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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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

贷款管理是一个诸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任何贷款管理链条上出现问题都会引发挪用风险,尤其是那些借款人使用较为频繁、出现问题几率多、易于导致贷款挪用的风险高发贷款品种。

当前信用环境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变,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突出贷款全流程管理,变过去的事后检查为现在的事前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贷款主要流程的管理为全部流程的管理。

指导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原则三:协议承诺原则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

●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

原则一:全流程管理原则

总则第五条要求贷款人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二章至第六章针对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风险管控要

原则二: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借款人的合法、合规地位

信用状况良好

有明确的贷款用途

有合法的收入(还款)来源

原则三:协议承诺

协议承诺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本准则,也是贷款人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依据

承诺申贷的真实有效

承诺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承诺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等不当行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作出周密约定,并以贷款人的协议承诺为依据实施处罚。

原则四:实贷实付原则

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在贷款人承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借款人不能随意使用贷款

贷款人要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个贷放款条件,审

核贷款资金用途

采取委托贷款人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原则六:贷后管理原则

密切监控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的变化,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

要求贷款人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

原则七:罚则约束原则

受理与调查:

☐本条主要从借款人方面设置了个人贷款应该遵守的基本前提条件,贷款人应确保在贷款发放前同时满足本条所列的各项要求。

☐第(一)款明确了个人贷款主体准入的基本标准;

☐第(二)款规定了个人贷款应有明确的用途,且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个人贷款申请的具体要素要与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相符,且符合一般常理;

☐第(四)款规定个人贷款要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无论是个人的工资

收入、其他收益、抵质押处置预期收入等,均应在申请个人贷款时明确,在此基础上,借款人还需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以积极配合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五)款用以衡量借款人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其对个人信用的判断应根据个人职业、年龄、婚姻状况、收入、人行征信记录、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本条明确个人贷款需要以书面形式申请

☐本条要求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对申请不同的个人贷款品种提交贷款人规定的具体申请资料。针对某一品种的个贷产品需要提供何种申请材料,应体现在贷款人具体的产品管理制度中,并及时清楚的告知借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本条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以便开展后续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工作。

☐本条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要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干扰,如实报告调查所掌握的客户情况。

第十四条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

☐本条对商业银行对个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但这只是基本的规范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延伸调查范围。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贷款调查必须全面深入,通过多方渠道了解和收集情况,取得足以证实借款人资信状况有关材料和证据,确保借款人资信情况及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地调查是指通过走访借款人的生活场所、工作场所或交易场所,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商品交易本身情况等。

☐间接调查是指通过电话查问、外部权威网络查询、信息咨询等其他渠道征询借款人资信的调查方式。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在个贷业务经营中,当前部分银行将贷前调查等核心操作外包给开发商、经销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放松了银行自身的调查核查环节,给不法

客户或不法中介造成钻空子的机会,从而造成¡°假按揭¡±业务的发生。

☐本条明确商业银行可以审慎引入第三方办理非关键环节的特定事项,例

如收集借款人贷款资料、借款人信息录入等,但应制定相关办法明确第三方

的资质准入条件,防范操作风险。

☐考虑到部分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员工素质、业务能力、诚信水平等方

面都尚待完善,若贷款核心操作环节外包第三方,将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一

定的风险隐患,因此本条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

方完成。

☐今后在业务外包方面,银行可将诸如收集整理资料等相关劳务性操作适

当进行外包,但不能简单地从追求降低成本出发,随意将授信调查、面谈面

签等涉险的技术环节进行外包。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

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本条要求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通过对借款人的面谈,可以有效

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对了解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意

愿有更为直接和深入的了解,有助于贷款人收集全面、准确和完整的借款人

信息。

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前提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借款人身份真实

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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