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
案子审理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案件审理调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将我单位近期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总结如下。
二、工作概述(一)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基本情况近期,我单位共受理案件XX起,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在案件审理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了案件审理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审理调查工作主要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案件审理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2. 严格依法办案。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合法、合规。
3. 优化审理流程。
简化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审理调查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 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案件审理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5.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
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案件审理调查工作。
三、工作成效(一)案件审理调查工作质量显著提高通过加强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我单位案件审理调查工作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案件审理调查准确率、案件处理满意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效率明显提升优化审理流程,简化案件审理程序,使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XX天,同比降低XX%。
(三)案件审理调查工作社会效果良好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群众满意度达到XX%,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奠定了基础。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存在问题1. 部分案件审理调查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2. 部分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流程不够完善。
3. 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有待加强。
(二)改进措施1. 加强案件审理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 完善案件审理调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随着当前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发展背景下,各种违纪案件都涌现出了不同的新特点,这些问题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利用正确的方式以及科学的办法,不断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才能够在新形势下使案件审理工作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问题;改进探讨引言随着时代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纷繁变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了更多的困难,这使得纪检监察工作遇到了非常大的压力。
纪检监察的案件相关处理和审理工作,实际上是查处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律程序,以及重要环节也是当前发展当中案件检查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处理的案件关键。
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发展过程当中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只有认真地把握这些新的情况和时代发展的特征,结合相应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正确的以科学的态度应用党政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行政监察,才能够在新形势下适应新发展东中的案件处理,才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1.重视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重视并且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是依法按照纪律办事提升相关监察单位能力的重要保障。
同时增强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是高效并且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党员监察干部合法权利,增强文明治理社会的重要途径。
增强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严格办理案件程序,同时能够积极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要求。
对于党和国家的各项机关单位来说,国家性质以及党政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
纪检监察部门需要按照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处理的方式来对每一项案件进行归纳和管控。
查处违纪是重要的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四项职能之一,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工作。
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需要经过国家法律部门的审理,才能够提交有关会议进行决定和讨论,这也是增强我国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保障。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
工作总结:关于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的实践和思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省纪委监委围绕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办案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今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全会上,提出了“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并在加强和推进纪检监察办案的指导原则、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内涵与意义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增加了“监察”板块,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办案工作面临的任务不但更加繁重,而且在办案指导原则的确立,工作标准、模式与流程的构建等方面都面临崭新课题,省纪委监委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两个中心”的理念。
“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即在执纪审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对于审理工作确立的“二十四字”标准来规范执纪审查工作,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传导标准,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即在执法调查审理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要按照监察法“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要求监委调查、审理工作对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标准,增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两个中心”理念,统领执纪执法两项业务,涵盖执纪执法两种程序,是对立案、审查调查、审理等执纪执法环节工作的总体要求。
“两个中心”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发挥审理部门“承前启后”和审判机关的终局性作用,理顺执纪执法流程各环节的关系,明确不同办案环节、各办案部门的职责权限,突出办案全流程中的共性标准,引导办案人员强化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在执纪审查中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尺子,在执法调查中严格遵循宪法法律法规,用审理标准和刑事诉讼标准检验审查调查工作,推动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
工作总结:落实《监察法》新要求,把好案件审理事实证据关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强调,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纪委监委要求,案件审理工作要担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就补、该排非就排非,把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消除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是“成品”。
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守案件审理基本职责,敢于对不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问题和行为说“不”,力求案件达到刑事审判的标准在监委内部完成。
近期市监委办理的3起案件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已按规定移送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质量给予高度评价。
坚守政治审理,正确把握讲政治与讲证据的关系把政治站位和政治纪律作为根本和关键,把案件证据作为基础和底线,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又“高”又“实”。
一方面,牢牢把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核心要义,凸显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本质特征。
强化案件审理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坚决履行“两个维护”政治责任,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去衡量,突出审核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案件审理工作中,不囿于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身和表象、不单纯就案说案和就事论事、不简单机械把握和适用条规,善于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结合被审查调查人的动机、行为、获利等因素,准确甄别并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201X年,全市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涉及76人,同比增长85.4%;今年以来,查处49人,同比增长123%。
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状况调研报告
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状况调研报告[报告标题]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状况调研报告[报告摘要]本报告对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的状况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调研内容包括改革背景、改革目标、改革进展以及改革影响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专家访谈,得出了一系列结论与建议。
[目录]1. 引言1.1 调研目的和意义1.2 调研方法2. 改革背景2.1 过去纪监机构存在的问题2.2 政策导向和改革动因3. 改革目标3.1 提升纪监机构的效能3.2 加强纪检监察体系建设4. 改革进展4.1 机构改革方案制定与实施4.2 机构改革的推进和成果5. 改革影响5.1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影响5.2 对社会治理的影响6. 结论7. 建议[主要内容]1. 引言在引言部分,对调研目的和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并说明了调研所采用的方法。
2. 改革背景本章节阐述了过去纪监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政策导向和改革动因。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指出了纪监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 改革目标本章节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包括提升纪监机构的效能和加强纪检监察体系建设。
通过对改革目标的详细描述,给出了改革的方向和指导意见。
4. 改革进展本章节介绍了机构改革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以及改革的推进和成果。
通过分析改革进展的情况,评估了改革的成效和问题。
5. 改革影响本章节分析了改革对纪检监察工作和社会治理的影响。
通过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出了改革对纪监机构运行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6. 结论在结论部分,对整个调研报告进行总结,并得出几个主要结论。
7. 建议在建议部分,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供相关机构和决策者参考。
[报告结论]本调研报告通过对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的调研和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结论与建议。
主要结论包括纪监机构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改革影响的正面和负面方面以及改革进展的情况。
同时,针对调研结果,提出了几个具体的建议,以期为纪监机构体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特别明确了监察案件指定管辖问题。
那么,在案件实务中,对下级监察机关按指定管辖办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案件审理和做好党纪政务处分问题呢?一、监察机关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018年4月16日,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联合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明确。
该《管辖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该《管辖规定》第五章专门就管辖分工和协调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明确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给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指定管辖规定的具体化。
指定管辖事项的明确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所谓“指定管辖”,是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
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属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比如,市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级所属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
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予以通盘考虑。
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二、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实务中,对于指定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审理工作应该由那一级的审理机构来负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共6篇),工作总结
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共6篇),工作总结今年来,我室在委局的正确领导下,在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协助下,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推动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突出和谐审理、阳光处分,全面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案件审理工作各项任务,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今年来的主要工作状况(一)案件审核潜质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案件审理室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把审核关口,依纪依法审核处理了一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据统计,今年来,我室共审结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件,处分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人。
个性是审核处理了等一些较为有影响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我室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安检年的审核把关职责,用心稳妥地处理了一些在镇区有影响的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年来,我室始终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着力提高案件审核的潜质和水平。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每一齐案件个性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职责追究案件,都放到全局中思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二是坚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中的问题,适时提出阶段性工作推荐,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办案期限、调查措施和涉案款物等状况的全面审核,注重处分决定的有效执行和落实,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强化了以案件检查的审核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依纪依法进行。
(二)审诉复查工作取得新进展。
按照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室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党内民主的高度,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和处理问题,用心审慎地办理了三件申诉案件和申诉事项。
做好新形势下纪检案件审理工作心得体会
做好新形势下纪检案件审理工作心得体会做好新形势下纪检案件审理工作心得体会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梨树县纪委审理室金秋十月,我们参加了省纪委纪检监察审理业务学习。
通过学习,我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纪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
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培训时间不长,但受益非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还更新了理念和思维,学习了纪检监察依法办案的方法和技巧。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建议:一、转变理念这次培训灌输给我们全新的理念,使我们明确认识到:作为一名审理干部,必须充分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不断提高纪检干部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
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处理违纪人员,要处处以“大局为重”,要时刻考虑“政治第一”这个前提条件,减少政治上的负面影响,要做到“法探析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探析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政经祝点——…一一一一…一…探析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孙青春(中原油田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室,河南濮阳457001)【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违纪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这就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只有认真研究和把握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情况,正确运用党内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关键词】新形势;纪检监察;审理一、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曾经指出:“从工作地位看,案件审理部门已成为从多方面为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策和审定案件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
案件审理工作汇报关于案件审理工作的汇报今年以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始终将案件审理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共受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xx件,审结xx件。
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围绕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利两条主线,依纪依法办理各类案件,创新审理机制,保证办案质量,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现将今年以来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提供良好环境一是成立了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分管审理常委和审理室主任为成员,对重点案件如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副科级以上干部典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理。
二是严格落实查审分开制。
切实做到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检查工作,分管检查工作的领导不得干预案件审理工作。
二、抓好三个环节,搞好审理执纪监督一是重证据。
对受理的每一件案件都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通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审核、鉴别,认真分析证据材料与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的对应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做到正确、合理使用证据。
把每一个证据放在整个案件之中考察,考察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考察证据的矛盾关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考察证据之间的联系,审查其排他性,从而判断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是否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的全部过程。
二是慎量纪。
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首先,定性力求准确。
按照党章、党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违纪事实,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判别此错与彼错,依照违纪构成,仔细对照党纪政纪条款,确定与所犯错误性质最相似或最相关的错名。
其次,量纪要客观公正。
对相同条件下的同类案件,对同一案件中所涉及的不同人员坚持用一个标准量纪,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案件处理的畸轻或畸重。
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三篇汇总
调研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是调查研究人员劳动与智慧的结晶,也是客户需要的最重要的书面结果之一。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国企纪检监察工作调研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按照中纪委提出的明确“两个责任”、落实“两个为主”和“三转”的新要求,陈仓区纪委解放思想、主动转变、聚力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清理议事机构,加大办案力量,重组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配备,提高了履职能力,同时也存在一些难题亟待破解。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难题一是发挥职能作用受到限制。
由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定位把握不准,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位、错位、失位问题。
一是越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牵头部门承担完成的任务,纪委却主动或被动的承担,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
二是缺位问题,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组织与协调的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导致有些工作该分解的没有及时分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局面。
三是错位问题,一些地方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对部门各负其责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认识不清,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
四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二是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有待提高。
日前,中纪委通报了四起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这也折射出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程度不同存在一些问题。
在目前“舌尖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会员卡腐败”等“四风”盛行的社会大背景影响下,纪检监察干部也存在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自律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三是企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调研报告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
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
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
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
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
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
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
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
”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
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
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摘要: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纪委监委的工作越来越重要。
对于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旨在进一步完善纪委监委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本次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对纪委监委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调研背景。
纪委监委是负责党内监督工作的机构,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纪委监委的工作日趋繁重,案件的数量和复杂度不断增加,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愈加重要。
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纪委监委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对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
二、调研方法。
为了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探讨,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两种方法。
1、问卷调查。
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我们收集了103份有效问卷,覆盖了全国各地的纪委监委机构。
问卷涵盖了案件办理的流程、案件调查的难点、案件监督的重点等方面,并采用了数量统计和文献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
2、实地走访。
我们组织了两次实地走访,分别对北京市和湖南省的纪委监委机构进行了深入了解。
通过实地走访,我们可以近距离地观察工作的流程和环境,听取工作人员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所采集的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三、调研结果。
通过问卷调研和实地走访,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案件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大多数纪委监委机构认为,当前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力资源的不足、技术手段的滞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倍努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的配置和技术手段的应用。
2、应强化对案件信息的收集分析。
一些纪委监委机构反映,案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不够到位,往往是对案件本身处理后,再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效率,也影响到对违纪行为的管控。
因此,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分析机制,提高案件监督管理的效率。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特别明确了监察案件指定管辖问题。
那么,在案件实务中,对下级监察机关按指定管辖办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案件审理和做好党纪政务处分问题呢?一、监察机关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018年4月16日,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联合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明确。
该《管辖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该《管辖规定》第五章专门就管辖分工和协调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明确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给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指定管辖规定的具体化。
指定管辖事项的明确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所谓“指定管辖”,是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
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属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比如,市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级所属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
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予以通盘考虑。
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二、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实务中,对于指定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审理工作应该由那一级的审理机构来负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总结【篇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总结】20XX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
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
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
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
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
纪检监察以案促改调研报告
纪检监察以案促改调研报告纪检监察以案促改调研报告纪检监察是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利剑,执纪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通过案件查办和审查调查的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揭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予以处理,达到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整顿作风的目的。
同时,纪检监察以案促改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借鉴案件中的问题和教训,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的情况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中,以案促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案件的查办和审查调查过程中,纪委监委密切关注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将问题暴露于阳光下,加强了警示教育的效果。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反思和总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存在的问题尽管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促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以案促改方面的工作的力度还不够,没有充分发挥案件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其次,有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置不够准确,致使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的总结和反思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反腐败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整和改进。
三、建议为了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在以案促改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能力,确保案件的查办和审查调查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
2.对于重要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和惩治作用,加大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力度。
3.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置工作,确保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
4.加强对案件的总结和反思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纪委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纪委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纪委审理的现状和重要性
2.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3.对策和建议
4.总结
正文
一、纪委审理的现状和重要性
纪委审理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纪委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1.审理程序不规范:在一些纪委审理案件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调查取证不充分、审理时间过长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审理能力不足:部分纪委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审理的标准和要求理解不足,导致审理质量不高。
3.审理制度不完善:现行的审理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和不足,如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对审理结果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不健全等。
三、对策和建议
1.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对审理程序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调查取证充分、审理时间合理,提高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提高审理能力:加强纪委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3.完善审理制度:修订和完善现行的审理制度,明确审理权限划分,建立对审理结果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高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总结
纪委审理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纪委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纪委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1. 背景纪委是党内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言行,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然而,在纪委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审理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处罚不严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纪委的工作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以期能够找出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2. 分析2.1 审理程序不规范在调研中发现,一些纪委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明确的审理流程和时间要求,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过短,影响公正性和效率;•缺乏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未能提供合适的申辩和辩护机会;•审理过程中缺乏记录和归档,导致审理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监督性降低。
2.2 证据不充分另外,一些纪委在审理中存在证据不充分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涉案人员的调查不够深入,导致证据不足以支持审理结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不规范,容易出现证据丢失或篡改的情况;•对证据的分析和解读不准确,导致审理结论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2.3 处罚不严厉最后,一些纪委在处罚问题上存在不严厉的情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违纪行为的轻重缺乏明确的标准和量化指标,导致处罚的主观性较大;•对违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评估不准确,导致处罚力度不够;•对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不到位,导致处罚失去威慑力。
3. 结果通过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纪委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证据不充分和处罚不严厉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源于审理流程、证据收集和处罚标准等方面的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纪委的工作效果和公信力。
4. 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4.1 规范审理程序•制定明确的审理流程和时间要求,确保审理公正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供充分的申辩和辩护机会;•建立审理记录和归档制度,确保审理结果可追溯和可监督。
4.2 加强证据收集和分析•增加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力度,确保证据充分支持审理结论;•建立规范的证据收集和保管制度,防止证据丢失和篡改;•加强对证据的分析和解读,确保审理结论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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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案件审理工作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纪检监察工作必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进入一个新时代。
案件审理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承担着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对外作为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窗口,是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变化新要求,如何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增强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使案件审理工作快速适应工作需要,为纪检监察工作保驾护航。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政治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案件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把维护党中央权威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是审理工作人员应该具有的基本素养。
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核处理放在首要位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把具体个案的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中把握,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严格执纪的方式体现到日常审理中去,不断提高审理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检验,更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重视纪法衔接,让法治意识和纪律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过程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三部
门的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到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整合了反腐力量,同时也给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以下几个理念:一是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案件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衔接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必须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细致的标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案件,梳理案件细节,完善证据链条,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证据有效,衔接好案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流转,避免出现因为程序不合规、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造成案件质量不过关,要不断通过案件审核处理进一步找到薄弱环节和工作短板,及时找差距、补短板、固底板,确保所审案件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
二是要树立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下,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审理工作同样肩负着审理违纪与审理违法两项职责,这就要求审理部门不仅要熟悉党纪条规还要掌握法律法规,只有树立纪律意识与法治观念并行的理念,才能在审理违纪案件和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做到灵活运用和转换适用执纪规则和法律规范,准确使用纪言纪语和法言法语,既要把握违纪违法案件的共性,也要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
三是要秉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审理观念。
突出审理工作的政治性,实践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病毒”和“虫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小错酿成大错,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转变传统审理思路,运用多种方式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监察体制改革后,审理职能不断扩展,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就需要审理工作人员不断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原有的审理方式。
一是积极运用提前介入审理程序。
审理提前介入,打破原来“关门”审理的模式,有助于进一步理清思路,对案件调查下一步工作重点、定性、补证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以前除了涉嫌严重违纪需要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做出党政纪处分的案件外,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很少,但是监察委成立后,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长,因此确定介入范围、规范介入程序、把握介入时机、明确介入重点、明晰介入职责等规范操作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并且监察委成立后,对调查阶段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直接作为犯罪证据在法院庭审中使用,因此对涉案人员犯罪证据的认定、鉴别、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时,要对涉嫌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取舍和及办案程序等严格把关,及时与审查调查人员沟通,提出建设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审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理工作势必要承担更加重要的职责,作为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审理部门,一定要时刻谨记公平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和法律规范谨慎地做出每一份处分决定。
尤其是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审理方面,更是应该结合所有证据等客观情况通盘考虑,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三是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
在违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审查节奏明显加快的情况下,对案件质量的就要求绝不能有任何放松,要留足必要的审理时间,实事求是、慎之又慎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加强与相关处室的沟通协调。
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在案件审查处理中的统筹、平衡作用,与审查调查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
四、深入探索研究,不断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改变的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近年来,有些党组织习惯于把干部监督工作的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无伤大雅’。
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片面地把全面从严治党认为就是反腐败。
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一样,从违纪苗头、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终大肆违法犯罪。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约束权力的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
在精准有效运用和分类处置等方面加强对“四种形态”的分析研究,深入探索总结“四种形态”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对适用第三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进行
重大职务调整的工作进行规范,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