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工伤补偿
柬埔寨工伤补偿柬埔寨作为东南亚国家之一,其工伤补偿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加强。
根据《柬埔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同时也需要对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本文将对柬埔寨工伤补偿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根据柬埔寨劳动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因工作引起的疾病。
一旦员工发生工伤,雇主有责任立即提供紧急救助,并将员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此外,雇主还需要向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其次,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工伤补偿标准。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雇主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伤残补偿金,同时还需要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而对于因工作导致的死亡,雇主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给予家属作为死亡补偿金,并承担相关的丧葬费用和遗体处理费用。
最后,柬埔寨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主应当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雇主需要向保险公司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给予赔偿。
同时,员工也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总之,柬埔寨的工伤补偿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雇主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工作,同时也需要做好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补偿和赔偿工作。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让大家对柬埔寨的工伤补偿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柬埔寨建筑施工法
文档由MLMUPC柬埔寨,由亚洲开发银行3577和LMAP TA GTZ协助。
柬埔寨王国政府⊙用途制造Anukret86/BK/1997年12月19日ANUKRET施工许可证•根据柬埔寨王国的宪法;•根据帕达到Kret9月24日,1993年提名的第一个总理,第二个总理;•根据帕达到Kret11月1日,1993年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形成•根据Preah达到Kret NS/PRK/l094/83年10月24日,1994年重组为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成分。
•根据Preah达到Kret NS/PRK/l094/90年10月31日,1994年重组为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成分。
•根据帕达到Kram NS/02/94的7月20日,1994年,颁布法律部长会议的组织和运作,•根据Preah达到Kret CS/PRK/0897/147的07年8月,1997年重组为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组成,•根据Preah达到Kram没有04NS/94年8月10日,1994年在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根据建议的文化、艺术、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按照批准的部长理事会全体会议1997.12.19。
特此决定第一条:所有私人或公共的人,主体或法律赋予的有权利建造一栋建筑在自己的《土地受这Anukret保护等权利。
任何建筑许可证之前建设开始,应当被视为法律文件的建设。
允许应用程序的过程应当1中描述部分Anukret。
为了提供居所,特别是穷人,建设许可证应当不需要对小木屋住处依照这个Anukret第三条的规定确定。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健康以及储备必要的公共区域城市规划和农业发展建设的一般规定应当确定权利和义务发展城市和农业,以确定的职责和义务人口和公众对公共和私人机构建设。
施工许可证授予的合规条款决定本Anukret的第2节。
在缺乏土地利用规划和皇家政府审批批准的总体规划,应当执行本规定。
这些条款应补充符合当地情况的框架的实际施工规定的省市的土地使用计划。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国投资法1999年、日柬埔寨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8月41997年(本法于1994) 年两度修订则第一章总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第八条:促柬埔寨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专业资料.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以上清算包括:(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三)转移盈利;(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第十二条:柬埔寨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二)增加就业机会(三)提高出口(四)旅游工业(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七)发展各省及农村(八)环境保护(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专业资料.,但不包括自然资源、森林、油、金矿和宝9%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法的任务劳动法的任务是改善劳动关系,调动一切劳动力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和产量,使劳动者的生活得到改善。
第二条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和社会地位,国家一律实行保护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
劳动者要遵守劳动制度并执行各项劳动规章。
用工者要保证发给劳动者公平的工资,保证有各种安全劳动的条件并履行社会保险。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和监护下,为换取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而从事劳动的个人。
“用工者”是指按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为自己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三条成立和参加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劳动者和用工者有权成立和参加合法的群众和社会组织。
上述群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选举代表,自行管理,开展活动。
同时有权参加国内的劳动协会活劳动联盟。
上述组织成立规定、职能和活动章程将另作专门制定。
第四条禁止强迫性使用劳力禁止用工者强迫使用劳工强迫使用劳工,是指违背合同规定,指使劳动者去做其不愿做的工作的用工方式。
不属于强迫使用劳力的情况如下:依法使用劳力或依法征兵;某些紧急情况使用劳力,例如:战争、火灾、自然灾害、传染病等等;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政府官员的管理监护下,从事某项工作。
此类人员将不为某一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的利益进行工作;按自己所在地基层行政单位和自己为其成员的机关、协会的决定,进行某项工作。
该工作必须是为了国家共同利益,而且是具有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性质的工作。
在上述情况下使用劳力只有国家有此权力。
禁止任何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手段使用劳力为某个人或某集团工作。
第五条劳动法的使用范围本劳动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社会经济部门,即“劳动单位”内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和用工者。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国家管理、技术部门内工作的职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
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
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
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
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
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
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
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
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
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柬埔寨劳工法精修订
柬埔寨劳工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柬埔寨王国
柬埔寨王国民族宗教君主柬埔寨王国政府例号148 AN KR BK关于经济特区的建立与管理法令王国政府- 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 参阅于2004 年7 月15 日签署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第NS/RKM/0704/124 号王令- 参阅于1994 年7 月20 日签署颁布关于政府内阁的组织与运作法颁行的第02/NS/94 号王法- 参阅于1994 年8 月5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颁行的第03/NS/94 号王法及于2003 年3 月24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的第NS/RKM/0303/009 号王法- 参阅于1997 年2 月24 日签署关于税务法颁行的第NS/RKM/0297/03号王法及于2003 年3 月31 日签署关于税务法修改法案的第NS/RKM/0303/010 号王法- 参阅柬埔寨王国国家理事会于1989 年7 月26 日签署,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税的第57KR 号法令- 参阅于2005 年9 月27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改法实施的第111 ANKR-BK 号法令- 参阅于2005 年12 月29 日签署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与运作法的第147 ANKR-BK 号法令- 参阅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之申请书- 根据王国政府的需要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令的宗旨与实施1.1 宗旨该法令的宗旨是建立和管理经济特区,有利于增进投资环境,为产品生产能力、竞争取胜、促进出口、经济增长、人民就业机会,以削减贫穷。
同时还为经济特区的建立及管理投资各种活动的协调相关的法律程序作确定,并为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地区开发商和经济特区内的投资商的投资促进鼓励。
签于上述宗旨,王国政府将提高经济特区,以便实行对投资商的透明度及快捷操作的责任感的原则和条件,使投资者获得所需要的讯息及与王国政府历来下达的政治纲领的一致性。
1.2 法令的实行本法令是给与获得与柬埔寨经济特区委员会和经济特区行政单位批准投资登记注册并提供的各种奖励和投资保障的所有这些经济特区的区域开发商及投资商相关任务,王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机构的所有活动实行的。
柬埔寨明年起将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柬埔寨明年起将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退休金指的是一个人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从某一工作退下来。
公司或雇主必须给予的一次性较大额酬劳。
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职业有不同的指定年龄或年资,超过此年岁的职员,被视作想再继续工作也不合适,所以可以自行选择要不要继续工作,此时雇主必须给予一笔大额金钱作为劳工劳苦一生的奖励,并以此作为不工作后的养老生活费和医疗费来源。
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工的生活水平,将从2017年起开始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该制度将保障劳工在退休的时候,能有退休金来维持生活,不需要其子女供养。
自古以来,柬埔寨没有这样的劳工退休养老基金制度。
目前,只有公务员、武装力量和退伍军人等人士,到退休年龄后享有退休金,意味着他们的养老有法律和资金保障。
所以该制度的出台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热情。
在最近的8年里,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已经出资1400万美元用于向全国遭遇意外事故的工人提供帮助。
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注册的已有113万2330名工人的8672家公司、企业和工厂等单位。
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已经向其中遇到意外事故的工人13万多名工人,或者他们的家属提供了治疗费或补助金。
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在为国家建设而付出努力的劳工们提供了非常优厚的保障,他们也付出了很大的精力。
小编认为,只要劳工们的社会经济能力得到保障,劳工们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来回报国家,回报社会,柬埔寨的明天也会更加得繁荣昌盛。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以上清算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2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3转移利润;4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2、税收优惠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柬埔寨的鼓励措施主要有:1对纯赢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湖泊、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赢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法律另行规定;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赢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赢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赢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赢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赢利税;3分配投资赢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三、外国投资管理1、柬埔寨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2技术人员;3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4不分国籍和种族,专业技术工人以及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2、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出售;3、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用于投资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拥有;柬埔寨籍法人投资者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企业所占股份超过51%的法人;但投资者可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租期最长为99年,期满可申请延长;4、劳动力的使用投资者在柬埔寨可依照其劳动法和移民法的规定,自由选择雇用柬埔寨籍或外籍员工;外籍员工纳税后,允许通过银行将其在柬埔寨取得外汇汇往国外;主要法律法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1994年8月4日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1995年5月3日柬埔寨王国税法1997年1月8日柬埔寨王国税法修正法3003年2月6日柬埔寨王国土地法2001年7月20日柬埔寨王国劳工法1997年1月10日。
柬埔寨王国政府四角战略
柬埔寨王国政府四角战略2009年07月31日 15:10 来源:商务部网站第一章四角战略的内涵----增长、就业、平等、效率一、第三届王国政府的宗旨2003年7月27日柬埔寨的大选是柬埔寨人民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一次投票,国内与国际观察员均认为该大选是自由、公正、合法、具有透明度并可接受的大选;柬第三届国会产生后,政府将开始运作,本届政府将遵循人民的意愿,以维护和平、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坚持民主、尊重人权、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为神圣职责,给国家带来可持续发展,为人民创造一个安居乐业、和睦繁荣的生活环境,乃是本届政府执政的宗旨;鉴此,第三届政府将把柬埔寨社会建设成为具有和平稳定,拥有良好社会秩序,并充分享有民主与人权的社会,使人民在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均能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并在社会大家庭中充分享受着美好的生活;为此,王国政府将在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陛下及诺罗敦莫尼列王后陛下的英明领导和指引下,坚定奉行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政策,与全国各阶层人民,包括持有不同政见的国内外同胞,在民族、宗教、国王的座右铭下,努力团结一致,建设保卫国家,扞卫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平、民主和繁荣进步;由于第二届王国政府坚定地实施了三角战略方针,所以才会创造了国内外良好的有利环境和条件,使柬埔寨满怀希望和信心地沿着改革与发展的道路向前迈进;柬政府实施的双赢政策获得了成功,与此同时,我国亦经历了因全球变幻不定与不确定因素而引发的动荡、战争、内乱、不稳定和倒退的阶段,并通过加强合作和发展,使柬埔寨变成一个具有和平安宁、良好社会秩序、充分尊重民主和人权的国家;如果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相比较,经过较短时间的努力,我们无疑地让国际合作伙伴相信,柬埔寨确实有足够的能力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参与区域及国际事务;通过参与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的自信,通过加强商贸活动、引进投资和旅游增长使国家获利,并给我国人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最终实现减少贫穷,改善人民生活的效果;第三届王国政府的最高政策措施,着重体现在实施各项改革的举措,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目标及保持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的有效管理与行政保证,确保实现柬经济增长,解决劳动力就业,保障平等与社会公正的目的;为此,作为政府领导人,我提出四角战略来作为柬第三届王国政府的施政纲领,为实现柬埔寨人民减少贫困、发展、进步、繁荣、和睦与幸福的目标;二、四角战略的政治意义1、四角战略是第二届王国政府成功实施三角战略政策的延续,是目前柬政府正在实施千禧年发展目标MDGs、2001-2005社会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和推行的2003-2005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合,上述政策核心、战略构思、计划和改革措施等系经过地方机构、各部门、国际援助组织广泛讨论而制定的,其宗旨是改善和提高各行政部门的执政能力,增强管理水平,使国家经济基础设施现代化,以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为人民提供就业岗位,保障社会平等和增强公共领域工作效率,以及保护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使之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困作出贡献;2、四角战略组成的核心是制定新一届政府经济政策的基础,并充分反映第三届王国政府的施政纲领;3、第三届政府的施政纲领体现了两党在政府中合作的结晶,该纲领中重要经济政策的论点亦较全面系统地反映了四角战略的内涵,并系统性地勾画出该政策的相互衔接与相互协调性;因此,四角战略是柬第二届王国政府三角战略发展策略的延续,为实现柬埔寨自力更生的使命,三角战略已起到了稳健的作用;四角战略是在三角战略的基础上形成的,四角是平稳和稳固的代表,在此意义上实施四角战略将意味着给柬埔寨带来稳定和长久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四角战略就是第三届王国政府施政纲领的经济政策措施,它经过周密的准备,且广泛地考虑到各方面的相互衔接与相互协调性,更易于政府和合作伙伴的理解和实际操作,既是王国政府施政纲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柬王国政府和发展伙伴及相关机构所采用的管理手段;四角战略的宗旨即在各领域和层面,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深入改革,促进柬经济增长,解决民众就业,保障社会平等与公正,进一步体现第三届政府就是一个为人民创造就业、维护社会平等和提高工作效率的政府;三、四角战略的组织构架综上所述,四角战略是一个相互衔接与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其组成部分具有如下意义:1.四角战略的核心是优化管理,涉及四方改革,即:1、反腐败;2、推行法律与司法体系改革;3、落实公共行政改革,包括地方权力分配和地方权限;4、进行军队改革,尤其是落实裁军计划;2.实施全盘战略所包含的4个要素,即:1、维护和平,政治安定及良好的社会秩序;2、加强与私人领域、援助组织、社会民间团体的合作;3、优化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4、发挥柬埔寨在区域和全球的优势;3.四角战略将促进柬如下领域的经济增长,1、提高农业生产;2、发展私人经济和增加就业;3、恢复与重建基础设施;4、培训人才与发展人力资源;4.四角战略中的各角作用;第一角的作用是提高农业生产力,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提高生产力和农业多元化Diversfication;2、土地改革及扫雷工作;3、渔业及水产业改革;4、林业改革;第二角的作用是恢复和重建建设基础设施,反映在如下领域:1、恢复与重建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是铁路、水路和航空;2、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建设科学的水利系统;3、发展能源和输变电网的建设;4、发展电讯和邮电技术水平;第三角的作用表现在发展私人经济和增加就业,涉及以下方面:1、巩固私人经济的发展并积极吸引投资;2、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3、增加就业并保障员工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4、为公务员、职员与工人建立社会安全保障体系;四角战略最后一个角的作用是培训人才和发展人力资源,具体落实在以下方面:1、巩固提高教育质量;2、搞好卫生医疗服务;3、实现男女平等政策Genderpolicy;4、实施合理的人口政策;第二章优先落实的经济政策一、四角战略的核心和基础是良好的行政管理良好的行政管理是保证社会经济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良好的行政管理需要各方广泛地参与、加强信息交流、增加责任心和透明度、平等以及依法办事等;从这点出发,良好的行政管理应该保证做到以下两点:将腐败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决策时能充分听到和考虑到少数者及弱势群体的言论和意见;因此,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良好的行政管理是社会所不能或缺的;为了获得良好的行政管理,柬埔寨王国政府将致力于有效实施政府行动计划;这个行动计划包括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的改革:一、打击贪污腐败;二、司法及法律体系改革;三、行政事务改革,包括分散行政权和地方分权;四、军队改革,尤其是裁军计划;一打击贪污腐败王国政府打击贪污腐败战略的关键是要采取具体的措施对付腐败的根源;反腐败战略的实施需依靠必需的方法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遏制腐败和采取严厉手段打击腐败团体;因为只有法律、法规和行为规则是不够的,不能有效打击腐败,还必须努力完善各种机制才能保障有效地执行法律;为了打击腐败,王国政府会尽快通过反腐败法并组成一个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同时,政府会通过加强审计和公共投标等手段来促进公共开支管理的有效、透明和可靠性;政府还要在政府行动计划的指导下,促进横向及纵向的行政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在各级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等广泛开展实施;从第三届王国政府开始,将授权相关部委和机构对有关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的商业合同和特许使用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的协议进行重新审定和核准;二司法及法律体系改革王国政府将按照宪法规定尊重并促进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同时严加保护和尊重最高法院的独立性;政府将实施由最高法院制订的有关法律和司法改革的关键政策和策略,促进法律和司法的改革,以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国内及国际各方的信心,紧密合作来加强法律规范,促进社会公正、减少腐败、消除免罚的文化,弘扬和平文化和守法文化;王国政府将优先制定改革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行动计划和方案,抓紧完成基本法草案并递交国会审批,基本法包括又法官条例、法院组织法、刑法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法典、民事诉讼法、公证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法、法院职员的组织及职责法;另外,为信守国际承诺,特别是在加入东盟和世界贸易组织背景下,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也必须完成;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王国政府将根据需要建立特别法庭,例如商业法庭、青少年法庭、劳动法庭和行政法庭;为了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还要拟定法官章程,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官条例的实施提高法官的能力和职责,通过对行为准则的执行和持续的培训加强纪律性;政府将建立培训法院工作人员、职员及公证人员的机构,还将培训和加强管理法警;另外,政府还要关注并向穷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此外,政府将加强庭外和解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涉及到未注册的土地产权和所有权争议解决事宜;三行政改革王国政府承认加强制度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行政系统和行政机构必须中立、透明、专业、反应迅速和可靠;为建立高效的行政体系,政府已经采用了国家行政改革计划;与此相一致,政府将重点从以下四个主要方面为人民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一、有关国家主权方面的服务包括户口登记,许可证和土地登记权;二、有关投资的服务;三、基本服务,尤其包括教育和健康;四、国家收支方面的服务;通过消除重复工作,精简官僚机构,在地方行政部门实施权力分散、打破高度集权,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和市民办公室等措施来简化行政服务;这些措施将逐渐计算机化以便提高透明度和减少腐败;重点关注对公务员的管理,促进行政管理更加贴近人民,促进下放权力以及地方分权的政策实施;明确规定包括省、市、地区和乡村等各级政府部门的作用、权力和职责,同时引进信息技术来辅助这些措施的实施;执行合理性的公务员战略,继续按每年增加10%至15%的水平逐步提高所有公务员的工资;王国政府认为地方分权的实施是改进行政服务的质量和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关键,要优先提供能力的帮助并给予合理的财政支持,并提倡积极参与地方发展的文化;事实上,地方分权的实施必须与权力下放同时进行,要充实省级、市级以及区级管理能力,保障顺利开展工作,省、市、县或区、乡等各级组织和谐共处、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因此,政府会按照权力下放的原则尽快继续设立村理事会的村长、副村长以及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以符合地方分权的原则;四国家军队的改革王国政府将继续实施国防白皮书中制定的有关军队的政策和计划,包括分配社会特许权土地给复员军人;政府将继续改革和加强国家警察队伍的建设,使国家警察队伍成为一支有技术专长、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有责任感、尊重法律和人权、为人民服务、有能力保卫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生活和财产安全的合格队伍;二、实施四角战略的外部环境一和平、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和平、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是实现宏观经济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轻贫困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王国政府将继续进一步巩固和平、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以反映国家正走向发展和繁荣,并决心摆脱近三十年来战争、独裁制度和内部斗争等给柬埔寨带来的灾难;因此,和平、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对治理国家和政府改革至关重要;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不遗余力的构建和平;有了和平、政治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还会有利于提升柬埔寨的国家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游客,还会创造就业机会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二合作伙伴王国政府认为加强与各方的合作伙伴关系尤为重要,包括援柬组织、私有企业和国内各组织;与援柬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是根据联合国会员大会的决议作为基础的,并与援助发展委员会DAC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原则以及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精神相一致;政府认为私有企业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动力;因此,政府与私营部分的合作关系必须是和谐的,依托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协助,集中在发展和严格执法的过程中允许合理干预;为此,“政府与私有企业论坛”将会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机制的有效性;政府会继续加强与国内团体的合作关系,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提高民主、自由、社会秩序以及守法观念;社会各团体将成为政府治理国家有力的合作伙伴;为了这个目标,政府会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注册的协会从事服务、造福于国家和人民的活动;政府欢迎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经济的恢复、民主的促进和尊重人权的进程;从这点而言,政府会与相关机构和组织进行广泛协商,加速草拟、采用和完成非政府组织法;三良好的宏观经济和财政环境为了在宏观经济和财政管理上有所建树,王国政府将努力每年有6%到7%的经济增长,努力把通货膨胀控制在个位数内,努力保持汇率稳定以及增加国际储备;政府将保持谨慎的货币政策,包括以市场为根本的汇率;降低美元化的政策会慎重地继续以反映国内和国际经济的发展;维持严格的预算纪律对确保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和财政环境,以及巩固可持续发展和公平的经济增长至关重要;政府决心加强税收和非税收收入,包括严格执行税法,减少腐败和逃税行为,破除无原则的免税的风气,扩大课税基础,加强税务部门和海关的管理,严格保护国家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和合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政府会进一步执行公共财政管理的改革,在坚持透明、可靠和经济有效的原则下实行合理支出,改进审计工作和公共采购制度,优先照顾社会和经济以及公共投资尤其是物质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所有预算的实施包括收入和支出两方面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优先政策,作为第三届王国政府的领导,我宣布有关公共财政管理的10条纪律或命令,所有政府成员都有责任严格遵守,具体如下:一、继续在柬埔寨境内消除无原则的免税或避税现象;二、采取切实的行动努力增加国家的收入,使之达到计划指标或者超过指标;三、应及时将收入款项纳入国库;禁止保留和挪用所收款项用于预算之外的开支,包括向公司预支借款然后再补还等的行为;四、要勇敢并坚定地与各种走私行为作斗争,积极追缴所欠政府的款项,尤其还要追缴公司的欠税款项;五、要对优先发展的项目提供开支,采取措施缩减不必要的或尚未需要的开支,避免浪费;六、加强和严格执行与公共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七、加强对预算管理的审计工作包括收入和支出,包括加强财经部的监督和各部门内部的审计,以及外界的独立审计工作;八、在没有财经部的参与和同意下,禁止与拖欠税款和政府其他款项的私人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九、禁止从事商业贷款活动;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严格遵行关于国家财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政府认为增加国内储蓄对长远发展柬埔寨经济至关重要;为此,政府会继续巩固国内银行系统,加强银行管理和监督工作,鼓励国内储蓄并以此为私人经济发展贷款,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政府还将继续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为农村提供如低息贷款等的财政帮助,以其他东盟国家的发展为参考,向穷人、低收入家庭和中、小型企业提供财政帮助,来促进农村发展和提高偏远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此外,政府会着重发展法律法规体系,集中国内资源,进一步改革税务系统、加强商业银行和保险业系统,建立资本市场,最终达到于2001年8月在亚洲开发银行技术协助之下制定的2001-2010年的财政发展计划与规划中的目标;四柬埔寨与地区和世界的一体化王国政府将继续推进柬埔寨与地区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积极响应2002年11月在金边召开的第八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东盟成员国一体化倡议,努力缩减东南亚国家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发展距离;政府还将继续积极参与执行大湄公河次区域计划,特别是要执行2002年11月在金边举行的第一届大湄公河次区域发展峰会上通过的几项优先发展计划和柬埔寨、越南和老挝三国之间的发展三角区计划,以及柬埔寨、老挝、泰国和缅甸四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战略;为了使柬埔寨在国际一体化进程中受益,政府必须加强各组织机构的能力,与邻国共同执行经济合作的战略,例如执行四国——同一经济的概念、创立经济发展三角区和在边境地区设立经济加工自由区等;自由贸易能有效地减贫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已成为世界共识;因此,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贸易和服务在国内以及地区和世界其它合作伙伴国家间的自由流通;柬埔寨产品如果能顺利进入地区和世界市场,就会有利于提高经济规模和创造机会,从而吸引投资、创造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实际上,柬埔寨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重建和发展柬埔寨具有战略性和历史性的意义;政府将严格履行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努力完善、采用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程序、价值评估方法,完成贸易保护评估报告,研究稻谷生产、农业市场、农业价值链分析、手工制品、饮用水、渔业、工厂、旅游和其他劳动服务等领域的特点,以便从世界贸易组织争取利益;政府有决心利用这一机会实现全面的改革;三、促进增长的四个战略四角形一第一个战略四角形:提高农业生产第一角:提高农业生产力和产业多样化上一届王国政府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增长;然而,这个经济增长主要局限于制衣业和旅游业两个领域,使柬埔寨的经济显得相对脆弱,难于抵挡外来的危机;因此,必须利用各方面的经济潜力来加强和巩固国家经济的发展基础;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领域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它也是能尽快改进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方面;王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和促进产业多样化,努力使农业生产成为经济增长和减轻贫困的主要动力;因此,政府会继续投资,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来加强农业生产的深度和多元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收入,确保人民营养改善,食品安全和增加农产品的出口;从这点而言,从粗放型农业生产转变为集约型农业生产,特别是通过集约化生产、利用现有土地提高农业产量将是政府的主要发展目标;政府将为私营领域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包括在社会福利土地特许框架下尽快发放土地产权证,让土地使用者有安全感,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另外,政府还将致力于发展农田灌溉水利系统,加强水资源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用水团体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政府将着重扩大对农业的扶持,例如农业研究及普及工作,开拓农产品市场,分配农业用品、种子、肥料和提供农村贷款;政府还将特别优先照顾农业方面的公共投资和鼓励私人投资,以促进农业产量的提高,同时保证柬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符合国际标准;政府将继续按照优先发展边境地区和偏远农村的政策,控制移民现象,重点发展必须的基础设施,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将继续推行一村一产品活动,坚持以下四个原则,激发农民的创新意识和提高自信能力:一、按照地理环境和市场的需求努力改进生产方法;二、为农民寻找市场、提供贷款、技术转让和农业投入保障等提供便利;三、协助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的管理;四、协助成立农业合作团体,保障农产品价格;第二角:土地改革和排雷工作土地和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减轻贫困的最基本的两种自然资源,农村地区更是如此;王国政府将继续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政策来加强土地管理的公平和有效,合理分配和平等使用土地,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安全,消除非法强占土地的现象,控制土地投机的行为;政府将复查闲置的国有土地和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私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保护贫困公民和弱势公民的政策,政府将给他们发放土地产权证以保证生活和居住;。
柬埔寨《劳工法》详解
柬埔寨《劳工法》详解吴哥的微笑柬埔寨《劳工法》详解文章来源:驻柬埔寨中国大使馆经商参处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很多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有些制度没有规定,如社会保险、竞业禁止,有些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制度虽然有,如对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但数额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要到柬投资雇工,了解些柬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不同之处会有所裨益,即使对国内企业,可能也会在用人时有所启发。
概述柬埔寨最新的劳动法颁布于1997年,在1992年劳动法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关税普惠制进行修订。
所以,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比较周到。
但有部分条款高估了实际情况,增加了雇主不必要的负担。
劳动法对投资者在利用柬埔寨劳动力方面实际上没有什么限制。
劳动法对于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施加了部分限制,但相对于区域其他国家来说,这种限制是很宽松的。
劳动法是保护劳工的法律,是公共政策。
所以,雇主提供的各种条件、待遇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要求,否则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投资者来说,劳动法的遵从十分富有挑战性。
外国人在柬工作劳动法第261条规定,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必须获得劳动部的许可。
2014年7月16日,劳动部和内政部联合发布规章,要求企业提交雇佣外国人情况,包括披露员工总数、员工流动情况、使用外国人的配额、外国人雇佣合同,以及外国人的护照和签证信息、工作许可等等,以便检查。
2014年8月20日,劳动部发布规章,规定了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
2015年1月,劳动部就企业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发布操作指南。
非法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将被罚款(最高180美元),外国人可能被驱逐出境。
企业在柬埔寨雇佣外国人的主要要求和程序如下:(一)对受雇外国人的要求:外国人必须持有合法的护照、有效的签证(商务人士一般持有E类签证,少数持有K类签证)、无传染性疾病、适合工作;(二)雇佣外国人的比例限制:原则上要求企业优先雇佣柬埔寨人,企业可以雇佣外国人作为专业人士、工程师或者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55.5%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2.7%。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2002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柬埔寨劳动合同
柬埔寨劳动合同篇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XX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
柬埔寨工会法
王令NS/RKM/0516/007朕诺罗敦西哈莫尼陛下柬埔寨国王-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参阅2013年9月24日签发第NS/RKT0513/503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参阅1994年7月20日签发第02/NS/94关于总理府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参阅1994年4月08日签发第CS/RKM/0458/的06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参阅2007年1月31日签发第NS/RKM/0107/005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修正法律的王令;-参阅2005年1月17日签发第NS/RKM/0105/003关于劳工与职业培训部的成立的王令;-参阅柬埔寨王国政府总理洪森亲王的报告。
颁布使用工会法已被第五届国会第6次会议于2016年4月4日审批通过和第三届参议院第8次会议于2016年4`月12日审批通过,宪法理事会于2016年5月5日签发第160/002/2016KBF.C 关于确定符合宪法的决定书,本法的内容如下:关于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 专门提供给受劳工法管辖之下工厂/企业和其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
- 确定在柬埔寨国家雇主和雇佣工人的专业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条:目标本法的目标:- 保护受劳工法管辖之下的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工的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确保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的自由权利;- 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促进体面的工作发展、提高生产力和投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受劳工法管辖之工厂/企业和所有在工厂/企业内的人员。
- 本法也适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定义本法的主要用词,其定义如下:- 专业机构指的是受雇工人或雇主集体成立的组织,他们自愿合作做任何活动或制定自己的规则,以便能够实现专业特定的目的和目标。
根据本法的定义,受雇工人的专业机构简称为工会,而雇主的专业机构简称为雇主协会。
- 工人代表指的是受雇工人亲自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人。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王志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状况,柬埔寨王国的投资政策、税法和土地法,以及柬埔寨王国的矿业管理情况关键词: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投资政策柬埔寨国土面积为181035平方公里。
总人口约1040万人。
有20多个民族,其中高棉族占80%,此外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斯丁族等少数民族。
柬埔寨官方语言有高棉语、英语、法语。
柬埔寨以佛教为国教,80%以上的人信奉佛教,占族信奉伊斯兰教,少数城市居民信奉天主教。
柬埔寨的首都是金边。
柬埔寨位于中南半岛南部,南濒泰国湾,北接老挝,东临越南,西近泰国。
地形的东、北、西三面为高山环抑,湄公河及其支流洞里萨河冲积平原和洞里萨湖湖滨平原组成柬埔寨主要的农业区。
柬埔寨平原地区占一半,高原和山地占一半,主要山脉有扁担山脉、豆蔻山脉等,最高峰奥拉山海拔1813米。
属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雨。
全年分干、雨两季,5月~10月为雨季,旱季再分为凉季(11月~2月)和热季(3月~4月)。
全年平均温度在21摄氏度以上,平原地区为27摄氏度左右,4月最热,金边的气温有时高达40摄氏度以上。
全年平均降水量18000毫米,10月份雨水最多。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为主。
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
西哈努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
北部和南部山区交通闭塞。
其全国公路总长1.5万千米。
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号公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号公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号公路从金边经马德望通向柬泰边境。
全国铁路有两条:金边~波贝(385公里,可通往泰国),金边—西哈努克城(270公里)。
柬王家航空公司有5架飞机,开通5条国际航线(金边—曼谷,香港,新加坡,胡志明市,吉隆坡)。
有波成东、暹粒、磅清扬三个大型机场。
一、柬埔寨矿产资源柬埔寨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限。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管理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外国人。
第二条:无论是何种国籍、在何处出生、或信仰何种宗教的人,只要不是柬埔寨国籍,则被当作外国人。
第三条:所有外国人必须执行本法,只有当执行有柬埔寨王国参加签署的国际法的情况下除外。
即使是在本法生效之前就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也不例外。
第四条:居住在柬埔寨境内的外国人,根据其移民情况分作三类:(一) 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二) 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三) 属于投资者的移民。
第五条:管理外国人是内政部的职权。
内政部应成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移民工作。
第六条:内政部有权规定外国人办理居留证、入境签证、出境签证、通行证、护照或具有同等价值的文件的注册手续,,以及发放证件和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二章: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第七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一) 根据申请或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协议而来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领事馆工作人员,外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外国外交代表,外国专家和其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
(二) 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允许,前来柬埔寨居住的外国军官、政府公务员、职员、外交人员、留学生和他们的家属。
(三) 在前往最后的地方之前,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等候交通工具的过境者。
这些人除了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之下,居留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四) 有往返(交通)票的旅游者,其居留时间由内阁法令规定。
(五) 商业代表、银行代表和其它行业的商人前来柬埔寨王国联系业务者,其居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有特别需要,柬埔寨王国政府取多只能再给予延长三个月期限。
(六) 居住在与柬埔寨王国境内各省相邻的外国人,可允许多次或偶尔一次过境。
有关执行本条款的条件,必须由内阁法令规定。
(七) 为了取得粮食而停留在海港和飞机场的旅客、海员和飞行员。
(八) 得到柬埔寨王国的允许,而前来柬埔寨王国海湾捕鱼的外国人。
第八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要前来柬埔寨王国居住者,必须做到如下三点:(一) 先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或代表柬埔寨王国利益的谋外国政府的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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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勞工法第一章總則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也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劳工的身份不由报酬的方式确定,只由工作的性质决定。
第7条“工匠”是指自担风险自己经营手工艺之人,在家或在外,不论是否是用机器设备,不论是否有招牌店,其主要销售自产或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生产的产品;或在工人或学徒的帮助下生产的产品,但整个作坊是由工匠自己管理。
非家庭成员、经常为工匠干活的工人数量不能超过7人;如果超过7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
第8条“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期合同之人,根据合同雇主或工匠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
作为回报,学徒根据合同条款必须为雇主工作。
第9条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作以下区分:A、固定工B、零时工固定工在永久的基础上,有规律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则签订合同:- 承担一项具体的工作,并在正常情况下,在短期之内完成改工作。
- 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第10条零时工承担和享有与固定工一样的义务和权利,除非条款另有规定的。
根据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人划分为:- 计时工,按照一个时间基准(月、日、小时)获取报酬。
工人按天、或不超过15天的间隔或按月领取工资。
- 计件工,工人按产量或件数获取报酬。
- 获取佣金的工人。
第二部分非歧视性第12条除非有本法的条款明确规定、其它法律文本或规章为保护妇女及儿童、或者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信条、宗教、政治见解、出生、出身、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为由,决定是否雇佣、限定和分派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晋级、提职、支付报酬、给予社会福利、处分或终止雇佣合同。
居于具体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作出的区别、拒绝、接受的决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歧视。
第三部分公共秩序第13条本法的规定的性质属于公共秩序,除非明示减损其法律地位。
因此,任何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单方面决定作出的规则、与本法相抵触的合同、协定、或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文本的实施都是无效的。
除非本法条款规定不得减损其效力,本法的公共秩序性质不妨碍因下列行为授予工人超出本法规定的权利和福利:单个或一群雇主单方面决定给予的更多权利和福利、雇佣合同规定、集体协定或协议、或仲裁决定。
第四部分宣传第14条雇主必须至少要留一份劳工法给工人们,特别是给在每个企业、单位的工人代表(见本法第1条)。
第五部分强迫劳动第15条强迫或强制劳动是绝对禁止的,符合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并于1969年2月24日被柬埔寨王国批准的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国际公约。
本条适用于每一个人,包括家仆或佣人以及在农业企业、行业的工人。
禁止雇佣人员劳动以抵还所欠债务。
第二章企業- 單位第一部分宣布企业开张和关闭第17条所有适用本法的雇主在开张一个企业或单位时,应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称为宣布企业或单位开张声明,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主管劳工的部。
在永久的基础上雇佣少于8个工人且不使用机器设备的雇主,应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后30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并呈报该声明。
第18条关闭企业,雇主也应在企业或机构关闭之后30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第19条主管劳工的部应发布部长令(Prakas)规定各种情况下声明的手续和程序。
第20条每个雇主应建立和整洁地保存经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的机构记录。
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Prakas)应规定该记录的样式。
第二部分宣布人员流动第21条在每次雇佣或解雇工人时,每个雇主必须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最晚不迟于作出雇佣或解雇决定之后15天内。
对于农业企业该时间延长为30天之内。
以下情况不适用雇佣或解雇声明:- 少于连续不间断30天的零时雇佣;- 在连续12个月内实际雇佣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间歇性雇佣。
第三部分企业的内部规章第22条的内部规章。
第23条根据企业或单位类型,适应本法总则的内部规章和有关上述企业、单位各种事务的集体协议,如关于雇佣条件的规定、工资和补贴的计算与支付、以实物代替的福利、工作时间、工人承担的责任、惩罚规定等,是可以强制工人接受的。
第24条内部规章必须由企业经理在与工人代表协商之后,在企业开张3个月之内,或如该企业在本法发布之前已经存在,则在本法发布之后3个月内建立起来。
在生效前,内部规章应由劳工监察官签证。
该签证应在60天内做出。
第25条若内部规章的条款压制或限制已经生效的法律和法规赋予工人的权利,或压制、限制适用该机构的协定、集体协议规定的工人的权利,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借助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劳工监察官应要求企业的内部规章中包含须执行的规定。
第26条若雇主或其代表已经知悉该不当行为超过15天,雇主不得对作出不当行为的工人进行处分。
工人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如果雇主在知悉此事的情况下,在7天之内不作出解雇该工人的决定,那么雇主将被认为是放弃了该权利。
第27条任何处分必须与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劳工监察官有权监督其对应情况。
第28条雇主不应对不当行为进行罚金或对同一不当行为加倍处分。
罚金意味着减少了在正常情况下工人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
第29条内部规章必须广泛宣传并粘贴于容易到达的合适的地方,如工作的场所和工人工作的建筑物的门上。
这些内部规章应时常保持字迹清楚的良好状况。
第30条所有关于内部规章的修改都必须符合有关该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雇佣少于8个工人的企业或单位,如果没有内部规章,雇主可以根据工人做作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宣布警告、训斥、无报酬停工不超过6天、提前通知或无提前通知的前提下解雇该工人。
第四部分雇佣卡第32条为任何雇主工作的每个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工人,要求拥有雇佣卡。
任何人不得雇佣不遵守上一款规定的人。
第33条对于季节性农场工人,是否拥有雇佣卡是具有选择性的。
第34条雇佣卡的用途是鉴定持有者身份、所签合同的工作性质、合同期限、双方同意的工资及支付方式和连续的其它合同。
禁止使用工人的雇佣卡当作其它用途。
当工人辞职时,雇主不应在雇佣卡上写上任何评语。
第35条在工人的要求下,工人出示具有资格的机关发放的身份证和其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劳工监察官草拟并发放雇佣卡。
第36条发放雇佣卡需收缴费用并上缴国库。
收费金额及收缴方法由财经部和主管劳工的部发布联合部长令确定。
第37条雇佣卡应记录工人的雇佣和解雇情况、工资和工资增长情况。
雇主所做的上述记录应在工人加入和离开之日7天内,报劳工监察官签证。
第38条遗失雇佣卡必须向劳工监察官员报告。
按照发放雇佣卡一样的条件复制一个。
第五部分工资帐册第39条第17条包含的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应一直保存工资帐册,其格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在部长令中加以规定。
在使用之前,工资帐册的所有页必须由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
该工资帐册必须保存在每个企业的出纳部门或总部,以便随时接受检查。
该帐册使用完毕,雇主应保存3年。
劳工监察官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工资帐册。
第40条工资帐册应记录:a) 企业雇佣的每个工人的信息:b) 所有关于承担的工作、工资和假日的指标。
第41条任何企业如果希望使用不同的方法、但包含相同类型的信息和一样的查阅方法来制订工资帐册,可以向劳工监察官员进行申请。
第六部分公司内部的商店第42条“公司内部的商店”是指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其工人或工人家属销售供他们个人需要的食品和商品的任何的机构。
公司内部的商店如满足以下4个条件,可以获得批准:1、工人不被要求必须在该处购买东西;2、雇主或服务员不允许从销售商品中获利;3、该商店的帐务完全区别与该企业的帐务;4、商品必须明确标价。
第43条公司内部的商店的开张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决定。
劳工监察官监督公司商店的经营,商店的管理也由相关工人选出的代表分担部分管理工作。
劳动监察官有权命令暂时关闭公司内部商店,直到主管劳工的部作出最后决定。
第七部分担保雇主不得以现金担保或任何类型的质押为条件,签定或维持雇佣合同。
第八部分劳务承包商的特征第45条劳务承包商是一个分包商,他与业主签定合同,获得一笔包含所有费用的价钱,由他负责招募劳动力或工人来执行某个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
此类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第46条禁止劳务承包商、分包商剥削或蔑视工人。
第47条劳务承包商必须像一般雇主那样遵守本法之规定,并承担同样的责任。
第48条在劳务承包商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或企业经理应替承包商履行其对工人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工人可以直接对业主或企业经理提起诉讼。
第49条劳务承包商必须指明他的身份、业主的姓名和地址,并将此粘贴于每个车间、库房、工作的工地显眼之处。
第50条业主应一直保留有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承包商名单。
该名单必须于签署劳务合同之日起7天内送交劳工监察官员,并标明劳务承包商的姓名、地址、身份以及每个工作地点的情况。
对于农业企业或行业,此时限延长为15天。
第三章學徒期第一部分学徒期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第51条学徒期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一个工业或商业机构的经理、工匠或手艺人同意提供或受委托向合同另一方提供完全的、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作为回报,该人作为学徒在已同意的条件下为再其工作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