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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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保障停车场运营的有序进行,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依法向停放车辆主办方或停车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停车服务收费。

第三条停车场收费方式可以包括时间收费、次数收费和包月收费等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停车场等级、停车场服务设施、区域经济实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停车场应设置固定收费岗亭,并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形式收取停车费。

第七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解释。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管理第八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提供有效的交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等。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岗亭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确保停车车辆能够顺利缴费并离开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配备有效的计费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每辆车辆的停放时间和收费金额。

第十一条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及时为驻停车场车辆提供发票和收据。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指定特定人员负责发票和收据的保管,确保有效的开票和结算工作进行。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时间、退费办理程序等信息,便于停车车辆及时了解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停车场计费系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停车费计算、收费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随时提供计费信息查询服务,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投诉。

第三章收费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若停车车辆对停车费有异议,应及时与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车辆主办方的申诉,及时予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若车辆主办方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堰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堰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堰停车场收费标准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秩序,维护市民停车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十堰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每小时5元,全天停车费用为50元。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每小时10元,全天停车费用为100元。

3. 摩托车,每小时2元,全天停车费用为20元。

4. 免费停车时间,部分停车场在特定时间段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具体免费时间以停车场公告为准。

5.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收费。

6. 月租车位,部分停车场提供月租车位,月租费用为300元/月,具体月租车位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7. 停车券使用,部分停车场提供停车券,持券可享受优惠价格,具体优惠内容以停车券说明为准。

二、支付方式。

停车场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

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1. 现金支付,市民可以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停车费用支付,同时停车场也会找零。

2. 移动支付,市民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方式进行停车费用支付,方便快捷。

3. 刷卡支付,停车场支持银行卡刷卡支付,市民可以使用信用卡、借记卡等进行停车费用支付。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停车场内禁止随意停放、乱扔垃圾等行为,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2. 停车场内禁止超速行驶,注意行人通行,确保停车安全。

3. 停车场内设有监控摄像头,为了保障车辆安全,请市民妥善保管好财物,避免车辆被盗或损坏。

4. 停车场内设有紧急救援设施,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联系停车场工作人员协助处理。

总之,十堰停车场收费标准旨在为市民提供便利、安全的停车服务,希望市民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停车环境。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武汉市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

武汉市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

武汉市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
武汉市车辆停泊服务费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停车场类型有所不同。

在道路停车方面,根据车辆停放的位置,分为二环内和二环外两个区域,收费标准分别为首小时3元,首小时后4元/小时,全天25元封顶(二环内);2元/小时,8元封顶(二环外)。

在政府定价停车场方面,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分类,室外泊位的收费标准为首小时3元,首小时后白天(早7时至晚7时)6元封顶,夜间8元/次;室内100个泊位以上的3元/小时,全天45元封顶,100个泊位以下的2元/小时,全天30元封顶。

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市政道路路内停车位,1小时内停车免费,超过1小时停车费减半收费。

对于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如住房物业管理费和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是否有电梯等区别,物业费收费区间为0.7元/平方米—3.2元/平方米,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可能因具体停车场的规定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停车场或当地交通管理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武价服字[2006]9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7.29【实施日期】2006.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6日)废止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字[2006]95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仍实行分等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一、二级停车场的等级评定;各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三、四级停车场的等级评定。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机动车停车场,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见附表2)。

二、按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统一报市物价局根据停车场的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3)。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以及大型交易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区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等级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可在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

四、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4〕26号文执行。

五、对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的社区,仍按市物价局武价函〔2005〕48号文规定,在征求社区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必要的车辆停放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车主合同约定双方责任、义务。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武汉停车场收费

武汉停车场收费

(一)省物价局关于武汉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武汉铁路局多元经营管理处:你处《关于申请武汉火车站停车场收费项目的请示》(武经经[2009]35号)收悉。

为加强武汉火车站停车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6]78号)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武汉火车站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临时停车: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小车每小时收费5元,大车每小时收费8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小车加收2.5元,大车加收4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加计费。

二、昼夜停车:车辆进入昼夜停车场每24小时收费45元,停车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以后,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20元收费。

三、出租车带客候车,不得收费。

四、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险车辆免收停车费。

五、实施收费前,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内容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二○一○年元月二十日日起试行一年。

(二)武汉市出台停车场收费细则2006-9-58月13日,武汉市出台停车场收费细则,对三镇各停车场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有按次收费的,有计时收费的。

其中,按次收费的有3个,收费标准分别为5元、6元不等;计时收费的有8个,收费标准分别为每小时2元或3元,分别为路边、露天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按照物价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三镇停车场采用计时和按次两种收费标准。

由政府定价(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机场、文化宫等)和政府指导价(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等)的两种停车场,停放时间在一小时之内的,按照停车场等级的不同,一般收取2元至3元。

若超过一个小时,无论停放多久,白天时段内不会超过6元。

8月底,物价部门出台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补充条款,“15分钟免费停车”有地点要求,由政府定价(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机场、文化宫等)和政府指导价(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等)的两类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足15分钟的,不收停车费。

湖北省停车管理办法

湖北省停车管理办法

湖北省停车管理方法随着城市的开展、车辆的增多,道路停车收费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16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严格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表示,禁止改变收费方式预收停车费,禁止超标准收费,禁止收费不给票、少给票和给假票,禁止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禁止私划停车泊位收费,禁止执收单位下达收费额指标。

同时,严格落实《湖北省城市湖北停车场管理方法:宜昌道闸宜昌挡车器实行刷卡管理138****4480杨慧振凯科技专业从事停车场、门禁一卡-通系统研发·生产·销售·设计·效劳于一体的深圳市高新科技企业。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用车普及率不断提高,小区车库、停车场的管理系统是现代化小区的.重要组成局部、形象代表,其系统的管理水平直接反映小区的管理水平。

停车场管理系统以非接触式卡作为停车场车辆进出的凭证,一车一卡,对车辆进出图像进行比照。

系统是将先进的射频卡识别技术与视频图像处理技术结合,通过计算机处理,对停车场车辆出入进行平安管理以及收费。

经营工程:自动闸门机,自动道闸,停车场系统,停车场管理,停车场设施,摄像机,摄像机支架,路柱,智能路柱,升降路柱,路桩,路障机,反恐路障机,红外对射,发卡器,禁系统,门禁系统,门禁系统,门禁考勤机,高速公路道闸,公路收费系统,高速闸门机,高速道闸,巡更,电子巡更系统,巡更设备,巡更系统,票箱,远距离票箱,小票箱,大票箱,出入口控制机,中距离票箱,防干扰票箱,三辊闸,摆闸,翼闸。

振凯技术运用范围:用于中小型商业收费停车场(酒店、写字楼、商场、剧院配套)、大型或超海南省大型商业收费停车场(机场、体育场、展览中心)、小区停车场等等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意义:1、防止盗车,保护车辆平安。

凭卡出入、车况预置、图像比照等从不同程度保证车辆在场内的平安;2、提高效劳质量,方便车辆进出;3、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工工作量,降低人工本钱;4、防止乱收、少收、漏收停车费;5、防止私吞停车费等不良的发生。

武汉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武汉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武汉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是指在市区道路停车场停车的收费标准。

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规定,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以下是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收费标准。

1. 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位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等因素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停车场位置分为市中心区和郊区,停车时间分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和大型车。

2. 在市中心区停车场,工作日停车费用较高,非工作日停车费用相对较低。

而在郊区停车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停车费用相对较为平均。

小型车和大型车的停车费用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车的停车费用要高于小型车。

3. 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还根据停车时间进行了划分,通常分为不足1小时、1-2小时、2-4小时、4-8小时和8小时以上。

不同时间段的停车费用也有所不同,随着停车时间的延长,停车费用逐渐增加。

二、收费方式。

1. 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方式主要分为人工收费和自动收费两种。

人工收费一般由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驾驶员停车后需向工作人员交纳停车费用。

自动收费则是通过停车场自动收费设备进行缴费,驾驶员停车后自行操作缴费。

2. 在人工收费情况下,停车场工作人员会根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向驾驶员收取相应的停车费用。

而在自动收费情况下,驾驶员需要通过停车场自动收费设备进行缴费,一般可以使用现金、银行卡或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驾驶员在停车时需注意停车场的收费标识和说明,遵守停车场的停车规定和收费标准。

2. 在缴费时,驾驶员应留意停车费用的收据和凭证,确保缴费无误。

3. 如遇到停车费用纠纷或其他问题,驾驶员可向停车场工作人员求助或拨打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驾驶员提供一些帮助。

在停车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合理缴费,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武汉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市民停车需求,维护停车场秩序,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停车场分类1. 按照地点划分:街头停车位社区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2. 按照性质划分:收费停车场免费停车场三、停车费用1. 收费标准:街头停车位:每小时5元社区停车场:每小时3元商业停车场:根据运营商确定公共停车场:每小时2元2. 减免政策:残疾人、军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免费或折扣服务。

四、违规处理1. 超时停车:超过规定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按照超时费用的1.5倍收取费用。

超过1小时则按2倍收取。

2. 非法占位:对于非法占用停车位的行为,将采取强制驱离并处以500元罚款的措施。

五、停车场管理1. 车位管理:停车场应统一标识车位号码,方便车主停放。

配备专人负责车辆引导和停车指示。

2. 安全管理:每个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六、停车场运营1. 运营主体:停车场可以由政府管理,也可以委托给专业停车场运营公司。

2. 收益管理:停车场收益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七、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投诉处理:对于市民针对停车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拨打投诉方式进行举报。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补充,由市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为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该文档为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详细阐述了停车场的分类、费用标准、违规处理、管理职责等内容,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欢迎遵守和落实。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院内、场内、路边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级别、设施设备、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5.收费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无证经营、乱收费和涨价等不文明行为的措施,确保停放服务收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费凭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应当公示,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8.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停车场所的监管和安全管理,确保用户财产的安全。

9.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收取违停费用,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拖车等措施。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收费管理职责,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额外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为车主提供优质的停车场服务。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篇1:《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并公布属于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单位的专用停车场节假日或夜间向社会开放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单位的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七条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三)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四)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五)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停车场;(六)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七)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街区(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广场、空地)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对使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市、直管市和县级市城市区划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合理收费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应以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为前提,做到既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

不得以收费为目的,“应划尽划”设置停车泊位。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负责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养护及维修规范,以不损坏城市道路为前提,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财政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确定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并实施收费或委托收费。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票据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物价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泊位规定收费时间,核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确定城市道路停车路段,设置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实施收费的时间,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收费停车泊位的设置与关闭第七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泊位和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宜府办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规范化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交通流量均衡分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及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主体依据政府定价管理,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主体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属区域的维护和管养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文件,核定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费价格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四条用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泊位应当依法设置并对外公布,可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实际动态调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应根据停车场的级别、地理位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要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2. 收费方式:可以收取时间费用(按小时、按天计费)、区域费用(按停车区域划分收费)或固定费用(按月或年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应明确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3. 发票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合规的发票和收据。

发票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税号、收费项目、金额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4. 公开透明:停车场经营者应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运营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在明显位置公示。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停车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5.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停车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和用户应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关车道或其他公共用地,并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地、区域位置以及停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确保收费过程规范便捷。

3. 收费时间:收费时间应当明确,确保停车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

4. 收费凭证:向停车用户提供收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电子收费记录等,确保用户有合法的收费凭据。

5.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管理人员,确保收费员的资质合格,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运作。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鄂价费规[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2013〕222号)黄石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请示》(黄物价文〔2013〕70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规定,为规范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合理利用公共道路资源,经研究,现就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中小型车每车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日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2元。

对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城市街区、人行道、广场、空地进行停车,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大冶市物价局、大冶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二、收(免)费时限及优惠政策。

收费时限8:00-20:00;免费时限20:00-8:00,停车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道路停车费。

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志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收城市道路停车费。

三、收费主体。

大冶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主体为市财政局,受委托执收单位为市城管局。

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同级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
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4]4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05
【实施日期】2014.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

(鄂价费规〔2014〕46号)
咸宁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对咸宁市中心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请示》(咸价费规〔2013〕11号)收悉。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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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停车服务收费标
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服务条件、服务功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交通疏堵保畅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
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

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分类计费。

车型大小具体分类,由各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第十一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道路临时停车的经营管理者,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

其他停车场所按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备案(或批准)管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第四条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的相关文件和停车场所产权归属证明材料。

道路临时停放服务经营资格及泊位划分文件;
(三)停车场所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三合一”证照、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停车场所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坚持“放、管、服”结合,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计报告、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规范服务,依法依规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以及明显偏高的收费,应当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三)加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

各地要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

对失信行为要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 日起施行。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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