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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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精神,面向国际学科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地方重大需求,旨在培育重大项目、产生标志性成果,特设立“安徽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充分体现学校的宏观引导作用,培育项目成熟一个、资助一个,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分年度资助,第四年度验收,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支持额度实验和应用性项目每项不低于20万元,理论和人文社科性项目每项不低于10万元。
第三条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条件:
基金项目负责人须是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安徽大学正式在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大委托项目的经历,并有一支成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批准程序:
1、基金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安徽大学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
2、经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相关院系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推荐;
3、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上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立项后,获资助者须与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安徽大学重大项目与成果培育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标志性成果等。
第五条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下拨、使用与管理:
1、经费分年度下拨,首次拨付50%,第一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30%,第二年度检查合格后拨付20%。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由学校审批一次性下拨;
2、经费开支应符合学校财务及有关管理规定,其中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与相关的学科与平台建设相衔接,且经过相关院系批准。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劳务费、招待费及购买办公用品;
3、经费所购置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4、项目负责人若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或调离学校,应退还基金资助经费。
第六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1、项目执行期间,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汇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2、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受资助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结题报告及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3、受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内完成下列指标之一者,可被评为合格:
①由安徽大学单独或合作申报,获得国家973计划、支撑计划、863计划重大重点及目标导向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及省部级重大项目。其中省部级重大项目及合作申报项目的,我校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项目不低于100万元,文科项目不低于30万元;
②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产学研合作项目,单项到账研究经费理工科项目不低于100万元,文科项目不低于30万元;
③项目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省社科文学艺术一等奖及以上科研奖励。
(以上指标内容须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
4、经验收评审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对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院系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