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剂生产工艺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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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一般要求

一、概述

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针对已获准上市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环节上的变化,包括变更药品生产设备,变更药品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等。企业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并按照规定申报。

由于中药注射剂的潜在风险性较高,应充分重视其生产工艺、制剂处方等的变更对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性的影响。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制剂处方等的变更,应建立在充分研究、全面评估的基础之上。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产生的影响,对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变更划分为两类。类别划分是根据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关要求而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审查人员有效地开展生产工艺变更申请的审查。

I类变更,是指对药品的物质基础及其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一般可通过对变更前后药品物质基础及质量的比较分析,来判断变更前后的一致性。以上研究包括:对工艺变更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药质量量的比较研究、制剂安全性的比较研究、对药品稳定性的比较研究,等等。

II类变更,一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简单改变,其变化程度可能较小,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没有重大影响。第二种情况为重大改变,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有较大影响。由于中药成分的特殊性,此类变更仅通过对药品物质

基础及质量等研究难以充分证明对变更对药品的影响,需要通过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等全面研究考察变更对药品的影响。II类变更的临床试验可参照《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进行,简单改变的参照仿制注射剂的要求进行研究,重大改变的参照新药注射剂要求进行研究。

本要求仅从技术角度对中药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制剂处方等变更应进行的相关研究工作进行了阐述。由于中药注射剂变更的复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根据品种的特点开展研究工作。对于其他情况,可按照本要求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

本要求中提及的各项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参见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如果企业通过其他科学、合理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果亦能支持工艺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也可以接受。

二、基本原则

(一)“必要、科学、合理”原则

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变更应体现其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已上市中药注射剂的工艺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对其进行变更应以科学、合理的研究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变更的提出与研究应基于对拟变更药品的充分了解,并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为基础。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工艺变更研究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对其药品的研发和生产等应有较全面的认识,对变更的必要性以及变更带来的影响应当清楚,应对变更前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变更对药品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二)“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原则

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的变更应保证其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性。药品发生变更后,企业

需要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有时,变更对药品的影响仅通过简单的理化分析研究尚无法准确判定,需通过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等研究,综合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影响。研究工作可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变更的类别、药物的性质及变更对药品影响的程度等综合考虑确定。

三、生产设备变更

中药注射剂生产设备的变更主要指直接接触药品的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包括:用于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干燥、配制、溶解、混合、滤过、除热原、灌装、灭菌、冻干等工序的中药注射剂生产设备的变更。设备的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环节设备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设备的变更。同时涉及多种设备的,应分别进行相应的研究,并按最严格的变更类别要求。总体上,变更生产设备不应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

(一)总体考虑

生产设备发生变更后,需要全面分析设备变更对药物物质基础、质量及稳定性等方面的变化,以及此种变化对药物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影响。由于中药成分的复杂性,某些设备的改变可能使药物的物质基础产生较大的改变,并可能对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产生难以预料的影响,应进行充分研究,如应进行设备的比较(规模、设备原理等)、物质基础及质量的比较,必要时,还需进行药理毒理、临床方面的比较。

(二)I 类变更

1.具体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为对药品物质基础及其质量基本不产生影响的设备变更。如变更前后设备原理相同,仅生产规模的变化(不包括无菌灌装或灭菌设备),如不同容量提取罐的改变;将运送物料的非自动或非机械性设备变更为自动或机械性设备;制剂包装设备的变更,等。

2.研究验证工作

2.1 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具体变更情况,详述变更后完整的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情况。

2.2 对变更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验证研究,包括对无菌生产、灭菌工艺的验证研究。提供变更所涉及的生产工艺的详细研究资料,提供变更前后设备的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型号、设备原理、说明书等方面资料。

2.3 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比较研究,如提供变更前后物质基础是否发生变化的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考察变更前后制剂质控指标的差异。重点对成分、无菌、细菌内毒素/热原等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研究。

2.4 必要时,对质量标准进行研究和必要的修订,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包括质量比较研究及相关图谱等。

2.5 对变更后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2.6 稳定性研究资料,并与变更前药品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2.7 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过敏、溶血、局部/血管刺激、异常毒性)。

(三)Ⅱ类变更

1.具体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分为两种情况:简单改变,如无菌灌装或灭菌设备的改变,等。重大改变,如水蒸气蒸馏设备改为超临界提取设备;多功能提取罐、循环逆流提取灌、微波提取罐之间的改变,等。

2.研究验证工作

此类变更一般需进行全面的研究和验证工作,包括通过药学、生物学等系列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药品的质量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研究工作除上述I 类变更的2.1 -2.6 外,尚需进行以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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