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
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主送: 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装---------------------订---------------------线---------------------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车辆部:供电部:信息化部: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4•【文号】铁运[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1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运(2006)39号)各铁路局: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相应专业生产设备;(二)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三)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从事硬件加工和通信信号器材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信号设备测试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设备测试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243条测试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测试,掌握和分析设备运用状态,指导维护工作,预防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用。
第244条铁道部、铁路局(公司)、电务段的电务试验室,承担相应的测试、试验和管理任务。
第245条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和周期由铁路局(公司)参照本规则附件7制定。
第246条测试分为I级测试、Ⅱ级测试和动态检测。
I、Ⅱ级测试及动态检测项目及周期按铁路局(公司)制定的“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表”执行。
第247条 I级测试由信号工区负责;Ⅱ级测试由电务试验车间负责;动态检测由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负责。
第248条由微机监测设备完成的测试项目,不再进行人工测试。
未纳入微机监测的或微机监测设备故障时,进行人工测试。
第249条基建、更改、大修、中修验交时及设备检修时应按规定项目进行人工测试,有关测试记录纳入验收资料。
第250条铁道部、铁路局(公司)应配备电务检测车,检测车构造速度应适应动态测试要求。
电务检测车自动检测系统应符合部颁技术条件。
第251条电务试验室(车间)应配备满足测试工作需要的仪器仪表及交通工具。
仪器仪表应符合规定精度,按规定定期送检,保证量值准确。
第252条电务试验车间应根据“信号设备测试项目及周期期表”(附件7)的规定以及重点工作,编制年(月)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253条测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测试数据应真实准确,数据分析要认真细致。
测试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254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职责:1.负责全路电务设备测试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铁路局(公司)电务试验室工作;2.提出年度全路电务设备测试重点工作项目和要求,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全路电务设备动态检测管理工作,运用电务检测车定期检查主要干线电务设备运用质量;4.组织制定和改进电务设备测试项目及测试方法;6.参加新技术、新设备以及部科研项目的试验、测试及协调配合工作;7.参与信号设备疑难故障的调查处理,研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发文字号】[82]铁电务字76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5.08【实施日期】1982.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通信信号大修管理办法(1982年5月8日(82)铁电务字766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不断提高和改善通信、信号设备的质量,确保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通信、信号设备必须进行周期性的大修;大修时,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和技术发展的水平,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第2条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级管理,在部、局统一计划下,在业务上铁道部由电务局归口,铁路局由电务处归口,为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加强大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在大修前必须根据设备技术鉴定情况,编制及报批计划任务书,确定大修规模、技术条件、投资估算、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期限等。
第4条在大修设计中,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采用铁路现行的标准设计和部颁各项规定。
未经批准的标准设计和显示方式,不准采用。
第5条在大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工作方法,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尽量缩短工期,充分利旧,节约投资,严格按图施工,推广施工机械化、半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以提高大修质量和效率。
第6条在大修时,设计、施工、接管及其他单位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在保证安全和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尽量避免施工妨碍,减少中断设备使用的时间,共同完成任务。
第7条大修竣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凡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不准开通使用。
第二章通信、信号大修周期、条件和范围第8条通信、信号大修周期及技术条件一、电线路凡电杆腐朽超限及强度不合标准,或电气性能不能达到标准,影响通信质量时,应进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别为:素材电杆8~10年;油材电杆15~20年;钢筋混凝土电杆30~40年。
凡由于锈蚀,使机械强度减少25%以上或衰耗增加超过规定,应进行大修。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和护轨。
铁路道岔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结构类型、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行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
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交叉渡线)、对称道岔、组合道岔和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 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16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 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20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铁路调度通信
8.1一般规定8.1.1铁路调度通信系统是为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所的调度员与其所管辖区内有关运输生产人员之间业务联系使用的专用电话通信系统。
8.1.2铁路调度通信系统由干线调度通信系统与区段调度通信系统组成。
主要设备有:调度所调度交换机、车站调度交换机、调度台、值班台、语音记录仪、网管设备。
附属设备包含光纤配线架(ODF)、数字配线架(DDF)、音频配线架等。
实现干线调度通信、区段调度通信、站场通信、站间通信、区间通信等与运输指挥相关的通信业务。
8.2电路管理8.2.1调度电路规定如下:(1)干线调度电路(以下简称干调电路):铁路总公司调度所调度交换机至铁路局汇接调度交换机之间的数字电路。
(2)局间调度电路:相邻局调度所调度交换机之间以及相邻局车站调度交换机之间的数字电路。
(3)区段调度电路:①数字区段调度电路:调度所调度交换机之间、调度所调度交换机至车站调度交换机之间以及车站调度交换机之间的数字电路;②音频区段调度电路:调度交换机至音频调度分机间的电路。
8.2.2铁路总公司调度机械室是干线调度通信系统的牵头单位,负责指挥协调各相关维护单位进行设备维修与障碍处理,其主要职责是:(1)指挥处理干线调度通信系统障碍和全程电路障碍,跟踪障碍处理过程直至障碍处理结束;(2)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对全程全网全过程负责;(3)负责组织干线调度电路质量的检查以及主备路由试验;(4)指导和督促各铁路局调度机械室做好干线调度通信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5)根据干线调度通信系统运用情况,提出网络优化建议和重点整修建议。
8.2.3铁路局调度机械室是局内调度通信的牵头单位,负责指挥协调局管内各相关维护单位进行设备维修与障碍处理,其主要职责是:(1)指挥处理局内调度通信系统障碍和全程电路障碍,跟踪障碍处理过程直至障碍处理结束;(2)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对全程全网全过程负责;(3)负责组织区段调度电路质量的日常检查、测试以及数字环主备用电路切换试验;(4)指导和督促局管内相关机械室(工区)做好沿线车站调度通信设备的维修工作;(5)根据调度通信系统运用情况,提出网络优化建议和重点整修建议。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8•【文号】铁运函〔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2002〕82号各铁路局,铁通公司: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铁路行车作业通信系统应具有通信记录功能,为加强对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关于发布〈通信记录仪使用、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函〔1996〕61号),同时废止。
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以下简称通信记录装置)是行车指挥系统的重要安全监控设施,也是调度通信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记录装置应对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利用调度电话(无线列调)指挥列车安全正点运行及调车作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达到提高运输效率,加强行车安全,规范现场作业的目的,并为行车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第三条列车调度电话、车站行车闭塞电话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车站电台、调度台、机车台)等有关行车作业的电话,均应安装通信记录装置。
第四条安装在行车调度通信系统中的通信记录装置,必须符合《铁路运输数字通讯记录仪技术条件》(部运输局,运基通信〔1999〕273号)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电台语音记录装置技术条件》(部科教司,科教装〔2000〕30号),并经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在通信过程中,通信记录装置为不间断工作方式,开机后任何人不准随意关机。
第六条通信记录装置的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不得随意移设、拆装或停用。
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铁路信号信息设备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332条铁路电务信息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与数据传输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控制和管理系统,是铁路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恃点。
第333条铁路电务信息设备主要包括TDCS、CTC、CTCS、CSMIS(电务管理信息系统〉、信号微机监测系统等。
第334条直接涉及行车安全的TDCS、CTC等系统,必须自成体系,单独成网,独立运行,严禁与其他系统直接联网。
第335条电务维护单位应与设备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维修协议,明确维修责任和分工。
第336条以下四种情况须报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审批。
1.铁路局(公司)中心主要设备型号、局对部、相邻局间通道变更。
标准用户范围。
TDCS扩大2.3.超出TDCS标准范围扩展功能。
4.其他系统使用TDCS信息。
第337条TDCS、CTC应实行系统冗余,局部故障不得影响整个系统。
第338条信息设备实行大修和维修两级修程。
第339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信息设备维护需要的、具有高、中、初级技术职称的维护人员,负责软、硬件维护和值班工作。
第340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应的计算机、网络、通信和信号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系统应用软件和服务器、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341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实时掌握系统,小时值班制度24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实行运行情况,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第342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电务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配备满足检修需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
第343条铁道部电务试验室、铁路局(公司)检测所、电务段电子设备车间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1.设备安装及使用说明书、设备技术标准;2.硬件及软件技术手册、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3.设备原理图、设备布置图、系统结构图及网络构成图;4.电气集中结合电路图、分机采集信息配线表和通道网络图;5.系统软件流程图及各软件模块流程图,软件清单;6.系统维护工具软件(包括修改数据的方法说明);7.管内各站、区间信号平面图;原始记录资料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修改为:“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生产企业制造的铁路机车车辆经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运输企业等铁路机车车辆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依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与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TG/TX210-2015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
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
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信息。
(二)通信中心负责受理版本测试和版本备案申请,组织版本审查和版本测试工作,指导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实施版本更新,管理全路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根据通信网设备运用管理需要,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三)铁路局电务处负责管内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按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信息,组织完成管内设备版本更新和功能验证工作,管理管内通信网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铁总运(2015)362号.doc
TG/GD124-2015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
为保证高速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运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接触网运行维修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贯彻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三条接触网运行维修应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方针,按照“定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维修方式,依靠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运行、检测、维修”分开和集中修组织模式,确保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本规则技术标准作为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和质量验收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工频、单相、交流25kV,列车运行速度200km/h及以上和200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的铁路接触网设备的运行维修。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接触网运行维修是通过对设备定期检测、分析诊断、质量评价和鉴定,并依据结果实施修理,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状态的循环管理过程。
主要包括运行、检测、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供电段应设置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管理机构,配齐相关机具和材料,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实行维修成本预算管理,制定设备抢修预案及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接触网运行管理水平。
第八条接触网设备应充分利用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等手段,定期进行检测,开展即时、定期分析诊断,按照标准值、警示值、限界值界定设备状态,划分缺陷等级(两级缺陷),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
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包括: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和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等。
第九条维修是指在接触网系统实际运行状态出现不允许的偏差或发生故障时,对接触网系统进行必要修复,恢复正常功能,以及通过精确检测、调整修理,恢复设备标准状态的过程。
铁路通信管理制度
铁路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通信管理工作,提高通信设备的利用效率,保障铁路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铁路通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部门的通信管理工作,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维护、管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铁路通信管理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通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铁路通信管理应当遵守服务质量标准,保证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通信效率。
第六条铁路通信管理应当确保通信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通信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铁路通信管理应当保证通信设备的合理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铁路通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备的监测和维护制度,确保通信设备的长久运行。
第二章通信设备的安装第九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按照计划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安装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确保日后维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方案,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安装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安装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通信设备的维护第十七条铁路通信设备的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括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和保养维护等。
第十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铁路通信设备的定期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铁路通信设备的保养维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寿命。
第二十一条铁路通信设备的维护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确保日后维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5.08•【文号】[82]铁电务字766号•【施行日期】198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1982年5月8日(82)铁电务字766号)一、总则第1条铁路通信信号大修承发包合同制是铁路通信信号大修(包括技术改造,下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方式。
凡经批准的较大的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如通信干线电缆、电线路、分枢纽以上通信站、自动闭塞、调度集中、机械化驼峰和大站电气集中等,大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根据部和局的计划安排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按件名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固定经济联系,明确责任,互相促进,共同保证完成各项大修任务,实现予期的经济效果。
第2条凡由通信信号公司和工程局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大修工程,其大修单位均为接管使用的铁路局;铁路局自行安排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大修单位为铁路局电务处(或基建处)或电务处指定的接管使用单位,但有关业务均由铁路局电务处归口。
第3条一个大修项目,一般均实行总包负责制,即大修单位将全部大修设计任务交由一个勘测设计单位总包;将全部大修工程交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总包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大修单位负责。
如经协商同意,也可由大修单位直接将部分设计、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其他专业单位。
二、签订合同第4条凡需跨年进行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均应分别签订总合同,并于第二年年度开始前,签订年度合同。
非跨年的大修工程,仅需签订年度合同。
第5条大修合同应按下列主要依据和内容签订:(一)设计合同,由大修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现场设备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内应明确规定设计原则、任务范围、技术条件、文件提供日期、设计质量要求,设计费用拨付及结算办法以及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有关条款;(二)施工合同,由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施工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据以安排施工准备工作;并于每年按照年度大修计划签订年度施工合同,编制施工预算及施工组织计划据以进行施工。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是铁路运输指挥的重要设施,其应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铁路运输的安全与效率。
为满足铁路通信设备养护维修需要,不断提高系统运用质量,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构成第二条大准450MHz无线调度通信系统由调度总机、机车设备(450MHz机车台、机车数据采集编码器、调度命令传送机车装置等)、车站设备(450MHz车站台、车站数据接收解码器、调度命令车站转接器等)、便携电台、区间设备(光纤直放站、射频漏泄同轴电缆等)、网管及监测设备。
第三章设备维护分工第三条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无线列调设备的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业务指挥工作。
第四条无线列尾区段主要负责机车设备入库检测工作、机车设备、车站设备、区间设备等设备故障修、集中检修、重点整修、春检秋鉴工作。
第五条通信光电缆区段、准池工队负责所辖区段车站设备、区间设备、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六条建立完整、准确的技术资料及台账。
技术资料及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遇有变动及时修订,每年核查修订一次。
第七条无线列尾区段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资料、验收测试资料;2.无线列调系统图;3.无线列调场强覆盖示意图;4.设备台账(含设备型号、规格、软硬件版本、生产厂家、开通时间等);5.设备技术资料(设备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6.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7.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技术科根据《铁路通信维护规则》,结合设备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规定,每年组织区段、工区编制无线通信设备维修工作计划表。
第九条计表检修记录等(纸质或电子版)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日常检修、集中检修、重点整修项目与内容及周期、机械强度质量标准、工艺标准、主要电性能指标等应符合《铁路通信维护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品备件按照“集中管理、分级存放、统一调配的原则进行管理。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9日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与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word版本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建设〔2013〕l9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筹备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 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 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委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1)基本内涵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 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 , 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 管理制度标准化。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监理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
见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度统一标准,实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
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铁路信号设备大修管理办法
铁路信号设备大修管理办法第一节通则第209条为恢复、改善和提高信号设备质量,保证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应对铁路信号设备进行大修。
信号设备大修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系统的使用能力;二是提高设备的使用能力。
第210条信号设备大修时,应按照《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要求和提速、扩能、安全(原为运输生产需要)等需求,可进行技术改造。
第211条铁路信号设备大修应按周期性进行,不得超期使用。
第212条信号设备大修应以不断提高设备可靠性和安全性等技术指标为目标,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和冗余技术。
第213条信号设备大修工作由铁路局(公司)管理。
电务处应于每年年底向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报告年度大修计划及完成情况(电信统表8)。
第214条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是实施设备大修的主要依据。
铁路局(公司)在编制信号设备长远大修规划与年度大修计划时,应按运输需要、设备耗损规律和实际质量状况,全面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如与邻局发生关联,应相互协调,尽量同步进行大修。
第215条大修工程设计,应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特殊情况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216条大修工程质量评定办法由铁路局(公司)参照《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制定(原为有关规定)。
第217条大修工程竣工后,应认真按标准组织验交,不符合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节周期、条件和范围第218条信号系统设备大修周期规定:1.一般信号设备大修周期为15年。
2.计算机联锁、TDCS、CTC、CTCS、机车信号、微机监测、驼峰自动化等电子系统设备为10年。
3.车辆减速器属于驼峰自动化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大修周期应根据解编作业量大小确定,间隔制动位为5-8年;目的制动位为8-10年。
4.显示器、打印机、绘图仪等终端设备,是计算机联锁、TDCS、CTC、CTCS、机车信号、微机监测、驼峰自动化等电子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大修周期应满足系统使用整体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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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TX210-2015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
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
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
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信息。
(二)通信中心负责受理版本测试和版本备案申请,组织版本审查和版本测试工作,指导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实施版本更新,管理全路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根据通信网设备运用管理需要,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三)铁路局电务处负责管内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按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信息,组织完成管内设备版本更新和功能验证工作,管理管内通信网设备版本信息台账。
根据铁路
局管内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制定局管内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制度,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第三章版本变更申请
第九条因下述情况之一变更的在用通信设备软硬件版本,需通过版本测试验证后方可发布版本信息。
版本测试申请由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向通信中心提报。
(一)总公司修订技术标准,生产企业需改变设备软、硬件版本更新在用通信设备软、硬件版本的;
(二)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部件或新软件,改变原有设备软、硬件版本的;
(三)发现在用通信设备中存在安全隐患、技术缺陷,生产企业需采用新版本软件替代在用设备软件,或需对在用设备加载软件补丁消除隐患或缺陷的。
第十条因下述情况之一变更的在用通信设备软硬件版本,需通过版本备案审查后方可发布版本信息。
版本备案申请由生产企业提向通信中心提报。
(一)在铁路通信网中使用的传输、路由交换等通用电信网设备,生产企业改变软、硬件版本的。
(二)生产企业因内部管理需要,对铁路使用的通信设
备调整软件版本号、但未改变设备的功能、性能和业务的。
(三)生产企业改变设备硬件形态结构规格或软件操作系统,但不改变应用业务软件、不影响系统功能和接口兼容性能的。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提报的版本测试申请或版本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软硬件版本号、业务或功能、技术规格等具体变化情况;原版本存在的问题及新版本解决的效果,在用设备软硬件更新或升级方案,生产企业对于新版本相关功能、性能的自测报告或第三方检测报告;需进行测试验证的,还应提出测试地点和测试方案建议。
第四章版本变更审查和测试
第十二条根据生产企业提报的申请材料,通信中心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对需测试验证的版本变更申请,拟定版本测试工作方案,对版本变化情况、变更影响范围、主要测试验证内容等形成审查意见,提出测试地点、测试组人员组成建议;对需备案审查的版本变更申请,形成包括版本说明、变更原因、升级时对业务的影响、变更实施建议等内容的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版本测试工作方案经运输局电务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按照工作方案,通信中心组织相关生产企业、设备
维护单位、专业实验室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测试组,编制测试验证案例,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测试项目、方法、评价标准等应符合总公司、铁道行业或国家有关设备技术标准的规定,重点对新版本业务功能、与在用设备相互兼容、与其他厂家设备互联互通(需要时)、软件升级方法(包括升级的步骤、操作时长、业务影响、回退方式等)、网管功能等进行测试验证。
第十五条根据测试验证结果,通信中心组织编制测试验证报告。
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结论、升级时对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版本变更实施建议。
第十六条测试验证报告及备案初审意见报运输局电务部审定。
根据需要,运输局电务部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版本测试原则上在具备资质的专业实验室进行,专业实验室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由生产企业提供测试条件。
测试费用由各参测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涉及不同厂家互联互通的测试项目,优先采用接口标准或协议进行对标测试验证。
确需不同厂家设备间搭建实验环境进行互联互通测试验证的,由各相关生产企业配合完成。
第五章信息发布和版本更新
第十九条经测试验证或审查通过的通信设备版本变更信息,由运输局审定后统一公布,通信中心负责及时在运维系统中更新。
第二十条依据总公司公布的通信设备版本信息,铁路局应结合本单位设备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设备维护单位实施在用设备版本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公布的通信设备版本备案信息,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在版本更新实施前,可会同生产企业对版本更新实施方案进行验证。
第二十二条在用通信网设备的版本更新或升级时,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按通信设备施工进行管理,相关作业应符合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用设备版本更新时,设备维护单位应同时安排备用设备或板件的版本更新。
铁路专业实验室、设备管理单位应及时安排用于检测的设备和备件的版本更新。
第二十四条经版本更新的设备投入运行后,设备维护单位应会同生产企业加强运行状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总公司、铁路局两级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管理系统,设备维护单位应及时更新版本信息台账,通信中心负责汇总统计,并对全路主要通信网设备版本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纳入年度运用质量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专用通信设备,版本认证由产品认证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铁路GSM-R系统设备版本管理办法》(运基通信〔2011〕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