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后的车位归属及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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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位租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车位租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车位的需求也随之上升。

车位租金作为车位使用权的对价,涉及到众多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

为了规范车位租金的收取和使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车位租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车位租金的定义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使用车位的车主收取的,用于补偿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车位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的费用。

三、车位租金的法律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车位租金的相关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车位租金的收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车位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车位租赁合同应当包括车位的位置、面积、租金、租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车位租金的收取和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车位租金的收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4.《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规定了车位租金的收取和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合理确定车位租金,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规定了车位维修费用的使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车位的维修、养护等费用。

四、车位租金的收取和使用1.车位租金的收取(1)收费标准:车位租金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小区车位归属及收益制度探讨

小区车位归属及收益制度探讨

103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潘安安,生于1976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小区车位归属及收益制度探讨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 潘安安摘要:《物权法》第74条(现《民法典》第275条)承认了开发商的原始所有权。

车位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仍应由开发商继续享有所有权。

因为物权的转移必须通过适当的、合法的、明示的方式进行才为之有效;即使当事人之一有违诚信,但标的物未通过适当的、明示的方式转移的,最多只能基于债的原因而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并且,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能够避免业主间各自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而带来的管理混乱。

立法要做的,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不能一味强调保护业主利益而忽视诚信开发商的正当权益。

法律应当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来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车位归属;原始所有权;利益平衡;所有权限制中图分类号:D63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103-0003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私人汽车的保有量亦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庞大的私人汽车保有量及其快速增长态势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这些影响既包括对社会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也包括给私人汽车所有者自身带来的消极影响,例如出行、停放、燃油添加等问题。

这些消极影响不可避免地引发出矛盾和争议,而其中的小区车位的归属争议一直是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

该法第74条对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意即为小区车位问题提供定纷止争的依据。

但是,该法实施以来,关于车位的权属争议仍然不绝于耳,车位纷争也日渐增多。

因此,有必要对小区车位的归属制度等进行持续的分析、研究。

笔者在此主要以法解释学的方法探讨车位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一、车位的类型《物权法》第74条(现《民法典》第275条)使用了车位和车库两个概念。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浅析《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定

浅析《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车库的规定

引言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 物权注 的重要内容 , 我国的《 物 位, 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 物权法》 的该条规定仅是一种原则性的 权法》 制定颁布的时间不长, 对于建葫物 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不够细 规定对 于实践中解决车位 、 车库纠纷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而言. 有 致导致了现实侵害 , 使一些问题急待解决。 特别是对于建筑物及其 如下 门 个方面: 附属{ 钷 晏 专有与共有的界限界定并不明确,导致萑E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活中发 第一 ,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况下, 『 车 立或车 当归谁
法学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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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物权法》 对小区车位 、 车库的规定
张 瑛 慧
( 郑州大学法学院 0 级法律硕士 ( 日制专业 学位 )河 南 郑州 4 00 ) 9 全 , 5 0 1 中图分类号 : 2 . D9 3 2文献标识码 : A
摘 要: 本文采用理论研 究结合各 国立法例对 比的方法, 在研 讨各 国立法 实践和各 国学者理论 学说 的基础上 , 过对我 国《 通 物权法》 理性 思 考, 法理上详细分析 , 出了《 在 提 物权法》 关于小区车位 车库规 定的一些 不足 , 如对 占用业主道路建造 的车库 所有 权归属规定不 明确 , 车 上 例 对 库、 车住约定 归属规定的漏洞等 问题 , 并提 出一些建议 。 关键字: 建筑物 区分所以权; 物权 法; 利归属 ; 权 车住; 车库
生相关法律纠纷时 , 并无法律依据可循。 本文正是基于对各国法律 所有。没有约定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在纠纷发生前并未对车位车库 相关立法例借鉴 , 考 在遵循 勿 权法辫 立法精神的基础上, 从 的归局 椭 或协议。所谓约定不明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就 理论 匕 对建葫| 物区分所有叔 专有与共有的界定尝渤 口 以拐 时。 车位车库 曰 属问题并未达成明确的合意 。 现行《 物权法》 关于车位车库之权属制度 第二 , 未规定 业主优先权适 用的范围和原则, 业主优先汉的行 我国的 矫 》 了两科磺 j 赃 . 又属的方式 , 根据 使难以得到保障。 即: 同时, 依捣 一条规定 , 业主和开发商 、 物业眼务 约定 桥 哺 律确定 。 根据约 瞻定, 》 7 条觇定 , 企业三方只有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才百 约定。 第 4 邑 在现实中。 一方面 “ 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孜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 是开发商 、 物业目务企业的强势地位, 艮 另一方面是业主存在着严重 过出售、 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根据法律确定, 叉 第 7 的信息不叉等 的情况 , 。 法》 4 这使得 刎_ 又 法 的夫 贝 以拐l 。 见帷 f 乍 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 第三 掀 》寸F车库约定所 有权的规定不详也仅限于在建 叉‘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产权问题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产权问题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产权问题“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这句出自杜甫之手的著名诗句,被许多媒体竞相引用,借以说明房屋自古就是较为稀缺的生活资料。

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房屋(本文仅指居民住房)的需求已不仅仅限于挡风遮雨的生存需要,优雅的居住环境、齐全的配套设施、诚信的物业服务、巨大的升值潜力无疑不成为影响人们购房的重要因素。

车位对于大多数小区的业主而言无疑是小区中至为稀缺的重要配套设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一族的日益壮大,对小区内车位归属问题的研究已然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对车位的归属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业主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法律保障,然而,从基层法院的受案情况来看,开发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或购房者权利的案例仍时有发生。

本文仅以实践中发生的涉“车位产权”案件为视角,谈谈有关住宅小区内的车位产权归属问题。

一、小区内车位种类的划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车位主要分为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两种。

地上车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敞开式的地上车位,这种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通常是通过划线和编号来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另一种是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单独获得规划许可而建成的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地上车位,这种车位通常位于小区内某个三面有围护的集中区域内。

地下车位也可分为两种:一种地下车位是建于小区地下的面积已被纳入小区业主公摊面积中的地下车位;另一种地下车位则是开发商单独获得规划许可而建成的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包含在业主公摊面积之中。

概括而言,本文所要讨论的车位归属主要是建筑区划内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泊车车位的归属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的归属。

二、解读《物权法》关于车位归属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地下车位_法律规定(3篇)

地下车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建设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供给。

然而,地下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法律属性、交易方式、权属登记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地下车位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地下车位管理提供参考。

二、地下车位法律属性1. 物权属性地下车位作为一种不动产,具有物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地下车位作为特定物,权利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专有使用权地下车位属于专有使用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有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地下车位使用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车位进行占有、使用,并享有收益。

三、地下车位交易方式1. 按揭购买地下车位可以采用按揭购买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揭购买是指买受人将所购买的标的物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提供贷款,买受人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按揭购买地下车位,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2. 现金购买地下车位可以采用现金购买的方式。

购房者在购买地下车位时,可以直接支付现金。

这种方式简单便捷,但需要购房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 租赁地下车位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地下车位,可以满足部分购房者的短期停车需求。

四、地下车位权属登记1. 权属登记机关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义务、限制和负担。

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 权属登记内容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车位坐落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2)车位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3)车位取得方式、期限、条件等;(4)车位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况。

解读物权法中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

解读物权法中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有车族的数量增长迅速,停车难问题不断加剧。

居住小区车库、停车位的稀缺,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导致其所有权归属备受关注。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74条首次对车库、停车位的归属进行了界定,将从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对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出台之前,部分地方性法规、文件已对此作了相应规定,但法律位阶不高。

如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12月29日下发的[2004]173号文件中规定,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销售、转移对象为本小区业主,不单独核发权属证书,它可以单独或连同房产证同时转让,在办理转移时,须与业主的房屋登记一并办理。

2 005年出台的《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物权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对业主的此项权利进行了明确。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是法律没有完全禁止开发商向非小区业主转让属于其所有的车库车位;二是业主对车库、车位享有优先的权利,但它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优先购买权、优先使用权,而是一种更严格的权利;三是法律并未规定开发商必须给业主保留多长时间的优先权,是保留全部车位的优先权还是保留一定比例的优先权。

有法律起草者将认为,该条款中的“首先满足”是时间上的优先和出售权的保留,开发商在将车库车位保留“合理期间”后可以出售给非业主。

本条如何操作尚需国家有关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解释。

二、关于地下车库归属的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物权法》于2007年3月19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权法》中的第六章,该章节详细规定了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业主行使权利时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

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的方式来回避履行义务。

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应一并转让。

根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来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设立以及选举的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规定,如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如何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既然我国《物权法》第73条确认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占用该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而用于停放车辆,并不因此而改变物权的归属,由此形成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如果每个业主已经按照该配置比例得到了车位,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满足了业主的需要,其可以自行处置剩余的车位。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该配置比例来满足业主的需要,则不能将剩余的车位、车库转让给第三人。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和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可以说,车位和车库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因此,物权法专门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一、规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所谓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

所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

车库四周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

车库与车位不同,车库本身是建筑物,通常都具有四至的封闭空间,其不同于一般的停车场的车位,地上车位大都是利用地表划定的。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

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业主共有说,即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因为车位、车库已经计入了所有购房者的成本,而且车位、车库是为了发挥专有部分的效用,必须作为配套的设施,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的客体。

二是约定说,即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可见《物权法》采纳了“约定说”的观点。

小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

小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

⼩区地下车库归谁有该谁管近年来,各类物业纠纷层出不穷。

《物权法》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后,地下车库既可为建设单位“专有”,也可由全体业主“共有”,相关问题进⼀步复杂化,有关地下车库的物业纠纷不断发⽣,或关于权属或关于收益。

[案例]某⼩区依法成⽴业委会后,签下新物业,炒掉⽼物业。

新⽼物业交接过程中摩擦不断,其中重要⼀点为:⽼物业拒绝移交⼩区地下车库。

⽼物业认为,该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区业主共有,且其依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对该地下车库的经营管理权,故⼩区业主没有权利要求其交出地下车库。

业委会遂诉⾄法院。

法院经两审终审依法判令⽼物业将地下车库移交业委会进⾏管理,同时强调,在移交物业管理权后,并不影响其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就尚⼩区地下车库能由开发商专有吗未出售的车位进⾏出租、经营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区内可划分为专有区域和共有区域,但《物权法》仅对业主专有区域进⾏了特别表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表述不明确,尤其是归属界定不清晰,导致理解差异。

好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对⼩区内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的权属界定做出了统⼀解释,即只要符合三个条件,房屋、车位和摊位等特定区域便可成为“专有部分”:⼀是要有构造上的独⽴性,能够明确区分;⼆是要具有利⽤上的独⽴性,可以排他使⽤;三是要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由此看来,地下车库,只要能够符合以上三点,即可为开发商“专有”。

那么,⼩区地⾯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如何呢根据实际⽣活情况,地⾯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种表现形式:⼀是在⼩区道路旁或者相邻两幢楼之间,⽤⾦属护栏或在地上划上⼏条线,隔离出空地⽤于停车,并编上号码以⽰区分的路边划线停车位;⼆是在⼩区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的停车场所,不依附于⼩区道路⽽存在,可独⽴加以利⽤,如地⾯停车场、地⾯车库;三是将建筑物地⾯⼀层架空⽽设置的停车位。

物业公司如何妥善处理停车费问题

物业公司如何妥善处理停车费问题

物业公司如何妥善处理停车费问题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张强《物权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颁布后,很多业主均对物业公司收取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车位(下称室外车位)停车费的方式提出质疑,认为此项收入为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

理由很简单,既然这些室外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所有权主义的原则,业主当然对其收益也享有共有权,无论如何也不该有物业公司来收取,甚至有些业主提出把车停在室外车位上无须向物业公司缴纳任何费用。

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这部分费用。

矛盾出现了,物业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呢?从七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建设开发单位所有。

其中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很明显,“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里的“当事人”包含建设开发单位与业主,其中建设开发单位应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初始所有权人,建设开发单位在销售楼宇的过程中对其具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具有当然的处分权利。

《物权法》中列举了三种处分方式“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是所有权人的四种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建筑区划内的物业买卖关系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因此,《物权法》中对这一权利进行了限制,车位的处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不能随心所欲的自由处分。

二、业主所有,业主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通过建设开发单位购买,受赠等方式获得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但前提仍然是七十四条第二款.所确定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任何业主均不得单独取得所有权。

车位法律规定(3篇)

车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停车位的需求日益增加,车位紧张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车位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车位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车位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争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位法律规定的背景1. 车位需求增加: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车位需求也随之增长。

在一些大城市,停车位供不应求,导致停车难、停车贵等问题日益突出。

2. 车位纠纷频发:由于车位稀缺,车主之间、车主与物业之间、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车位纠纷频发,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3. 车位管理制度不完善:过去,我国对车位的法律规范较为薄弱,车位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车位分配、使用、收费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车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车位所有权与使用权(1)车位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车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车位。

(2)车位使用权:业主享有车位的使用权,包括自行使用、出租、出借等。

但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车位分配与管理(1)车位分配:车位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位分配方案。

(2)车位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车位的日常管理,包括车位标识、收费、维护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车位收费与定价(1)车位收费:车位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定价方式:车位定价可采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车位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发生车位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

(3)诉讼解决:调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停车的法律规定(3篇)

小区停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停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小区停车法律规定,并辅以实施细则,以期为业主和物业管理方提供参考。

二、小区停车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小区内停车场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4.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小区停车规定的主要内容1. 停车位权属-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专用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用车位是指业主购买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公共车位是指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方提供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 停车位使用- 业主有权使用自己购买的专用车位,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公共车位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

3. 停车费用- 专用车位的停车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 公共车位的停车费用应按照规定收取,并用于停车场的维护和管理。

4. 停车秩序- 业主和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

- 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出行。

5. 停车场管理- 物业管理方负责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包括停车位的分配、收费、维护等。

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

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

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以什么为依据?从物权法的规定看,住宅区中的车位有“专有”与“共有”两种不同的权属。

专有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共有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那么,哪些车位属于专有,哪些属于共有?如何区分这两种不同权属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文第一款我们在后面讨论,注意它的第二款与第三款,分别规定了车位的两种权属。

第二款规定,规划内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出售、出租、附赠,表明这部分车位产权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而第三款规定的共有车位,没有“规划用于”的字样,也就是说这指的是规划外的车位。

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也得到了印证:“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规划外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规划内的露天车位,是专有的还是共有的,实务中分歧很大。

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认可露天车位的转让,也不办理产权登记。

普遍认为,露天车位没有任何构造形式,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并没有投资,只是在地上划一个位置,而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都被业主分摊了,开发商并无份额,所以露天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首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都只强调了规划内与规划外,并未区分车位的形态,规划内的车位属于建设单位,并未规定露天车位除外;其次,没有墙壁、顶盖,并不等于说没有投资,只是投资多少的问题;第三,只要是专有部分,就如同房屋一样是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存在土地权益都由房屋业主享有,露天车位无土地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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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的车位归属及收益分配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
记者:与20年前乃至10年前相比,物业管理环境的变化是惊人的,停车服务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样被广泛关注,请您简单谈谈这种变化。

答:近年来,停车服务环境变化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停车设施的多样化和停车空间的立体化,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停车管理的科技化和专业化;其二,停车设施产权多元化和停车服务价格市场化,停车服务的费用构成更加清晰透明;其三,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公共责任险逐步引入停车管理,相关保险费用成为物业服务支岀的必要构成;其四,执法司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停车服务中管理责任的认识日趋客观理性;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是停车服务立法环境的重大改善,主要是《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相继岀台,为停车位的归属及停车收益的分配奠定了法律基础。

记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长期以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请问,《物权法》岀台后,是如何界定车位权属的?实际工作中该如何适用相关条款?
答:《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岀售、附赠或者岀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物权法》实施(2007年10月1日)之后,我们可以依照其第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

具体的说,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无论地上还是地下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通过约定方式决定归属,约定依据可以是房屋买卖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地面停车位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的,归业主共有,但占用城镇公共道路的或规划用于停车的地面车位属于例外。

《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应根据小区的产权性质(房改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和原有的建筑区划,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判断,而不应简单认定归业主共有。

记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就有许多关于地面停车费的争论。

《物权法》对地面车位权属的界定,
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岀,只有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共他场地上的停车位进行经营时,才能适用《条例》第55条,业主所得的是停车收益并非停车收入。

《物权法》实施后,有利于明确地面停车收益的归属,综合《物权法》第74条和《条例》第55条的规
定,我们认为,业主主张地面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
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记者:管理实践中,无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还是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追偿车辆丢失或损坏的损失,大都以停车合同为依据,请问如何理解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答:对于停车合同的性质,司法界和理论界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是保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合同,其实这种以《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条款套用停车合同的做法都是有失偏颇的。

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大多数的停车合同,特别是地面停车合同既有租赁合同的部分特征,又有保管合同的部分牲征,具有混合合同的性质。

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时,都应当注意停车位归属、停车费用构成和管理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首先,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停车位的归属;其次,应当在停车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停车费由那些部分构成(场地租金、管理成本、酬金、税金、停车收益等),相关构成所占的数额或者比例;再次,应当根据《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
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停车合同中所承担的财产安全责任。

应当指岀的是,关于地面停车费用的约定,在许多地方还必须遵守当地的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关于管理责任的约定,应着重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意思自治和缔约自由的原则协商合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到收费水平和管理职责的对应性和公平性。

记者:《物权法》实施已有一个多月,个别地方岀现了业主拒绝交纳地面停车费的情况,有的业主甚至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以前的地面停车收益,应如何看待这些现象?如何正确理解停车收费的合理性?
答:首先,对《物权法》实施以前没有明确归属的地面车位和没有明确性质的停车收益,简单采取追讨旧帐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其次,现有绝大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收费都有物价部门的政策依据和停车合同的约定,轻易否定政策和合同的效力于法无据;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对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岀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

例如,北京早期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定在0.55元/月.平方米,就是把地上停车收费计入了企业收入后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

目前情况下,如果不调高物业费标准、而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

此外,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地面车位属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单独所有,有许多小区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地面车位,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业主所交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外,其剩余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也是对没有停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

如果业主在地面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二是对其他无车业主造成利益侵占,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而有车业主占用了这部分公共资源,理应在经济上支付补偿。

记者: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讲,现阶段从事停车服务主要存在那些风险?如何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控相关风险,化解经营难题?
答:现阶段物业服务企业的停车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赔偿风险,即未能履行停车合同约定的相关看管义务造成车辆损失的赔偿风险;二是,收益风险,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请求返还地面共有停车位停车收益的风险。

从防范和控制停车服务风险角度,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风险防控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学习掌握《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条例》及配套法规,掌握相关规定及精神实质,应了解司法审判意见、地方性政策规章
以及行业最新动态。

2、科学核定停车服务成本,明确停车费用的利益归属。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对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清晰界定,针对目前地面停车费由国家定价的现状,科学合理地核定停车管理服务成本并及时告知业主大会,有利于事先明确停车费收入中的各自权利比重,防止事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地面停车收益问题上发生争执。

3、细化停车合同,明确管理责任。

停车合同是明确停车管理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的契约性文件,一份完备的停车合同应包括车位及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及合同期限等。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在与业主加强沟通和理解基础上,细化停车合同,明确停车收费的性质和双方的责、权、利。

4、运用科技防范手段,提高专业管理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广泛运用门禁识别系统,电子监控系统和立体运输系统等最新科技成果,改变单纯依靠人力进行管理的粗放模式,降低日益增长的人工成本,提高停车管理服务的质量。

同时,还可采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公司的方式,以提高停车专业化管理水平,转移管理服务的风险。

5、运用保险机制,规避赔偿风险。

现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中包含公众责任保险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尝试应用保险手段规避停车服务风险,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丢失时,可依照保险合同规避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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