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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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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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标准

一、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对有关技术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我国环保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部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可以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的方法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生存环境而制定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中所含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最高充许限值。如果环境中

某种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高于充许限值,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环境将可能会受到损害,反之则是安全的。因此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也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从法律角度讲,它是判断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排除侵害、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等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保护目标,结合环境特点或目前能达到的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污染源排放的最高限值。它作为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保护目标的最重要的手段,是环境标准中最为复杂的一类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348-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限值》(GB12523-90)、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

3.环境保护基础、方法标准

环境保护基础、方法标准是在确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进行其它环境保护工作中增强资料的可比性和规范化而制定的符号、准则、计算公式等。而环境方法标准则是关于污染物取样、分析、测试的标准。以上两类标准的法律意义在于,在确定环境管理的权威性上和确认环境纠纷争议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清洁生产应掌握的有关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环发[2000]1号文)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5、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9078-1996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0、《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11、《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12、《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2005

13、《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1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国家环

总局《2006年第21号公告》

1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三)、其它标准

1、《行业生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

2、《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

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6、《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粤环[2004]106号文

7、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的环境标准

三、标准执行的原则:

1、执行标准的顺序: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行业、国家环境标准执行:凡颁布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未作出规定的,应执行行业、国家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严于国家排放标准。

2、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企业究竟如何执行一般可以“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为准。

四、环境的标准管理

⑴、地表水的环境标准管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鱼虾越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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