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教练员的选拔和培训、学员的招生和管理、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下面是一个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的例子,其中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手续,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教学资源。
2.机构应当设立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3.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人事管理等,确保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教练员的选拔和培训1.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和教学经验,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练员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包括资格条件的审核和技能测试。
3.教练员应当接受培训,提高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定期进行教学法和交通法规方面的培训。
三、学员的招生和管理1.学员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要求。
2.学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核,包括身体条件和审验成绩等方面的审核。
3.学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和缴费,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
四、培训课程和教学管理1.培训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包括纸质教材和实际操作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学员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辅助工具,保证教学质量。
五、考试和证书管理1.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学员进行培训考试,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学员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培训证书和合格证书。
3.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1.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机构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和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的教练员。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资质与管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车辆,并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教学经验的教练员,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培训课程与教学管理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课程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理论、驾驶技能、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等。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和教学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对学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第四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教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员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对学员进行辱骂、体罚等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学时。
第十五条教练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教学态度,耐心指导学员,确保学员安全驾驶。
第五章学员管理第十六条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教练员,认真学习驾驶技能。
第十七条学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应当提前向培训机构请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9.22•【文号】厅运字[2013]249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3〕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今年8月,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部2013年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为深入做好《技术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技术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驾驶员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关键的因素。
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对于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范》,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及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技术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大宣贯力度,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技术规范》实施的有关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人员学习《技术规范》,切实掌握和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要对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尽快建立或升级改造计时培训系统平台;要督促培训机构尽快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计时终端,已安装计时终端的,要确保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上传培训记录信息,保持终端正常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和终端在2014年10月1日前,全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6
六、监控中心建设监控中心系统包括驾培网络建设、公安网络接入、软件需求三大部分监控中心图6.1.数据中心6.1。
1.需求划分以数据安全为主要目标,保障设备在业务环境中能够平稳运行,数据中心能够安全、有效的处理终端、系统端及管理端之间的数据交换,驾培数据中心对主机服务器有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A 多用户并发多用户并发的操作需求,要求主机服务器有很好的并发处理性能,保证不再有效率问题的出现.B大数据量的要求大规模数据执行日常的联机事务处理业务以及各种数据的记录查询操作对主机的和数据库的执行效能提出很高的要求。
C系统运行的稳定安全性需求系统的稳定,安全运行对主机和数据库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性提出很高的要求。
D选型原则作为系统运行和数据存储的关键设备,服务器是整个数据中心设备的核心,只有高效的服务器才能保障整个设备网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在服务器主机的设备选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适用性和统一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可管理性和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和开放性➢安全性和可集成性➢保护数据中心投资6。
1。
2。
主要功能数据交换中心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和数据应用。
A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中心需要收集设备终端盒系统端的驾培数据,数据收集的途径不包括其他可能的互联平台。
B数据管理数据中心需要对采集来的各类驾培信息进行安全和妥善的管理。
C数据处理数据中心需要对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有效处理,以保证各类数据可以正常完成交换和传输。
D数据传输数据中心需要将驾培信息向驾培机构应用系统及行业管理应用系统等进行定向传输处理。
E数据应用数据中心需要将交换的各类驾培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后,在系统平台进行维护、发布或提供查询、统计等其他应用途径。
6。
1。
2.设备清单(推荐)A 数据中心配置B监管部门端配置C网络要求6.2。
驾培监管网络与公安交警的网络对接数据交换流程图衔接公安交警部门考试业务流程,实现报名、培训、考试、发证等服务的无缝链接。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教材、教练员等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认证。
2. 培训教材和课程设置:培训机构必须采用规范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培训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教学两个部分,必须按照一定的学时要求进行。
3. 教练员资质要求: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教练员培训合格证书,并且在人身安全、交通法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4. 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学员进行培训考核,学员必须通过理论和实际两个部分的考核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5. 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必须对学员的培训记录和档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定期向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培训情况。
6. 培训质量监督和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进行警告、处罚或者撤销许可证等处理。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般要求,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方案(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计程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一、概述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1.2.项目背景针对目前各驾培机构的经营状况,为确保各驾培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按规定学时开展教学培训,经相关部门协调,拟面向全国所有驾培机构推广建设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计程管理系统主要借助卫星定位技术、无线通信技术、GIS技术、图像技术、IC卡技术、二维码防伪技术和海量数据存储技术,完成行业管理中心软硬件平台和企业端软件建设,安装辖区教练车带IC卡计时、指纹验证、服务评价和图像采集的GPS/GPRS智能终端,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驾培机构理论教学点学时记录及教学监管,衔接公安交警部门考试业务流程,实现报名、培训、考试、发证等服务的无缝链接,保证驾培企业的培训质量,维护正规驾培企业和学员的利益,实现整个驾驶培训行业规范化、信息化的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是一个既满足机动车驾驶运营机构行业管理部门需求、同时也方便驾培机构内部管理,体现行业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以驾培体系为依托,在驾培机构全面施行计时计程培训,是落实交通部教学大纲,以科技手段保障学员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费用、规范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的培训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减少“马路杀手”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打击“黑驾培机构、黑教练车”,遏制异地经营培训、恶意压价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保障驾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3.项目建设的意义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项目有利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项目建设对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4.项目建设目标、规模1.4.1项目建设目标1)实现对普通机动车(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时里程信息进行管理, 对机动车驾驶员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学员培训情况、毕业学员信息等相关内容进行查询、统计和监管。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time recording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latform目 录前 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平台功能要求 (5)5 平台与接口技术要求 (8)6 平台安全与运行环境要求 (9)附录A (11)附录B (16)前言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 平台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的功能要求、平台与接口技术要求、平台安全与运行环境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管理平台和企业平台,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计时培训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计时培训管理的基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管理平台management platform of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time recording system部署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学员计时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与相关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的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3.2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企业平台enterprise platform of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time recording system部署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学员计时培训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服务,并为相关管理机构提供信息的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有效规范驾驶员培训,保护公共安全,降低事故率。
据了解,新规定对驾驶员培训内容、时间、车辆、教学场地、教练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培训内容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包括公路驾驶、环路驾驶、高速公路驾驶、夜间驾驶、复杂路段驾驶、紧急处置等六个方面。
这将使驾驶员不仅掌握基本驾驶技能,还能提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其次,在培训时间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时间为不少于48课时,其中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不少于12课时、实操课程不少于36课时。
这种设置可使学员在充分、系统地掌握驾驶技能的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各种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
再次,在车辆和教学场地方面,规定驾驶员培训要在专用驾训场地或安全条件满足的道路上进行。
这就要求驾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驾训场地具备一定的规模和配套设施,确保了培训环境安全和学员的学习质量。
此外,针对驾驶培训教练员这一重要角色,新规定要求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驾驶员培训经验不少于三年、安全责任意
识强等条件。
此外,教练员还要经过相应的职业考试、培训和考核,使其更具专业性和质量。
总而言之,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驾驶员教育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并将规范教练员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培训质量和体验。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关注和支持下,该规定将为建设更安全、更宜居的城市交通环境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驾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
驾校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驾校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员和教练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驾校系统安全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驾校系统内部进行教学、培训、考试等活动的学员和教练员,以及驾校系统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驾校系统安全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员和教练员的行为规范、车辆和设施的管理、安全生产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驾校系统的管理方负有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执行及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学员和教练员,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驾校系统将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驾校系统的安全生产和教学秩序。
第七条学员和教练员在参与驾校系统的活动前,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积极配合驾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员行为规范第八条学员参加驾校系统的教学、培训、考试等活动时,应遵守教练员的指导,服从驾校系统管理规定。
第九条学员对教练员和其他学员应尊重礼貌,不得有辱骂、打骂等不文明行为,对驾校系统的车辆和设施应当爱护。
第十条学员严禁在驾校系统内进行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
第十一条学员应按时参加教育培训和考试活动,不得擅自缺席或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驾校系统管理部门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二条学员严禁在驾校系统内进行危险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学员应配合驾校系统的安全排查和应急演练工作,积极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教练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教练员应当秉承专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驾校系统的规定,为学员提供规范、安全的驾驶教学服务。
第十五条教练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言行举止得体,严禁与学员发生不正当关系,做到严谨教学、廉洁从教。
第十六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不得变相索取礼金、红包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保持教学质量和教学纪律。
机动车驾驶员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3
三、工程建设总体框架设计3.1.系统架构设计系统构造图系统总体框架由监视层、网络层、数据层和应用层组成。
系统设计的思想是通过车载设备、IC 卡学时记录仪等实时产生培训现场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网络传输至交通局行业数据中心。
交通主管部门、驾培企业及其它系统共享实时教学数据,实现行业监管、企业应用及学员服务等功能。
比拟其它驾培系统,主要的特点是培训学时数据实时产生并聚集到交通局行业数据中心,防止原由企业上报培训学时数据造成作弊现象。
其次在驾培计时计程上引入图像监控、GPS定位与监控和车载传感器等先进技术,通过对车辆的技术化监控,确保车辆和学员处于真实培训状态,提高学时数据真实度。
监视层:监视对象主要包括教练车、学员和教练。
通过GPS、车辆传感器,监视车辆是否处于正常行驶培训状态,防止学员刷卡而不在车上实操练习的情况发生。
通过图像图像抓拍,监视学员和教练身份真实性,同时可作为投诉处理的有效依据。
通过理论培训教室视频监控,有效减少不上课或代课现象。
网络层:由GPRS无线通讯网络和有线网络组成。
GPRS网络实时传输驾培计时计程驾培学时及监视数据至中心,有线网络实时传输理论培训室内视频或照片至交通局行业数据中心。
数据层:行业数据中心是所有驾培信息聚集点,由数据库、通讯服务器及对外接口组成,所有应用系统共享行业数据中心数据及资源。
应用层:由各业务系统组成,面行行业监管、企业应用及学员服务。
3.2.系统示意图系统示意图如上图所示,系统有驾驶员实操监管子系统、驾驶员理论培训监管子系统、行业管理中心子系统、驾培企业管理子系统及公安交警子系统组成,系统为交通信息网等外部系统提供接口及数据。
驾驶员实操监管子系统部署在教练车和教练场内,主要由驾培计时计程和历史驾培数据上传系统构成。
通过对车辆位置、动作状态的监控,对学员、教练图像抓拍监控,利用IC卡记录学时,实时产生教学学时数据及监视数据,经GPRS网络上传至行业管理中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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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于2022 年9月2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予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内容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 行了局部修订。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该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 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 发展。
修订过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于2006年1 月12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予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于2016年4月2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予以公布,自2016年4 月21日起施行 。
二、加快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备案制度实施
在规定施行之日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 务,暂无需进行备案。已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许可的培训机构,在原许可证件有效期内还可以从事相 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 人、教练场地等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按照规定 要求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附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广大驾驶培训学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条件与要求(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营业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2. 具备固定的培训场地,满足培训要求;3. 配备符合要求的教学设备和器材;4. 拥有合格的教练员队伍,教练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5. 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培训:1. 培训学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接受培训;2. 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保证培训内容全面、系统;3. 严格按照培训时数要求,不得超过规定的培训时间;4. 在培训过程中,应加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法;5.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车档案,对每位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6. 培训机构应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能力。
三、培训教材与教学评估(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使用合格的培训教材,确保教学质量。
(二)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学操作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
四、培训费用与收费标准(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收费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变动。
(二)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提供明细的费用清单,并严格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五、培训考试(一)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试,确保学员达到合格标准。
(二)培训机构应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培训考试,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六、教练员管理(一)培训机构应严格管理教练员队伍,确保教练员资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教练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升教学水平。
七、安全管理(一)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员的安全。
(二)培训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培训过程的安全。
八、监督与检查(一)政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驾驶员培训经营管理制度
驾驶员培训经营管理制度一、前言驾驶员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正规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对提高驾驶员素质和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针对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机构的管理组织架构、培训课程设置、学员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内容。
二、培训机构管理组织架构1. 机构设置•培训机构应具有合法的教学资质和营业执照,设立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研部门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
2. 领导班子•培训机构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位,领导班子要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制定并执行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
3. 培训师资队伍•培训师资队伍是培训机构的核心资产,应配备高素质的教师和教练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职业背景,定期接受培训和评估,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课程设置1. 理论课程•培训课程应包括交通法规、道路安全知识、驾驶技巧等理论课程,设置多种教学形式,如讲座、讨论、案例分析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 实践课程•培训课程应设置模拟驾驶、道路驾驶等实践课程,引导学员掌握正确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驾驶安全意识。
四、学员管理1. 招生与报名•培训机构应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学员报名,建立学员档案,确保学员信息真实可靠。
2. 学员考核•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实践考核,评估学员的学习成绩和驾驶技能水平,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师资队伍建设1. 师资培训•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引入新技术和教学方法,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
2. 师德建设•师资队伍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对学员尊重、关爱,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激发学员学习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六、结语驾驶员培训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驾驶员素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培训机构应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教学,不断优化管理机制和教学内容,为社会培养更多合格的驾驶人才做出贡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是指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一系列管理要求和规定,旨在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1. 培训机构管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教学设施设备、师资力量、教材教辅资料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2. 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基本计划和课程设置,明确培训的目标、内容和要求,确保培训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3. 培训方式和方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包括理论教学、实际操作、模拟训练等环节,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教学。
4. 培训质量评估: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质量评估机制,对培训机构和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价,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成效。
5. 培训证书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保证培训证书的真实有效,杜绝假证现象的出现。
6. 培训监管和执法: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管机制,加强培训机构和教师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练,保障培训的规范运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素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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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养学员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两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从事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经营。
第七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持有C1、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计时培训设备、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土地建设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租用教练场地的,应当持有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者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机构设置说明及岗位职责;(十二)管理制度文本;(十三)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经营手续。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优先聘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教练员担任教学人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应当佩戴教练员标识。
教练员标识的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教练员姓名、照片、准教车型等信息。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每年进行至少24学时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将教练员聘用及从业等信息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在教学期间有学员投诉、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教练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学员评价情况、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教学行为及不良记录等,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渠道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制定学时单价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以学员评价为主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