspection of frozen prawn for export⼆、组织管理体系(Management System)(⼀)组织机构Organization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届全国⼈⼤⼀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新⼀届政府机构,我国涉及动物健康与保护、植物保护以及⾷品安全的官⽅机构主要有三个,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和卫⽣部。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一、考试范围和内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察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
1. 理论知识考察理论知识考察旨在评估考生对传统医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传统医学的发展历程和重要理论基础- 传统医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体系- 传统医学的诊疗原则和方法- 传统医学常用经典著作的内容和解读- 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比较与融合等2. 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旨在评估考生在传统医学实践中的能力和经验。
考试内容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传统医学的四诊合参技能- 传统医学常用治疗手法和工具的操作技巧- 传统医学养生保健方法和技巧的指导能力- 传统医学疑难病症的诊断和治疗技巧- 传统医学对特定病症的预防和康复能力等二、考试形式和要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结合实际操作环节进行综合考评。
1. 理论知识考察理论知识考察部分将设置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
考生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答题,并保持清晰、准确的表达,确保答案的准确性。
2. 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部分将设置模拟病例、实际操作等环节。
考生需根据具体要求,运用传统医学理论和技能进行诊断、治疗和指导,并展示出良好的实践能力。
三、考试评分和合格标准考试评分按照题目的难易程度和答题的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
考官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确保公正、客观。
1. 理论知识考察理论知识考察部分采用分值制,每题分值根据难易程度进行设置。
答案准确、完整且逻辑严密的将得到高分。
2. 实践技能考核实践技能考核部分按照实际操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分。
操作准确、规范、流程完整的将得到高分。
考试合格标准:- 理论知识考察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均达到及格标准即可。
- 理论知识考察部分总分达到满分的60%及以上。
- 实践技能考核部分总分达到满分的60%及以上。
职业健康监护规范与技术应用(学生)
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理示意图
劳动环境 接触
危害因素
作业人员
健康损害
第一级预防 (工程控制)
环境监测 卫生准
接触评定
第二级预防 (健康监护)
信息管理
健康检查 诊断标准
健康评定
第三级预防 (康复治疗)
健康监护评价 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OHS)
70年代欧共体提出的一项职业卫生服务 的新技术,内容包含接触控制、医学生理 学检查和信息管理,融职业卫生管理与技 术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Group Benefits:
Adequacy of control measures can be evaluated.
Adequacy of risk assessment for foreseen hazards can be reviewed.
Likelihood of risks which may need to be assessed can be analysed by epidemiological techniques.
Control methods can be assessed to determine if they are effective for reducing an individual’s exposure.
Education on prevention can be delivered effectively.
Construction Part 1928: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for Agriculture Part 1990: Identification, Classification, and Regulation
52号令确有专长和师承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52号令是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重要法规,也是规范执业医师行为和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明确了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并对执业医师的专长和师承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52号令中有关执业医师的专长和师承进行深入探讨。
一、52号令对执业医师专长的规定根据52号令,执业医师应当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持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医疗服务。
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其所取得的相关资格,对所从事的专业进行标识,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执业医师的专长,是指执业医师在医疗健康工作中拥有特长,并在该领域内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执业医师应当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和工作实际,合理选择自己的专业领域,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规范、科学、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52号令对执业医师师承的规定师承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规范。
根据52号令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尊重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师德师风,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遵循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师长、传承师风。
师承是指执业医师在医疗实践中,需要不断学习、传承和发扬前辈医师的医德医风和临床经验,逐步形成自己的医德医风和专业风格,为患者提供更加专业、科学、贴心的医疗服务。
三、52号令对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是指执业医师在进行医疗服务时能够开展的具体医疗技术和服务项目。
根据52号令的规定,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医疗诊断、医疗治疗、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其他服务项目。
执业医师应当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资格,选择适宜的医疗技术和服务项目进行执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为患者提供规范、科学、有效的医疗服务。
结语52号令确有专长和师承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从对执业医师专长的规定、师承的规定,以及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执业医师的规范化执业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指导。
卫生部52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DR摄片操作规程
DR 摄片工作流程一、流程图二、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第52号主席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第23 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91号令职业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002年卫法监发2002108号文件国家职业诊断标准GBZ1-234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9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三、关键项描述:1.准备:人员准备:通知受检人依据X光检查有关要求除去一切影响X关检查的物品;.设备准备:1.2.1.按规定开启DR设备,确认设备连接状态;准备足够的各种尺寸暗盒,检查设备状况,对仪器进行校准;2. 核对检查申请单. 核对检查申请单:核对受检者单位、姓名、性别、工种、年龄、工龄、检查体位;3. 选择要求的曝光参数. 选择要求的曝光参数:选择检查项目所要求的技术参数;4. 按申请要求进行检查. 按申请要求进行检查:根据申请单申请的部位进行检查;5.观察所拍胶片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诊断要求重新拍片需做其他检查进一步诊断6. 发送报告填写检查结果,将受检者的检查情况如实填写;7.资料录入、归档及时整理受检者的档案,做到每人一档,档案内容齐全;8.工作指标要求.胸片质量基本要求a必须包括两侧肺尖和肋膈角,胸锁关节基本对称,肩胛骨阴影不与肺野重叠;b片号、日期及其它标志应分别置于两肩上方,排列整齐,清晰可见,不与肺野重叠;c照片无伪影、漏光、污染、划痕、水溃及体外物影像;解剖标志显示a两侧肺纹理清晰、边缘锐利,并延伸到肺野外带;b心缘及横膈面成像锐利;c两侧侧胸壁从肺尖至肋膈角显示良好;d气管、隆突及两侧主支气管轮廓可见,并可显示胸椎轮廓;e心后区肺纹理可以显示;f右侧膈顶一般位于第十后肋水平;光密度a上中肺野最高密度应在—之间;b膈下光密度小于;c直接曝光区光密度大于;胸片质量分级一级片优片完全符合胸片质量要求;二级片良片不完全符合胸片质量要求,但尚未降到三级片;三级片差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片,不能用于尘肺初诊;a不完全符合胸片基本要求,其缺陷影响诊断区面积之和在半个肺区至一个肺区之间;b两侧肺纹理不够清晰锐利,或局部肺纹理模糊,其影响诊断区面积之和在半个肺区至一个肺区之间;c两侧肺尖至肋膈角的侧胸壁显示不佳,气管轮廓模糊,心后区肺纹理难以辨认;d吸气不足,右侧膈顶位于第八后肋水平;e照片偏黑,上中肺区最高光密度在—之间;或照片偏白,上中肺区最高光密度在—之间;或灰雾度偏高,膈下光密度在—之间;或直接曝光区光密度在—之间;四级片废片胸片质量达不到三级片者为四级片,不能用于尘肺诊断;.胸片X射线检查的技术要求尘肺X射线检查必须使用高仟伏摄影技术;凡不符合以下设备及技术要求者不能进行尘肺X射线检查;摄影器械设备. X射线机最高管电压输出值不低于125KV,功率不小于20KW;. X射线球管及窗口过滤a 旋转阳极;b焦点不大于;c窗口总过滤—铝当量;滤线栅a栅密度不小于40线/cm;b栅格比不小于10:1;c栅焦距;d规格与胶片匹配;增感屏、暗盒a一般使用中速增感屏;增感屏无污点;b增感屏分辨率不低于5—6线对/mm;c增感屏和胶片接触紧密;d暗盒不漏光;X射线胶片a一般使用通用型手显、机显胶片,提倡应用适合胸部摄影的专用胶片;b蓝色片基;c本底灰雾Dmin<;d规格:356mm×356mm14”×14”或356mm×432mm14”×17”;电源a电源应符合X射线机的额定要求;bX射线机需独立供电,不与动力电器共用电源;c电源电压波动范围±10%;摄影技术.准备及体位要求a被检查者应将胸壁紧贴摄影架,双脚自然分开,双臂内旋转使肩胛骨尽量不和肺野重叠;b焦—片距;c调整球管位置,中心线在第六胸椎水平;d曝光应在充分吸气后摒气状态时进行;e以后前位胸片为常规检查,为诊断和鉴别诊断的需要必要时加侧位、斜位、体层摄影或CT检查等;. 摄影条件a根据X射线机的具体情况使用120~140KV进行胸部摄影;b根据胸厚确定曝光量,一般使用2~8mAs,曝光时间不超过秒;c摄影时应参考过去的胸片调整摄影条件;暗室技术.暗室必须符合工作要求. 人工手洗a原则上要求恒温定时,药液温度应控制在20~25℃之间;显影时间3~5分钟;b定影要充分,流水冲洗要彻底;c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安全灯;d及时更换显、定影液;自动洗片机为保证胸片质量,有条件时应尽量采用自动洗片机,并严格按照自动洗片机要求的操作规程进行;起草人:。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使用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要求,我院特购置放射人员个人剂量计。
要求在射线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必须佩带,定期(每季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到个人剂量档案。
现将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科室设专人负责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收集、发放、登记工作。
二、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对不按规定佩带者将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三、放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佩带位置:胸章式剂量计一般佩带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应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佩戴在铅衣下面。
指环式个人剂量计不怕水、可消毒,可根据手术要求进行手部处理。
四、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
五、剂量计佩带过程中,要做到剂量计随工作人员出入工作区,避免误将剂量计遗忘在机房内,造成大剂量照射。
不佩带时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远离热源或太阳不能直射的地方。
六、个人剂量计属于精密仪器,应注意保护,不得私自打开,避免挤压及剧烈撞击,注意防水,以防损坏。
七、个人剂量计由个人妥善保管,按监测周期(不超过90天)及时交回更新。
每枚剂量计价值200元,丢失者按价赔偿。
职业健康监护规范与技术应用
一、OHS概念
概念: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OHS)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暴 露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生理学 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动态监测劳动者 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状况变化与所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量—效反应, 健康危险度,HR),并将健康检查和评价结 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便及时采取 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同时期,开胸验肺一事也因媒体的普遍关注和报道在全 国引起轰动。 7月24日,卫生部派出督导组赶赴河南郑州市成立了以 常务副市长胡 荃为组长,由安监、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张海超事件处理 小组。 7月26日,在卫生部专家督导之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
对制度来一次"开胸验肺"
一个普通工人的职业病鉴定竟然要闹到 开胸验肺、卫生部督导、专家组调查的 地步,这真是过分"重视"了。全国尘肺 病患者保守估计已超过60万人,假如 每个病人在申请鉴定时都像张海超这样 受"重视",我们怎么办?看来,我们需 要对制度来一次"开胸验肺"了!
POTENTIAL HEALTH EFFECTS FOLLOWING EXPOSURE TO SILICA Route of Entry into the Body Acute Effects Chronic Effects Carcinogenicity Carcinogen Classification
United SBiblioteka ates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Mine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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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2号令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
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
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
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