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

合集下载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事犯罪是触犯《刑法》的⼀种⾏为,⽽刑事犯罪⼀般需要有刑事责任能⼒的个⼈或者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能⼒怎么认定,对责任的承担是⾮常重要的,那么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单位刑事责任能⼒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只有同时具备独⽴财产、⾏为能⼒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刑事责任能⼒是单位成⽴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

根据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据此,只有对那些能充分体会到罚⾦的激励功能,并在罚⾦的激励下积极主动加强内部管理的单位,认定单位犯罪并判处罚⾦才有意义,也只有这些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

有独⽴财产的单位才能缴纳罚⾦,有⾏为能⼒的单位才能积极加强内部控制,具备刑事责任能⼒的单位,需要同时具备独⽴财产和⾏为能⼒。

此外,罚⾦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威慑实现的,罚⾦对单位最严厉的威慑,在于通过剥夺财产使其因资不抵债⽽破产,这样⼀来对⽆法破产的单位,罚⾦的激励功能就是不完整的。

《刑法》对刑事责任如何划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理功能健全且智⼒与知识发展正常的⼈,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的危害⾏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完全具备,因⽽《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实施了犯罪⾏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因素⽽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能⼒简称完全⽆责任能⼒或⽆责任能⼒,指⾏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为的能⼒。

完全⽆刑事责任能⼒⼈包括两类:⼀类是不满14周岁的⼈;⼀类是⾏为时因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失火罪的定义及处罚

失火罪的定义及处罚

一、失火罪的定义及处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

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二、失火罪立案标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哪些放火罪和失火罪都侵害了公共安全,但是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审判时怀孕妇女的司法适用

审判时怀孕妇女的司法适用

第240号,审判时怀孕妇女的司法适用(2014-01-05 11:33:03)转载▼分类:品读刑事经典案例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240号,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辑·总第32辑。

银剑律师网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张怡懿、杨瑁故意杀人案【案情介绍】章与张系母女。

张与同学杨关系较密,因杨多次向张借钱后不还,引起章不满,遂到杨家干涉,并阻止张与杨交往。

杨对章怀恨在心。

2000年7月,杨对张谈起张母章桂花如死亡,张则可获自由,且可继承遗产,张亦认为母亲管柬过严,两人遂共谋杀害章。

同年8月23日晚,张在家中给其母章服下安眠药,趁章昏睡之机,将杨提供的胰岛素注入章体内。

因章不死,张又用木凳等物砸章头部。

次日中午,杨至张家,见章仍未死亡,即与张共同捆绑章的手,张用木凳猛砸章头部。

被害人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嗣后,张、杨两人取走章的存折、股票磁卡等,由杨藏匿。

张怡懿购买水泥,并将章的尸体掩埋于家中阳台上。

10月8日,公安机关在对张采取强制措施后,又查证杨涉嫌参与共同杀人。

但其时张正在怀孕,故未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10月20日张产下一男婴并将其遗弃(此节因证据原因未予指控),公安机关遂于10月30日将其刑事拘留。

市检察二分院以张、杨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建后认为,张、杨共同故意杀死一人.其中,张积极实施杀人行为;杨在犯罪中出谋划策,并捆绑受害人人’共同致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第18条第3款、第49条、第25条第1款、第64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张、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张以没有与杨共谋杀人,仅在杨的指使下被动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并认为原判对其判处与杨同样的刑罚不当。

上海市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根据张、杨的犯罪事实和各自具备的法定从轻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无期徒刑,适用法律正确,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再从轻、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程序之一,通过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与限制展开论述。

一、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或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评估能够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自身无法控制的精神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罚责。

其次,评估结果能够为法庭提供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只有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刑事责任能力评估,才能更好地判断其是否应对其所犯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司法心理鉴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司法心理鉴定主要通过对被告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等方面的观察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则主要通过医学检查、心理评估和精神病诊断等手段,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疾病情况。

这两种鉴定方法的结论将作为法庭判决的参考依据。

三、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限制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即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常见的情况包括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精神发展不全等。

当被告人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将依法对其施加相应的刑罚限制,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加强对其精神状态的关注和帮助。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基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避免因精神状况引发的不公正处罚。

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的争议与改进刑事责任能力评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待提高,评估结果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评估结果的利用和保护仍然需要加强,刑事责任能力评估结果的泄露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评估结果的保密和合法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浅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的定义是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CCMD-2-R)的精神障碍患者。

该标准包括了各种精神障碍,不仅仅限于精神病性障碍。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是指已经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达到了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同时,精神病人也必须符合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才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人。

三)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在我国刑法中,影响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范围包括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责任能力。

其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虽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部分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的影响,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其应当减轻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概述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规定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障刑法公正适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智力、意志和情感三个方面。

智力是指一个人的智力水平是否正常,是否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意志是指一个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动。

情感是指一个人的情感状态是否正常,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规范。

三)刑事责任的分类刑事责任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部分责任能力三种。

完全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

司法卷二:犯罪构成题库考点1、多选甲患有精神病,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随后拿一铁棍朝乙的头部一阵乱打,将乙打死。

经鉴定,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江南博哥)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D.甲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 C参考解析: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多选在下列哪些选项中,时间、地点或者方法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A.非法捕捞水产品罪B.遗弃伤病军人罪C.资敌罪D.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相关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问题。

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要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以战时为要件。

《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构成资敌罪,也以战时为要件。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不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刑罚区别

刑罚区别

不满14周岁的人,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人。

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适用死刑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审判时不满75周岁的人除犯罪情节残忍的,不适用死刑。

精神病人和犯罪时精神失常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的实行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教唆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罪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免除处罚外国公民在外国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不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总则中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和处罚1.犯罪主体(1)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法律后果(3篇)

刑事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其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探讨刑事案件的各类法律后果。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1.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立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2.法律后果: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三、刑事案件的侦查1.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

2.法律后果: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将依法移送起诉。

如果侦查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将撤销案件。

四、刑事案件的起诉1.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法律后果:起诉后,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五、刑事案件的审判1.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

2.法律后果: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适用何种刑罚等。

六、刑事案件的执行1.执行措施: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执行,如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法律后果: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执行。

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制裁。

七、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法律后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与刑事判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八、刑事案件的赔偿1.赔偿条件: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精神病人犯罪负责任吗,如何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负责任吗,如何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

精神病⼈犯罪负责任吗,如何认定间歇性精神病⼈的责任我们知道,在我国精神病⼈是限制⾏为能⼒⼈,其在犯病期间不具有控制能⼒和认识能⼒,因此很难从刑罚⾓度对他们施以过于严苛的惩罚,但是该如何平衡法益保护呢?那么精神病⼈犯罪负责任吗?如何认定间歇性精神病⼈的责任?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精神病⼈犯罪负责任吗,如何认定间歇性精神病⼈的责任⼀、精神病⼈是否要负责任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的责任能⼒该如何认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责任能⼒的评定。

被鉴定⼈实施危害⾏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为的,为⽆刑事责任能⼒。

被鉴定⼈实施危害⾏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的,为具有责任能⼒: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为时并⽆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为能⼒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使诉讼权利的,为⽆诉讼能⼒。

2、控告⼈、检举⼈、证⼈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或判断⼒的,为⽆作证能⼒。

3、被鉴定⼈是⼥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的,为⽆⾃我防卫能⼒。

4、被鉴定⼈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辨认能⼒或控制能⼒,为⽆服刑、受劳动教养能⼒或者⽆受处罚能⼒。

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们对精神病的判断往往局限于这样的观念:精神病⼈就是指完全丧失了辨认或控制⾃⼰⾏为的⼈,否则,就不是精神病⼈。

第6章 犯罪主体

第6章  犯罪主体

• 2.单位犯罪的特征 •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并 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适格的主体) •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 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 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身份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是针对该犯 罪的单独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 言的,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教唆犯、 帮助犯不需要具有此种身份,可以成立共 犯。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 一、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 根据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 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 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 罪。
•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犯罪的形式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

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

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分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民事责任是怎样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民事责任是怎样

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民事责任是怎样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其刑事责任能力范围以内承担形事责任。

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行为人必须在具有完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与通常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不是表现于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当中,就不具有刑法意义;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前提。

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理解为,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依据这样的认识而自觉有效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刑事责任能力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确定的行为能力的本质所在。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

公基知识点总结刑法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规范和处罚的集中反映。

刑法是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其制定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尊重个人合法权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罪和刑罚都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罪名或加重刑罚。

2. 禁止双重危害原则:禁止双重危害原则是指对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再次以同一犯罪行为追究责任或处罚。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的实施必须维护公平和正义,不能滥用刑罚权力或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4. 限制权力滥用原则:刑法的实施必须严格限制权力滥用,避免因国家机关滥用职权而造成冤假错案。

三、刑法的主要内容1.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规范,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具有的认识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限制。

4.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治安管理措施等,其中主刑是指主要的刑罚种类,附加刑是指在主刑基础上增加的刑罚,治安管理措施是指对刑事犯罪行为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管理。

四、刑法中的特定罪名和刑罚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明知故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但由于过失所致的行为后果危害严重。

3. 犯罪单位:犯罪单位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共同犯罪、从犯和抢劫等。

4.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等,具体刑罚种类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而异。

五、刑法的适用1. 刑法的适用条件:刑法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要件,并对犯罪行为人的情节、性别和年龄等也有特定规定。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那些由于某种生理原因、精神状态或身体条件而被法律规定的仅需部分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人群被视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群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特定的重罪,如故意X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障碍患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人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负刑事责任,除非他们处于无法自我管理的状态。

老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他们的FZ行为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听力或视力障碍人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他们的FZ行为有时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这种制度旨在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给予他们在法律上的宽容处理,同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在中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这些特定情况的FZ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责任减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8日[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结束——。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知识指导: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知识指导: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知识指导: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须达到的年龄。

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一)完全无责任年龄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注意: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

例如,甲1990年8月8日出生,2004年8月8日生日这天仍属于不满14周岁,第二天才算已满14周岁。

(二)相对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注意:这八种罪没有包括绑架罪,虽然绑架罪是重罪。

2.注意:这八种罪是指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特殊问题。

4.强奸:5.抢劫:这里的抢劫包括:(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2)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第267条第2款)。

注意:不包括第269条事后转化的准抢劫(见下文)。

6.贩卖毒品:这里只包括贩毒行为,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

7.放火、爆炸、投毒:(1)不包括决水、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这里的投毒是指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8.这八种罪,只是包括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例如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

9.行为人(相对责任年龄)既可以是八种罪的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

也即,行为人对八种罪仅实施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10.2006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解释》的重点条文: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 依法惩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典型案例

[法律] 依法惩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典型案例

依法惩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典型案例--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因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综上,对陈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典型案例警示(一)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

家庭纠纷中婚恋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

家庭暴力中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

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区分开来,从而不对该类刑事案件以“家庭矛盾引发”而从轻处罚,能够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二)证人证言可构成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且不认定为初犯。

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包括陈某某兄弟、子女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的迫害在结婚多年中持续存在,并以该既往严重家暴史否定其初犯评价,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级智障负刑事责任吗怎么判

三级智障负刑事责任吗怎么判

三级智障负刑事责任吗怎么判在法律的天平上,对于三级智障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判定,是一个复杂且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三级智障。

智力障碍通常是指在智力功能和适应行为方面存在显著限制的一种状况。

三级智障属于中度智力残疾,其智商范围一般在35 49 之间,在适应行为方面存在明显的困难,比如自我照料能力有限、在部分社会场景中难以遵循常规等。

那么,三级智障者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呢?这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出发,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基于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

对于三级智障者,他们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往往明显低于正常人。

这就意味着他们可能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意义,也可能难以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然而,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被诊断为三级智障,就自动免除其刑事责任。

在判断时,需要深入考察具体案件中的多个关键因素。

例如,要审查犯罪行为发生时,智障者的精神状态是否稳定。

如果在案发时,其智障状况导致其完全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还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如果是较为简单、直接的行为,比如在冲动下的轻微伤害行为,可能需要更加细致地评估智障者对行为的理解和控制程度。

但如果是复杂、有预谋的犯罪,对于三级智障者来说,其实施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为他们的认知和计划能力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三级智障者刑事责任的判定,通常会依靠专业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通过对智障者的智力水平测试、精神状态评估、过往行为表现分析等一系列严谨的程序,给出专业的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

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结果等,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假设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一名三级智障者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动手伤人。

首先,司法机关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参与张某某(已判刑)实施的盗窃活动被判刑。

在邓某某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受张某某等人的引诱并与他们纠合,在当地多次盗窃,盗得现金4.1万元。

案发后,邓某某之父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之后医院邓某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制责任能力人。


【法律问题】
邓某某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成都律师都燕果分析:在本案中邓某某如果是正常人,肯定要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经司法鉴定,邓某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

所谓限制责任能力人,又称减轻责任能力,是指行为能力人因为精神病等原因,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处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具有现在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重性精神病人的缓解期,病人基本上恢复了自制力,仍有残留的精神病症状和某些轻度或者中度的精神发育迟缓者,以及轻性精神障碍者中的极少人数,对自己危害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等情况。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精神病等因素的影响而有一定程度减弱的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这样的精神发育不全的人由于精神疾病或某种精神障碍致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减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对于这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一般也都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受同案犯的诱惑而多次参与盗窃,这说明邓某某在实施犯罪时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丧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邓某某的智力发育程度尚未达到十四周岁,个人自制力较低,不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司法鉴定认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