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1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5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很重要环节,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体现出来。
特别是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新的所得税法后,按原法规进行的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认识本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一)加强内部培训。
要就汇算清缴的有关税收政策及后续管理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稽查案例讲解税收政策。
可采取政策学习与典型案例介绍、评估辅导经验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水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津国税际[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际〔2008〕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汇算清缴软件与综合征管软件实现数据衔接的第二年,各单位应在总结上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制订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好所得税政策、软件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在汇缴准备阶段要组织本单位汇缴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汇缴工作规程以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等文件,为提高所得税汇缴质量把牢政策关。
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利用召开汇缴布置会、税务网站以及办税服务厅大屏幕发布汇缴相关规定、发放汇缴公告并向企业宣传所得税政策、报表填制及汇缴软件使用方法,为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申报表创造条件。
对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一律纳入汇缴范围,保证培训面和汇缴面达到100%。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
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
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6年度【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2007﹞7号【发文日期】2007-02-12【实施时间】2007-0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以及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6]105号,以下简称《汇缴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贯彻市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内部学习和外部宣传工作,按照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安排,并成立由主管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所领导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一)对目前全国统一使用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单位要组织好内部培训工作,要以新申报表、汇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等方面内容为重点,并针对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二)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一是要深入宣传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时间、有关政策规定和应报送的资料,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新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项目以及2006年度新出台的新政策等,要重点进行宣传。
二是要通过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其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填报要求与方法,努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
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按表中下限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纳税额增减达到20%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息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夯实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和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或区域龙头企业等。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投资方信息、规模信息等项目,详见《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
天津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四条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
年初由天津市税务局将初筛列名大企业名单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经反馈和协商后形成当年度名单,并于一季度末前完成当年度名单更新、名册信息项目提取和核实、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识维护、天津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名册信息更新等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税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税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三﹝1998﹞1号【发文日期】1998-01-09【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1996]172号)的规定,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到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国税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转的,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同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㈠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㈡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㈢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期限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后,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备案时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法》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告知受理意见。
(二)上门办理企业可至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提交《目录》规定的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三、多个优惠事项或优惠项目备案办理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不同优惠事项分别填报《备案表》。
企业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将分别核算的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在项目清单中注明不同项目的优惠起止时间。
如需随《备案表》同时提交附送资料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提交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驻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驻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征收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1998﹞55号【发文日期】1998-12-14【实施时间】1998-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废止内容:1.附件:纳税申报表废止依据: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07月25日起失效或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天津市中央驻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中央驻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以下简称《条 例》、《实施细则》、《征管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或其它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中央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收会计处理规定【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三﹝1995﹞13号【发文日期】1995-12-10【实施时间】1995-1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等费用税前列支标准问题 (一)(已废止) (二)(已废止) (三)(已废止) (四)对外地驻津企业及中央驻津单位办“三产”企业发放的上述费用其税前列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掌握。
二、关于外地驻津证券机构纳税地点问题凡外地来津经营的证券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取消法人资格后只要其仍符合在银行设有结算账户、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独立建立账簿,独立计算盈亏条 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就地纳税。
三、对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费能否税前列支问题中央驻津单位及办“三产”企业按中央主管部文件规定比例、方法提取并上交并由主管部集中后返还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
四、关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问题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
其中城乡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各自提取基数的0.8%提取。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列支问题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发生的费用,今年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3)312号文件规定列支。
所形成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但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列支。
六、关于中央驻津单位办“三产”企业及外地来津经营证券机构管理费列支问题上述单位总机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其比例或数额须报经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分支机构据以分摊扣除,对未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今年暂不准在税前列支。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津国税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津国税办〔2008〕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规范我市国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五.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市国税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国税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区县税收收入数据;(十四)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注册税务师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申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减免税【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2007﹞11号【发文日期】2007-02-28【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增强税收行政管理透明度,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三条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第四条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天津国家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
天津国家税务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的管理(一)跨地区经营总机构范围跨地区经营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坐落在本市,同时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及日常管理1.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国税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1更税务登记。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其按规定分配的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按规定申报入库。
4.我市总机构在外省市新设立分支机构(此前在外地未设立任何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主管国税机关需对总机构进行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有效期起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
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31日前,将“税种的预算科目”维护为“**总机构预缴所得税”。
我市总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当年,不需向分支机构出具《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分配比例的审核1.每年度第一次预缴前,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加强审核,确保分配比例的准确。
重点审核:(1)我市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符合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应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企业所得税;(2)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2(3)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按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收政策【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2003﹞186号【发文日期】2003-12-24【实施时间】2003-12-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47号)精神,现就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同时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做好2003年度汇算清缴总结、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具体报送时间如下: 一、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总结:2004年1月31日前。
二、减免税统计表:2004年4月30日前。
三、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统计表:2004年5月15日前。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2004年5月31日前。
附件: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微机营养费、点钞污染费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税工资应包括以下补贴; (一)非银行金融企业发给微机专职操作人员的微机营养费每人每月税前列支20元(微机营养费)。
(二)非银行金融企业发给企业出纳人员的点钞污染费每人每月税前列支20元(点钞污染费)。
(三)发现假币奖励,即:企业发给在职职工的发现假币奖励标准为发现50元(含50元)以上的,奖励假币面额的20%;50元以下的奖励假币面额的10%。
二、关于拆迁补偿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第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津财规〔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3日。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六、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凭借款合同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职工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199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所﹝1999﹞133号【发文日期】1999-01-06【实施时间】1999-01-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通知略) 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按1994年以来市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和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支付临时聘用人员报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聘用的补差人员以及特殊技能人员报酬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人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据实扣除)。
2、纳税人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凡具备劳动局批准手续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凡没有劳动局批准手续的,纳税人所雇佣临时人员报酬,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以计税工资为基数,在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缴存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基数和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银发[1999]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其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应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市局以津国税所[1999]66号转发)文件规定,对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
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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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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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企业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央企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计﹝1995﹞7号
【发文日期】1995-03-13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347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2]102号)及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投资入股在津兴办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投资入股在津兴办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其日常征管工作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将上述范围内企业的税款缴入地方金库的,对应缴入中央金库的税款,年终应全部调入中央金库。
五、天津铁路分局所属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河北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河北区国家税务局津国税北[1994]4号请示不再另行批复。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