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版权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 贝聿铭建筑事务所诉深圳市新华保险大厦案:该案是关于建筑师贝聿铭的版权纠纷案件,贝聿铭指控被告深圳市新华保险大厦侵犯了他的建筑设计版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 特斯拉诉乐视案:特斯拉起诉乐视侵犯其专利权,指控乐视的电动汽车存在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乐视停止侵权并赔偿特斯拉经济损失。
3. 苹果公司诉三星电子案:苹果公司指控三星电子侵犯其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相关产品被认为过于类似。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法院判决三星电子赔偿苹果公司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4. 爱驰汽车诉比亚迪案:爱驰汽车指控比亚迪侵犯其电动汽车设计专利权,法院最终判决比亚迪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驰汽车经济损失。
5. 天猫诉唯品会案:天猫指控唯品会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法院最终判决唯品会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天猫经济损失。
6. 著名动画片《熊出没》侵权案:著名动画片《熊出没》的制片公司指控其他公司侵犯了其版权,并要求停止使用和销售相关商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 微软诉华硕案:微软指控华硕违反了其软件授权协议,将未授权的操作系统预装在华硕电脑上销售。
法院最终判决华硕赔偿微软经济损失。
8.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迪士尼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控迪士尼侵犯了中国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法院最终判决迪士尼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济损失。
9. 阿里巴巴诉京东案:阿里巴巴指控京东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法院最终判决京东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阿里巴巴经济损失。
10. 荣耀诉小米案:荣耀起诉小米侵犯其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最终判决小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荣耀经济损失。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doc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指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软件进行复制、传播、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行为。
以下是一些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1. 微软侵犯开源软件著作权案:2008 年,微软被指控侵犯了开
源软件组织 Apache 的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 Apache 的HttpClient 和 Firewall 等软件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3 年被判
胜诉,微软赔偿了 Apache 组织 500 万美元。
2. 百度文库侵犯版权案:2012 年,百度被指控在其文库产品中
侵犯了大量的版权,其中包括小说、学术论文、动漫等。
该案最终在2015 年被判胜诉,百度被判赔偿版权方 50 万元。
3. 谷歌侵犯版权案:2011 年,谷歌被指控在其搜索引擎中侵犯
了版权,具体来说是侵犯了音乐、图片和视频等领域的版权。
该案最终于 2014 年被判胜诉,谷歌赔偿了版权方 3000 万美元。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仅会对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日益受到关注。
以下为您呈现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并进行详细解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之间的专利纠纷堪称科技界的一场“世纪之战”。
苹果指控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
这场纠纷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持续多年。
解析:此案例反映了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苹果通过专利诉讼试图维护其在设计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领先地位,而三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法律风险。
二、高通与苹果的专利纷争高通指控苹果侵犯了其多项技术专利,并要求苹果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
苹果则认为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不合理,并拒绝支付。
解析:这一纠纷不仅影响了两家公司的利益,也对全球智能手机产业链产生了冲击。
它凸显了专利授权模式和技术标准必要专利的复杂问题。
三、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加多宝曾租用王老吉商标进行凉茶生产和销售,但在合作结束后,双方就商标的归属和使用产生了激烈争议。
解析:这场商标之争反映了品牌价值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商标使用和合作中要明确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四、谷歌与甲骨文的 Java 版权纠纷甲骨文指控谷歌在其安卓系统中未经授权使用了 Java 的相关技术,引发了一场关于软件版权的激烈辩论。
解析:此案例涉及软件行业中开源与版权之间的边界问题,对整个软件行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微软与谷歌的专利互诉微软和谷歌在多个领域展开了专利诉讼,涉及操作系统、搜索引擎等技术。
解析:这显示了科技巨头在争夺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时,知识产权成为了重要的武器。
六、中国药企与国际药企的药品专利纠纷一些中国药企在仿制国外药品的过程中,与国际药企产生了专利纠纷。
解析:这反映了在医药领域,专利保护对于研发创新的激励作用,以及发展中国家药企在面对国际专利壁垒时的挑战。
经典版权案例
认定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案例1.为课堂教学目的而复制“摘编本”(澳大利亚,1995年)案情维多利亚理工大学是一所社会事业性质的教育机构。
在90年代初,该校的教师为课堂教学目的,就不同的作品而进行了摘要汇编,汇编中包含取自不同作品中的片断复印件。
学校后来在自己的印制车间将这些摘要汇编本印制成图书,按选修某一课程学生人数,每种印制150册左右,以成本价(加30%的售书处经营成本)在本校的售书处出售。
该校售书处不仅仅是对校内学生开放的,外来人也可以在那里购书。
对于这些摘要汇编本,显然只有本校某些科目的学生,才可能作为听课的辅导材料去购买使用。
不过并不能完全排除有个别校外感兴趣的读者购买该汇编本的情况。
1994年,被摘编了作品的部分版权人及这些版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CAL一起作为原告,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告维多利亚理工大学侵权,要求后者停止印制及销售摘编本,并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1994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原告不服审判,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1995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否定侵权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所售摘编本是按最低成本价销售的;第二,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35条(ZL分条(1)款),仅为学校教学目的,可以不经许可复印有关教教学资料;第三,由于被告学校的有关课程的特殊性(例如护土的护理技术课程涉及诸多方面),学生不可能从一本主教科书理解教师讲授的全部内容,必须辅之以一些摘编材料。
在这里,“为教学目的”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缺之不可的。
所以,应视为“合理使用”。
联邦上诉法院只是重申并强调了被告并无营利目的,学生购买的摘编本只可能在课堂教学时使用,不可能移作他用。
因此,这种印制、出售行为,不能判为侵犯版权。
评析我国颁布版权法之后,特别是参加伯尔尼公约之后,为教学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会构成侵权,经常成为教学单位时常警惕的问题。
应当说,大多数单位的版权意识提高了。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和改编等权利。
而侵犯著作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一,盗版图书销售。
在数字化时代,盗版图书销售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盗版图书销售商未经出版社许可,私自复制和销售受版权保护的图书,侵犯了出版社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正版图书的市场利益,也剥夺了作者应得的稿费和版税。
因此,出版社和作者有权依法追究盗版图书销售商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盗版音像制品制作。
盗版音像制品制作是另一种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未经音乐、电影等版权所有者的许可,私自复制和销售受版权保护的音像制品,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盗版音像制品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利益,也损害了艺术家和制作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版权所有者有权依法追究盗版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侵权盗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日益突出。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复制和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正版作品的市场利益,也损害了作者和制作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版权所有者有权依法追究网络侵权盗版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版权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参与盗版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环境。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版权保护体系,为文化创作和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北京版权转化成功案例
北京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版权转化成功案例是指在北京地区进行版权转化的案例,即将原创作品的版权转让给他人或机构,以获取经济利益。
下面是十个以北京为背景的版权转化成功案例。
1. 《红楼梦》电视剧版权转化成功案例《红楼梦》是中国古代文学经典之一,北京某影视公司成功获得《红楼梦》电视剧的版权,并将其改编成备受观众喜爱的电视剧,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2. 北京奥运会会徽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奥运会会徽“福娃”是北京奥运会的象征,北京奥组委将其版权转让给各种商品生产商,成功推出了大量以福娃为主题的周边产品,实现了经济效益最大化。
3. 北京故宫文创产品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故宫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址,北京故宫博物院将故宫文物的版权转让给各种文创产品生产商,推出了一系列以故宫文物为主题的商品,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4. 北京电影《霸王别姬》版权转化成功案例电影《霸王别姬》是中国电影的经典之作,北京某电影公司成功获得该电影的版权,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行,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和艺术成就。
5. 北京知名作家作品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有许多知名作家,他们的作品版权转化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形式,成功推出了一系列以作家作品为基础的影视作品,取得了商业和艺术上的成功。
6. 北京科技公司技术成果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某科技公司成功将自己的技术成果版权转化为专利,并将其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取得了经济效益和技术影响力的双重成功。
7. 北京音乐人音乐作品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有很多优秀的音乐人,他们的音乐作品版权转化为唱片、音乐节、音乐剧等形式,取得了商业和艺术上的成功。
8. 北京设计师作品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有众多优秀的设计师,他们的设计作品版权转化为服装、家居用品、建筑等形式,取得了商业和艺术上的成功。
9. 北京网络作家作品版权转化成功案例北京有很多优秀的网络作家,他们的作品版权转化为出版物、电视剧、电影等形式,取得了商业和影响力上的成功。
2024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4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一:超级网红表情包侵权案。
你知道那些超级火的网红表情包不?有个小公司未经网红本人同意,就把人家的搞怪表情做成了一整套表情包,还在各种付费聊天软件里售卖。
这网红可就不干了,毕竟那是自己的独特形象啊。
最后法院判定小公司侵犯了网红的肖像权和知识产权,要求小公司不仅得把所有售卖的钱赔给网红,还得公开道歉呢。
这就告诉咱,别以为表情包就可以随便乱用,人家的脸可不是你能乱卖钱的。
案例二:AI画作版权归属之争。
现在AI画画可厉害了,有个画家输入自己的风格元素让AI创作了一幅画,然后这幅画被一家大画廊看中了,要展出。
这时候问题来了,画家觉得这画是基于自己的创意,AI只是工具,版权归自己。
但开发AI的公司却说,是他们的算法和程序生成的画,版权该归他们。
这事儿闹得沸沸扬扬的,最后法院根据画家提供的创意构思过程等证据,判定画家拥有主要版权,但也得给AI公司一定的报酬,毕竟人家的算法也出了力。
这就好比厨师用高级厨具做菜,菜做得好主要是厨师的本事,但也得给厨具厂家点表示不是?案例三:山寨游戏引发的国际风波。
有个国外超火的冒险游戏,玩法独特,画面精美。
结果国内有个小团队就山寨了这个游戏,改了个名字就上线了。
这可把国外的游戏公司气坏了,人家跨国来打官司。
这小团队还狡辩说自己只是借鉴玩法,画面不一样。
但法院可不吃这套,游戏的核心玩法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啊。
最后小团队不仅得下架游戏,还得赔上一大笔钱,而且在游戏行业里名声也臭了。
这就叫偷鸡不成蚀把米,想抄别人的东西发家致富,门儿都没有。
案例四:老字号商标被恶意抢注反转案。
有个百年老字号的点心铺子,一直没太在意商标注册这事儿。
结果被个不良商人给恶意抢注了商标。
这点心铺子可就急了,他们拿出了一堆历史证据,像什么百年前的招牌照片啊,老顾客的证词啊,证明这个商标一直是他们在用。
法院一看,这明显是恶意抢注啊,就把商标重新判给了点心铺子,还罚了那个不良商人一笔钱。
商标、版权、专利的相关案例
商标、版权、专利的相关案例商标案例。
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纠纷。
你知道王老吉凉茶吧,以前可火了。
广药集团呢,拥有“王老吉”这个商标。
后来啊,加多宝公司从广药集团那里拿到了授权,就开始大力推广王老吉凉茶,把这个品牌做得超级有名,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有很多人知道。
但是呢,授权到期后,广药集团想自己做这个品牌了,就收回了商标授权。
这下可就热闹了。
加多宝可不甘心啊,因为他们在这个品牌上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做了很多宣传推广。
加多宝就想了个办法,他们虽然不能用“王老吉”这个商标了,但是在包装上做文章。
他们把自己的包装做得和原来王老吉的包装特别像,红罐嘛,消费者有时候都分不清。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广药集团觉得加多宝这是在蹭王老吉的品牌热度,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益。
最后呢,经过很多轮的官司,法院判定加多宝这种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要求加多宝停止侵权行为,还得赔偿损失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标是很重要的商业标识,即使你对这个品牌的发展有很大贡献,但是商标权在别人手里,到期了就得归还,不能搞小动作。
案例二: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家喻户晓啊。
可是在iPad刚要进军中国市场的时候,出了个大岔子。
深圳唯冠公司呢,早就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当时可能觉得自己这么大的公司,产品又这么牛,就没太把这个商标的事儿当回事儿,以为能顺利在中国用这个名字。
结果唯冠不干啊,说这是我的商标,你苹果没经过我同意就用,这不行。
这就打起了官司,刚开始大家都觉得苹果肯定能赢啊,毕竟苹果这么强大。
可是呢,商标这个事儿是讲法律依据的,唯冠确实是合法注册了这个商标。
最后苹果没办法,为了能在中国顺利卖iPad,只好花了6000万美元从唯冠那里把商标买下来。
这就告诉我们啊,再大的公司也不能忽视商标权,不然到时候就得花大价钱来解决问题。
版权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就比如说,人物关系啊,故事的一些关键情节,感觉像是抄的一样。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第一章:商标案例1. 北京奥运会五环商标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第一次引起全球关注的商标案件之一,涉及到北京奥运会的五环商标。
国际奥委会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引发了一场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案件结果:最终,国际奥委会撤回了对中国北京奥组委商标的复审请求,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2. 百事可乐商标纠纷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百事可乐与一家中国饮料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百事可乐声称该公司的商标侵犯了其知名商标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百事可乐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第二章:专利案例3. 高铁技术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铁技术的一起专利纠纷案件。
一家中国企业声称另一家企业侵犯了其高铁技术的专利权。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并责令被告支付巨额赔偿。
4. 智能手机专利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智能手机相关专利权。
案件结果:案件仍在审理中,尚未有最终结果。
第三章:著作权案例5. 网络小说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网络小说作者起诉盗版网站侵犯其著作权的案件。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6. 影视作品侵权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部电影的侵权问题,原告声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有技术案例7. 机械设备保密技术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一起涉及机械设备保密技术的侵权案件。
原告声称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了原告的保密技术。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8. IT公司商业机密案案情介绍:该案涉及到一家IT公司的商业机密问题,原告声称被告窃取了其商业机密并利用其进行竞争。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反垄断案例9. 高科技行业反垄断案案情介绍:该案是中国高科技行业一起涉及反垄断问题的案件。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在法律上,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一起案例是《哈利·波特》侵权案。
2000年,美国作家南希·斯图尔特在出版的《哈利·波特百科全书》中抄袭了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中的大量内容,包括角色设定、情节安排等。
J.K.罗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南希·斯图尔特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出版该书。
第二起案例是音乐侵权案。
2015年,美国歌手玛丽亚·凯莉起诉加拿大歌手艾薇儿,称其歌曲《一直在》侵犯了自己的歌曲《Always Be My Baby》的版权。
法院最终判决艾薇儿侵犯了玛丽亚·凯莉的著作权,需要支付赔偿并停止该歌曲的传播。
第三起案例是软件侵权案。
2018年,中国某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应用程序被发现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代码和界面设计。
被侵权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侵权公司支付赔偿并停止使用该应用程序。
以上案例表明,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不法行为,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的案例也是非常丰富多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第一,美国《超人》案件。
1938年,《超人》第一次出现在《动作漫画》上,作者是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
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侵权了。
他们发现,他们的作品被一家报纸连载了,而且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于是,他们起诉了侵权者。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了西格尔和舒斯特,并且停止了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成为了美国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二,中国《三国演义》案件。
《三国演义》是中国古代的一部文学巨著,作者是罗贯中。
在《三国演义》的创作过程中,罗贯中受到了很多启发,但是他也受到了很多抄袭。
有一次,他发现,一位作家抄袭了他的作品,并且出版了一本书。
罗贯中起诉了这位作家,最终,法院判决了这位作家侵权,并赔偿了罗贯中。
这个案例成为了中国古代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第三,日本《名侦探柯南》案件。
《名侦探柯南》是日本的一部漫画作品,作者是青山刚昌。
在创作过程中,青山刚昌也遭遇了侵权问题。
有一次,他发现,一家出版社未经授权就出版了他的作品,并且获利颇丰。
青山刚昌起诉了这家出版社,最终,法院判决了这家出版社侵权,并赔偿了青山刚昌。
这个案例成为了日本漫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经典案例。
以上就是一些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同时,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只有法律的支持,著作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希望这些经典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也希望大家能够更加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
中国版权贸易经典案例
中国版权贸易经典案例
中国版权贸易经典案例包括如下几个:
1. 广州某公司出口标签侵犯著作权案:2021年3月,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在广州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查获标有“Thomas Burberry Monogram”图案的标签、“LV”标识的标签等合计
2.1万余件。
经调查,认定涉案公司出口的货物所使用的图案/标识与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商标权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商品。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陈某规避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案:这是另一个版权贸易案例,涉及到侵权行为和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这些案例都是关于版权贸易的重要案例,对于促进版权贸易的发展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领域发展迅速,并涌现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典案例。
本文将介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10大经典案例,旨在展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一大案例:《乐视案》乐视案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件涉及乐视网在视频版权方面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乐视网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出了巨额赔偿。
这一判决为其他类似案件打下了重要的先例。
第二大案例:《新宝拉案》新宝拉案是中国奢侈品行业的关键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知名奢侈品牌新宝拉在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法院判决新宝拉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合法,并对一系列侵权行为做出了处罚,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对奢侈品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大案例:《华为诉三星案》华为诉三星案是中国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对抗外国竞争对手的关键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华为对三星在智能手机技术相关专利的侵权指控。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侵犯了华为的知识产权,并要求赔偿数额庞大,这一判决对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四大案例:《优衣库案》优衣库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大里程碑。
该案件涉及优衣库在中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法院判决优衣库的侵权行为,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权利人巨额损失。
这一案件推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大案例:《QQ战士案》QQ战士案是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典型案例。
该案件涉及知名网络游戏QQ战士的版权侵权问题。
法院判决侵权行为,并做出了重大赔偿。
这一案件加大了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对中国游戏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六大案例:《海瑞景观案》海瑞景观案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案例。
该案涉及海瑞景观公司使用他人设计方案的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海瑞景观公司需停止使用侵权设计,并赔偿权利人损失。
这一判决对中国建筑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
第七大案例:《茅台商标案》茅台商标案是中国酒类行业的重要案件之一。
著作权经典案例
著作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比如说人物关系,都是那种福晋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把女婴换走之类的情节。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做了个独一无二的蛋糕,结果有人把你的蛋糕拿过去,稍微改改奶油的颜色就说是自己做的。
琼瑶奶奶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案子可是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在关注。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得给琼瑶奶奶赔偿。
这就告诉那些创作者啊,别老想着走捷径抄别人的,自己动脑子才是正道。
案例二: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啊。
在中国有个乔丹体育公司,名字里带“乔丹”,而且商标的图案看起来就像是乔丹在灌篮的剪影。
乔丹就觉得这不行啊,自己的名字和形象就这么被用了,大家很可能会以为这和他有啥关系。
就像你是个超级明星,突然有个小公司用你的名字卖东西,大家还以为是你代言的呢。
乔丹就开始打官司,这个案子也是来来回回折腾了好久。
乔丹这边说,这是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公众看到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他。
乔丹体育那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最后呢,乔丹胜诉了。
这就表明啊,名人的姓名权啥的可不能随便被商业利用,得尊重人家。
这就好比你创造了一群可爱的小宠物形象,结果有人把这些小宠物的样子复制下来,做成小玩具拿去卖钱。
原创者肯定不乐意啊。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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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不构成侵犯版权”的案例1.为课堂教学目的而复制“摘编本”(澳大利亚,1995年)案情维多利亚理工大学是一所社会事业性质的教育机构。
在90年代初,该校的教师为课堂教学目的,就不同的作品而进行了摘要汇编,汇编中包含取自不同作品中的片断复印件。
学校后来在自己的印制车间将这些摘要汇编本印制成图书,按选修某一课程学生人数,每种印制150册左右,以成本价(加30%的售书处经营成本)在本校的售书处出售。
该校售书处不仅仅是对校内学生开放的,外来人也可以在那里购书。
对于这些摘要汇编本,显然只有本校某些科目的学生,才可能作为听课的辅导材料去购买使用。
不过并不能完全排除有个别校外感兴趣的读者购买该汇编本的情况。
1994年,被摘编了作品的部分版权人及这些版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CAL一起作为原告,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告维多利亚理工大学侵权,要求后者停止印制及销售摘编本,并赔偿原告损失。
处理1994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原告不服审判,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1995年2月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否定侵权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所售摘编本是按最低成本价销售的;第二,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第135条(ZL分条(1)款),仅为学校教学目的,可以不经许可复印有关教教学资料;第三,由于被告学校的有关课程的特殊性(例如护土的护理技术课程涉及诸多方面),学生不可能从一本主教科书理解教师讲授的全部内容,必须辅之以一些摘编材料。
在这里,“为教学目的”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缺之不可的。
所以,应视为“合理使用”。
联邦上诉法院只是重申并强调了被告并无营利目的,学生购买的摘编本只可能在课堂教学时使用,不可能移作他用。
因此,这种印制、出售行为,不能判为侵犯版权。
评析我国颁布版权法之后,特别是参加伯尔尼公约之后,为教学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会构成侵权,经常成为教学单位时常警惕的问题。
应当说,大多数单位的版权意识提高了。
在注意尊重和保护版权人的权益的同时,我们在教学上也不是每动一动都肯定会发生侵权。
我国有不少大学的专业课,每一门每一讲的听课人可达三五百人。
为这种课堂教学而印三五百份,按成本价售给学生,似乎也未出“合理”范围。
不过我国过去发生较多,并构成侵权的,主要是一些出版社(或教材供应商)为营利(而不是学校为自己的课堂教学)不经许可而出版教科书,或是有的学校为函授(而不是课堂教学)整本地复制他人作品(而不是摘编)“按成本价”出售。
这些情况,恐怕是不能与澳大利亚的判例中维多利亚理工大学的使用目的及方式相类比的。
此外,如果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讲座”,这时需要教材而去自行复制他人作品(即使不是整部作品,而是“摘要”);或者,如售,而出版类似维多利亚理工大学的摘编本,恐怕也要另当别论了。
最后,“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一定看经营者是亏了还是赚了。
自己经营不善,虽“以营利为目的”,结果可能仍旧亏了。
“亏了”,并不能否定有关经营活动的“营利”性质。
2.传记文学描写相同人物(中国,1992年)案情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
70年代初,原告之一李淑贤(溥仪遗孀)曾与被告告贾英华在北京东四8条为邻居,两家关系较好,经常往来。
当时对贾曾帮助李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资料。
1979年到1980年,由《人物》杂志社约稿,后登载在人民日报《战地》杂志上的有关整理文章,以“李淑贤”为署名人,同时署名“贾英华整理”。
1980年6月,李改变了与贾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作品的初衷,同意由原告之一的王庆祥与其合作,并把存放在李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以及出自贾手笔的整理成果(包括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历摘抄、李淑贤口述回忆资料等)全部交王带走。
其中仅贾整理的李口述资料即有2万余字。
王获得资料后,于同年10月就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初稿。
该初稿与1988年正式出版的该书定稿本,无实质性差别。
该初稿曾于1981年年初,在天津《八小时以外》杂志上连载过两期,连载时王庆祥单独署名。
其后,李、王达成“版权共有”协议,,并于1984年出版了《溥仪与我》一书,1987年出版了溥仪日记28篇,;1988年11月出版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早在1980年李改变初衷时,贾曾要求仍旧参与创作《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但被拒绝。
于是贾决心独自创作。
他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溥仪“后半生”开始的目睹者(即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一道从抚顺到北京的人)到“后半生”结束时的目睹者(溥仪去世前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包括有关的新闻报道等)。
其收集、笔录的文字已超千万。
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
其问又经出版社及其他方面的一些人提出修改意见,几次修改,于1988年9月向解放军出版社交付定稿,1989年6月出版。
1990年,该书获全国优秀图书奖。
1990年11月,李淑贤与王庆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贾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构成侵犯版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不再印刷出版,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则称:事实是王庆祥拿走并使用了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的“创作”;被告的书则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根本不存在抄袭李、王一书的问题。
处理法院经过整整两年的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
铰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间、事件等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事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
被告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
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其独自所有。
故原告认为被告所著之书抄袭了原告所著之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不能成立。
被告出于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仪日记、文稿及其他关于溥仪生平的资料,作为写作线索和事实依据,在其书中用文学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部分的数量远未超过合理限度。
被告利用溥仪生平资料的这种方式,并未违背该书发表时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也未侵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告李淑贤对溥仪日记、文稿及个人回忆文章所享有的相关的著作权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之定,驳回原告李淑贤、王庆祥诉讼请求。
评析对于这个判决,败诉一方并未上诉,故其形成终审判决。
这是近年我国出现的大量版权纠纷中,败诉一方对一审判决不上诉(即对判决表示满意)的极少见的一例。
该案的判决之所以使败诉一方无由上诉,重要原因之一(或许可以说是主要原因)在于该案的审理及判决中应用了正确的版权法原理,使当事人(乃至公众)很难从中挑出什么不妥之处。
早在1991年11月的一次开庭审理中,主审法官(即我国称为“审判长”的法官)就要求原告举出来既不属于创作思想,又不属于公有事实的那部分内容(被告书中与原告书中)的相同之处。
原告关于被告之书的主题思想(如“末代皇帝”与“溥仪”)与之相同、史实排列顺序(如从溥仪被特赦写起,写到其病故)与之相同,均被作为“创作思想”的相同而排除在“构成侵权”之外了。
原告关于被告之书在细节描写上的几十处自认为“最能说明抄袭”的“相同”,则由被告当庭举出的其正当来源(出自被采访人、出自当时新闻报道或出自某历史档案馆资料)予以排除了。
1991年11月的开庭结束时,主审法官又一次要求原告继续提供既不属于思想,又不属于公有事实的相同点,以便在下次开庭时加以对比。
直到1992年年底,被告也未能再提供任何这类证据。
故法院作出了否定侵权的判决。
历史题材或人物传记题材的不同作品,仅因主题相同,不会发生侵犯版权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甚至不会发生侵权问题。
在公众中有过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人或物,可能成为人们反复以各种形式描写的对象。
这纯属创作构思方面的问题,永远不会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写作主题”不受版权保护的原理。
)写历史人物本可以按历史顺序写,也可以倒叙。
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美国联邦法院在80年代的一些判例中,曾正确地重申了“如果某事物只有唯一选择的表达方式,则应属于创作构思,因而不受版权保护”这一正确理论,却同时得出了“如果有不同选择,而被告与原告相同,即构成侵犯版权”这一错误结论。
应当指出,即使对某事、物或人的表述可以有不同方式,而被告选选择了与原告相同的方式,也未必就构成侵权。
只是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简单地(像只有唯一选择那样)完全排除侵权的可能性。
写历史人物,作为作者正常的逻辑思维,一般都会首先考虑选择按时间顺序去写。
这与侵权与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在早些年北京市版权处正确处理过的版权纠纷中,反倒有过这样的实例:被告在有意照抄原告的具体描述时,为逃避侵权责任,把整个传记由原作的顺叙改为倒叙,但最终仍被确认为侵权。
美国法院80年代的一些判例,尤其是有名的“威兰”判例。
这些判例错误地把表达顺序的相同,以及结构、组织的相同,作为认定侵犯版权的依据。
这就是有名的“SSO”定侵权验证法。
(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不同于传统文字作品版权)除了上面讲过的“顺序”可能仅仅是不受保护的创作思想之外,“结构”与“组织”也都可能是不受保护的对象。
例如,我国词作品创作中反映组织与结构的“词牌”,如果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就会根本断绝了“词”这种艺术表现形式。
又如唐诗中,在后的李白所作《登金陵凤凰台》与在先的崔颢所作《黄鹤楼》这两首七言律诗,在结构、顺序及组织上是那样地相近,而这两首诗,各有其独创之妙。
如果创作在今天,没有人会认为李白侵犯了崔颢的版权;在唐代(及尚无版权保护的历史上),也从无人认为李白抄袭了崔颢的作品。
在李、王诉贾一案中,对相同创作思想的排除,主要是由主审法官去做的。
而对于相同的来自公有领域的资料的排除,则是由主审法官出题,主要由被告自己去做的。
最近的相同案例: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前学术秘书、《吴敬琏评传》作者柳红诉财经畅销书作家吴晓波《吴敬琏传》抄袭其书一案一审柳红败诉。
3.电影剧本的情节相似,是否必然构成侵权(澳大利亚,1987年)案情麦卡西是澳大利亚的一位专门从事剧本创作的女作家。
1982年至1983年,澳大利亚“儿童电视基金会”出资,支持麦卡西为儿童电视剧目创作了短系列剧剧本《明日的旅行》(版权归麦卡西所有)。
1984年,麦卡西又将该剧本进一步扩充,形成电视剧《鬼怪列车》剧本。
不过,这两个剧本都一直未正式拍成电视剧播放。
1987年3月,麦卡西在《新闻》报上读到一篇文章,上面提到“南澳大利亚电影公司”将拍摄一部以电影剧本《星船之家》为基础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