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代收公告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按属地原则进行。
青岛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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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 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向工会拨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 列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每月十五日前向工 会拨交经费。按规定拨交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全部职工工资 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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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概况
2005年起,烟台、淄博等地市开始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 费。
2012 年 11 月 16 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工会经 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 字〔2012〕172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 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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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尚未提交报表”中点击“工会经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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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提交选中数据”按钮,提交到地成功会返回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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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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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 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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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提标准
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 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 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 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 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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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X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1X]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致费源单位的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2*]34号)规定,从202*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行政辖区内及西城区部分街道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
贵单位为试点工作辖区范围内单位,请贵单位自202*年10月1日后,按季度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申报相关事宜。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建立和正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既建立工会组织和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当季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职能。
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义务和额度不变,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上交工会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代收,税务代收管理系统按上解和基层占比自动实现即得即返,代收工会经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余下的70%部分将通过税务代收管理系统即刻自动返还拨至缴纳经费的基层单位工会帐户。
2021年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
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第七条账户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
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
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
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第四条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比例: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鄂工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鄂工发〔2008〕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1号),明确了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国税部门代收。
为切实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的通知》(鄂工发〔2007〕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地税部门单管户工会经费的税务代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单独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以上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国税代收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地税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会等相关部门做好单管户的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督促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代收工作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在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便利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
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范文
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范文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范文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范文1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从xxx3年7月1日起实施《xx市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从xxx3年7月1日起,xx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和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代收范围,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
从xxx3年8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始受理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市直单位咨询热线:xxxxxxxxxxxx;江城区咨询热线:xxxxxxxxxx;阳春市咨询热线:xxxxxxxxxx;阳东县咨询热线:xxxxxxxxxx1;阳西县咨询热线:xxxxxxxxxxx;海陵岛试验区咨询热线:xxxxxxxxxx;高新区咨询热线: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xx市总工会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x3年7月2日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范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从xxx6年1月1日起,委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负责代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代收范围。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最近,我所在公司收到了一则工会经费将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通知,其实在20xx年,全国工会财务系统实施“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时,就开始有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做法。
委托税务代收被认为是“一改三策”中最具成效的一项措施,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工会竞相颁布了税务代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经过试点以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这一政策,上海各大企业单位也开始听到了要执行此项政策的风声。
在各种媒体宣传中,税务代收成为了提高工会建会率、增加工会经费收缴量、增强工会市里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甚至被提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工会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依法提取工会经费以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当然是必须的,但对税务代收这一举措的合法性我却多少还存在些质疑。
一、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著名劳动法专家陆敬波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我一直非常关注这件事情,许多人向我咨询它的法律依据,也有人提到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应向工会拨缴经费,但没有规定工会经费需要以何种形式收缴,不可以以何种形式收缴。
我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陆敬波表示,在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税务代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应该是被认可的。
同样,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法律专家杨鹏飞也指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其一定的合法性。
他说:“《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工会财会知识答卷及答案
《工会财会知识》答卷试题答卷说明:答卷共设60个题目,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请选择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黑色笔将答题卡中的“○”涂成实心“●”。
答题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
答题卡交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产业委局公司工会。
一、单选题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工会拨缴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A、40%;B、2%;C、60%;D、3%。
2、2009年,()颁布的新版《工会会计制度》,成为国家非营利会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真正纳入了国家的会计体系,提升到国家级的专业会计制度。
A、财政部;B、中华全国总工会;C、国家税务总局;C、审计署。
3、修订后的《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资产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A、国有资产;B、会有资产;C、事业资产;D、社会团体资产。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A、2012年1月1日;B、2013年1月1日;C、2013年4月1日;D、2013年6月1日。
5、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前向工会拨缴经费。
A、每月月底前;B、每季度初;C、每月十五日前;D、每月二十日前。
6、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库“工会经费汇缴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和划转业务,()该账户清零。
A、月初;B、季初;C、年初;D、每天。
7、市级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拨付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经费。
A、1-5%;B、3-5%;C、5-8%;D、5-10%。
8、市级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拨付人民银行核算工作费。
A、1‰;B、2‰;C、3‰;D、4‰。
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
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工发〔20__〕66号文件━━━━━━━━━★━━━━━━━━━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__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
关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问题解答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的精神,在克拉玛依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32号)的文件,从2009年10月起,在我区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解答:※为什么要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设立的六个月内依法组建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予以回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的设置,省地税局要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预算科目的设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代收,其预算级次为市级。
三、代收工作经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3-5%提取,支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四、核算工作费由市级工会按照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总额的2‰提取,支付人民银行,主要用于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山东省总工会
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 - 山东省总工会滨州市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一)全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和省属驻滨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满一年,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比例(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自滨政办发[2010]5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二年内,各级地税部门暂按企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40%部分代收。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由全国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中国金融工会所属单位、邮政、移动、联通、电信等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后,由地税部门按10%比例代收其工会经费;黄河河务系统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后,由地税部门按5%比例代收其工会经费。
第四条工资总额的确定(一)工资总额的确认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及其印发的《劳动统计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精)
总工发[2009] 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工发[1978]101号)
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铁路总工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会会费收交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二、学徒工会员,一律按每人每月人民币五分交纳会费。
三、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四、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
五、关于按新办法收交会费的时间,不作划一的规定。
凡工会组织健全、条件具备的,均可在“中国工会章程”正式通过后,即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后的第一个收交工会会费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凡工会组织不够健全的,应尽快地进行整顿,健全组织,做好准备,尽快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但除新建工会组织以外,最迟均应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份,改按新办法收交会费。
六、收交的会费,暂时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1978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1978年11月1 3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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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总工会工会经费代收公告
【标 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2-26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收,从2013年4月1日起向地税部门缴纳。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