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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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3. 收益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享有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果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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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4. 保管和维护义务: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义务对不动产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其不受损害 或毁坏。
5. 期限性:用益物权的设立可以有一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70年。
6. 可转让性:用益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但需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用益物权法硕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其保管和维 护不动产的义务。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物权,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占有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占有该不动产,并对其进行合法使用。
2. 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权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对不动产进行使用,包括居住、 生产经营、经营租赁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需要通过合同或登记等方式来确 认和保护权利。同时,用益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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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启用前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3)一、选择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原因为何 ()A它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B它所处理的事务不多C其他国家机关不愿意进行审查D它进行审查更具有权威性2、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A自治区B自治州C民族乡D自治县3、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倡导(),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和谐社会C讲礼貌D与人友善4、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A占有B使用C收益D以上全选5、下列可以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的是哪一个 ()A安徽省B北京市C上海市D广西自治区16 / 196、1954年宪法,有两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一个是().A民主原则B公开原则C公正原则D平等原则7、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A公民B国家机关C国务院D人民8、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实现()国家的重要环节.A法治B和谐C平等D理性9、法院为何不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法院不是那么重要B有的地方不需要有法院C法院不能解决所有争议D法院要保持审判独立和公正10、关于现行宪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B促进了公平正义的实现C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D以上都是11、当我们所拥有的物品被偷盗时,我们()对该物的所有权。

A保持B丧失C减少D获得12、按照合宪性审查的审查时间来看,可以分为(A事前和事后B事前和事中C事中和事后D事前、事中和事后13、我国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有多达()人参与宪法草案的讨论。

A2亿B21亿16 / 19。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温世扬 廖焕国)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温世扬  廖焕国)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温世扬廖焕国上传时间:2005-1-11摘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

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

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关键词: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一、绪论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人役权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年,此时无夫权婚姻和奴隶解放的情况日益增多,每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2〕这些权利在优帝一世时称为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

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晚于地役权,二者合称为役权。

罗马人认为,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地役权则是土地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人役权与地役权的共同点在于:〔3〕其一,它们都是附加于所有权之上的负担,限制着所有主对自己权利的享用。

它们都是由所有主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部分所有权,是与供役物“相关”的物权,并且可以相对于整个外界获得承认。

其二,它们均不能要求供役物所有主实施某一行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相同的方式创设和终结的。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主体方面,人役权授予某个人,而不问他对某物是否拥有所有权,它们归他个人享有,并且是不可转让的。

二是在客体方面,人役权中只有供役物,没有需役物;供役物既可以是动物,也可以不是动物;用益权的对象可以是一名奴隶、一群牛或者一块农田。

三是人役权在数量上则只有四种,并且有期限上的限制,一般为有生之年,或者更短;地役权在数量上不受限制,并且原则上是永久的。

四是这两种类型的役权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权利内容不同. 2对物的支配形式不同. 3客体范围有所不同.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5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物的债权利用权 1在权利的设立和变动要件上,用益物权适用不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租赁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权当然自合同生 效时设立. 2在权利的客体上,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 产,而且是在权利设定时就已存在的物;而租赁 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 3在权利处分上,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独立 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 外,权利人有权处分用益物权,其转让或出租等 无需所有权人同意;而租赁权中对租赁权的转让 通常应被禁止,其转租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 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的功能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用益物权的发展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 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目前,国内法学界 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有多种观点.有从用益物权的 内容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 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有从用益物 权的目的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 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更有概括 地说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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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属于他物权的一种,而所有权则属于自物权;从效 力范围上讲,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不完 全物权. 1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 2用益物权是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 3用益物权对所有权具有限制作用.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小编将为您介绍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

这一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

同时,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除采取传统的同一性标准外,还可以采取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的认定标准。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其他物权所不可取代的功能,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物权法形式结构的功能、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保障生存利益能的功能、弥补土地规划不足的功能。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材料(附答案)

物权法知识竞答资料(注明: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的参考答案非常精简,考试答题时,需要进一步展开,不能仅限于参考答案的内容,会扣分的了。

)第一章物权概述一、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之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2.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 A )(考研)A.甲B.乙C.丙D.甲乙共有3.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别除权B.留置权C.地役权D.国有土地使用权4.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 )(司考)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乙5.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B )。

(司考)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6.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7.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A )。

A.金星B.专利权C.水D.尸体(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其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的有(ABCD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6、刑事责任研究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论法的作用

论法的作用

论法的作用【摘要】采用枚举的方法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作了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以独特的视角论证理论界的以下通说: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的内容,法的社会作用则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思想文化生活这三个领域,以及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两个方向。

【关键词】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法的作用在法理学知识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

(一)法的作用概述及实质:①.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对法的作用的透视有助于我们认识以法为中介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主要是指有国家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体。

国家通过法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通过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一定的模式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达到形成、维续一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②.实质: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第三,法的作用本身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而关于法的作用的实质,我很认同上述观点。

同时,我认为,除上述三点外,法的作用的实质还充分体现为人的需要。

因为,“人的需要”是,并且始终是法的作用的最终归宿。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

如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可以划分为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根据范围可以划分为整体作用和部分作用,根据途径可以划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根据人们对法的期待和法的实际效果可以划分为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根据法的社会意义可以划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根据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可以划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等。

在此主要讨论的是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律行为的调整行为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指引作用: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自由标准,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模式。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用益物权是法律上确认的一种物权,其属于物权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主要特征在于物权人对物的使用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并不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社会作用,本文将重点探讨其特征以及社会作用。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1.权利的性质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不侵犯物权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建立对该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并不承认权利人的所有权,但却保证了其使用物的一定程度的领土主权,并且对于权利有一定程序的保护措施。

2.物权稳定用益物权的一项特征在于其物权稳定性。

权利人必须符合所有要求才能对该物产生用益物权的拥有,并且持续享有该权利的前提是继续满足该要求。

也就是说,一旦符合要求将会持续享有权利,并被保护不被侵犯。

3.权利人的选择权利人对该物的利用是多种多样的,如养殖、耕种、出租等。

根据其不同的利用需求,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用益物权形式,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耕地承包经营权、林业用地使用权等。

4.法定设立用益物权具有法定制定的特征。

在此框架下,权利人、物品以及权利的具体内容被明确确定。

这个制度使得用益物权的设立更显山明水秀,保障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其中也包括了应当有的公共利益。

二、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1.保护基层群众利益用益物权主要是通过向广大农民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他们可以合法地利用土地资源以谋求更好的经济效益。

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大量基层农民的生计可持续性得到了保障,同时也推动了农村综合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这对于保障基层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2.促进经济发展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用益物权制度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稳定有规划的利用土地的渠道,促进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土地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更为全面和规划有序。

同时,是培养了人们的土地意识,提高了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3.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障用益物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本条至第111条规定的都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

本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

由于民法典第990条也规定了一般人格权,这里只对一般人格权作概括性解释。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是抽象人格权。

其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自我决定权和第993条规定的公开权一道,构成抽象人格权的体系。

一般人格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不同于各项具体人格权,而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属于抽象人格权,不是一种主观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权利地位,主要是一种权能性的权利,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因而需要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阐释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的这三项基本内容,是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三大法益,可以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所有内容。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包括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

这些功能分为两种,一种是抽象功能,包括解释功能和创造功能,发挥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利和渊源权的作用;另一种是具体功能即补充功能,为对具体人格权无法提供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提供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人身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其客体人身自由,是自由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指人的身体和思维的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限制的状态,包括身体自由和思维自由。

人格权法研究的自由,是人身自由,而不是一般的自由。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思维自由权。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的是身体自由权。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试论用益物权的功能(一)

试论用益物权的功能(一)

试论用益物权的功能(一)关键词:用益物权/配置资源/不动产利用/生存利益/土地规划内容提要: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用益物权在配置资源、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率、保障生存利益及弥补土地规划不足等方面,具有其他物权制度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

用益物权的功能,也就是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意义或社会经济价值。

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因其具有特殊的权利结构,使得其具有不同于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的特殊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功能,总的说,就在于它是充分利用资源,维护物的利用秩序的法律手段。

具体说,用益物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配置资源的功能用益物权配置资源的功能,也就是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矛盾的功能。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用益物权配置资源的功能取决于资源的稀缺性。

所谓资源的稀缺性,是指资源总量是有限度的,不能满足人的无限需求。

“稀缺性意味着没有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的经济有足够的生产资料生产足够的产品。

”1]如果资源足可以达到由任何人任意使用的程度,人们对之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为资源的利用担心,也就没有必要独占地支配某种资源。

因此,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其不能满足任何主体的所有需求,这就很自然地产生了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随着人类利用资源能力的提高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如果不加以妥善地解决,必将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的矛盾,法律上规定了诸多的方法。

例如,法律在明确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允许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来满足非所有人对土地、房屋的利用需求。

这种方法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也许是最为可行的办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法律奉行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思想。

但即使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完全通过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满足资源的利用需要,也是不可行的。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及其理论解释—— 基于义乌、湄潭、余江改革案例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及其理论解释—— 基于义乌、湄潭、余江改革案例

第36卷 第1期2022年1月Vol.36 No.1Jan.,2022中国土地科学China Land Science 1 引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同年,由农业农村部牵头在全国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开启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重点目标就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为这一政策表达建立起完善的制度。

其中,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都是《民法典》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资格权则是首次出现的权利类型,尚未有明确的概念与界定,所以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的理论内涵、认定、实现方式等就成为宅基地“三权分置”doi: 10.11994/zgtdkx.20211221.105215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及其理论解释——基于义乌、湄潭、余江改革案例林 超1,2,吕 萍3(1.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2.山西财经大学乡村振兴与土地发展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006;3.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研究目的:比较、剖析试点地区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案例并进行理论阐释,为宅基地资格权立法与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法,案例研究法。

研究结果:运用“经济—社会”产权理论分析义乌、湄潭、余江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案例可知,不同发展阶段下村庄内经济产权与社会产权的主导作用不同,造成资格权认定、行使等实现方式方面差异明显。

义乌资格权偏向于财产性权利,实现方式更加灵活,善于运用市场方式运作。

余江资格权则是偏向于内部成员的身份性权利,是原住村民的福利资源,依赖村庄内部的宗族血亲关系来实现。

湄潭资格权则是介于二者之间,在实现对本地村民福利保障基础上,适度向外来人口开放,以稳定流动人口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也是财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对某一物品的占有权既不是绝对占有权,也不是纯粹使用权的情况下,占有人对该物品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一种权益性权利,它在发挥个人自由支配财产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义务。

首先,用益物权的核心内容是物的使用和收益权。

占有人可以依法对该物进行合理使用,并享有该物所产生的收益。

这意味着占有人可以利用该物开展自己的经济活动,如出租、出借、经营等,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用益物权不仅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用益物权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义务。

占有人在行使用益物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占有人还有义务对该物进行合理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该物的正常使用。

用益物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它不能侵犯他人的绝对占有权,也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用益物权是可以转让和设定的。

占有人可以依法将自己对该物的用益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该物的用益权利设定给他人。

这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财产运作方式,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另外,用益物权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在于,用益物权不仅仅是纯粹的使用权,而是包含了对物品收益权的保护。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对作品的经济利益享有权则属于著作权范畴。

用益物权的涵盖面更广,包含了对物品的所有收益的权利。

总之,用益物权作为我国财产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在物品的使用和收益方面的合法权益。

它充分展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财产运作方式。

用益物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合理行使用益物权,同时也要遵守用益物权的限制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

物权法-用益物权

物权法-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 性损害的义务 4.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 5.依法交回承包地的义务 6.备案义务 7.容忍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消灭事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3.承包地灭失 4.承包地调整 5.收回承包地 6.承包地被征收 7.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 二、消灭的法律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有权取回自己在承包地上兴建的农 田水利等设施、农作物、林木等;也可以留给发包人,但有权请 求补偿。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请求相应的补偿。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一)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对一的洽商,最终达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二)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界定 泳衣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 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性质 1.用益物权人的规格因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而表现出差异,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 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虽然《物权法》也承认有 动产。 3.用益物权的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 4.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为他物权。 6.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较为复杂
一、概念 指农村村民(实际为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法律性质: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 4. 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5. 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6.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对价物权 7.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期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瑞士法 上的用 上的用 益物权 土地 负担
役权
地役权
用益权
居住权
建筑权
对泉水 的权利
其他 地役权
实质为 地上权
(5)意大利法上的用益物权 意大利法上的用益物权
意大 利法 上的 用益 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来自居住权地役权(6)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日本法上的用益物权
日本 法上 的 用益 物权
地上权
(1)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地役权 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田野(耕作) 田野(耕作)地役权
用益权 使用权 居住权 奴畜使用权
城市(建筑) 城市(建筑)地役权
(2)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法国法上的用益物权
役权
永佃权
(永小作权) 永小作权)
地役权
习惯法 上的 用益物权
入会权
温泉权
水权
共用权
矿业权
渔业权
(7)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台湾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典权
为建筑物 之地上权
为其他工作 物之地上权
为竹木植林 之地上权
台民法842 台民法 条1项:支 项 付佃租, 付佃租,永 久在他人土 地上为耕作 或牧畜之权。 或牧畜之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 2、用益物权的特征 3、用益物权的实质
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概念
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非所有人以使用、 收益为目的, 在他人所 有的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的物权。 有的物上享有的使用、收益的物权。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他人 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 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

If I succeeded today, I must have put all my hard work together yester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导读: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2、存续期间不同。

3、性质不同。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5、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以不动产为客体。

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

(一)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为“使用价值权”。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其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通过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确保所担保的债权获得圆满实现。

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即担保物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时的价值。

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担保物权人能够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学理上经常将担保物权称为换价权,就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以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用益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所以也称之为实体权。

(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约定的,或是法定的。

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

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而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该担保物权亦随之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当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生后,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

(三)性质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不具有从属性,故用益物权主要为独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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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用益物权的功能用益物权的功能,也就是其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意义或社会经济价值。

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因其具有特殊的权利结构,使得其具有不同于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的特殊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笔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功能,总的说,就在于它是充分利用资源,维护物的利用秩序的法律手段。

具体说,用益物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配置资源的功能用益物权配置资源的功能,也就是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矛盾的功能。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用益物权配置资源的功能取决于资源的稀缺性。

所谓资源的稀缺性,是指资源总量是有限度的,不能满足人的无限需求。

稀缺性意味着没有一个社会或一个社会的经济有足够的生产资料生产足够的产品。

”[1]如果资源足可以达到由任何人任意使用的程度,人们对之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为资源的利用担心,也就没有必要独占地支配某种资源。

因此,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其不能满足任何主体的所有需求,这就很自然地产生了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随着人类利用资源能力的提高而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如果不加以妥善地解决,必将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

如何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的矛盾,法律上规定了诸多的方法。

例如,法律在明确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允许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来满足非所有人对土地、房屋的利用需求。

这种方法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也许是最为可行的办法。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法律奉行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思想。

但即使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完全通过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满足资源的利用需要,也是不可行的。

因此,有许多情况下,也只能求助于其他的法律方法,如租赁、借用等债方法以及设定用益物权的方法等。

但因债的方法对利用人保护不力,于是,人们更乐于采取设定用益物权的方法来满足非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利用需要。

因此,在古代罗马法及近代各国民法上,用益物权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类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对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使得人类对本来就不太丰富的资源需求量成倍成长,资源显得更为短缺。

因此,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就越来越显示出特殊的资源配置功能。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是以土地、房屋为客体的物权。

土地、房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人人都需要利用土地和房屋以维持生存。

但是,土地、房屋属于稀缺性资源,人人又不可能都拥有土地、房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土地、房屋是具有较高价值的财产,人们往往无力购买;另一方面,在有些情况下,基于社会制度的考虑,土地不允许由私人拥有,从而使取得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

例如,在我国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就是禁止买卖的。

同时,非所有人确实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但又没有必要购买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就成为解决土地、房屋的所有与利用矛盾的有效手段。

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用益物权都是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房屋的重要制度之一。

例如,在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通过设定地上权解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建造建筑物的问题,通过永佃权制度解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土地耕种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多种权利,也为非所有权利用他人的土地、房屋创造了法律条件。

同时,对于土地、房屋的所有者而言,因其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其又未必能完全充分地利用其土地、房屋。

因此,与其搁置不用,还不如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使他人使用而自己从中收取利益。

可见,用益物权为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社会变迁日趋复杂的情形下,人民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千变万化,但大致上都可以从资源分配的观点去切入,而法律界定资源分配的手段就是财产权。

法律保障财产权的方式,是设计不同的机制去促进或限制人民利用资源的方式。

”[2] 二、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的功能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不追求最大效益的经济绝不是市场经济。

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就是要求市场主体选择合理的方式,对有限的资源加以利用,寻求有限资源的最大价值。

在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手段对有限资源加以配置,只是解决了资源的利用需求问题。

但是,资源的配置是否有效率,是否能使资源的利用获得最大的效益,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实现了资源配置,不等于就达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看来,效益原则是法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法惟一的出发点和归宿。

一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归根到底,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产为目的。

[3]因此,从经济效率上说,应当将权利赋予经济收益更大者。

当然,我们强调效益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法律的其他价值如公平价值。

因为尽管效益是令人向往的,但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中惟一值得追求的”。

如前所述,从资源的配置上说,法律提供了多种途径,如取得所有权、建立租赁等债的关系、设定用益物权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资源配置方式均无不可,但相比而言,用益物权的设计比较好地解决了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对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是最为理想的。

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土地实行公有制,不允许买卖。

因而,以土地为主要客体的用益物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在坚持公有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就必须赋予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相对独立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4]在用益物权的设计中,一方面,所有人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能够获取相当的收益,又免除了自己利用所有物的负担;另一方面,非所有人虽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取得了效力强、使用期限长的用益物权。

在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后,不仅第三人,即使是物的所有人,都不得妨碍权利人对物的利用。

这样,对于稳定物的利用关系甚为有利,从而有利于提高物的效益。

可见,用益物权制度使物的所有人与非所有人都取得了相当高的收益,可谓实现了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在这一点,我们土地制度的变迁完全可以印证。

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过分强调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完全集中在国家或集体手中,土地的利用完全由国家或集体通过行政等方式加以决定。

例如,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都无须支付代价,而是由国家无偿拨付。

这就完全忽视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土地的效用,从而使得国有土地的利用毫无效益可言。

而农村对集体土地的集体耕作制度,也导致土地的利用率低下,甚至还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这种利用状况,极大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从而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

可见,通过非所有人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制度,不仅解决了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而且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进了土地的效益。

从用益物权的特殊权利构造上,它也为增进物的利用效率创造了条件。

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判断一项财产权是否有效率有三条标准:一是财产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任何有价值的资源都应是有主的;二是财产权的排他性(exclusivity),即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和对利用资源所产生的收益的享用;三是财产权的可转让性(transferbility),即财产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

如果做到了这三条,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

[5]从用益物权来看,首先,在资源稀缺的现代社会,无主资源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法律在确定了资源所有人的基础上,为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就必然要确定资源的利用人。

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就可以明确资源的利用人,从而使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适用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其重要程度甚至已经超过了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更多的是具有公法上的意义)。

因此,可以说,用益物权已经具备了财产权的普遍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其次,一项财产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对于权利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这是因为, 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

”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地使用的必要条件。

”[6]用益物权作为一类具体的物权种类,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取得用益物权的人,有权排除包括用益物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

再次,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土地资源必然逐步向最善于利用土地者手中转移,而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通过土地权利的自由交易而实现的。

通过这一自愿交换的过程,资源将被转移到按照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衡量的最高价值的使用之中。

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

”[7]因此,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求土地的权利人能够根据其对交易收益的计算自由转让土地权利。

例如,我国现行法都赋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流转性。

可见,用益物权完全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因而是一种能够使资源价值最大化的法律制度。

同时,有的用益物权的适用本身,就可以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如地役权。

在地役权中,由于不同地段地理位置的差异和质量的差异决定了利用方式的不同,从而可以将特定人的利益与需役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结合更加符合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

虽然地役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但是就为土地利用提供便宜来讲,它可使土地发挥出更大的经济价值,从而使这种相邻利益也就具有了财产性因素。

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先生对地役权的这种功能作了详细的分析:在土地被分得很零碎的财产秩序下,土地的利用会因为要迁就现状而不能充分发挥效率,或者因不能确定其它土地的利用情形,而必须承担相当高的投资风险,如邻地一旦开设工厂即有可能破坏社区整体景观。

这时兼并土地做整体利用固然是提升效率的最佳途径。

但土地价值高昂,并非人人负担得起,而有时候需要利用或排除他人利用的只是该土地的一部分,购买所有权也许是一种过大的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设定地役权就可以在有限的成本下达到排除风险、提升效率的目的。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双方既能就报酬达成协议,就表示这种利用或排除利用对需役地创造的价值高于供役地减少的价值,而且除非交易制造了相当高的外部成本,对整体社会而言,也会提供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8] 当然,用益物权并不像其他经济的、科技的方法那样,能够直接地增进资源的效益,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利益确定和保障机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机制),来实现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目的的”。

[9]这是因为, 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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