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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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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