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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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及会计处理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实现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四、满送满减
所谓“满送”就是消费者消费满多少金额后商家就送相应的金额,通常以消费券的形式赠送,如“买200元即送100元现金券”,零头不
累计使用。所谓“满减”就是消费者一次性购物满多少金额后商家直接减少所收现金。因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反映,所以会计处理视同“商业折扣”。满送”的促销方式对赠送的购物券应通过“预计负债”账户核算,赠送的购物券消费者可能会使用,也可能不使用,所以应定期核对“预期负债”账户。
则销售发生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假定此消费券收回,则账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说--销项税
到期未收回的购物券,应作冲销的账务处理:
借:预计负债
贷:销售费用
五、积分卡
商场为了留住老顾客通常会发行本商场积分卡,持积分卡的消费者平时购买商品时一般不会有优惠措施,但在特定的时候消费者能够将积分卡上所存积分在购买商品时冲抵一部分现金。
1、销售时赠送积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2、使用积分购物
借:预计负债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六、购物卡
因购物卡能为商家带来促进商品销售,提前回笼资金,加速资金使用率,减少资金流通等诸多好处,所以为多数商场亲睐。商场在销售购物卡取得资金时,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认为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待持卡人购物时再确认收入。有些商场购物卡出售的价格比购物卡实际能购物的金
额要少些,如购物卡实际可购1000元的商品,但售价为900元,则剩余100元应列作销售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物卡已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商场应将之前确认的负债转为营业外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并入当月所得缴纳所得税
1、购买或赠送购物卡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预收账款
2、购物卡消费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
3、购物卡到期:
借:预收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所得税
七、买一赠一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并征收增值税。
所以商场在采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时通常会将销售商品与赠送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有利于核算销售成本和库存商品。
则正价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赠品的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八、赠送商品
赠给100元商品消费者不视同销售,应当作为增值税进项转出,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7(100*17%)
赠商品时,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17
其他应收款-代缴个人所得税23.4
贷:库存商品117(100+17)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3.4(117×20%)收到客户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库存现金23.4
贷:其他应收款-代缴个人所得税23.4
未代扣客户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纳税。
借:营业外支出-损失23.4
贷:其他应收款-代缴个人所得税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