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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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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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22号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共青城、瑞金、丰城、鄱阳、安福、南城县(市),厅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2014年7月3日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一、总则1.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2.在江西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检测单位等,应遵守本标准。

各级水利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指导、检查和评价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凡在建和新开工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其小型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安全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法人、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之间、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参建单位与现场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设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高航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地方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1月18日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从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监管名单,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将发生相关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当事主体信息,以名单的形式集中对外发布,作为相关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的依据。

当事主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供货、劳务、招标代理、代建、造价咨询、设计审查、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的信息报送、编制发布、移出、实施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征集、发布、更新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初审、报送本辖区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报送所监督项目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省厅直接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所管项目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一)因从业单位错漏发生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且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二)被依法认定对安全质量事故负有主要或重要责任的;(三)出借(挂靠)资质、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转包的;(四)在1个自然年内发生违法(规)分包行为2次及以上的;(五)以阻碍进入现场、不及时如实提供资料、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等方式,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六)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运行的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的;(七)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事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证明材料的;(八)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或者扣分达到限制从业标准的;(九)拖欠民工工资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偿的,或者引发群访、极端事件、负面舆情的;(十)从业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因涉法涉诉事项,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成为协助执行当事人的;(十一)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含招投标)中被查实向招标人、公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或者评标专家、招标代理、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十二)捏造歪曲事实、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十三)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修改)-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修改)-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98修改)正文:----------------------------------------------------------------------------------------------------------------------------------------------------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日赣府发[1988]15号发布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政府令第63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行业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提高运输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水路客、货运输、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营业性水路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水路运输劳务,发生费用结算的客、货运输;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系指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劳务活动。

非营业性运输系指为本单位生产和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五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水路运输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六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本省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七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水路运输事业。

第八条各级航运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行业管理行政机关。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水路运输发展建设规划;三、协调运输经营关系和运输船舶与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四、向从事运输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申报行业指令性物资供应计划;五、进行行业统计和组织人才培训。

第九条开办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船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持有有效船舶证书。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赣交质监字[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监局、厅规划办、省交通设计研究院公司、省交通科研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中心,省投资集团、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在建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办: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推进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为人民群众安全便利出行和社会物资高效畅通运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

现将《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30日江西省创建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21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16〕193号)要求,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工程品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十二五”以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兴省”战略,深入开展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建设等专项活动,将现代工程管理理念贯穿于质量安全管理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质量通病明显减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稳步提升,景婺黄高速公路、永武高速公路、九江长江公路大桥等项目先后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奖、鲁班奖。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4日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赣交建管字[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3日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四章变更程序第五章设计变更费用规定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和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审批设计文件的我省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其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不包括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省内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3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27日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的市的港航管理部门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删除第十三条。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对无营运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二、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三)法定证书失效;“(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者船籍港变更;“(五)涉及船舶的修理或者改装(包括证书中注明的遗留项目的消除)。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保护第四章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第五章水上交通安全第六章发展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线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长江干线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军事船舶、体育船舶、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路交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安全畅通、绿色生态、智慧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保障水路交通安全,发挥水路交通绿色低碳优势,促进水路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制定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等行政决策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航道的规划研究、设施维护和通航保障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并按照权限承担和指导全省港口、水路运输、水上搜救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通过集中计量拌制并采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水泥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未予明确,确需采用商品混凝土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

未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不得采用商品混凝土。

第四条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纳入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购买商品混凝土的程序及原则第五条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二)为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最新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且其在《目录》中的“企业产品”须满足项目拟采购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三)拌合站内设有满足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需要的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室通过了计量认证评审,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4人。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颁发的检(试)验员能力证书。

(四)混凝土拌合设备应具备电子计量系统和电脑控制系统,可及时存储、查询、追溯所有生产过程记录及配料数据。

(五)生产厂区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合物等库房、堆场功能分区清晰,满足使用要求。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赣交基建字[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1]5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

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和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审批设计文件的我省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其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不包括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省内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勘察、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各级纪检监察、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第四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于施工、环保、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设计变更:(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资源的;(二)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较少,但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能明显缩短建设工期的;(三)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的,提高使用功能、工程质量或节省后期养护维修费用的;(四)因水利、公路、铁路、管道、工矿、城建、电力、通信、景区开发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在尽量不改变原设计的情况下,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五)因科技项目实施需增加依托工程建设内容的;(六)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七)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赣交基建字[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3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已由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细则(施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均为信用评价对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全省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录入与审核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组织与指导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2020最新江西省【水力工程】条例

2020最新江西省【水力工程】条例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8-12 17:00:36(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赣交建管字〔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省高航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港口集团,各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五章分包行为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除长江航道局所管项目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是指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应的可承包的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划分原则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或者施工分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进行发包的活动。

第四条承包人或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或者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金属结构等特殊成品构、配件,或者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进行发包(即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通则、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维护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或交通部水运司授权的相关组织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体系表及项目库建立和维护、标准项目立项、标准编制、标准发布、标准复审、标准合同管理和标准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咨询、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试验、检测、检验、评定、验收、监理、监测、维护和管理等;(二)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和信息等;(三)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

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二)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 2010-4-29 17:09:47 阅读: 60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交通房建、机电、绿化)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赣水水电字[1994]025号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赣水水电字[1994]025号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颁布《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水水电字(1994)025号1994年6月6日)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以及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水行业的特点,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的正常秩序。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从事水工程建设的施工、建设监理以及材料、设备生产等发包、承包及其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建设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机构,其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水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全省水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建筑施工管理经验。

(三)归口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房建、绿化、机电等其他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以审批、审查、指导、监督等手段对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涉及工程造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交通部及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劳动定额及养护定额的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经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的修订和编制。

(三)参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审查。

(四)参与交通厅批准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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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设程序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简化建设程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港口项目还应编制《码头工程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岸线报批手续;(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港口工程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规划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港口项目还应编制《码头工程岸线使用合理性分析评估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岸线报批手续;(三)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港口工程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监理、施工招标;(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六)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八)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实行备案制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设计审批制,水运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初步设计按第三条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省港航局审批;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港口等相关水运规划要求;(二)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的我省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除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符合性审查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港口工程5个工昨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其余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审查机构审查时间)。

对于投资额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非港口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第十二条编制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二)符合编制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三)建设主要内容、规模、标准符合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四)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申请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及其电子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审。

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需分期实施的水运工程项目,可以分期报审;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一次报审。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审查机构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应当严格按《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严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交通部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省内有关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若交易中心的场地、设施、服务不能满足项目招投标要求,在交易中心出具证明,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另行安排地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的公示应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30号)规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五)有效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1份。

第十九条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5年2号令)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2008年1号令)等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项目具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或《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规定的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其组织竣工验收,并签发《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职责,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水运工程建设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记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

从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从事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单位、受业主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应当具备拟建项目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

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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