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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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ruism
利他主义
法语“利他主义”(“altruisme ”)一词,由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 )1830—1842年间首先用来表示对他人福利的献身精神,尤其是作为一种行为的准则。它和善行、无私等概念有密切联系。长期以来,它吸引着道德哲学家们的关心(参见内格尔(Nagel ),1970年;米洛(Milo ),1973年;罗伯茨(Roberts ),1973年;科勒德(Collard ),1978年;马戈利斯(Margolis ),1982年)。雷施尔(Rescher , 1975年,第11页)把它分类为无私的“形态”(modalities )之一。利他行为有助于保证人种和基因的生存,因此,包括社会生物学在内的许多领域的众多社会科学家对它深感兴趣(贝克尔(Becker ),1976年;科勒德,1978年,第5章)。而某些经济学家已参与这项研究,更多的人当然就专心于利他主义对经济成果的意义,特别是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意义。
利他倾向和效用 一个简单的模型足以抓住利他主义所提出的大部分问题。设模型中有n 个人,每个人消费一种可转让商品,设想是希克斯(Hieks )的复合商品,因为相对价格
不变。于是,经济配置可以用n R +空间中的一个收入分配向量y 来描述,其代表性非负元素
代表个人i 的收入。若i y 代表财富,而资本市场又是完全(竞争)的,不发生影响实际利率的转移,并且不管由于时间范围和个体数量的无限带来什么特殊问题,几代人之间的利他主义仍可用这一框架进行研究。
如果个人i 有自私倾向,则当且仅当'i i y y >, i 有更多收入时,收入分配y 优于y’。但即使'i i y y <,只要另一个人j 得到的利益'
j j y y -大到足以补偿而有余,利他倾向便允许y 优于'y 。因此,利他倾向完全能够表达为n R +上的一个一般的(完整和可递的)排列i ~>。 但此处需要谨慎从事。经济学家通常用“偏好”来表示“福利”,并假定它可以用n
R +上的福利函数i w (y )来表示,当y 变得更优越时,福利将增长。回顾前述利他主义是对他人福利的关心,它假定i 必然要最大化()i i i i W y w -=,φ形式的函数,其中i W -表示不包括i 的福利水平j w (j ≠i )的向量,φ对每个j w 是递增的。已知收入分配y ,求个人福利水平
i w (y )
,要求对每个i 解n 个联立方程: ()i i i i W y w -=,φ (1) 所以,只有在每个i w (y )恰当定义时,这些方程才有唯一解。在众多作者中,贝克尔(1974年,第1076—1077页)对于一个只有两个个人的特殊的柯布一道格拉斯(Cobb-Douglas )案例作了论述。假设(1)式对n R +上的每一个y 有唯一解,虽然这个假设并不是无足轻重的。特别是要取(1)式的全微分,得
i ii j i j ij
i dy dw dw φφ=-∑≠ (2)
(2)式中每个方程左边每一j dw 的系数组成的矩阵必定是可逆的(参见科尔姆(Kolm ),1969年,第153—154页)。
帕累托无效率再分配 当每个人的利他效用函数i w (y )决定于所有人的收入时,模型里就明显存在着可能造成帕累托(Pareto )无效率的外在性。不过,与标准的外在性不同,个人可以通过将其他人送给他愿意给的任何人,从而将利他主义变为行动。令ij t (≥0)表示i 转移给j 的收入。假设所有j w 是可微的,并承认非负约束将阻止人们从他人处获得收入,则收入的转移就会发生,直到每一个i ,j(i ≠j)都满足下列一阶条件为止:
0,≥≤ij ii ij t w w 和()0=-ij ii ij w w t (3)
这里,ij w 表示j i w w ∂∂/。除非约束条件0≥ij t 不起作用,将有ij ii w w =,当i 估价他自己在边际上的收入大于j 时,就会有ii ij w w <。
另一方面,帕累托效率的一阶条件要求有一组边际福利权数i β(i=1……,n ),这样,每两个j 、k 有:
()0=-∑i ik ij i
w w β (4)
于是,对于j 的1美元的边际社会效益就等于对于k 的1美元的边际社会效益。这里假定存在一种所有的人都有收入的内部分配状态。
现在假设有一个分配向量向量y *满足(3)式,同时,没有人想从别人那里取得收入。则ij ii w w =对所有的i 、j 都成立,效率条件(4)式也得到满足。但温特(Winter ,1969年)注意到,若公共财货必须由私人提供时,就会发生减轻贫困的办法造成这方面的外在经济。即使穷人对富人也具有利他之心,但毕竟他可能从富人那里得到收入而受益。如i 代表穷人,j 代表富人,就有ii ij w w <。于是(4)式完全被突破了。这一点在阿罗(Arrow ,1981年)那里特别清楚,他把每个人的利他主义效用函数取如下形式:
∑≠+
≡i j j i i i y v y u y w )()()( (5) 而j i y y =意味着)()(''j i i y v y >μ。阿罗证明,在排除了根本不发生自愿再分配这样的
不重要的均衡之后,当只有一个富裕的施舍者时,再分配有帕累托效率只是一个特例,例如霍赫曼(Hochman )和罗杰斯(Rodgers )1969年分析两个人时的情况。很明显,施舍的不是公共财货。但要是有两个或更多施舍者的话,帕累托无效率至少在阿罗模型中是不可避免的(参见伯格斯特龙(Bergstrom ),1970年和中山(Nakayama ),1980年)。
政策关系 如果利他倾向转移给穷人的是公共财货,这就成为政府干预收入再分配的不言自明的理由。然而这个理由始终存在着争议。有人断言,收入再分配政策只是代替了私人
的慈善事业,所以并没有多少效力。巴罗(Barro,1974年)认为,一些动态考察使这个问题模糊不清了,事实上,“慈善事业”是遗赠给一个人后嗣的方式。公债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它的影响被遗赠全部抵消。不过,他假定无人愿意做出负遗赠,要不然,公债就成了再现负遗赠作用的一个途径了。伯恩海姆(Bernheim)和巴格韦尔(Bagwell)在1985年的论著中表示,如果巴罗的观点正确,那么其他许多政策工具也将无效;甚至扭曲的所得税也会被为支付它而不断减少的遗赠所抵消。如果允许人们从负遗赠中得到好处,那么,巴罗中立的命题将归于无效。所以,当穷人能从富人那里得到进一步的转移支付时(富人由于公共财货的问题是不愿意这样做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是确实有效的。即使在穷人对富人有利他感情时,这一点也是正确的。
有一些坚持中立政策但是无效的特殊情况。其中一种是只有一个施舍者,即阿罗(1981年)提出的帕累托效率充分条件。另一种情况是贝克尔(1974年,第1080页和1981年)所描述的,有一个家庭的一位十分富裕的家长想控制家庭内部的收入分配。如果家长有能力维持控制(即使他最先死去),只要由家长来进行转移支付,自私儿童的活动完全可以被抵消,这就是“弱智儿童”定理(the “rotten kid”theorem)(赫什利弗(Hirshleifer),1977年)。不过,贝克尔从未考虑有两个家长的家庭,每个家长很少关心效率,在这里弱智儿童定理一般将不起作用。沃尔(Warr,1982年,1983年)也认为政策无效,但他只分析了象(3)式那样没有任何不等式的一阶条件,因此难以考虑那可能的情况,即慈善事业不足以使穷人不希望从富人那里转移更多收入。伯格斯特龙和瓦里安(Varian)在1985年及伯格斯特龙、布卢姆(Blume)和瓦里安在1986年作了进一步的论述。
慈善事业是公共财货吗当存在利他主义时,有缺陷的政策无效论不是反驳把收入再分配视为公共财货的唯一办法。萨格登(Sugden, 1982年,1983年和1985年)提出了一个更有力的看法。他问道:如果效用函数可以唯一地表示收入分配函数,个人的利他主义行为能否使这个函数最大化?假设A愿意将他边际收入的10%施舍给C。再假设B施舍给C的钱比过去少了10美元。同样,A的总收入下降10美元,使得A希望C得到的收入总数减少了1美元,于是A给C的钱就增加9美元。相反,如果B多施舍给C10美元,则A将少给C9美元。这是私人提供公共财货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一个人赠与的越多,其他人赠与的就越少。但就慈善事业而论,不同的人赠与之间的协方差似乎是难以置信的。这意味着(见萨格登,1983年)对慈善事业一笔新的赠与的主要受益人,是相应对该慈善事业减少赠与的其他施舍者。萨格登的结论是,赠与者评价慈善事业,认为它本质上也就是给予接受赠与者的帮助——在众多学者中,阿罗(1974年)较早地讨论过这种可能性。这样,每个人的赠与成为一种单独的私人商品,而用征税转移支付的方案来取代慈善事业的公共财货观点,就变得缺乏说服力了。
慈善事业:真实的还是表面的利他主义慈善性捐赠行为的最常见的解释是利他倾向。虽然它不是唯一可能的解释。正如上面所论及的,赠与可能出于他们本身的考虑,也可能出于对接受赠与者福利的利他主义关心。不过,赠与也可能反映利已主义的合作行为。在经济学家中,博尔丁(Boulding,1973年),阿罗(1974年)和哈蒙德(Hammond,1975年)曾讨论过这一点;贝克尔(1976年),库尔茨(Kurz,1977年,1978年)等人曾经指出,许多社会生物学家也研究过它。如果A、B两人始终保持联系,双方会把相互合作中的受益看作是互助保险的一种方式。假定有一个无穷链A1,A2,A3,…,第n个人A n与第n+1个人A n+1有联系,所有的人都能从保持这种合作关系中得到好处直到无穷远的未来。促进这种合作的基因将增强它们自身长期生存的能力。保持这种合作要求适当地处罚背离原则的人。但是表面的利他主义行为也可能从完全自私的倾向中产生。同样正确的是,虽然在表面的利他主义行为出现之前,先要付出巨大代价和冒很大危险,但是,一个集团的所有成员都清楚,他们每一个人都必须为他们的互助福利而行动,如布利斯(Bliss)和纳莱布夫(Nalebu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