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集下载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7]第129号1997年10月22日)房地产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近年来在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进入了相对平稳发展的轨道。

国家和省对房地产业的立法也很重视,近年陆续颁布了一批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促进了房地产业的依法管理和健康发展。

但由于房地产业是近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涉及到投资、流通、消费多个领域,各级对房地产业的管理仍有不规范的地方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各市建委(或规划国土局,下同)、房地产管理局(或住宅局,下同)都担负着政府赋予的管理房地产业职能,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政府对房地产业的管理形成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共同努力,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业管理好。

二、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颁布的房地产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要广泛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做到依法办事。

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别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能力。

有效地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减少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已明确分工的按当地政府分工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2]908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2]908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穗建质[2012]90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经相关单位推荐和我委审核,建立了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现将库内专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当聘请我委公布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专家库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杨光华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高136****8183周湘渝广东省建工设计院院长/高工136****3981史海欧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总工/教高136****6058莫海鸿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教授136****2487曹洪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教授136****8603唐孟雄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高139****8376倪光乐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工136****3302陈晓文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高135****2986刘叔灼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副所长/副教授138****8670林本海广州大学地下工程学院教授级高工139****3624潘泓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教授135****8067李思平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主任/教高136****7925赖琼华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高工138****5410朱远辉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高工133****9595韩建强广州市设计院副总工/教高138****4879彭卫平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副总工/教高139****8982朱宗明广州省建科建筑设计院高工136****1615邵孟新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技术部经理/高工136****8268邱俊琛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深基础研究所副总工/高工133****3222雷玉剑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勘测所岩土室高工133****9601黎友添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二所所长/高工139****5599吴国翔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高工136****3909王勇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工136****6262吴伟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工136****1610赵晓彬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高工136****2410杨志明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工135****2202周洪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高工133****1177朱爱国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高工133****9598刘芳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副总工/高工138****2092张良辉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总工139****3231安关峰广州市市政集团总工/教高133****8238钟显奇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总工/教高139****2156张厚美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工139****8403赵同顺中国民主建国会广州市黄浦区委员会副主席/教高139****9528XXX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所长/高工138****5873陈伟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总工/教高139****1256金炯球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副总工/高工138****6354周龙翔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高工138****9350谭玮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总工/高工136****2577刘付钧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副总工/高工139****5522童华炜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137****4773郑建东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长/高工133****2776陈小丹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工139****8190薛炜中科院广州化学灌浆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研究员139****4292许建生中科院广州化学灌浆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3****3682叶勇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建安工程分公司副经理/高工136****4980周治国广州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高级工程师139****5380陈忠章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副总工/高工136****2375陈守辉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教授级高工136****1368司海峰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3****1708段木子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总工/高工133****7529陈慕贞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副总工/高工136****2556何汉林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高工138****1805彭勇波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高工135****7021李均尧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2479关而道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5****6432曾树佳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3****5033吴瑞卿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9****2762高俊岳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5****2285吴祥威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3620叶世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6****2321陆建忠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5****9805余锐群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8925余桂生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5****9213周岳峰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9****5836张少全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5291李中庆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7908袁燕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工136****4048黄树其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6****0884柯德辉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高工139****7957林舒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高工136****8040丁昌银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9****6780陈卫文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5****6228张文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6****9662邹鸿洲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6****3753XXX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8****0021谭敬乾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6****3504林谷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9****5305余健生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7****6421钟伟文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9****7950卢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9****1568吴全科广州金中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高工130****8573、153****2729陈进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高工159****6128卓寒清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高工139****5299李泽谦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7****1199张剑波广东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8****3538曹泽建从化市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9****8120陆秉为花都第四建筑公司高工135****0501彭家裕花都第一建筑公司高工136****1662刘展明花都第一建筑公司高工136****5428朱志东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3****7287田敬学广州隧道开发公司高工139****6818XXX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工135****2276李建友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工138****8048李国雄广州市鲁班建筑有限公司高工139****6409游光明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限公司高工138****8460陈臻颖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5****3299雷智勇广东梁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7****9601张士翔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136****4807徐其功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136****6749曾广珞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高工137****9628张俊平广州广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教授138****1313米晋生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高工131****0898吴才伍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8****1921覃兵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8****2814吴厚信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高工139****8721索红彦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3****7402/83843197胡继生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38****5188/83843176黄建成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8****8126/83872492周思颖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高工139****5826/83854656刘热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高工136****3090/87254184刘少跃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高工139****8303/81591595王文灵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9****1783/37608715白晓瑾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高工136****5429/83830127黄彦虎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高工135****1215/83832675刘金刚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6****7363/62790319王健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3****0818/62790308古力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5****6497/62790300吴少平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公司高工136****9435/83480760-886陈斌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高工139****0798/82381168黎丁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高工133****1189/83199101杨轶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9****9111/83832270刘付亚福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8****9936/83804619陈锴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6****0468/89562006王龙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1249/83330807胡正新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工136****6276/85279160白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5****2499/38119849李重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工130****3707/38119685程群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工137****0731/34105562周宇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高工133****9620/83832304吴丙同广东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1****3888/83264528-80杨汉伦广州市设计院高工139****8619/87513193马瑞鸣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高工138****2275/83554847艾启雄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高工136****3096/28861216温倩梅广东省建工集团设计院高工135****1944林世友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高工138****5609莫赐国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高工135****7656范晋波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高工138****5588江涌波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38****0020陈春光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38****8714——结束——。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1. 背景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指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在广州市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进行备案、证书颁发和监管的管理制度。

2. 要求2.1 操作规程2.1.1 范围《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

2.1.2 申请备案资格申请备案的机构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已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营业务必须是房地产中介服务。

同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申请人具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经验或资格证书;•申请人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均已持有房地产中介执业证书;•申请人的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1.3 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机构章程;•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房地产中介执业证书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或个人实收注册资本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或提交上述材料,对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吊销《备案证书》。

2.1.4 监管与考核备案机构在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其职责,积极主动地配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构的工作。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管机构应当对备案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管和考核。

备案机构如考核不合格,将被暂停备案,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其《备案证书》。

3. 结论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是广州市对房地产中介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制度。

备案机构应当全面符合有关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认真履行其职责,合法合规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客户的利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办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条件1. 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且注册资金达到规定要求(一般要求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穗建筑[2013]1665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13〕166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资质审批情况,经研究,定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29日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2.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4.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5.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检验管理、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6.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缴款凭证;3.企业验资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2010年至2012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6.2010年至2012年企业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7.企业章程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8.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

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一、职责(一)市建委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穗建质[2013]154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穗建质[2013]1543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穗建质〔2013〕15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规范我市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切实履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设计、报建审批等前期工作影响,合理安排项目招标工作,应在项目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再进入项目施工招投标程序,未征拆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施工。

三、建设项目应有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标准工期管理规定,项目招标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项目总工期,综合考虑当地气候、地质条件、拆迁影响及其他环境因素,制定合理的进度控制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压缩合理施工工期。

对由于拆迁导致工期延期的,不得提出不合理赶工要求,如确需赶工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补偿措施。

四、工程项目可能由多个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须载明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有关条款,明确多个单位同时施工时,建设单位应确定一个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将参照有关总承包管理费规定编列承担现场统一管理的施工单位的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粤建许函[2011]623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建许函〔2011〕623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建设行业企业办理资质变更等事项指南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证、补证、注销、打印增项资质等业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可参照办理。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资质变更等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质变更(一)审批权限。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的审批权限及注意事项(见表一)。

表一:(二)办理流程。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各类企业资质,其变更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各类企业资质变更流程表(略)(三)提交资料。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需提交以下的资料。

1.基本资料。

各类企业资质变更,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①在“三库一平台”在线申报资质变更,生成《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的变更,还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申请表。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_住建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_住建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建设工程施工规模和质量管理能力等条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不同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具有最高的规模和管理能力要求,三级资质要求相对较低。

2. 资质审批和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认定依据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规模、施工项目质量等情况。

3. 资质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后,需要遵守规定的管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4. 资质管理监督:相关部门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以上是我了解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公告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____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____月____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____月____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穗府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3.取消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4.取消房屋拆迁员证核发。

5.取消房屋拆迁资格验证。

6.取消核发建设职业资格证书。

7.取消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8.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9.取消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备案(确定评估机构年度代码)。

10.取消房屋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11.取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备案。

12.取消白蚁防治单位备案。

13.取消预售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销商品房委托书备案。

14.取消房屋修缮企业备案。

15.取消建筑业企业备案及变更。

16.取消工程监理企业备案及变更。

17.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8.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和承揽单项任务备案。

19.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0.取消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备案。

21.取消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备案。

22.取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二十八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经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候捷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

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建办市函〔2019〕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520号)有关精神,决定在我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2019年10月18日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2019年11月30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企业备案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企业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获取电子证书的路径有两种:按照业务事项申报平台——办事进度——查看办事结果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次所申报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或者按照企业信息库——持证情况——企业资质证书的路径,自行查阅或打印该企业全部资质(备案)的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承接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二维码查验。

三、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启用电子证书后,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分批次换发电子证书。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对尚未统一换发电子证书的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的,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为颁发电子证书。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穗发改城[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城〔2013〕1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精神,经研究,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依法取得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在广州市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及其相配套的教育、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纳入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备案范围(不包括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限制类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程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直接登录我委网站http:///,进入广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并注册后,在线填写《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将填写好的《广州市商品房屋建设项目计划备案申请表》网上提交后同时打印书面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与以下书面材料一起送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40窗口):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 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原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广东省建设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作指南

广东省建设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作指南(汕头市)一、适用范围(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丁级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甲级、乙级、丙级、劳务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资质)。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一级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二)许可权限许可权限划分详见表一,具体分为种类型:.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变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变更。

.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变更。

其中,类型、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办理,类型到市住建局对外窗口办理,办事流程和材料要求等按本指南实施。

表一: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权限表二、办事流程(一)网上提交申请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纸质申请表格。

同时,企业将网上申请信息提交。

(二)核验纸质材料企业将申请变更事项相关的所有纸质附件材料原件(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除外)和复印件送相应主管部门对外办事窗口核验。

主管部门核验后,应在相关纸质材料复印件中加盖核对章,并在企业纸质申请表格上加具意见。

具体有以下种情况:. 省属国有企业(广东省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办理涉及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及二级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一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等企业资质的变更事项,直接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中加盖核对章,并直接在企业提交的纸质申请表格上加具意见。

. 省属国有企业(广东省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工商注册地在广州的企业,办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及二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核验原件,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一级、二级及三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办理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的变更事项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外办事窗口核验原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关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