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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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道路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导则(一)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及《江苏省关于加强交通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运车辆运输的安全条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铁路危险化学运输车辆的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提高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车辆运输的安全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运输车辆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避免事故对道路交通及附近群众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评价的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江苏省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三)定义3.1危险化学品:本文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三条为准。

即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3.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门用来运输危险化学品,有良好的车况、经过专门机构检查认定的道路运输车辆。

3.3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的安全评价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运输单位的委托,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过程的实际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存在的危险有意因素的种类和程度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

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建议。

(四)安全评价的前题条件4.1车辆运输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4.2新设的运输单位应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4.3公安车管所对车辆的年检报告复印件。

4.4公安部门核发的准运证的复印件。

(五)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安全评价依据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安全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但不限于此):5.1法律法规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1.4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1.5公安部令18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1.6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1.7交通部1999.11.15《汽车货物运输规则》5.1.8交通部(88)交科学技字194号文《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5.1.9原劳动部劳发部[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5.1.10国务院1988.03.0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5.2行业标准、规范5.2.1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5.2.2交通部《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5.2.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2.4安监管二安[2003]45号《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5.2.5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5.2.6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5.2.7 GBI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5.2.8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5.2.9 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5.2.10 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5.2.11 GB17916-98《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大条件》5.2.12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5.2.13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5.2.14 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5.2.15 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5.2.16 GB16483-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5.3江苏省标准5.3.1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5.3.2苏安监[2003]157号《江苏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六)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1)运输单位的证照资质;(2)运输车辆车况;(3)用于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危化品第三十六条);(4)管理组织及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一、引言危险化学品是指由于其化学性质特点,在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危险化学品单位指储存、使用、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运营安全和环境保护,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评价。

本文将介绍一份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帮助相关单位进行安全评价,为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评价准则1.法律法规遵守:单位是否合法注册,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生产、储存、使用等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2.安全责任制度:单位是否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并实际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目标和计划,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3.人员管理培训:单位是否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是否进行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岗位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员工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设备设施状况: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的设计标准、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等相关规定;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措施。

5. 库房、仓库管理: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库房运行是否规范,储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进行了封堵检查、熔锁装置检验等;是否定期进行库存检查和危化品检测;是否建立了有效的barcode管理系统,并同步更新单位和公安局危化品权限数据。

6.应急救援能力:单位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相应的预案;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评价方法1.文件资料的检查: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法律法规依据文件,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证照和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培训记录,设备设施档案等,进行检查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_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_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1日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

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

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保障社会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将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体系,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一、导则背景和目标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的编制目的是根据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最新科学进展和国内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导原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导则内容1.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导则将建立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风险程度、毒性、可燃性、爆炸性等进行准确评估,并对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和后果进行分析。

2.评价方法和技术的规范:导则将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方法和技术,推广先进的评价技术,提高评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类型和特点的危险化学品,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可比性。

3.评价结果的应用:导则将明确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和方式,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评价结果将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危化品事故的应急管理等方面。

4.评价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导则将加强评价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数据库,为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

同时,促进国际间的评价数据和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评价的国际化水平。

三、导则实施与管理1.建立评价机构和专家团队:导则将要求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和专家团队,担负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评价机构和专家团队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监督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导则将建立健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明确评价机构和专家团队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追责并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发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发布)

【法规标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200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4-09-08【生效时间】2004-09-08【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2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2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xx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xx《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xx《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劳部发[xx]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xx年4月10日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B)相一致。

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新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3.3租用场地、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持有租赁合同,其租赁合同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4.2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四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安全评价程序5.1前期准备工作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标准3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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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预案和处置方案的演练、评估和对预案修订的要求
详细说明已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包括周边按照地理方位(东、东南、南、西南、
西、西北、北、东北)的各个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等八类场所的名称、与重大危险源的距离、常住
人口数量(可在上海政府网站上查询各区县的近期人口密度)、以及居民建筑的层数和幢数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R 值的对应关系,列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构成一、二级重大
危险化学 危险源的应按附件 2《可容许风险标准》判别“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品重大危 详细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结果,需要告知被评价单位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和规范、 4
险源的辨 标准的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的要求;定期
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有害
3
根据被评价单位生产工艺的辨识分析,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分析各反应过程或工序的危险有害因素,说明
因素分析
其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中的危险化工工艺
分析被评价单位储存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凡是被评价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储存物品(包括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都应被逐一详细列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出被辨识的重大危险源物质名称和现场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计 算数据,其重大危险源物质超临界量的倍数∑是否大于等于 1,大于等于 1 则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可以下列表格形式列出所有重大危险源物质的具体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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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化职业危害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沪安监规科〔2014〕28号

危化职业危害安全验收评价导则沪安监规科〔2014〕2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试行)沪安监规科〔2014〕28号1 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及评价报告编写等方面的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AQ8001《安全评价通则》AQ8003《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T8008《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3.2新建项目指新设立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项目。

3.3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项目;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项目。

3.4扩建项目指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项目;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项目。

3.5危险有害因素包括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有害因素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有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

3.6职业病危害与安全验收评价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竣工验收前,结合现场检查、检测,对其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效果、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等做出综合评价,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满足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做出竣工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危化品的安全评价方法范本(2篇)

危化品的安全评价方法范本(2篇)

危化品的安全评价方法范本一、综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安全评价,以确定可能的危险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本文将综述危化品安全评价的方法和步骤,旨在提供一个范本供参考。

二、危化品辨识危化品辨识是安全评价的第一步。

首先,要确定危化品的名称、CAS号码和危险性等级。

其次,要了解危化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特性和危害情况。

最后,要对危化品的储存条件、使用量和使用环境进行评估。

三、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对危险源的种类进行分类,如火灾、爆炸、中毒等。

其次,要对危险源的概率、频率和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最后,要确定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

四、危险源控制危险源控制是安全评价的核心内容。

首先,要确定危险源控制的目标和要求。

其次,要选择适当的控制措施,如防火、防爆、防毒等。

最后,要制定实施计划和监测措施,以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事故后果评估事故后果评估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对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其次,要评估可能的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最后,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可能的风险等级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风险管控风险管控是安全评价的最终目标。

首先,要制定风险管控的策略和措施。

其次,要遵循风险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最后,要建立风险管控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纠正和改进。

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要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和内容。

其次,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预案。

最后,要进行演练和评估,以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八、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其次,要制定教育和培训的计划和方法。

最后,要评估和反馈教育和培训的效果,及时修改和完善。

九、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是安全评价的基础和保证。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责任制度和制度规范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安全评价吗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二)变更建设地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资料;(三)主要技术;(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规章和国家标准、工艺未确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需要对申请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规章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资料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收到申请文件《危险化学(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三、定义(一)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是为了确保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科学、准确的评价,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下面将从导则的背景与意义、评价方法与步骤以及应用领域等方面详细阐述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

一、背景与意义危险化学品在现代化工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

为了减少这种潜在风险,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科学评价,确定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的制定,就是为了提供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步骤,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的意义在于:1. 保障人类健康:通过评价危险化学品的毒性、致癌性、致畸性等特性,可以确定其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人员接触和危害。

2. 保护环境:通过评价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方面,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扩散对环境带来的破坏。

3. 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中存在大量的危险化学品,各国在评价标准和方法上的一致性,有助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评价工作。

4. 法律法规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可以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为危险化学品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评价方法与步骤1. 危险性评价:评估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毒性、燃烧性、爆炸性等特性,以确定其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常用的方法包括实验室测试和计算模型等。

2. 暴露评价:评估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途径、频度、剂量,以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常用的方法包括理论计算和模拟实验等。

3. 风险评估:综合危险性评价和暴露评价的结果,评估危险化学品的风险水平。

常用的方法包括定量风险评估和定性风险评估等。

4.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等方面,以减少风险的发生和传播。

三、应用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广泛应用于以下领域:1. 化工企业: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评价导则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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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第127号 2004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 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 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 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 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 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 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 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 内;
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 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⑵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 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⑾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⑿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 固有危险程度 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五) 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十、 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一) 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二)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 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四)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十一、 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一) 对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 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二) 对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三) 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十二、 安全评价结论 (一) 根据安全评价结果,作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 针对安全评价结果,作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 全评价的范围。 七、 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 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 (参见附件1)
(二) 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 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 安全评价方法
三、 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一) 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 (二) 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 (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 企业操作规程 (五)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 (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 (七)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 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⒋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 事故管理情况 ⒈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⒉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导则。
附件1:
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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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评价单位概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 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 (一) 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 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三) 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 (四) 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
(一) 评价方法 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
全评价方法 (二) 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八) 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九) 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十) 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十一) 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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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七) 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九、 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一) 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⒉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二) 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⒈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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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⒊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三) 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⒈管理层 ⑴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⑶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⑷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⑹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⑺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⑻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⑼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⑽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⒉生产层 ⑴外部条件 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三、 定义 (一)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 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 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 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 中间产品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 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3/6
(三) 作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十三、 安全评价报告
(一)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⒈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⒎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⒐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四、 安全评价内容
(一) 危险、有害因素 (二) 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 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 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 安全生产条件 五、 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 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 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 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 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 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 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 安全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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