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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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___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 ___贷款、国际金融___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 ___贷款,是指中国 ___向外国 ___举借的 ___信贷;(二)国际金融 ___贷款,是指中国 ___向世界银行、亚洲 ___银行、 ___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 ___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___、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 ___;5、国际 ___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 ___外债和非 ___外债。

(一) ___外债,是指由 ___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 ___外债,是指除 ___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 ___”,是指境内机构依据《 ___ ___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 ___。

对外 ___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财政对外借款协议

财政对外借款协议

财政对外借款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财政部与对外贷款机构之间的借款事项和具体细节,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满足财政需求。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二、借款规模和期限1.贷款机构同意向财政部提供借款,总额为XX亿元;2.借款期限为XX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以市场利率为基础,在XX%的基础上浮动;2.还款方式根据借款规模和期限的差异,采取XX方式还款。

四、项目支持和审查1.贷款机构将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具体项目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资金拨款支持;2.贷款机构有权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担保和违约责任1.财政部需提供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担保方式,确保借款本金和利息能够按时偿还;2.若财政部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还款、虚假陈述等,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和变更1.双方签订本协议,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七、争议解决1.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贷款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八、附件1.贷款详情表(见附件1);2.担保文件清单(见附件2);3.其他补充协议(见附件3)。

九、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借款主体宣布破产;2.借款期限届满;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十、其他条款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形成补充协议。

以上为《财政对外借款协议》的正式内容,并附有相关附件。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事项,都应经双方正式签署协议文本。

如有违反或解释不明之处,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区县应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应当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严格预算执行。

坚持预算资金均衡安排、有序支出,切实做到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资金按工作进度拨付,确保支出需要,避免资金缺口。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对外举债的管理规定(3篇)

对外举债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举债的管理,规范举债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债权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外举债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举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举债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举债规模应与债务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三)效益性原则:举债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四)透明度原则:举债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举债主体第四条举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明确的举债目的和用途。

第三章举债审批第五条举债主体对外举债,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申报审批。

第六条举债审批程序:(一)举债主体编制举债方案,包括举债目的、规模、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等内容。

(二)举债主体将举债方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对举债方案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同意后,举债主体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举债主体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举债审批权限:(一)各级政府对外举债,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二)国有企业对外举债,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关规定审批。

(三)金融机构对外举债,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审批。

第四章债务管理第八条举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一)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二)债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债务预算,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三)债务偿还管理制度:明确债务偿还期限、方式,确保债务按时偿还。

(四)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债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举债主体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债务安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

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工作方案:县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和对外借款清理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县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和对外借款清理工作方案

××县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和对外借款清理工作方案为化解财政运行风险,提高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保障能力,确保财政国库平稳运转,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财政对外借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

二、全面清理消化财政暂付款项(一)清理范围。

历年来全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以“其他应收款”、“借出款项”、“预拨经费”等形式向县财政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二)清理步骤。

第一步,自查清理。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清理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牵头,专人负责,制定清理措施,全面摸清暂付款项实际情况。

第二步,财政核对。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县属各平台公司及国有企业,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清理结果向财政部门申报,完成账务核对确认工作,确保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专户会计、重点工程核算会计的往来账目一一对应,确保欠款情况清晰,往来资料齐全。

财政国库部门牵头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后续对接有据可查。

第三步,合理消化。

对因政府应安排但当时财力不足而未安排支出的借垫款项,由相应单位梳理归集借款资金实施项目资料,拿出申报预算追加支出消化借垫款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指标追加。

对应由借款单位自行归还的暂付款项,借款单位尽快筹集资金,及时归还财政国库。

短期内确实无法全额归还的借款,借款单位要制定偿还计划,本年度内偿还30%资金,确保借款总额逐步下降。

三、从严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单位除零余额账户外,不得保留一般专户;确需保留的,应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明确依据。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附件1xx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财政对外借款按时足额收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个人。

第二章借款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请求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3)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明确县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经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七条根据县长审批同意的借款报告,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具借款通知单,附一份借款协议原件,送国库股划款。

第九条县财政局国库股应核对相关借款依据,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章协议事项第十条县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商议时,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借款单位须在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中特别说明,如未特别说明,借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

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一次性还款。

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借款协议文本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联系方式等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要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对银行账户、票据使用、单位执收等各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要确保2012年底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到位。

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

要积极推进公务卡改革,尽快覆盖到基层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采购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完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称贷款)转贷管理,建立健全转贷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项下转贷银行的选择和委托、有关协议的签署与执行、财政扣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转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贷款法律文件和本办法,遵循分类管理、权责明确、程序清晰、操作规范、风险可控、债务安全的原则。

前款所称贷款法律文件包括政府协议、贷款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贷是指,财政部将其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委托国内银行再贷给国内债务人,并由受托银行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的活动。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作为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财政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贷款转贷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贷款转贷工作;(三)按规定委托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四)按规定实行财政扣款,回补转贷银行对外垫付的资金;(五)组织开展贷款相关的债务统计和监测工作;(六)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

4/29/2016
(二)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的具体措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 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 知》(财库〔2014〕175)
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 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 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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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016
三、要点回顾及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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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① 财政专户的定义和主要功能 ② 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规 规 户管 策 施 规 定 ③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的必要性 ④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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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2016
课程涉及的关键概念
财政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对外借款 借出款项
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 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 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 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 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 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 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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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的具体措施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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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的具体措施
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 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 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 对于不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扣减预算等 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存在逾期借款未 偿还的单位 不得再新增借款 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对于相 关责任人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 损失的,要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 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鲁财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国债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09〕52号)各市财政局,各省直外债项目办公室,有关银行、采购代理公司,省直有关企业:为在政府外债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府外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对《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06〕4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外债管理,明确政府外债管理职责,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外债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外债资金,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20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各类国际赠款。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外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政府外债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优化行业和区域资源配置的要求,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第四条政府外债的管理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五)贷款、赠款协定,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协定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代表国家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赠款方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对于外国政府贷款协定是指转贷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对外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六)项目协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关于项目执行的法律文件;(七)政府协议,是指财政部经授权与贷款国政府或者机构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文件;(八)转贷协议,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之间,根据协定或协议签署的贷款转贷有关法律文件;(九)项目单位,是指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贷款资金形成资产并承担相关贷款偿还义务的机构或者法人;(十)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十一)采购公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的、并根据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工作的机构。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在国家财政管理中,财政专户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也是国家财政方面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从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的概念、作用,以及相关的政策解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财政专户的概念和作用财政专户是指政府为管理特定资金而设立的单独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特定资金的收支。

财政专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资金专属:财政专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是明确的,不同的专户之间不能相互挪用。

2. 账务独立:每个财政专户有独立的账务记录,便于监管和追溯。

3. 监管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财政专户在财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管理和控制:财政专户可以对特定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和控制,避免资金分散和混用。

2. 资金监管:通过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管,可以确保政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资金调度和调剂:财政专户可以对特定资金进行调度和调剂,满足各个领域和项目的资金需求。

4. 信息发布与透明度:财政专户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

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的概念和内容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是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财政对外借款行为的政策和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借款主体:明确了财政对外借款的主体范围,一般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政府融资平台等。

2. 借款范围:规定了财政对外借款的用途范围,一般为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改善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

3. 借款额度和期限:规定了财政对外借款的额度和期限,以保证借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4. 借款条件和手续:明确了财政对外借款的条件和手续,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

5. 借款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财政对外借款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借款使用的审核和评估等。

三、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的解读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对于国家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

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讲解财政专户是指政府部门或单位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监控资金流动,以及提高财务管理效率而设立的特殊账户。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则是指政府在借款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措施。

本文将就财政专户和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展开讲解。

一、财政专户的定义及作用财政专户是指政府设立的一种特定账户,用于接收和支付政府相关资金。

财政专户的设立,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政府资金的流动,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安全性。

同时,财政专户还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操作风险,保证政府财政的稳定性。

财政专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监督和管理:财政专户可以帮助政府监控资金的流动状况,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2. 降低风险:通过财政专户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可以降低操作风险和安全风险,保障政府资金的安全性。

3. 财务管理效率提升:财政专户的设立可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4. 财政稳定性保障:财政专户有助于保障政府财政的稳定性,确保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应对各项支出。

二、财政专户的分类根据财政专户的用途和管理方式,财政专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一般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和支付政府普通收支的资金,如一般税收、行政费用等。

2. 专门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特定项目的资金,如社保基金、教育基金等。

3. 国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国有资金的专户,旨在加强对国有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4. 外汇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外汇资金的专户,主要用于外汇收支的管理。

三、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的规定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是指政府关于对外借款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加强对外借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借款用途:规定了借款的用途范围,确保借款用于符合国家利益和发展需要的重点项目和领域。

2. 借款形式:规定了借款的形式,可以是商业性贷款、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财政办法】南川区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南川区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南川区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财政资金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关于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含企业)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三条预算管理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回避预算约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资金正常运行。

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保证相关工作迅速正常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临时急需垫款;2.上级紧急部署的重大工作,在上级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3.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已纳入预算安排的重点工作,需提前临时性周转用款。

第二章出借第四条符合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预算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条预算单位借款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签订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否计息、还款来源、回收保证、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财政对外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还款第七条对外借款到期前,区财政局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

还款原则上应采取一次性还清方式。

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时还款,区财政局应根据借款协议和相关规定,采取扣减预算指标、处理抵押物等措施回收借款。

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增借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还的对外借款,原则上要“先还后借”,再重新按程序申请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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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财政对外借款按时足额收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个人。

第二章借款范围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请求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3)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明确县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经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七条根据县长审批同意的借款报告,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具借款通知单,附一份借款协议原件,送国库股划款。

第九条县财政局国库股应核对相关借款依据,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章协议事项
第十条县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商议时,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借款单位须在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中特别说明,如未特别说明,借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

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一次性还款。

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借款协议文本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联系方式等内容。

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借款方、县财政相关业务股室、国库股保存。

后附珙县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样式)。

第五章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按时将借款归还财政。

如逾期未还,县财政局应及时催收,或扣收该单位相等金额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协议要求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X财借〔201X〕X号XX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样式)
出借方:XX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XX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需要,特向县政府书面报告,请求借款,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其向财政借款。

现根据《珙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金¥元(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划转到乙方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二条乙方必须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用途、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三条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不按协议要求使用,有权及时制
止,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可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借款不计息,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于年月日前将借款归还财政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五条若乙方逾期未还借款,甲方有权及时催收和扣收乙方金额相等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为确保甲乙双方联系方便,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

如联系方式有变动,须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财政局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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