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保险政策汇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政策汇编

目录

试点城市、区域

北京科技保险配套政策简介

根据《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精神,参与科技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确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保险费可列入企业研发费,对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北京市科委于2007年设立“科技保险专项资金”,预算总额1500万元,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家企业保险补贴比例为50%,补贴上限15万元。

2008年底调整为每家企业保险补贴比例为70%,补贴上限为50万元。

2009年北京市科委会出台相关书面文件,在文件正式出台前,保持现有补贴政策不变。

一、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京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中骨干企业可参照执行),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科技保险保费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的形式,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企业保费后补贴比例为保费支出的70%,每家企业每年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已投保高新技术保险的企业可以按《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08年度)的要求提出“科技保险保费专项资金”申请补贴。

三、人保财险主要险种介绍

1财产综合险

2财产一切险

3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4营业中断保险(研发中断保险)

5雇主责任保险

6产品责任保险

7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8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9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10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11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12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13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相关险种咨询电话:王磊

四、申报程序

1.网上下载。从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网站n或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网站n下载并填写《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申报表》。

2.报送书面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装订成册的材料报送各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由各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统一向市科委申报。

五、申报时间

2009年企业申报时间待定。

六、申报材料内容

(一)《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保费支出凭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文化创意基地内企业需附入驻基地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和保险公司公章)

申报材料的说明:

申报材料用A4纸张,整套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装订顺序为:登记表、附件材料目录、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七、有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3号)

2、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联合发文)1、《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5、财政部《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天津《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和《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

天津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办

财字[2007]24号)和科技部、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合作备忘录》的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有效规避科技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

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科技保险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科技保险合同后,申请科技保险补贴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企业同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

2、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

3、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第五条参加投保科技保险的前100家试点企业,给予保险费用50%的补贴,100家以后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一个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科技保险补贴日常审核受

理工作,每季度负责汇总上报,市科委负责审定每个企业的补贴额度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流程

1、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确定投保意向。

2、在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网站(http://n)下载科技保险申请表,填制后反馈给市成果转化中心进行科技保险投保申请。

3、企业与相关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确定投保方案。

4、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对科技保险投保方案进行审核。

5、企业按照审定的投保方案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6、企业投保后将投保合同、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送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7、市科委审定补贴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给企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重庆《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参加科技保险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补贴险种限国家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国家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补贴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补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即对参加科技保险的单位每年按险种给予30%-70%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和补贴资金总额确定。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补贴对象:

(一)经国家或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在渝高新技术企业;(二)在渝转制科研院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渝科技型中小企业:

1、具有一定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并具有研究开发活动,主业突出,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

2、净资产额不高于3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投保险种未列入其他财政保险资金补贴计划;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第七条有关险种标的边界条件另行确定。

第八条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2年,可每年投保,也可2年一次性投

保。2年期限结束后可重新申请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定程序

第九条科技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预审制,即先审核投保方案,再正式投保,然后凭投保发票发放补贴。特殊情况实行后补助,即单位先投保,再申请补贴。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与具有科技保险经营权的保险机构制定投保方案。

二、在市科委网站()或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g)下载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表,并报送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与规定的保险机构拟订的投保方案;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定程序

一、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单位投保方案和科技保险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投保方案。

三、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通知企业按照审定的投保方案投保。

第十三条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科技保险补贴申请,市科委会同市财局每年1月、7月定期对所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审定。

第四章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补贴单位凭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保费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补贴拨付。

第十五条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查核实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参保单位。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三、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的《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渝财教【2008】16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