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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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是对中小学教师编制数量和结构的规定,是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

教师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

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是决定教师编制标准的重要因素。

学校规模大、教学任务重的学校需要配置更多的教师资源,以保障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

因此,在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时,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教师编制数量和结构。

其次,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

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

因此,在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经验、年龄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各类教师资源,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

再次,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直接关系到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教学质量。

因此,在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待遇,以激励教师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最后,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发展。

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发展是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发展,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为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总之,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学校规模和教学任务、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待遇、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发展等因素,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对中小学教职工数量的规定和管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教师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是指学校教师总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教师编制标准是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

在编制教师时,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教师的数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教辅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如教务人员、班主任、心理辅导员等。

这些教辅人员的编制标准也是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学校的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们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协调。

合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标准,可以保证学校的管理运转良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其他工作人员编制标准。

除了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学校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后勤保障人员,如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

他们的编制标准也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证学校后勤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数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编制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合理确定编制标准,科学管理教职工队伍,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陕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育的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有较高质量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为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保证和满足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干规范、科学合理;(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一)普通中学1、机构设置。

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一般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

初级中学一般设置教导处、总务处。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职业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政教处,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安全保卫处或管理岗位。

职业中学可增设招生就业处。

对于校办产业达到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职业中学,可根据需要设置校办产业处。

九年制学校可参照初级中学设置。

2、领导职数配备。

县级以上重点中学和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学校,配备校级领导3-4名;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l一2名。

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可增配校级领导1名。

(二)完全小学1、机构设置。

规模在13个班以上的完全小学,可设教导处、总务处。

规模在3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安全保卫处。

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完全小学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务一名。

2、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对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数量和结构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编制标准的依据、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教育政策、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规划,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学校教学和管理的需要。

同时,也需要结合学校的规模、办学层次、教学特色等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等。

教师编制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心内容,其数量和结构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教辅人员编制是为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教育管理、教学辅助、学生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为了保障学校管理和运行的正常进行,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人员。

最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需要做到科学合理、严格执行。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编制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编制数量和结构,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学校的健康发展。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24号)、《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员队伍编制标准(试行)》(教发〔2017〕5号),结合全国城乡中小学教职工规模总体规划,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如下:
一、城市中小学
1.小学编制:设校和补贴校为两类,编制中有教师编制、寄宿制学校课外活动专干编制、工勤编制、办学及行政支持性编制、学校学科质量保障编制等,具体依据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2.小学教师编制:按学科、岗位编制,具体依据学校的学校建设专业化及管理组织来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3.课外活动专干编制:主要包括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教育、自然科学教育、实践活动及健康促进等课外活动。

以工人技术岗位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4.工勤编制:包括保洁、保安、维修保养等工种,具体按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5.办学及行政支持性编制:包括小学辅导员、学历教育辅导老师、家校合作督导、公社专职及兼职成员等,按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6.学校学科质量保障编制:主要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主要有学科教研员、学生发展顾问、校外实践教育指导导师等。

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
1.城乡结合部小学的编制标准按小学教职员队伍编制标准(试行)(教发〔2017〕5号)执行,编制中有教师编制、管理编制、课外活动专干编制等。

三、本编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后均遵从本编制标准执行。

各地政府部门、学校应加强管理监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编制标准的有效落实。

感谢大家的支持!。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专任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算方法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专任教师+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
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
班周课时数:一、二年级28节,三—六年级32节;初中36节;
教师周标准授课时数:
小学:城市16节,县镇16节,农村中心校18节,村小18节;
初中:城市12节,县镇12节,农村14节;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小学一般不超过9%;初中一般不超过15%;高中一般不超过16%职员含校长
附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相关标准参照表
一、普通中小学班额标准及教师周授课时数参照表
二、普通中小学班周课时数参照表
国办发200174号教职工与学生比,明了好记小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3;
初中:城市1︰,县镇1︰16,农村1︰185.教师的配备
要求,按课程和学生数配齐配全教师,配齐是结构,配全是数量;关注体育教师的配备: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依据: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
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
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
准意见的通知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
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公历学校的编制

公历学校的编制

公历学校的编制(一)公历学校编制及人员结构比例1.公历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不同教育阶段和城市、县镇不同地域,主要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完全中学初中、高中学段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高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贯制学校小学、初中学段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小学、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参照高中编制标准核定。

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按班师比1 : 2-2.7的标准核定。

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 : 3、学前和高中阶段师生比为1 : 2.5。

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初中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班师比1 :3.1、小学按班师比1 : 2.1的标准核定。

山岖、海岛等边远地区在校生人数200人以下的农村小学,可按照平均每班不超过1.6名的班师比核定教职工编制。

分校、村完小、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其主办学校内。

2.公历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办学规模安排班额。

对平均班额在每班48人以上的中学,原则上以每班48人核定编制;对平均班额在每班45人以上的小学,原则上以每班45人核定编制;特色示范学校班额按上级规定执行。

3.社区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其所在地人口每万人不超过2名的标准核定,纳入教职工总编制。

4.示范、实验、寄宿制、增设信息技术等新课程较多或办学特色的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和病产假的学校,规模较大需配备心理健康专任教师、校医及财务人员的学校,承担民办教育支教任务的学校,因新居民学生较多而超班额的学校等,可视情况适当核增专任教师编制,其增编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

5.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

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对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学校,其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6%、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1%。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

重庆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2〕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制定和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四)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编制标准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六条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需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七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

(一)教职工基本编制标准1.城市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0.5-13;县镇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15;农村高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15.5。

2.城市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1.5-14.5;县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5-18;农村初级中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7-20。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完全小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36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

三、编制标准(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的在校学生数、当地人口密度和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后核定(计算公式附后)。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民族班,按每班增加0.5名编制计算;(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配1名编制;(3)较大的镇和特大镇的中心小学,可增配1名编制。

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抓紧拟定编制配备方案(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测算表(一)、(二)),务必于2002年6月20日前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省编委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中小学教职工中的富余人员可参照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或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人员分流任务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分流政策,妥善安置。

二○○二年四月三日四川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基础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是以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或举办主体拨付为主。

第四条中小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中小学校学生人数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与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相适应。

(二)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统一规范、分级负责。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五)合理优化、精简高效。

第六条全省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等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第七条中小学校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照学校隶属管理关系,实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

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确定学校教职工的数量和结构的标准。

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标准的依据。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情况等。

在制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

二、编制标准的内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主要包括教师编制、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等内容。

教师编制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

教学管理人员编制则是保障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其合理配置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效率至关重要。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则是为了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三、编制标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科学是指依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任务来确定编制标准;合理是指在确定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学校的规模、特色、教学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编制标准符合实际需求;公平是指在分配教职工编制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按照一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教职工编制资源;公正是指在编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保障每个学校都能享有公正的权益。

四、编制标准的调整与完善。

随着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断发展,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学校在实际运行中,可以根据教学任务的变化、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等因素,适时进行编制标准的调整。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更新编制标准,确保其科学合理。

总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学校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编制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和调整编制标准,以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
中小学编制标准是指对中小学教学计划、教材、教学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和规定。

它是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
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目标的设定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中小学教学的核心,是
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依据。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内容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时代性和系统性。

再次,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中小学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方法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最后,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规范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中小学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编制标准应当明确教学评价的原则和要求,确保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总之,中小学编制标准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推动中小学教
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小学编制标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中小学编制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小学编制标准,为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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