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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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的管理,加强中国足球职业化建设,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国职业足球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尊重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获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批准参加中国足协职业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由中国足协主办,包括中国足协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和中国足协甲级联赛(以下简称“中甲”)。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俱乐部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足协相关规定,制定俱乐部章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组织机构;
(二)以博彩等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业为营业范围或资金
来源的投资方,不得成为俱乐部股东;同一投资方不得同时成为两家及两家以上俱乐部的股东。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或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三)俱乐部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近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不得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社会影响;
(五)保证不存在、不参与任何影响公平、公正比赛的不正当交易,包括双方之间、多方之间直接与间接的以及显性与隐性的不正当交易;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俱乐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球队建设:
(一)加强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思想道德、遵纪守法和精神文明的教育,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拥有职业球队,并组建教练组(教练员数量和资质应符合联赛规程的具体规定)。职业球员应当在中国足协办理注册
手续,其数量应当符合中国足协的规定;
(三)成立青少年球员训练中心,聘任青少年发展计划主管,组建精英梯队(预备队[18岁以上]、十七岁以下队[即U17 队,每队不少于25人])和符合球队发展需要的教练组,并制定青少年球员发展规划;
俱乐部应当以学校为依托,积极建设10至17岁以下(即U10—U17)各年龄段的培训网点梯队,并争取当地体育部门的支持,与其配合共同培养青少年球员;
俱乐部青少年经费,中超俱乐部每年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中甲俱乐部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保证青少年球员接受义务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体育运动人才;
(五)与教练员、职业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精英梯队球员签订培训合同;
(六)重视球员身体健康,每年为职业球员和精英梯队球员提供身体健康检查。
第六条俱乐部应当拥有下列基础设施: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联赛体育场标准》的比赛场;
(二)可用于职业球员和精英梯队球员训练、培训的训练基地;
(三)满足职业联赛实际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俱乐部财务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国家财务、税务制度,保证良好的财务运行状况;
(二)聘用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和管理制度;
(三)中超俱乐部保证所有者权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甲俱乐部保证所有者权益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及奖金、体育场租金、管理、安保等费用;
(五)接受中国足协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
第八条俱乐部参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参加职业联赛的比赛成绩要求;
(二)尊重和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签署并履行《俱乐部公平竞赛公约》及《俱乐部参赛承诺书》。
第三章准入审查程序
第九条要求参加下一赛季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应当在每年12月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单位(省级或地市级足协,以下简称“地方足协”)申请注册,并报送准入申请材料(见附件)。
未按时向其所在地地方足协申请注册的,视为退出下一赛季职业联赛。
第十条地方足协对俱乐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不齐全的,地方足协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俱乐部补正。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地方足协于12月31日前向俱乐部出具同意注册函。
不同意注册的,地方足协书面告知俱乐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地方足协将俱乐部申请材料及同意注册函报当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获得确认函。
第十二条俱乐部于第二年1月15日前,将准入申请材料、地方足协同意注册函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确认函上报中国足协。
第十三条中国足协以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审查,并对俱乐部法定代表人进行社会公示。如法定代表人存在
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中国足协于1月31日前做出是否批准注册及获得参赛资格的决定。不予批准注册及获得参赛资格的,书面告知俱乐部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俱乐部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足协书面提起申诉,并附相关证据。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受理俱乐部申诉,并于收到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乙级俱乐部,应当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的要求。新升入中超联赛的中甲俱乐部,应当在1年内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在上述缓冲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予批准注册,不能获得该级别联赛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中国足协其他已经颁布施行的规程、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