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2、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成立的机构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 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根据《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成立 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 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成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监 督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成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
一、《世界人权宣言》划分的两大类人权 (一)公民和政治权利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进行划分 (一)个人人权 (二)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 发展权、环境权 三、三代人权的划分
第三节 普遍性人权保护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文件 (一)联合国宪章 (二)国际人权宪章 1、世界人权宣言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任 意议定书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二)国际人权机构运作的制度 1、报告与建议制度 2、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4、联合国“1503程序”
第四节 区域性人权保护
一、欧洲人权保护 (一)《欧洲人权公约》 (二)欧洲人权法院 二、美洲人权保护 (一)《美洲人权公约》 (二)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 (三)美洲国家间一)消除和防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种族 灭绝 (二)废止奴隶制及奴隶买卖 (三)保护少数和处于不利境遇的人中脆弱或 易受损害的人 1、无国籍者或难民保护 2、妇女儿童保护 3、受追诉或服刑的人的权利、战争受难者的权 利
三、人权国际保护机构及其运作制度 (一)国际人权机构 1、依《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主要机构的授权 或决议成立的机构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中心; 妇女地位委员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等 。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田缜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
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
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
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
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
第七章填空题1、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是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国际人权的内容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2、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和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开始形成。
3、从权利主体角度看,人权可分为人权和人权。
4、个人人权的内容可分为两类,即〈一〉权利;〈二〉权利。
([答案] 1《世界人权宣言》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个人/ 集体4、公民和政治/ 经济、社会、文化)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简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二、简述《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保护三、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四、简述人权和主权的关系第七章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存权;2、自由权;3、人身保障权;4、平等权;(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 财产权;b) 工作权;c) 受教育权;d) 社会保障权;e) 参加文化生活权;(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a) 民族自决权;b) 发展权;c) 和平权;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e) 环境权;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
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
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
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
缔约国应回顾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
(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
(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
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涉别国内政;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第七章一、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二、试述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三、试述人权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四、什么是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公约主要有哪些?五、试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第六讲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第十讲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
国际法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
我们这一讲即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讨论人权的国际法保障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什么是国际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内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一个国家制定的调整本国公民、组织与外国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国内法,而不属于国际法。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
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现在则呈现出国际法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流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并且发展了相应的制度。
如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8年通过,2000年生效)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类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这个规约授权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家内部个人的上述犯罪行为。
中国对这个规约投了反对票。
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即法律适用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国内法与国际法平行说。
中国宪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理解是只要中国批准的条约,具有和国内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也有一些法律,主要是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国际公约效力优先。
如《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总和。
国际人权法由普遍性国际人权法和区域性国际人权法组成。
(一)普遍性国际人权法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推动下,达成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
现在,一个以《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最新文档
著人民权利的国际保护早在17、18 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特权,提出了“天赋人权”的主张。
随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出台,人权开始成为国内法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宣言、决议和公约,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譬如,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②,这三个法律文件共同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与此同时,欧洲国家、美洲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积极展开人权保护,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公约。
尽管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定了诸多公约,而实质上对于人权的保护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没有国家主权,人权是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的。
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区域性人权文书对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针对特殊的群体也制定了专门的人权文书,如妇女③、儿童④、难民⑤、残疾人⑥、移徙者⑦、囚犯⑧、老年人⑨、少数人⑩以及土著人B11?5取M 林?人民作为少数人群体中的一种类型,不仅仅享有所有少数人权利,还享有其特定的诸多权利。
对于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不仅是生存发展问题, 更是各主权国家团结、稳定与世界和平的问题。
社会学界也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政治学等多方面多角度来研究土著人民问题,使得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最终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个分支。
我国管辖的疆域范围内不存在土著人民,所以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位学者对土著人民权利的研究,且开始时间较晚,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
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由于收集资料的时间限制,也略显陈旧,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土著人民的权利一)“土著人民”的词源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对“土著人”的指称有一个演变过程。
第十一章 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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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说
一、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一)人权是指作为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 权利。 (二)人权问题成为当前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正在形成现代国际法的分支,即国际人权法。
(三)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联合 国宪章》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 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广义的国 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平民、 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原则、规则和制度。这部 分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人道法。 (四)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五)国际习惯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1. 法律上的平等,是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得 受到任何侵犯或者歧视。 2. 民族、种族平等,是指无论民族或种族在政治、 经济、文化、语言和社会各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 3. 男女平等,也是平等权的内容之一。 (三)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二、人权问题的国内性质 (一)人权问题主导方面或者基本方面仍然是国 家内部事务,或者说是国内法的问题,而不是国 际法的问题,任何国家不应加以干涉。 (二)人权的发展现状表明,人权最初是由国内 法发展起来。国内法对人权的规定构成了有关人 权制度的主要部分之一,是国际人权保护真正实 现的坚实基础。
二、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一)人权是17世纪、18世纪欧美新兴资产阶级 思想家为了同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 特权相对抗而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并创立了 “天赋人权”的学说。 (二)随着资产阶级的对外扩张,人权问题开始 从国内领域进入国际关系领域。 (三)一战后,人权问题开始由国内法领域进入 国际法领域,人权问题在国际条约中被确定下来。 (四)二战后,世界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 主张国际上应以尊重基本人权为宗旨(一)人权 的概念。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
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原则,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基本人权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石,国际人权标准则是全球共同关心和遵守的准则。
本文将探讨基本人权保护与国际人权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基本人权保护具体指的是社会对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民主权、法治权和平等权的保护。
这些权利被视为基本的、普遍的、不可侵犯的,每个人都应当享有。
然而,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现状却存在着差异。
其中,一些国家存在着践踏、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国家,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遭到压制,导致人们无法自由表达观点和参与公共事务。
而在其他国家,民众可能面临贫困、歧视、乃至暴力的威胁,其基本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确保全球人权的切实保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人权标准。
这些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人权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标准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遵守,也是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标准,国际社会试图推动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国际人权标准的确立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漫长历程。
二战后,为了防止类似纳粹暴行的再次发生,全球各国团结起来,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权法律框架。
这些框架旨在确保人权的全球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剥夺性。
在这些国际人权标准的指导下,各国政府需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保障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然而,实践中,国际人权标准的落实并不尽如人意。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签署了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但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
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内落实,即国内法律体系与国际人权标准的一致性;二是国际人权标准的对外落实,即在国际合作中积极维护和推动人权保护。
对于第一个方面,一些国家可能在国内法律制定和实施中存在差距。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从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 C)。
A.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A.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17)
第⼆节⼈权的国际保护 ⼀、⼈权的国际保护的含义 ⼈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权的某些⽅⾯进⾏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为加以防⽌与惩治。
⼆、国际⼈权机构的设置 为了实施国际⼈权保护,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权公约的规定,国际社会设置了⼀些国际⼈权机构。
这些机构按其产⽣的根据不同,可分为以下⼏类: (⼀)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权机构-⼈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处理⼈权问题的主要机构。
⼈权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进⾏专题研究、拟具建议和起草与⼈权有关的国际⽂书,调查关于侵犯⼈权的指控和处理与这种侵犯有关的来⽂,协助经社理事会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权的活动。
(⼆)根据国际⼈权⽽设⽴的各种⼈权机构。
这是为受理缔约国的报告,处理有关国家或个⼈的来⽂⽽设⽴的保障实施条约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条约的实施。
(三)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或授权⽽成⽴的专职⼈权机构。
除了上述⼈权机构外,⽬前还有些区域性的⼈权机构。
如根据1950年《欧洲⼈权公约》的规定设⽴的欧洲⼈权委员会和欧洲⼈权法院。
根据1969年《美洲⼈权公约》的规定设⽴的美洲国家间⼈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权法院。
根据1981年《⾮洲⼈权和⼈民权利宪章》的规定设⽴的⾮洲⼈权和民族权委员会。
三、国际⼈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国际⼈权保护的实施制度是指有关国际⼈权公约规定的保护各公约规定的⼈权的具体程序。
(⼀)报告及审查制度。
多数⼈权条约都规定了报告和审查制度,即规定各缔约国将其履⾏条约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的义务,有关机构有权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进⾏审查。
但报告,审议⽅式以及有关程序有所不同。
尽管许多⼈权条约规定了审议报告的程序,但审议机构有所不同。
有些条约规定由依据该条约成⽴的专门机构审议报告。
⽽有些条约则规定由联合国的既存机构审议报告。
(⼆)处理缔约国来⽂及和解制度。
⼀些⼈权条约规定了⼀套处理缔约国来⽂指控及和解的制度。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二战以后,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人权,重视人权的国际立法。
随着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国际人权的保护问题不仅成为国际立法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
国际人权的保护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发展。
在这里我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一、关于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及背景联合国成立的这一年可以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人权保护的起点。
在这以前没有系统的国际法律规则旨在使国家负有义务尊重一系列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世界性的系统阐明人权的国际文件。
尽管宣言作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本身不具有条约那样的法律拘束力,但是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因而构成了后来在联合国系统内制定人权国际文书的重要基础。
经过了国家实践的过程,宣言亦成为了习惯国际法。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各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表明了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
到目前为止,仅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宣言、建议、公约及决议等国际文件就有70多件,其中条约20多件。
这些条约涉及到国际人权的各个方面,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有关人权保护的条约体系。
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广泛和多层次的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进步意义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尽管人是社会的主人,但长久以来人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尊重和保护。
直到近代,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压迫首次提出人权问题并高举人权保护大旗,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
革命成功后,又相继将人权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然而,资产阶级并不是普遍人权的保护神,而且在特定时期还严重践踏了人权。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战期间日本法西斯在我国犯下的滔天罪行,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使得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都被剥夺。
法理学——法与人权
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 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 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的公 民和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 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 ——恩格斯
古希腊时期提出“平等观念”:
“只有一件事情足使奴隶耻辱,那就是‘奴隶’这 个名字;在所有其他地方——奴隶并不劣于自由民, 所以他也有一个公正的灵魂”。 ——欧里庇得斯 (古希腊悲剧作家)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不过这一平等不是平均,而是 分配时的比例,即按照各人的德、才、贡献大小分配财物、 荣誉、职务”。 ——亚里士多德 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得到一 定的解放,为人权观念的 形成提供了基础。
法治与人权事业相互促进
社保和环境权利为当前重点 中国人权用成就回应抹黑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9月29日发布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编制,确定 了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导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特定群体权利 人权教育和研究 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和监督 …
生命权 财产权 人身自由权 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就业、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文化教育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人权的历史演进
人权思想
人权观念 人权观念
• 萌芽时期
• 形成时期
• 发展时期
人权全面进入 • 国际法领域
平等观念的萌芽:
18世纪前,西方是一个充满阶级和等级差别的社 会,因此,人们往往以血统、出身、爵位来评价 人,所以他们对不平等比平等更重视。
人权标准的原则性与宽容性的统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即在基本 人权上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同 时承认各国人民依据各自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民族 传统和特定人权目标,选择和设 定具体的人权标准。 而资产阶级在人权标准上时而玩 弄弹性标准或多重标准的手法。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
2006.11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南海燕徐颖(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重庆400031)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形式和具体实施。
关键词人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形式保护的实施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88-02一、人权的国际保护(一)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
可以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
但是,人权概念还没有获得国际法的承认。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从此,第一次将人权纳入国际法的范畴,使之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表明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与此同时,联合国、与人权问题有关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各主要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制订、通过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宣言、建议、公约和决议等国际文件,既涉及到个人人权,又涉及到集体人权,从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二)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分为世界性的人权保护和区域性的人权保护。
世界性的人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依靠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或联合国主持制订的有关人权的一般性或特殊性公约来实现的。
在这些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两个公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第十一章国际人权法
《世界人权宣言》(UDHR)
国际人权宪章的造法思路:先“宣言”后“条约” 评价 1、积极的方面 国际社会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国际人权文件。 构成对《宪章》的解释。 构成后续国际人权造法的基础。 构成众多国家人权立法的基础。 2、不足的方面 偏西方化
人权两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没 有指出受到公约所保护的人权的数量和种 类, 但是, 通过具体的条文, 分别对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作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 建立了比较完 整、规范的人权体系。
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一)报告及其审查制度 (二)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 (三)个人申诉制度
①报告及审查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有 关国际机构提交它在履行条约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和所取得的进展的报告,并由有关机构予以审查,提 出一般性建议或评论。 ②缔约国来文及和解制度,一缔约国如认为另一缔约 国未实施公约规定,可以将此事控诉至有关机构。机构 应通知有关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或声明, 以 解释此事, 如已采取补救办法并说明所采办法。机构进 行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以任择 条款为基础) ③个人申诉制度。人权机构可以接受和审查个人控告 某一缔约国破坏公约侵犯人权的控告。个人还可出席 国际人权机构进行诉讼。(以任择条款为基础,而且 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
法律人格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 规定了“人格权”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 人格
不被奴役和不被强制劳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 规定“禁止奴隶制度” 包括禁止为奴,禁止强迫劳役。
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一、概念题1.国际人权宪章(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答: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在确立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
2.世界人权宣言(郑州大学2007年研)答:为了进一步阐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199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4.人权国际保护答:人权国际保护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到现代的产物,指的是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如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而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两条基本原则。
前者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后者是指一国不得干涉或借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干涉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之间在现实中存在一定冲突,国家内部在政治、经济发展的同时会损害到一定的人权,另外有些霸权国家以国际人权保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主权。
但他们的目标都是人类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国家维护主权和内政的独立说到底是国家和平稳定发展,本国人民生活幸福安康,与保护人权是密切相连的。
各国应摆正好这个心态。
正确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应秉持以下两个原则:任何国家不得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强行推行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模式和价值标准。
美国曾一度以中国的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而最严重的是以“解放伊拉克人民”以维护他们的人权为理由之一对伊拉克发动战争。
但最终人权没有维护到,反而让伊拉克人民陷入缺水断电、缺医少药、物资匮乏、物价上涨、治安恶化、绑架抢劫频发,人权更加受到伤害的状态。
应通过国际合作,敦促不愿意改善人权状态的国家认真对待人权,帮助无理改善人权状况的国家改善其国内的人权保护状况。
任何国家不得以主权为由无视国际人权义务、侵犯人权。
卢旺达种族屠杀案中图西族军队屠杀了4000名胡图族难民,因维护本国主权二无视其他种族的人权,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还应通过国际社会共同的监督,促使国家履行义务,防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通过联合国特设的相关负责实施监督的国际机构对此进行严格监督。
《国际法》。
《中国宪法》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
二、人身自由的性质与界限
1、人身自由的性质 保障人身自由是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 的安全保障,反映了国家权力的义务性。就人身自、 由的实体价值而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国 家机关、政党与公务员都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人身自 由,负有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 人身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 消极的、防御的权利。
第二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1、自近代社会以来,生命权与自由权、财产权一样 成为人们普遍公认的自然权。生命权作为宪法权利 最早规定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上。 2、从基本权利发展历史看,生命权被规定在宪法或 受宪法保护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3、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 基本价值体系,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2、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
在我国,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具体包括以下 法定程序: (1)拘留和逮捕程序 (2)留置程序 (3)搜查取证的法定程序 (4)审判活动的法定程序 (5)禁止刑讯逼供原则
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宪法与人的尊严 现代宪法学体系的构建与原理演变的出发点与逻辑 基础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宪法学研究首先要 回答: (1)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人 (2)为什么人必须有尊严 (3)宪法如何保护人的尊严等基本问题
第四节 住宅安全权
一、住宅安全权的概念
住宅安全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 入和搜查。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 2、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3、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2、住宅安全权的限制 住宅安全权的合理限制表现在:
(1)法定的国家机关为刑事侦查的需要,可依法 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
三、生命权的宪法根据 1、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是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了 生命权保护的根据,并把保护生命权规定为 国家的义务。 2、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上具体规定生命权。 但从以下条款中可以进行推论: (1)人身自由的宪法条款。 (2)有关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条款。 (3)通过解释“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保护” 条款作为根据。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邵津: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得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饶戈平: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饶戈平: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也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非PPT:人权的国际保护历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人权的保护起初只有国内法保护,但历史上也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人种少数者、语言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奴役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保护战争受难者。
人权国际保护受到正式和普遍重视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灾难,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到严重侵犯。
因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证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以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宣言、条约相继通过,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方式(一)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这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第十一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1776《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在此通过
1790《权利法案》
1789《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
人权的国家化阶段
• 用国内法保护人权,始终是人权保护的最 主要形态 • 各国的法律保护
– 宪法 – 刑法 – 民法 – 诉讼法
人权与法治
• 一个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 社会必须是以承认和尊重人权为基础的社会 • 具体包括 – 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CCPR preamble) – 政府、组织、政治团体和个人均应依法办事(CCPR 5) – 国家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CCPR 17) – 法律应为国家最高权威(CCPR 4,6,9) – 不利于个人的法律应无溯及力(CCPR 15) – 国家应保障公正裁判(CCPR 9,14) – 国家应提供司法救济手段(CCPR 2) – 法律的透明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民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到第21 条中,包括: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禁奴、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 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 利;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 逐的权利;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 禁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适用;隐私权; 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家庭权; 财产所有权;言论、宗教、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参政权及选举权等。
民族自决权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 自主权也称民族自决权,指在外国和殖民统治 下的被压迫民族有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 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 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 自主权是国际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实 现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 提。它不仅包括尚未独立的国家和民族,而且 也包括已获得独立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 等权利和按照本国情况进行发展的权利,以及 不受外国侵略和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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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
• 现代的人权概念具有坚实的法律内核 •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每一个人权条约的缔 约国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个人和群体的人 权 • 从国内法的角度看,几乎世界各国都在各 个法律层面上保护人权 •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规范 • 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
人权的国际化阶段
•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国际化的萌芽 阶段
人权的代
第一代 公民权、政治 人权 权 第二代 经社文权利 人权 第三代 共同的权利 人权 公正审判、良知自 由、表达自由 工作权、受教育权 和平权、发展权、 环境权 自由 平等 博爱
• 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无法律上的特定含 义;而且容易产生误导 • 有些权利难于归类:宗教信仰、受教育
人权的种类
• 三代人权理论(瓦萨克) • 积极权利(肯定性的权利)和消 极权利(否定性的权利) • 可克减的权利(表达自由)和不 可克减的权利(禁止酷刑)
二、人权的基本内容
• 生存权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即人民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在人权中 居于首要地位,常被称为第一人权或者首要人权。 •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 “人人皆有生存权,此种权利受法律保障。” •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生 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构成了生存权的首要部分。 •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保障生命权就是指人的 生命不能被非法剥夺,不受蹂躏,并使人们享有 基本的生活保障。
• 一般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第一代人权, 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是第二代人权,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者的贡 献;人民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是第三代人权,是 第三世界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贡献。
• 总之,人权概念和理论在以后的二百多年间,经 历了从政治、道德概念到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的演变过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民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到第21 条中,包括: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禁奴、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 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 利;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 逐的权利;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 禁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适用;隐私权; 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家庭权; 财产所有权;言论、宗教、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参政权及选举权等。
国际规范:全球专门性人权公约
• • • • • • • 如:见教材第三节第二目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二 人权的保护问题
• • • • • • • 目前人权的保护机制: 1、国家保护 2、国际保护 (1)普遍性国际保护机制 A 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宣言、国际公约 B 专门领域的国际公约 (2)区域性国际保护机制
民族自决权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 自主权也称民族自决权,指在外国和殖民统治 下的被压迫民族有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 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 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 自主权是国际人权概念的组成部分,构成了实 现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 提。它不仅包括尚未独立的国家和民族,而且 也包括已获得独立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 等权利和按照本国情况进行发展的权利,以及 不受外国侵略和干涉的权利。
发展权
• 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谋求他们 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 《联合国宪章》为发展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 础。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利宣 言》,再次确认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 权,依此权利,“每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 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并在其中充分体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 因此,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 不应当被解释为仅仅是个人人权,而不属于国 家和民族,
1776《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
独立宣言在此通过
1790《权利法案》
1789《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91年法国宪法
人权的国家化阶段
• 用国内法保护人权,始终是人权保护的最 主要形态 • 各国的法律保护
– 宪法 – 刑法 – 民法 – 诉讼法
人权与法治
• 一个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 社会必须是以承认和尊重人权为基础的社会 • 具体包括 – 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CCPR preamble) – 政府、组织、政治团体和个人均应依法办事(CCPR 5) – 国家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CCPR 17) – 法律应为国家最高权威(CCPR 4,6,9) – 不利于个人的法律应无溯及力(CCPR 15) – 国家应保障公正裁判(CCPR 9,14) – 国家应提供司法救济手段(CCPR 2) – 法律的透明度
国际人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 世界人权宣言 •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早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 – 道德宣传 – 规范奠定:避免独裁,建立法治
西方天赋人权思想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在 一些国家被法律化和规范化. 在美国,在人权宣言中提出的那些权利和自由被 规定在美国国会1790年以宪法修正案形式通过的 《权利法案》。在法国,1791年宪法把1789年人 权宣言作为序言固定下来,1798年宪法中又加以 修改和补充。
•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对于人人享有的尊 严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 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任何国家都不得以种族、肤 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 籍、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对人作任何划分。 •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 要地位,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平等、种族平等、男 女平等。
第三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 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定国际条约, 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 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 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 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 因此,人权的保护应当按照《联合国宪章》及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之间签定的有关 人权的公约,是人权的国际保护法律依据,每 一个人权宣言或公约在确认各种权利与自由时, 几乎都有专门条款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
为什么保护人权
• 传统的说法(互相冲突的多种观点中占据主 流的一种)
– 自然权利理论(natural law approach)
• 人的本性 • 原始状态 • 社会契约
– 法律规范理论(normative approach)
• 个人看法
– 权利如交易,乃社会可供资源与个人需求之契合 – 人本主义的内在合理性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 第22条至第27条中,其中第22条首先规定,实现 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是享受个人尊 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 要通过国家的相应措施与国际合作,同时还要兼 顾各国的资源状况。 • 《宣言》最后宣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 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 工会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 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以及自由参 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共享科学进步及其 利益的权利等。
专门性国际人权文书
• • • •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发展权宣言>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构
• 人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各国政府,国际人 权法主要依靠各国政府在自己国家予以实 施,一国人权状况的好坏主要取决于该国 国内保护的状况。同时,人权也需要国际 保护,需要设置国际人权机构,需要在国 际社会实施国际人权法,以补充国内的人 权保护。
– 各国的国际人道主义干涉 – 国际人道主义规范的初成
•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人权国际化的创始阶 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国际化的兴盛 阶段
– 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条约
国际规范:国际人权法案
• 1948《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 • 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CPR • 196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ESCR • CCPR第一任择议定书
人权的概念
• 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定义 • 人权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认识
– 哲学:自由主义与人权 – 道德:自然法与人权 – 历史: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 政治:民主与人权 – 法律:实证主义的人权基础;法治与人权
人权思想的流传
• 东方社会的权利意识欠缺
– 人本的思想与人权的思想(民本)
• 西方社会人权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第十一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什么是人权
• 一般的说法
– 每个人所享有的、 不可剥夺、不可 转让的权利 – 人作为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