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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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溪路支行

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协议编号:2016年第号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4】月【】日在中国【成都市】共同签署。甲方:【成都】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尹晓东

地址:成都市彭州天彭镇回龙西路61号

邮编:

电话:

鉴于:

1.为加快清收处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协议第一条“委托清收标的”

“项下的债权资产的清收。

2.乙方是经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清收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的标的债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清收标的”)相关信息见下表:

二、委托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12个月,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6年4月日止。

三、代理权限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由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委托清收标的的清收代理人。

(二)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以甲方签发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四、代理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在代理过程中,具体清收方式和清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债权转让、债务减免、调解、和解、重整等)由甲方决定。乙方应依法依约依授权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承诺对因越权代理或其他违法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代理过程中,乙方须勤勉尽职,最大限度地快速高效代理清收,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和时效期间等利益;乙方至少每月向甲方书面反馈代理清收进展情况;在清收完毕或终止代理后5个工作日内,要整理清收案卷,移交甲方一份存档,并向甲方提交结案报告。

(三)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接受本协议代理事项中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任何第三方的委托,代理其参与调解、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四)现金清收的,回款须由偿债主体或司法机关直接全额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截留、挪用或从中先行扣除代理费;拟以资抵债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应配合办理抵债资产变更登记和交付手续。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并按《保密承诺》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代理费

(一)代理费的计提。代理费以相应的代理费计提基数乘上相应的代理费率得出的乘积计提。代理费的计提基数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计算,代理费率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计算。

(二)代理费的计提基数

1.现金清收的计提基数。代理费的计提基数为代理期限内委托清收标的实质回收的货币资金【以代理期限内(或抵债资产变现后)进入甲方指定账户的实质

回收资金为准】减去甲方在代理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法官调查取证费、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后的净回收额。

2.非现金清收的计提基数。如甲方同意回收非货币资金资产(以代理期限内登记至甲方名下或为甲方实际控制的实质回收抵债资产为准)且同意在该资产变现前支付代理费的,代理费的计提基数为抵债金额减去甲方在代理期限内实际支付的前述必要费用后的净回收额。

3.特殊情形下的计提基数说明。甲方在代理期限内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委托清收标的转让的,转让对应价款不计入代理费计提基数,乙方无条件同意债权受让方承继本协议项下相应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三)代理费率。代理费率为 %。

(四)代理费的支付。代理费支付期限为代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在代理期限内代理实质收回非现金资产且甲方要求在该资产变现后支付代理费的,代理费支付期限为该资产变现(变现时间及变现价格由甲方自行决定)入账后20个工作日内。

(五)代理期限内,甲方不预支乙方案件调查、取证及差旅费等费用。代理期限届满,若甲方未能实任何现金清收或实质收回非现金资产的,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费。

六、违约责任

(一)协议解除。在代理期限届满前,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职责和义务等行为,或者乙方擅自披露或泄露与甲方或代理事项相关的任何信息,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报酬,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责任。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职责和义务等,或擅自披露或泄露与甲方或代理案件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未尽专业职责导致委托清收标的的时效期间利益丧失,或代理行为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一)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者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三)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如果本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应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成都】分行与【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

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签字页

甲方:【成都】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保密承诺

致:分行

地址:

鉴于:

就【】项目(下称“项目”),承诺人(以下简称“我方”)将接触及其分支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邮储银行”)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邮储银行银行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保密信息

1.1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邮储银行向我方、我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邮储银行或该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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