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讲授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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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权利?

•康德认为:“问一个法学

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

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

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

同样使他感到为难。他们

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

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

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

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

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企昂助少´庭微(Immanuel Kant, 1724年4月

22日—804年2月12日)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

•从广义上讲,权利有法律权利、宗教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之分,狭义的权利只指法律权利。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学者们的解释:

•“由于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地占有某种东西或正当地做某种事情。”(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米尔恩:“权利概念的要旨是‘资格’,说你对某事享有权利,就是说你被赋予某种资格。”(人权哲学)

•资格,是身份意义上的,因而权利可资格来定义,权力也可以通过资格来定义。资格说是一种逻辑上的同语反复。

•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霍布斯:“权利是自由的范式。”洛克认为有某种权利即表明“人享有使用某物的自由。”此说将权利与自由等同似为不妥,自由是权利之一种:自由权。权利不但包括个体行为的自由,而且包括个人对他人作为的要求。(周永坤)

•自由是指一种状态,一种不受拘束的状态,有自然意义的,有社会意义的。权利指向他人,而自由既可指向人,也可指向自然。权利含有正当性,自由仅是一种事实。

•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康德、哈特等许多学者持此说。这是注重从心理学上界定权利,自有其合理之处。

•人们看到有些权利与意志自由并非不可脱离,例如,某些权利的取得及行使(例如监护权)并非基于自由意志。另外,权力更是一种强意志的表达。责任更是以意志为条件,义务同时与意志联系在一起。可以这样讲法律行为都与意志紧密联系在一起。

意志权利

•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许多具有规范法学倾向的学者持此说。例如,耶林认为权利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的定义也属此类。

•反对者认为“利益”过于宽泛,有些权利并非利益,利益只是权利之一部分。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并非意味着其权利,如保护动物,并不意味着动物的权利。

•如果权利意味着利益,那么是否为权利就一定要考查其利益,对于非利益的主张,如安葬的“权利”如何理解其利益?监护也是无利益的。

•权利可以是利益实现的手段,但本身并不是利益,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利益,但并不必然带来利益。权利主体也可以通过权利来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不只是自己的利益。 当权利主体主张“权利”时,权利主体关心的也只是他人不要干涉,而不是自己利益的实现。

利益权利

我的观点

•权利不是指其行为本身的状态(自由),也不是指其行为的结果(利益)、也不是指其行为的主体条件(资格、意志),而是指其行为的性质。当我们说这是我的权利时,其意思是对方不得干涉,语气往往有理直气壮,这种理直气壮依据的是正当性。因此,权利是一个人行为或不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其目的在于对抗他人的干涉,其内容就是其行为免于他人干涉或侵犯的自由选择的机会。

二、权利的特征

1、排他性(对抗性)•从目的或作用上看,对他

人请求的一种对抗;可以

对抗他人(权利的意义也

正是因为受到干涉才产生

,原初权利概念的产生,

权利观念是在对抗中产生

的).因此,催生权利意识

的产生是因为受到了权利

人自认为不正当行为的干

涉。

3、自由性

•权利从外在表现看,是主

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自由);

这是一种状态,而这种状

态的自由条件是自由意志

和所谓的资格。而外在条

件是他人或社会的承认(

正当性)。

三、什么是权力?

•什么是权力?权力定义很

多,大致可分为两类,法

学的和非法学的。社会学

和政治学的权力定义可分

为三类。影响、支配和操

纵他人的人能力与力量。

•结构功能主义观点。“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

•结构功能主义观点。“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

•韦伯:权力是“一些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中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卷)

四、权力的特征

2、法律意义上的权力的特征•在规范意义上讲,我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是制度安排的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

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一种能力。这一概念将权

力限于制度范围内,将非制度性权力(道德

权力、世俗权力以及暴力)被排除在外。•权力在狭义上,也是最经常的意义上,是指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除了具有上述一般权力

的特征之外,在法治意义上还具有:•(1)正当性:整体权力来源的民主性、具体权力来源的法定性,目的上的公共利益性。

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其权力的最终来

源往往是公民选举。法定是防止权力的扩张

,权力分立是防止扩张。公共性,公共性权

力的设定与公益为目标,而与私利无关的特

点。馒头办。

•(2)应当性:不可放弃、因此,权力意味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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