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工商[2001]1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10.08
【实施日期】2001.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4日)废止
湖南省“重合同、守信用”评定管理办法
(湘工商[2001]174号2001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合同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示范作用及社会信誉,规范“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活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诚实守信程度,推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合同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审查的办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含内资、外商投资、合营、联营、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称企业)。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定。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遵守合同的信用程度及合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定。对符合“重合同、守信用”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并予公告。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领导带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
(二)有专、兼管机构或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