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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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华沙公约vs蒙特娄公约

表1华沙公约vs蒙特娄公约
表1:華沙公約vs.蒙特婁公約
公約
類目
華沙公約(1929)
蒙特婁公約(1999)
由來
源自1929年的國際航空運送統一規章公約,俗稱華沙公約。(為冷戰時期,華沙公約組織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對抗下的產物,但是經過1955年海牙議定書等的修正。目前仍是通稱華沙公約國際航空運送公約)
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1999年5月10日至28日在加拿大蒙特婁製定的,將求償上限取消,過程也更有效率。
1.蒙特婁公約內容與華沙公約相比,更站在旅客的立場做賠償的動作。
2.蒙特婁公約對原「華沙體系」的新突破在於,建立雙軌責任制(在國際航空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性質是「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並存。在承運人為被告的前提下,原告只要提供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可,承運人想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責任的舉證負擔也加重了。可以預見,國際航空運輸合約糾紛的處理將越來越透明。)但是一般的「精神傷害」也不予賠償,因為這是一個充滿高風險的行業,承擔嚴格責任,如果為無形的單純精神損害買單,勢必造成大量的無可測量標準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將不.國籍航空公司對人身或行李的賠償規定多是遵循「華沙公約」的條款,因為台灣並非是ICAO的會員國。
2.對於航空運送人的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原則(第十八條),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中有關貨物或行李之賠償規定,明確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美金20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

华沙公约法律案例(3篇)

华沙公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前身——国际航空协会(FAMA)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航空会议,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市场。

1929年,各国代表在波兰首都华沙召开会议,签订了《华沙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自1929年签订以来,对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中国某航空公司与美国乘客纠纷案为例,探讨华沙公约在航空运输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中国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纽约的航班上,一名美国乘客因航班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美国乘客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依据《华沙公约》第17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的规定,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华沙公约》第17条的规定,航空运输合同在缔约国境内缔结或者以约定的地点履行时,如果航班延误导致旅客、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依据《华沙公约》第17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这表明,《华沙公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包括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

2. 不可抗力因素与航空公司责任根据《华沙公约》第22条的规定,如果航班延误、取消或延误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法院判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华沙公约,又称《欧洲保护公海免受污染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公海环境,避免污染和破坏而在公海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海环境保护的义务缔约国应当承担起保护公海环境的首要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物质进入公海。

这包括禁止排放有害物质、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以及禁止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二、公海污染的监测和报告缔约国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对公海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告监测结果。

如果发现有污染物质进入公海,缔约国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国际合作与援助为了共同应对公海污染问题,缔约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

国际海事组织应积极协调各国行动,共同应对公海污染问题。

同时,各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监测、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合作,共同保护公海环境。

四、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缔约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其他缔约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甚至提交国际海事组织处理。

五、技术和科学研究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海环境,缔约国应当为公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支持和合作。

国际海事组织应积极推动各国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共同推动公海环境保护的发展。

六、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协调华沙公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

因此,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也应当遵守其他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

总的来说,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公海环境保护的义务、污染的监测和报告、国际合作与援助、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科学研究支持以及与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协调等多个方面。

这些内容为保护公海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行动指南,对于推动公海环境保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华沙公约 chs

华沙公约 chs

修订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海牙)以下签字各国政府认为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改的需要。

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改第一条在公约第一条内一、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删去三款,改用下文:“三、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应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在公约第二条内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第三条在公约第三条内一、删去一款,改用下文:“一、载运旅客时须出给客票,票上应载有:(一)出发和目的地点的注明;(二)如出发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三)声明如旅客航程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点所在国家内,华沙公约可以适用该项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以及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二、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在无相反的证明时,客票应作为载运合同的缔结及载运条件的证据。

客票的缺陷,不合规定或遗失,并不影响载运合同的存在或效力,载运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但如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上机,或如客票上并无本条一款(三)项规定的声明,则承运人无权引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在公约第四条内一、删去一、二及三款,改用下文:“一、载运登记的行李,应出给行李票,除非行李票已结合或包括在符合于第三条一款规定的客票之内,行李票上应载有:(一)起运和目的地的注明;(二)如起运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三)声明如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起运点所在国家内时,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海牙公约、华沙公约、万国邮政联盟

海牙公约、华沙公约、万国邮政联盟

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于1914年3月1日加入万国邮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派代表 出席了万国邮联召开的有关会议。1951年5月21日中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被剥夺。 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万国邮联 于1972年4月13日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 1972年4月13日,万国邮联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 国在万国邮联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同年5月8日,中国政府通知万国邮联,决定参加万 国邮联的一切活动。从80年代初起,中国成为万国邮联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 事会的理事国。 为了更广泛地宣传邮政在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及 其在各国人民友好联系中的纽带作用,介绍万国邮联的发展史和成就,1969年万国邮 联第16届代表大会一致决定把万国邮联成立的日子10月9日定为世界邮政日,并要求 各会员国从1970年起,在每年的世界邮政日组织各种纪念、宣传活动。 世界邮政日确定以后,每年都有一个世界性的宣传主题,进入80年代后的主题有: “邮政没有边界”、 “合作与发展促进万国邮联的工作”、 “邮政——世界上最广泛 的通信网”、“什么也代替不了邮政”、“邮政把世界的信息送到你门前”、“邮政 是和平的使者”、“邮政向距离挑战”、“邮政永远存在,遍布各地”、“邮政,你 的全球性合作伙伴”、“邮政,你的最佳选2月6日,国际民 航组织在荷兰的海牙召开了国际航空法外 交会议,讨论有关空中劫持飞机的问题, 有76个国家参加。会议于12月16日签订了 一项公约,名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 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历史意义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所编纂的公约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 嗣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在战争中实行人道主义原 则起了促进作用。海牙公约具有普遍效力,尽管每一公约都包括“只 有在所有交战国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的条款,但由于这些公约所 包括的许多原则和规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因而适用于一切国家。纽 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不仅将海牙公约适用于缔约国 (如德国),而且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如捷克斯洛伐克),并依据公约的 原则对违反战争法规的战犯予以定罪和惩处。 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 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军事上的应用,海牙诸公约的许多 内容已经过时。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 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对海牙公约所包括的许多战 争法规作了确认、修改和发展。

报关与国际货运《华沙公约》

报关与国际货运《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简 称1929年《华沙公约 》WARSAW CONVENTION)
第一部重要的航空运输方 面的法。1929年10月12日 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 2月13日起生效。
第一页,共四页。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 ,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 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 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假设 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问题作了规定。共有 149个国家批准或参加该公 约。
华沙公约针对的是在国际航 班上如果出现了航空事故, 乘客或货物受到损失的情况 下,由于乘客或托运人与承 运人的国籍不同,存在有关 的赔偿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法 律或规那么来进行的问题。
第二页,共四页。
华沙公约
确立了华沙体系运输凭证为客票和货 运单。责任赔偿为旅客最高赔偿限额 12万5千金法郎;货物每千克赔偿每 千克250金法郎。
第三页,共四页。
内容总结
华沙公约。第一部重要的航空运输方面的法。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责任赔偿为旅客最高赔偿限 额12万5千金法郎。货物每千克赔偿每千克250金法郎
第四页,共四页。

航空公约知识

航空公约知识

航空公约知识一、公约名称1919年巴黎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二、公约发展史1、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萌芽时期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2、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活跃时期开始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1944年诺曼底登陆(二战结束前)3、国际航空法发展史的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开始于1944年缔结了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后,进入了不断成熟和完善时期4、刑法公约缔结于“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5、罗马公约不属于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三、必须知道的公约知识(一)华沙公约缔结于1929年全名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少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a 国际航空运输凭证的内容、规格b 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c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赔偿d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行李与货物损害赔偿1、华沙体制是:指华沙公约及一系列随后修订的补充文件。

共计1+9=10个文件,华少公约和它的部分修订补充文件正在并行生效2、如果未加入华沙公约,就不能加入其任何修订补充文件(二)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签订于1944年12月7号1、1个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18个附件(后增至19)和二个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2、芝加哥公约规定的“无差别对待原则”是指各缔约国根据主权原则对航空器施加的条件或限制应对(本国航空器)与(外国航空器和外国国家航空器)一视同仁,实行无差别对待3、芝加哥公约的附件1 由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2共有19个附件3附件即”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4附件应根据航空发展而修订4、芝加哥公约是至今加入国家最多的公约(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非官方协定”航空刑法公约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劫持、干扰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或企图从事任何此种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犯罪行为。

华沙公约的限额

华沙公约的限额

华沙公约的限额
《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班中航空公司对每件行李的责任限额为9.07美元/每磅,最高限额为640美元(1美元约合6.63元人民币);对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货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但托运人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已缴付必要的附加费的不在此限;同时又规定如货物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过失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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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第二条(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一节客票第三条(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华约6个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的外长和国防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一项议定书上签字,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所有的军事机构从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磋商委员会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华沙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和会议公报,至此华沙条约正式解体。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

华沙公约主要内容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于1954年5月14日在波兰华沙签订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国的文化财产免受战争和其他各种灾难的破坏。

下面将详细介绍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和范围华沙公约规定了文化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文化财产包括建筑物、考古遗址、博物馆藏品、图书馆馆藏、档案文件、艺术品和手工艺品等。

公约还将文化财产划分为不可移动文化财产、可移动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三大类。

二、受保护的对象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受保护的对象。

任何时间被列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或法律规定是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文化财产都应受到保护。

同时,公约强调了文化财产保护的普遍性原则,即不论其所属的国家是否参与公约,在战争和其他灾难中受到破坏的文化财产都应受到保护。

三、保护措施华沙公约规定了文化财产的保护措施。

公约鼓励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文化财产遭到战争、自然灾害以及人为破坏。

为此,各国应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文化财产的登记、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国际合作和援助华沙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和援助。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交流经验和技术知识。

在受灾国家需要援助时,其他国家应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五、国际标志和考古工作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标志和考古工作。

公约规定了在文化财产上使用的国际标志,以提醒人们该文化财产受到保护。

同时,公约还强调了考古工作的重要性,各国应进行考古研究,并采取措施保护考古遗址。

六、公约执行和争议解决华沙公约规定了公约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方式。

公约各缔约国应制定和采取必要措施来执行公约,同时要求各缔约国之间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和范围、受保护的对象、保护措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国际标志和考古工作,以及公约的执行和争议解决。

该公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保护世界各国的文化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文化交流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华沙公约的赔偿原则

华沙公约的赔偿原则

华沙公约的赔偿原则华沙公约是一份国际公约,于1955年签署,旨在规范战争时对非军事目标的攻击,并确定了民事赔偿的原则。

具体而言,华沙公约对于战争损害的赔偿提供了一系列规定,包括损害的定义和评估、赔偿程序和方法、国家责任和赔偿标准等。

下面将详细展示华沙公约的赔偿原则。

首先,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战争损害的定义。

根据公约的规定,战争引起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损失收入、财产丧失或其他损害。

这一定义的明确性为确定赔偿提供了标准,确保了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其次,华沙公约规定了对战争损害进行评估的原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损害国家或个人有义务尽快提供适当的信息,以便进行损害的评估。

评估时应采取客观、公正的标准,以确保赔偿的准确性。

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

华沙公约还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公约的规定,受损害国家或个人有权要求行使合理的赔偿权利。

申请方应向受害方的国家或个人提交有关损害的证据和声明,并根据受害方提供的评估结果进行请求。

之后,受害方有责任审查和决定赔偿金额。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责任和赔偿标准。

根据公约的规定,依法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确立,以保障受害方权益的恢复和重建。

公约还强调了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国际法的原则,以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符合公正。

此外,华沙公约还强调了赔偿问题的可解决性。

公约鼓励受害方国家或个人与侵害方国家或个人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赔偿问题。

如果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方国家或个人可以寻求其他合适的国际机构或国际法庭的帮助,解决赔偿争议。

综上所述,华沙公约的赔偿原则包括损害定义和评估、赔偿程序和方法、国家责任和赔偿标准等。

公约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战争损害的赔偿提供了准确、公正、有效的保障,旨在恢复和重建受害方的权益。

这一赔偿机制在国际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维护和平与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第十七条 •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 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 第十八条 •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 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 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 (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 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 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 第十九条 •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 责任。
华 沙 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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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
杜晓丹
目 录
一、背景 二、适用范围 三、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 四、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款 五、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六、诉讼期间
一、背 景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 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 空运输上的 华沙体系 。《公约》的主要宗旨之一, 是牢固确立并具体规定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 李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 则。

四、承运人的归责及免责条款
• • • 第二十条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 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 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 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1)几个连续承运人班里的运输,旅客或他的代表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 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负全程的责任。 (2)至于行李或货物,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 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 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 些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简述华沙公约的内容

简述华沙公约的内容

简述华沙公约的内容
华沙公约是一项于1955年签署的国际军备控制协议,全称为《关于欧洲安全与合作的条约》(Treaty on the Measures of Reduction and Limitation of Armaments in Europe)。

这项协议由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北约成员国签署,旨在通过军备控制措施减少军事紧张局势,促进欧洲的安全与合作。

以下是华沙公约的主要内容:
1.军备控制措施:协议规定了一系列军备控制措施,包括对陆地
军队、坦克、大炮、战斗机和直升机等军事装备的数量和部署
的限制。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军备竞赛,降低军事紧张局势。

2.透明度和信息交流:协议鼓励缔约方通过透明度和信息交流的
方式增进彼此的信任。

各方同意在军事活动和军事演习方面提
供信息,以减少误解和误判。

3.边界和领土问题:协议强调尊重缔约方的边界和领土,并禁止
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改变国际边界。

4.互不使用武力:缔约方承诺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并在处
理争端时寻求和平解决方案。

5.安全与合作:协议强调通过促进安全与合作来实现欧洲的和平。

各方同意在国际关系中采取建设性行动,以增进相互信任和合
作。

6.国际检查:为了确保缔约方遵守协议,协议规定了国际检查制
度。

各方同意接受对其军事设施和军备的国际检查,以验证其
履行协议的承诺。

华沙公约的签署是冷战时期欧洲地区军备控制的重要里程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各方对抗的影响。

协议的实施受到时局的变化和国际关系的动荡影响,但其作为欧洲军备控制的一个重要尝试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华沙公约货物赔偿标准

华沙公约货物赔偿标准

华沙公约货物赔偿标准
华沙公约是一种国际法规,主要用于规范国际民航领域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民航承运人在国际航班运输中对其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坏或丢失等问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货物的赔偿标准,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在国际民航运输过程中受损或丢失,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

根据公约的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公斤(包括行李和货物)的损失或延误需要承担责任,具体金额由相关国际法规定。

然而,华沙公约规定了一定的责任限额,航空公司对货物损失或延误的赔偿金额最高可达每公斤20美元。

此外,公约还允
许货主/货物所有人请求增加责任限额,但这需要与航空公司
另行协商,并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华沙公约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高的赔偿标准。

因此,在实际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规或航空公司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货主在运输前与航空公司进行详细沟通,并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以确保自身利益。

华沙公约案例

华沙公约案例

华沙公约案例
《华沙公约案例》
嘿,你知道吗?华沙公约在航空领域那可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就像在大海中为船只指引方向的灯塔一样。

比如说,有一次小张乘坐国际航班去旅行。

结果,他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不见了!这可把小张急坏了,那里面装着他精心准备的礼物和重要物品呢!哎呀呀,这可咋办呀?这时候华沙公约就像救星一样出现了。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公司是要对乘客的行李负责的呀!所以呀,航空公司就得赶紧帮小张寻找行李,或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这不就是华沙公约在保护着乘客的权益嘛!
还有个例子呢,小李乘坐的航班延误了好几个小时,原本计划好的行程全被打乱了。

他着急上火地呀,心想自己这损失谁来承担呢?嘿,这时候又得靠华沙公约啦!因为公约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航空公司要对乘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呀。

你说这华沙公约是不是很重要?
华沙公约就像是我们在航空旅行中的一个强大后盾,默默守护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

它让我们在面对各种问题和麻烦时,有了可以依靠的准则和保障。

这难道不是很神奇吗?想象一下,如果没有华沙公约,那我们在坐飞机遇到问题时岂不是两眼一抹黑,不知道该找谁说理去?
所以呀,华沙公约真的是太重要啦!它为我们的航空旅行保驾护航,让我们能够更加安心、放心地飞翔在蓝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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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14日,苏联、捷克和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针对美、英、法决定吸收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一事,在华沙签订了《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同年6月条约生效时正式成立了军事政治同盟──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

总部设在莫斯科。

条约规定:“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该组织成员国有保、捷、民主德国(1990年9月24日正式退出华约组织)、匈、波、罗、苏、阿尔巴尼亚(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布达佩斯举行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华约6个成员国(保加利亚、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的外长和国防部长分别代表本国在一项议定书上签字,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所有的军事机构从1991年4月1日起全部解散,同时停止一切军事行动。

1991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磋商委员会在布拉格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华沙条约停止生效的议定书和会议公报,至此华沙条约正式解体。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二章运输凭证第一节客票(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行李票第四条(1)运送行李时,除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外,承运人必须出具行李票。

(2)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3)行李票上应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起运地和目的地;(三)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四)客票的号码;(五)声明行李将交给行李票持有人;(六)行李件数和重量;(七)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八)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4)如果没有行李票、或行李票不合规定或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承运人接受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或行李票上没有包括以上(四)(六)(八)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航空货运单第五条(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2)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这项运输合同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1)托运人应填写航空货运单正张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2)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

(3)承运人应该在接受货物时签字。

(4)承运人的签字可以用戳记代替,托运人的签字可以印就或用戳记代替。

(5)如果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应作为代托运人填写。

第七条如果货物不止一件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第八条航空货运单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货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二)起运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六)必要时应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七)货物的性质;(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号数;(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十一)如果运费已经议定,应写明运费金额、付费日期和地点以及付费人;(十二)如果是货到付款,应写明货物的价格,必要时还应写明应付的费用;(十三)根据第二十二条(2)款声明的价值;(十四)航空货运单的份数;(十五)随同航空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凭证;(十六)如果经过约定,应写明运输期限,并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十七)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度的约束。

第九条如果承运人接受货物而没有填写航空货运单,或航空货运单没有包括第八条(一)至(九)和(十七)各项,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

(2)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一条(1)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2)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说明,都应该被当作是确实的。

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情况的说明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及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承运人的证据。

第十二条(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该立即通知托运人。

(3)如果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而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他所执的航空货运单,因而使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执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应负责任,但并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4)收货人的权利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理权。

第十三条(1)除上条所列情况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该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3)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条件下,不论为自己或别人的利益,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名义分别行使第十二、十三条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1)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不影响托运人对收货人或收货人对托运人的关系,也不影响从托运人或收货人获得权利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2)一切同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规定不同的条款应该在航空货运单中明白规定。

第十六条(1)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应该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

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证件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2)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资料或证件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十八条(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

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第十九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

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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