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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提单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合同中约定采用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的FCA(Free Carrier)术语。

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法律。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卖方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负责货物的运输。

卖方将货物运至港口后,货运代理出具了一份提单,提单上注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提单适用于运输合同。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损坏,遂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提单是否应适用我国《海商法》;2. 若提单适用我国《海商法》,买方能否依据该法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一)提单的法律适用1.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具有债权凭证、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单作为一种合同凭证,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提单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本案中提单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同未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但提单上注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提单适用于运输合同。

”因此,从提单的约定来看,提单应适用我国《海商法》。

(二)买方能否依据我国《海商法》向卖方提出索赔1.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48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迟交付,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2. 本案中买方能否依据我国《海商法》提出索赔本案中,买方发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存在损坏,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即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

水路运输运单法律案例(3篇)

水路运输运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水路运输的公司。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上海港运往纽约港。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承诺在2019年4月20日前将货物运抵纽约港。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安排船只,导致货物于2019年5月10日才到达纽约港,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晚20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1. 违约责任的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构成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导致运输延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乙公司主张的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 损失赔偿的计算: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其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纽约港,导致其错过了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时机,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1.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虽然存在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等因素,但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船运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虽然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案例1:签发记名提单要慎重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A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C轮船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规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买方B公司。

货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公司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货款。

A在未能收回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的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此提单为指示提单,则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就无法将货物直接交给B公司,A公司还有保全货物的可能性。

案例2:分批装运的不同解释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2000公吨,采用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月至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

06-《什么是海运提单》案例分析

06-《什么是海运提单》案例分析

《什么是海运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本案适用美国法律。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B/L注明适用美国法律,所以应适用美国法律。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为什么)
答:①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②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不论是记名提单或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B国C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输,由我国D海运公司承运。

A公司委托我国E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在货物装船后,E货运代理公司向D海运公司提交了海运提单,提单显示货物已装船,载明货物数量、品名、目的地等信息。

C公司收到提单后,向D海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D海运公司疏忽导致丢失,C公司无法收到货物。

C公司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海运公司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2. 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及管辖权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1.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以下效力:(一)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二)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三)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运输至目的地。

”2. 海运提单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效力:(一)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约束力;(二)对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具有约束力;(三)在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因此,海运提单对承运人、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D海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运输规则,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D海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导致货物丢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迅速地运输货物,构成违约。

2. 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2条规定:“承运人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短少或者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承运人有过错的;(二)承运人违反运输规则或者运输习惯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短少或者延迟交付的。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海运提单的缮制分解课件

海运提单的缮制分解课件
在缮制提单时,应仔细核对托运 人提供的信息,确保所有内容准 确无误。
100%
注意提单的有效期
提单的有效期通常为签发之日起 21天,超过有效期的提单将无法 使用。
80%
注意背书手续
如果提单需要转让,应在背面进 行适当的背书手续,以便合法转让。
03
海运提单缮制的实际操作
缮制前的准备工作
了解货物信息
获取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等详细信息, 以便正确缮制提单。
例如,货物可能侵犯了知识产权, 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1. 违反法律法规
例如,违反了国家或地区的进出 口法规、海关规定等。
3. 涉及欺诈行为
例如,提单上的信息可能存在虚 假或误导性,需要核实和调查。
总结词
缮制涉及法律问题的海运提单可 能涉及到法律责任和义务,需要
特别注意。
4. 涉及合同纠纷
例如,提单可能与合同条款存在 冲突或不一致,需要解决合同纠 纷。
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02
01
03
仔细核对实际货物信息,确保提单内容与实际一致。 加强提单管理,防止遗失或被盗。 避免倒签提单,确保提单签发日期真实有效。
05
海运提单缮制案例分析
案例一:缮制错误的提单
01 缮制错误的海运提单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的混乱和延 误总,结甚词至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02 例如,收货人的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拼写 错1.误错。 误的收货人信息
THANK YOU
感谢聆听
02
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知人(Notify Party)
03
填写通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常是收货人的
代理或货运代理人。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请画出船东提单流程操作、无船承运人提单流程操作;说出他们的区别案例5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在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思考: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6某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案例7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国内卖方因缺乏提单;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无船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提单;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例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什么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否违约2、货运代理人的失误之处3、卖方的主要失误之处在哪里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海运提单相关案例1

教师:给出实际工作中有关海运提单的案例,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回答问题。

案例:我国某公司以CIF马赛贸易术语成交一批冷冻食品,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船期和议付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

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于是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

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

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冻机于11月4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而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

货到马赛时已错过圣诞节这一旺销季节。

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且以货物迟交影响市价为由,索偿30万美元。

请问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提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业务。

YY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的航运公司,拥有多条国际航线。

2018年6月,货代公司接受某外贸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口一批货物至欧洲某国。

货代公司安排船运公司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目的港。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延误,导致外贸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货代公司遂以船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关系:货代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安排货物运输事宜。

船运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目的港。

2. 货物延误:货物于2018年7月1日从中国港口发出,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

然而,由于船运公司安排的船舶发生机械故障,货物实际到达目的港的日期为2018年8月5日,延误了20天。

3. 经济损失:外贸公司因货物延误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仓储费、保险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 诉讼请求:货代公司要求船运公司赔偿因货物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误的赔偿责任。

1. 船运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船运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至目的港。

2. 货物延误的原因:货物延误是否是由于船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3. 赔偿责任:如果船运公司存在过错导致货物延误,其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船运公司未尽到运输义务:法院认为,船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至目的港。

本案中,船运公司因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货物延误,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货物延误的原因:法院认为,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属于船运公司的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海运事宜。

货运代理与某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船运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向买方签发了海运提单。

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

买方认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和船运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1. 海运提单的法律效力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同时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及内容;(2)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3)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作为货物交付的凭证。

在本案中,货运代理签发的海运提单符合上述法律效力,因此海运提单对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2.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和船运公司可能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2)船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针对以上违约行为,卖方和船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货物固有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在本案中,货物损坏的原因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

海运案例分析

海运案例分析

案例三
• 某年我公司与非洲客户签定一项商品销售 合同。当年12月起至次年6月交货。每月等量 装运一定量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提单签发 后60天付款。对方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装 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 批装运。我经办人员见证内未有“每月等量装 运**万米”字样,为了早日出口,早收汇,便 不顾合同装运条款,除当年12月按合同规定 等量装运第一批外,其余货物分别与次年一月 底,2月底装完,我银行凭单认附。
问题:
• 这样交货有无问题? • 分析:
• 分批装运的含义;这样交货有问题。有装运港 交货和目的港交货两种方式。此案的关键在于 我方能否提前交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公约》第五十二条,卖方在规定日期之前交 货,买方可接受也可拒绝,应该按照合同规定 交货,不应该提前交货。
案例四
•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 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 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 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 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 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 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 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 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 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 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 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 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 应当给予赔偿。
分析:
• (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 它是托运人 • (3) 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 转让给D公司 •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B公司 是(无船)承运人 • (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 是实际承运人

海运提单案例2

海运提单案例2

海运提单案例2上海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诉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飞捷船务有限公司及长荣海运股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当事人名称」原告(被上诉人):上海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运鸿储运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飞捷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1995年8月,原告的一批服装委托被告运鸿公司从上海运往德国,被告飞捷公司出具提单,被告长荣公司实际承运货物。

货物出运以后,原告迟迟未收到货款,经查询得知货物已在目的港被放走。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532790.57元及该款项在诉讼期间相应产生的利息。

此外,原告还在庭审中诉称:被告运鸿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双重代理的身份,其违背原告意志擅自更改海运提单中的记载,直接造成了货物在目的港被放给与原告无贸易关系的他人;由于提货人为被告飞捷公司指定的代理,被告长荣公司未凭指示放货,因此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无单放货给原告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

被告运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持有的提单已背书给英国银行,因而其无权提起诉讼;运鸿公司是货运代理,其与飞捷公司之间有代理签单协议,该行为也是货代协会允许的;鉴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被告飞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被告长荣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庭审中该司辩称,原告持有的提单为被告飞捷公司的提单,故原告无权提起对长荣公司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22日,原告将一批出口服装委托被告运鸿公司出运并要求“指装长荣”。

根据原告的委托,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应是原告,收货人应是“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指示”,通知方应是ALDGATEWAREHOUSE(WHOLESALE)LTD.。

原告要求配载同年9月2日班轮。

国际结算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结算海运提单案例

关于国际结算中的海运提单的案例分析——以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姓名:xx班级:xxx学号:xxxxxxxxxx2012年x月x日目录一、企业背景: (3)二、案例阐述: (3)三、案例分析: (4)四、结论: (5)未凭指示提单放货致收不回货款案例摘要:厦门汽车公司对其他三家企业因不安正常的程序进行办理货物托运,造成厦门汽车公司未能追回货物。

对其他三家公司的索赔展开了一系列的分析和判断。

关键词:索赔海运提单议付一、企业背景:公司以大、中、轻型客车的制造与销售为主导产业,旗下拥有: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客车整车制造厂以及金龙汽车车身、电器、座椅、橡塑、空调和冲压零件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具备大、中、轻型客车全系列车型的生产能力,形成了集客车整车与零部件制造的金龙客车生产体系。

2008年公司销售客车45755辆,实现营业额141亿元,主要产品大中型客车在国内市场处于优势地位,并远销到海外8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主要产品“金龙客车”、“金旅客车”和“海格客车”是中国客车行业三大品牌,均为“中国名牌产品”,“KINGLONG”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金龙产品被授予国家出口商品免验资格,金龙汽车集团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等。

2008年,集团获评中国企业500强,并在中国汽车工业30强中名列第16位。

金龙汽车集团经过20年的发展,不仅树立了在国内大中型客车市场的领先地位,而且不断加快国际市场的开拓步伐,朝着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稳步前行。

近年来,公司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速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福建省最具竞争力上市公司”,主要产品“金龙”、“金旅”牌大、中型客车均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金龙”品牌还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中国著名品牌200强客车类第一名”、“中国品牌年度大奖(No.1)客车类”等荣誉。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1:海运提单》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1:海运提单》

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交易一笔,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

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轮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物经日本改装后,再由其他轮船公司船舶运往目的港。

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

当地C公司伪造假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我方企业装运货物后,曾委托银行按跟单托收(付款后交单)方式收款,但因收货人已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轮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式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

B公司却借口依照提单第13条规定的“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运输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

于是,诉诸法院。

B公司难辞其咎。

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货物在目的港被C公司提走,并非第二程运输中的“运输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B公司必须赔偿,这是由海运提单的性质决定的。

海运提单案例4

海运提单案例4

论提单转让与托运人的索赔权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原文出处]人民司法[正文]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C对于这一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托运人(即卖方)已经背书转让了提单,并由收货人实际提取了货物,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随提单一并转让,托运人已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主张权利,而且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已转移给收货人,有关该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损货差的索赔只能由提单持有人提出,托运人已不具有诉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提单虽已转让,但托运人转让的只是合同的一部分权利,即提货权,其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承运人违约的情况下,托运人仍拥有合同诉权。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是常有的事。

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在谁有权索赔、向谁索赔等问题上往往产生纠纷。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买卖是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大多要通过海运交付货物,其中一方要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履行交货或收货义务。

究竟由哪一方负责租船订舱,取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贸易价格术语。

最常用的是CIF、CFR、FOB三种术语,前两种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而FOB术语下,则由买方负责租船。

实践中托运人多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拿到提单后,依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将提单交给买方以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或其他提单受让人则在目的港凭提单提取货物。

因此,在目的港发现货损货差的往往是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或其他提单持有人。

在发现权利受侵害时,其可以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依据对货物拥有的物权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是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向国际贸易的卖方提起违约之诉。

但当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往往会产生谁是有权的索赔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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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海运提单案例分析参考
案例.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 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

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

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这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之规定相符,常常请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单。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风险。

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因此,承运人不能签发这种提单。

(2) 预签提单(advanced B/L)
这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

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

但与倒签提单一样,实务中为了经济利益,承运人得到托运人的保函后也可能签发这种提单。

银行不接受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

如果开证行发现提单倒签和预签,并有证据证实,可以伪造单据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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