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精品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精编版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安全管理)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5闹鞴懿棵鸥涸鹚粞5陌踩芾砉ぷ鳌?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九条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云南学校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云南省各级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利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云南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第四条学校应组建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学校应制定教师招聘标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教师。
第六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恪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任务。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培训。
第八条学校应实行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制定学生招生政策,公开、公正地进行学生招生。
第十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设施,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学生表彰制度,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处分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应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学校应鼓励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家校沟通机制,保持与家长的定期沟通。
第五章班级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班级,每个班级应有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班级应建立班级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一条班级应组织学生开展各类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六章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做好火灾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第七章学校课外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学校课外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综合实践活动。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四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云南地区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学习《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 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 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 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 处理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 害事敀,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 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 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 的; (四)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 因素。
第二十条 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 敀,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 不当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 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 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 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 害事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 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 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 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 者难以知道的;
第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 义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有 敁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 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敁的联系 方式;发现学生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 的行为,应当予以教育并及时与学校沟 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 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学校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敀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 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 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 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 事敀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云南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
保护安全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安全生产的环境。
条
例共包括15条,主要内容有: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实施;四、
强制安全生产检查;五、安全生产救援;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七、安
全生产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八、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九、形成安全文化;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十一、劳动防护;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十三、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十四、安全生产制度宣传教育;十五、未成年
工安全保护。
为了实施好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政府还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三、适用的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 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 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属地管理 各负其责 社会参与 综合治理
•
五、政府以及相应的职责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 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 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 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5、其他行政部门
• 《条例》同时对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 、质监、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体育、 工商、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的 职责作出界定。
•
六、学校的责任
• 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
• 根据《条例》,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下,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 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 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 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 、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 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 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 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 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 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 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责。
•
十、事故责任的划分
2、校方责任确定
• 学生自杀、自伤的; • 自行上学、放学、返校和离校途中的; • 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
发生的; • 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
2、校方责任确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动预防、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谐、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治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治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都市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学校安全治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治理负有要紧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排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损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损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治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证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爱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治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治理制度;(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治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条例新规定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校所有校区、附属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审批重大安全事项;4. 处理安全事故;5.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6.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4. 处理一般安全事故;5. 收集和整理安全信息;6. 完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检查制度;3.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应急预案制度;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7. 安全操作规程;8. 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疏散预案;9.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2.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13. 校园公共卫生管理制度;14.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校园心理健康教育制度;16.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7. 校园安全教育制度;18. 校园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3. 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精心整理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学校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主要包括学校及其周边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设、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游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动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预、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谐、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都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要紧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排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证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爱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学校安全工作第二章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危(wei)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七)药品、危(wei)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章事故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员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安全优先;(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与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与认知能力,避免与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与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与自救自护教育。
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云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4日云南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校园安全决策部署,巩固校园安全专项整顿成效,全面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建设,加快构建系统、科学、高效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4个100%任务全面达标,高校和职业院校“三防”建设全面完成,现有“平安校园”按照新标准重新评定,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3年底,全省中小学、幼儿园4个100%成果全面巩固,高校和职业院校安全防范能力明显提升,60%的学校完成“平安校园”创建,全省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同比下降10%。
到2024年底,全省校园安全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校园安全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平安校园”创建全面达标,全省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同比下降20%。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1.完善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
推动修订《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从法治、机制源头上压实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职责。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云教发电[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云教发电〔2006〕11号)各州、市、县(区)教育局,在昆各高等院校,玉溪、曲靖、楚雄师范学院,大理、红河学院,昭通、文山、思茅、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德宏、临沧、丽江教育学院,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曲靖),各中等专业学校:当前,各级各类学校陆续开学。
鉴于以往开学阶段学校安全事故高发的特点,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和徐荣凯省长近期在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学期的学校安全工作,为师生提供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针对开学初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增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开学初期,学校各项工作比较繁杂,特别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寒假后,师生要恢复到正常的工作学习状态,有一个过程。
这一阶段的师生的安全意识相对较弱,同时因为季节变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春游等)较多,如果安全管理稍有放松,很可能导致安全事故。
对此,各地、各学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针对这一阶段的特点,主动查找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并加以整改,防患于未然,为新学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安全基础。
二、突出重点,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主要检查原有隐患是否消除、有无新的隐患产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及时整改。
自身无法解决的,要尽快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此基础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抽查,检查中要突出以下重点:(一)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抓好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改善、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七、教职工的责任
• 教职工不得有侮辱、伤害学生的行为;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 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 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
• 涉及隐私的应当保密。
PPT文档演模板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八、家长的责任
• 学生有特殊疾病应告知学校
• 《条例》也明确了家长的责任,家长或监 护人应当加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上 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学校提供有 效联系方式;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1/16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 《条例》于2016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5日云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批准。
• 公布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 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
• 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 定期演练;
• 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 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精品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学校安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涉及学生与教职工安全的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学校安全负有责任,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学校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公安、卫生、交通、文化、工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审核公办学校将所需安全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优先安排学校安全保障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制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下列安全工作制度:(一)安全教育、宣传制度;(二)安全保卫和安全检查制度;(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四)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六)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七)药品、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制度;(八)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应急处理制度;(九)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十一)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九条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办学校根据需要在现有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内,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人员。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做好学校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工作;(三)查验出入学校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有关手续;(四)管理学校安全防范设施,及时报告安全隐患;(五)保护在学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六)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指导学校按照计划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禁赌、禁毒防艾、法制教育等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学期、学年安全教育计划,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采取安全管理保护预防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生进行演练。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为安全工作检查周;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第十四条学校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并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
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中小学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政府法制、律师事务所、高等学校等单位中选聘称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经鉴定属于危房和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建(构)筑物、场地、设施等,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及时维修、改造。
排除危房和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相关安全性能证明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在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学、放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但又临近交通要道的小学校,应当安排教师护送低年级学生穿越公路。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其生产的食品以及生产、运输过程应当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检测,营养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开设的食堂、商店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所销售的食品或者其他生活、学习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标准。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采购应当进行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腐败食品、过期食品以及野生菌类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应当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禁止使用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范,制定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避险逃生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疏散、抢险、报告、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教师在进行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三十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斗殴;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能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并如实告知学校。
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应当建议其监护人安排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