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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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侦查思维概述
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
一、侦查思维的定义
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
1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7月,第217页。
3马林:《思维科学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4月,第5页。
4芦鹏:《试论侦查思维中的误区及其矫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2期,第54页。
5张园园:《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能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3期,第65页。
脑中的反映。6这也是大多数学者专家们认可的解释。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通过采取调查访问、询问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措施获得的言词证据、通过对犯罪现场的手印、足迹或作案工具等痕迹物证的分析研究和对现场遗留物的查证等一系列的分析判断,对侦查对象或者案件中的现象的本质规律进行间接的概括的认识。7还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的有机统一体。侦查思维是认识和披露刑事犯罪过程的主观活动,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中对各种犯罪现象及犯罪信息在大脑中的反映。侦查主体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一系列侦查措施获得案件的感性材料。8然后对这些感性材料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研究,最终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然后经过科学思维制定科学可行的侦查策略,达到侦查活动的最终目的。9
通过对思维科学以及侦查学的分析和理解,侦查思维应该是对侦查客体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其直接反映了犯罪事实,因此,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主体认识和揭露犯罪过程的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脑中的反映。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思维就是侦查主体应用特定的思维工具具体分析侦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事、物、时、空等相关的信息,并透过案件表象认识案件本质与规律的一种认识过程。
二、侦查思维的基本条件
侦查思维包含三个基本条件,即侦查思维主体、侦查思维对象、侦查思维工具。
(一)侦查思维主体
社会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人是认识事物的主体,人脑以及人的感官(耳朵、鼻子、眼睛、嘴巴、皮肤)都会参与到认识事物的过程中。
思维的主体不同于认识的主体。思维是对各种各样的线索、信息的认识、筛选和加工,这种加工过程是通过人脑进行的,因此,思维的主体是人的大脑以及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意识。文中所谈的意识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在实践活动中人类把他们所感知到的各种信息都存储在人脑中,进行思维时人脑通过对储存的各类信息进行辨认、筛选、加工,然后进行分析与综合、推理与判断并最终达到思维的目的。
人脑和存在于人脑中的意识构成思维的主体,侦查活动中离不开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搜集、筛选以及加工,离不开对犯罪现场的分析和重建,离不开
6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297页。
7刘汉青:《论侦查思维》,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6第,1期,第97。
8这里的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及搜查扣押等措施。9杨静:《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思维研究》,《法制博览出版》2012年第3期,第97页。
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然后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假设、验证假设、修正假设并最终做出侦查决策。因此,侦查人员的大脑以及存在于其中的侦查意识构成了侦查思维的主体。
(二)侦查思维对象
思维是指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它包括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和概括反映,人进行思维就离不开思维的对象,换句话说,没有思维对象就没有思维,思维对象是人面对的需要处理和解决的各类客观事物。客观事物中蕴含了许许多多的信息,人们往往是通过思维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最终找到解决难题的办法,以求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侦查思维同样离不开侦查思维对象,犯罪现场就是犯罪的客体,也就是侦查思维的对象,侦查人员正是借助对犯罪现场以及各种犯罪现象的分析判断来认识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活动事实,为制定侦查方案和确立侦查策略,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离开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分析判断,许多犯罪案件将很难侦破。因此,侦查思维对象是侦查思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直接思维对象和间接思维对象是侦查实践活动中对侦查思维对象的两种分类。直接思维对象就是指正在发生的而且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到的事物。例如对即时犯的抓获,犯罪人正在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即被侦查人员发现,人赃俱获,证据确凿。侦查人员亲眼目击了犯罪人及其犯罪活动,获得了最直接的思维对象和思维信息,从而做出决策,实施侦查行动,抓获犯罪人。间接思维对象就是指通过事后反映的信息来分析、描述、推断已经发生的事件。侦查人员侦破的犯罪案件大部分来自于对间接思维对象的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因为侦查活动具有回溯性,往往是从结果来推导原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描画。侦查中的间接思维, 表现在侦查人员大部分不能直接看到罪犯的犯罪活动, 只能从犯罪的行为后果去追溯造成犯罪后果的犯罪人和犯罪过程的真相。10借助于已知的案情和已有的知识经验, 来认识没有感知或根本不能感知的犯罪事物, 推沦或推导出犯罪人的犯罪活动。例如对已发生的犯罪现场进行分析,推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作案目的、动机、隐藏地点等等。因为绝大多数犯罪案件发生在前,侦查破案在后,所以多数侦查思维对象是间接的。然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对直接思维对象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侦查思维工具
侦查思维工具也就是侦查思维手段或方法,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思维过程中所遵循与运用的方法。11侦查思维的基本功能就是借助侦查思维工具对侦查思维对象进行抽象与概括并反映案件事实及其本质。在侦查思维理论研究中涵盖了多
10刘汉青:《论侦查思维》,《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37页。
11倪瑞平、李虎桓:《经济犯罪侦查思维过程论》,《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