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哥本哈根会议透视全球气候变化法律规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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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OURNAL OF NAN JI NG UN I VERS I TY
(Phil osophy,Hum a niti es a nd Soci a l Scie nces) 5,2010 气候变化与法律规制
从哥本哈根会议透视全球气候变化
法律规制中的几个问题
吴卫星
(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南京210093)
摘要:被世人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仅仅达成了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反映了国际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内部之间存在
着很大的分歧。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解、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
展两者不同的价值追求。未来的气候保护和气候谈判应当凝聚共识,立足于广泛而深入的国际合
作,发挥各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应当努力避免#比低∃这一恶性竞争,通过#政治敛合∃
和#经济敛合∃,将气候变化融入政治、经济各种决策的主流之中。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展权;国际合作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09CFX051)
2009年12月7-19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来自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哥本哈根会议的任务是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2008%2012年)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因而被称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然而,由于存在激烈的冲突,会议仅仅达成了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令许多环保人士大为失望。#没有公平,没有雄心勃勃,更没提法律约束力,各国领导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失职。∃绿色和平全球总干事库米 奈都(Ku m iN aidoo)表示,#今天,他们在避免灾难性的气候变化事实面前统统失败∃。&本文将结合哥本哈根会议,分析全球气候变化法律规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就未来的气候谈判进行展望。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重心:共同责任还是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 mm 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 b ility)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历次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础和核心,因为量化的减排指标、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转移均与该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2009年12月18日,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领导人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指出,本次会议的成果必须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注重减排目标的合理性并确保
&参见!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h ttp://bai ke.soso.co m/v6983044.h t m
∋吴卫星 从哥本哈根会议透视全球气候变化法律规制中的几个问题
气
候变化与法律规制
作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他表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
核心和基石,应当始终坚持。
&
(一)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基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义是在全球环境保护中,所有国家都负有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责任的大小又是有区别的,即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承担次要的责任。从该原则的演进过程来看,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概念由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提出,但该原则的内容之前已在国际环境法中有所体现。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环境法文件的相关规定虽都未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术语,但这些国际环境法文件通过强调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资金和技术援助等特殊待遇和发达国家所负有的更大责任而表征了#共同但有区别
的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
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就对此原则有所反映,
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则进一步确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内容:该议定书不仅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10年的淘汰宽限期,而且建立并运行了旨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支持的多边基金。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有明确具体的体现。首先,序言明确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概念。#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其次,公约第3条原则部分也明确提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再次,公约第4条关于#承诺∃的规定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要求,这是公约中最实质性的内容。承诺分为一般性承诺和具体承诺两类。一般性承诺虽然主要是关于共同责任的规定,但侧重点还是发达国家,即发达国家应在承担共同责任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具体承诺则是关于区别责任的规定,主要规定于公约第4条第2款和第3款中。而且,公约区分了三
类国家来说明有区别的责任的思想。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量化减排的方式进一步贯彻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议定书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重心之变迁:后京都时代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分担
哥本哈根会议要商讨的是!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并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后京都时代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则是本次哥本哈根会议的争议焦点之一,但从会议一开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彼此不满意对方的减排承诺而相互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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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温家宝:哥本哈根会议成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h tt p://www.un .org /ch i nese/New s /f u llstoryne w s .
as p?new sI D=12715 参见杨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29页。参见杨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研究%%%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角∀,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