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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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2篇)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抵押权制度的基本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

抵押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2.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不得单独存在,必须依附于债权。

3.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抵押权具有公示性,即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上应当进行登记或公告,以使第三人知晓。

三、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公平原则: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

3. 公开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公开进行,以便第三人知晓。

4. 实质审查原则:抵押权制度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抵押权的实质要件为依据,而非仅仅审查形式要件。

四、抵押权制度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合同;(3)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4)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2. 抵押权的变更抵押权的变更包括抵押权的增减、抵押物的变更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抵押权变更协议;(2)抵押权变更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3)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或公告。

3.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放弃、抵押物的灭失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的消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实现,即债务人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受偿;(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规章制度

抵押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押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抵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第三条抵押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二)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三)权利,如债权、股权等。

第五条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二)价值稳定,能够充分覆盖债务本息;(三)易于评估,便于变现。

第六条抵押物不得包括以下财产:(一)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二)已被查封、扣押或者保全的财产;(三)已被抵押的财产。

第三章抵押合同的签订与登记第七条抵押合同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自愿签订,并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价值、抵押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效力。

第九条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登记应当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期限等基本信息;(三)抵押登记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章抵押权的实现与保全第十条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二)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归其所有。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侵害。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债务或者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未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本文将以抵押权的优先权与法律规定为主题,探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由登记的先后顺序决定,先登记者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财产设立了抵押权,那么在偿还债务时,先登记者的债权优先受偿。

然而,仅凭登记先后并不能完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比如,如果债权人在同一天内将抵押权分别登记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处,那么哪一个债权人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就需要根据各个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优先抵押权或其他优先权的担保物权,那么这些优先权的债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如果抵押物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那么留置权人在优先受偿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影响因素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抵押权的优先顺序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抵押物的种类、登记时间等。

首先,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房屋、土地、船舶等特定抵押物,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高。

而对于一些易变卖、易流通的抵押物,如存单、股权等,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相对较低。

其次,登记时间也是确定抵押权优先顺序的重要因素。

在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登记时间较早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应尽早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的相关问题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 登记时效问题: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登记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在将标的物抵押给其他⼈的时候,⼀般都需要确定抵押合同,抵押的标的物不仅仅只有不动产,还会有动产或者是其他⽅⾯的抵押,所以抵押也是有很多分类的。

那么抵押权权包括哪些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抵押权权包括哪些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设⽴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般是指⼟地使⽤权。

4、最⾼额抵押。

最⾼额抵押,是指抵押⼈与抵押权⼈协议,在最⾼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定时间内连续发⽣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抵押的⾏为。

采⽤此种抵押⽅式的抵押⼈⼀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集中。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债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是民法中涉及债权担保的重要内容。

在财产抵押和质押权利方面的确立,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规定进行解析。

一、抵押权设立的规定根据民法第七编第三章的规定,抵押权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的存在:抵押权是基于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利,因此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必须存在一项或多项特定的债权。

2. 抵押标的的确定:抵押权需要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抵押标的,该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可以以财产权利方式设立的权益。

3. 抵押权设立的形式:根据民法的规定,抵押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设立,并且该抵押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订,并可能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4. 设立抵押权的合法性:设立抵押权必须合法,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法律中,不能将非法获取的财产作为抵押标的。

二、质押权变更的规定质押权变更是指在已设立质押权的基础上,对质押权进行变更或转移的行为。

根据民法的规定,质押权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原质权的存在:变更质押权前必须已经设立了原质押权,即质权人和质押人之间已有约定。

2. 变更的形式:质押权的变更也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声明等形式。

3. 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质押权的变更需要经过原质权人和新质权人的一致意见,双方必须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

4. 变更登记: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质押权变更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以确保对质权的变更得到正式的认证。

三、抵押权设立与质押权变更的比较抵押权的设立与质押权的变更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

首先,在设立抵押权时,需要明确债权的存在和抵押标的的确定,而在质押权变更时只需要确保原质权已经设立。

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手续,而质押权的变更同样需要经过书面形式的协商。

此外,两者的主体权利人也有所不同。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

抵押权相关权利顺位确定规则⼀、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确定的⼀般规则(⼀)确定权利顺位的⼀般规则在同⼀抵押财产上设定对个抵押权的,各个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其本质上是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物权法》第199条(《民法典》第414条)规定了同⼀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确定抵押权⼈之间权利顺位或者清偿顺序的⼀般规则,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各⾃债权⽐例受偿。

上述规则可以表述为: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未登记的数个抵押权,并⾮按照抵押合同⽣效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之间不存在优先性的问题,彼此具有平等受偿性。

(⼆)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同⼀不动产上设⽴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前述《民法典》第414条确⽴的规制处理,即登记在前优于登记在后。

应当注意以下⼏个问题: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海域使⽤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

故此,不动产抵押采登记为⽣效主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未成⽴,不发⽣物权效⼒,当事⼈之间只是基于抵押合同⽽成⽴的⼀般债权关系,数个抵押债权⼈之间对抵押不动产按照债权⽐例受偿。

2.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时,抵押权未设⽴,不得对抗不动产买受⼈。

3.在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得对抗⼀般债权⼈,其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4.在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不能排除申请执⾏⼈的⾦钱债权执⾏。

⼆、再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权利顺位规则在同⼀动产上设定的数个抵押权,抵押权⼈的权利顺位按照《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规则确定。

1.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抵押权消灭)根据《物权法》第188条(《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权利,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款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对抵押权的行使提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根据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为担保,以实现其债权的目的。

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销等方式行使抵押权,以获得其应得的债权利益。

然而,在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

首先,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这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对抵押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债权人应当尽量减少对抵押物的侵害,保障抵押物的完整性和价值。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考虑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人不得滥用抵押权,对债务人采取过度苛刻的行为。

债权人应当在行使抵押权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债权人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行使抵押权,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违法乱纪。

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抵押权,确保行使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旨在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当保护抵押物的价值,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并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这些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但在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抵押物的价值,考虑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及时偿还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在实践中,抵押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
1 抵押权新规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引起广
泛关注。

新规定分别在有关民法典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八十三条涉及的抵押权形式、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详
细规定。

根据新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权享有独立性,可以宾利抵押或缴付
抵押。

在建工程尽管已竣工,也可以实施抵押,但范围受到了限制。

抵押权人不得抵押被抵押财产的价值超过抵押债务的差额的一半,除
非另有约定。

抵押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物权法规定。

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新规定将对以往相关抵押权的法律
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新规定的发布对于建设、金融以及财法实务
等领域都将会有广泛的影响。

2 企业应重视
企业如果遇到法律纠纷,有时可能需要向债权人抵押其在建工程,以达到解决债务拖欠等目的。

而本次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
权是有独立性的,因此对于企业在担保债务方面应非常重视。

一旦抵
押范围超过抵押债务的差额的一半,企业可能会因为违反新规定而面
临法律处罚。

此外,抵押债权人要根据物权法规定,正确了解权利义务关系,
及时实现债权的维护,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

3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出台,对于担
保债务、产权纠纷、金融实务等领域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企业
应当重视本次新规定,争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解决债权拖欠等纠纷;而抵押债权人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实现债权的维护,对抵押财产
有切实的掌握,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从而放弃其债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不必经过抵押人的同意。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

抵押权的顺位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该抵押权人将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

但是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之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本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调换。

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位上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如果抵押权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即使未经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有效。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 不应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 不应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不应受他项权证记载金额限制抵押权是指当事人以其拥有的可供执行财产为担保,用于为特定债务提供担保的一种权利。

当债务发生违约时,抵押权人可通过实行抵押权以优先受偿。

在执行抵押权时,存在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的问题,而这种数额并不应受到他项权证记载金额的限制。

在我国,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参考《担保法》和《合同法》。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应当包括其对债务人主债权和利息的权利以及为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费用是指抵押、质押、保证人提供担保所支付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因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是由债务人主债权、利息和担保费用组成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他项权证记载的只是主债权的记载金额,因此抵押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全面保障。

具体来说,如果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有多项义务,向多个债权人履行时,各项债务水平参差不齐,同一抵押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有一定难度。

而债务消灭的先后顺序,就是各个债权方之间争夺银行资金的界限。

所以,出现了一种抵押权优先受偿数额的争议。

一些抵押权人认为,他项权证的记载金额应该是抵押的限度,达不到解决债务时,不应向他项权证外的财产追索。

而另一些抵押权人则认为,他项权证的记载金额仅仅是一个上限,是借据将要支付的最高额,其所抵押的权利须优先受偿的范围是由其为债权担保的范围。

然而,对于这种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确实不应受到他项权证记载金额的限制。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事实为限,但不得超过担保合同所约定的范围。

因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应当由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利息和担保费用组成,而不是受到他项权证记载金额的限制。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抵押财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如果限制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数额,会导致抵押财产总价值大于他项权证记载金额,而抵押权人却无法优先受偿。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

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5项一、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并作为债务的担保。

动产抵押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存货、存款、应收账款等。

债务人将这些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二、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的担保。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

不动产抵押的范围较为固定,一般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形式进行抵押。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变卖不动产来清偿债务。

三、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赡养费、共同债务人的分担偿还义务等。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设立,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中的合法权益。

四、抵押权优先权抵押权优先权是指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物变现时,按照先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变现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五、抵押物保管、监督和处分权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保管、监督和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保管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其安全完好;抵押物监督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抵押物受损或被挪用;抵押物处分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清偿债务。

抵押权作为法定担保范围的一种形式,为金融领域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抵押权关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抵押权法定担保范围的监管,确保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在借贷交易中,抵押物是借款人为获取贷款时用来提供担保的财产。

当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抵押物的追偿权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追偿和优先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抵押物的追偿权抵押物的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不还债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通过变卖或变现抵押物获取对应的债权金额。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对抵押物的追偿权:1. 借款人违约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2. 借款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下;3. 在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债权人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

即债权人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等形式变卖或变现抵押物。

债权人依法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所得的收益,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用于偿还债务。

二、抵押物的优先权在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追偿时,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权利的情况,法律对于抵押物的优先权也进行了规定。

一般来说,抵押权按照先后顺序,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优先权。

但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1.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利设立时必须经过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权;2.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相对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3. 同时享有对同一债务担保的债权人,按照债权的优先顺序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确认债权顺序时,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当协商确定优先顺序。

如协商无果,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确定优先顺序。

总结起来,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物的追偿权,并且在追偿过程中存在抵押物的优先权问题。

民法典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效力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哪些抵押⼈以抵押物作为担保,担保债务履⾏的,抵押权成⽴后,债权⼈取得抵押权,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可以⾏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那么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抵押权效⼒范围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效⼒的范围由当事⼈协商确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担保的特点抵押担保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对某⼀特定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抵押⼈可以是第三⼈,也可以是债务⼈⾃⼰。

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不能作为担保⼈。

第⼆,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可以继续占有、使⽤抵押物。

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债权⼈)⾏使优先受偿权⽽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使必须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效⼒的范围由抵押⼈和抵押权⼈协商确定。

⽽⼀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损害赔偿⾦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之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之法律规定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之法律规定在房屋抵押权中分别有优先权以及受偿权的概念。

那么很多⼈就对基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产⽣了疑问,那么这篇⽂章就为你介绍了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抵押权设⽴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相关知识:优先受偿权狭义定义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的优先权及职⼯⼯资、劳动保险费⽤、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法规定银⾏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职⼯⼯资和保险、保险⾦、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

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的优先,⽽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的保护⼒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且是⼀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权利的保护。

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民法典》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的优先购买权等⼀切⾮担保物权。

优先权分为物权的优先权(如共有⼈的优先购买权),债权优先权(如台湾及⼤陆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权)物权与债权两种性质的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即⾮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甚⾄优先于其他物权⼈受偿的权利。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

抵押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规定一、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金额,以抵偿债务。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适用于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则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无法实现。

此外,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也适用于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在经过法律程序拍卖、变卖等程序后所获得的资金。

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抵押物必须经过合法评估和确认,以确保其真实价值和变现价值。

其次,债务人必须不能履行债务,即债务人必须无能力偿还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债务。

最后,抵押权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并获得法院的批准和认可。

四、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障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

首先,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其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定期偿还债务,以避免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发生。

此外,抵押权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提起诉讼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限制虽然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或权益,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其次,对于一些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资源,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和限制。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总结综上所述,抵押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4年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抵押物价值及还款方式

2024年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抵押物价值及还款方式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抵押物价值及还款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定义与权利义务1.1 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2 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抵押物的描述与价值确认2.1 抵押物的描述2.2 抵押物价值的确认第三条抵押合同的期限3.1 抵押合同的起始日期3.2 抵押合同的终止日期第四条还款方式与期限4.1 还款方式4.2 还款期限第五条抵押权的实现与处置5.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5.2 抵押权处置的方式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6.1 抵押人购买保险的要求6.2 保险权益的转让第七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通知义务7.1 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7.2 抵押人的通知义务第八条抵押权的转让8.1 抵押权转让的条件8.2 抵押权转让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抵押权人的违约责任10.2 抵押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仲裁解决11.3 法律途径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变更条件12.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约定的内容14.2 其他约定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定义与权利义务1.1 抵押权人的定义与权利义务抵押权人是指依据本合同约定,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一方。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在抵押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2)对抵押物进行监管,确保抵押物价值保持稳定的权利;(3)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贷款资金;(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3)在抵押人履行还款义务后,及时办理抵押权的解除手续。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指抵押权人可以对被抵押物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有以下权利:一、享有依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可以明确说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受偿,其中包括: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优先受偿权;垫款人在垫款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部分给付权;和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索赔权等。

当抵押物上有多个债权时,抵押权人还可以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顺位受偿。

二、有权拒绝抵押物被转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也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被转让,即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能将抵押物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这是因为在抵押物被转让之前,必须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的转让。

三、有权拒绝抵押物被抵押。

此外,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被再次抵押。

这是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抵押,在抵押物被再次抵押之前,必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抵押物的再次抵押。

四、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即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得出售或转让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收回抵押物。

五、有权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此外,抵押权的效力范围还可以明确指出,抵押权人有权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如果抵押物的所有者未能支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拆卸抵押物以满足其债务,但抵押权人必须向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就是抵押权人可以对被抵押物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物上的债权人按照抵押权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受偿,拒绝抵押物被转让、抵押,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出售或转让抵押物,拆卸抵押物,并要求抵押物的所有者补偿损失。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保护”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抵押期间,有可能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抵押人采取积极的行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砍伐抵押的林木、拆除抵押的房屋等;二是抵押人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如对抵押的危旧房屋不作修缮、对抵押的机动车不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等。

抵押权是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的,抵押权人的目的在于支配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而使债权获得清偿,当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从而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时,应当给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维护抵押担保效力的权利。

因此,本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如果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请求不予理睬、不停止其行为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抵押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实践中,很多时候即使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已经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将破旧的房屋修缮好,将损坏的车辆修理好。

抵押财产的价值难以恢复或者恢复的成本过高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经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抵押财产的价值进一步减少,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均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的,即只有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有过错的,才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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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权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房子对中国来说,那可算是一辈子的奋斗目标,有很多很多的人奋斗一生,倾其所有都是为了买一套房子。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

有些人就会想办法,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或者有些人做生意,钱不够,那可不可以抵押点什么来贷款呢?那么对抵押权人权利我们了解吗?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抵押权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次序,由于依登记的先后予以确定,因此纵使设定抵押权的书面作成在先,而登记在后者,仍应依登记的先后定其次序。

三、抵押权人权利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受偿权。

三、抵押权人权利内容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相关规定《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1] 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通常而言,抵押权的实现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但依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其四,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

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

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一)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

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变卖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

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所谓流质契约,又称位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或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是指物的担保当事人于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合同中或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约定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流质契约”之禁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担保物的价值高于债权额或日后升值时,多余部分不再退还给担保人.担保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损;而如果担保物之后发生贬值,双方也不再找补,则担保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

可见,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平。

尤其是,债务人往往系经济上的弱者,而债权人则通常居于优越地位。

债权人可能借债务人因急迫困窘而举债之机,逼使其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较小的债权,并希冀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获得暴利。

因此。

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及正义观念,为保护作为弱者的债务人的利益并平衡各方权益,近现代各国民法大多禁止流质契约。

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方式以外,理论上与实践中一般还允许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

其中最有意义的方式,就是参照英美法的制度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而收取孳息,或对抵押物托管经营来实现抵押权。

如金融部门有的与抵押人协商出租抵押房产或由银行使用抵押房产,以房租抵还贷款。

在我国涉外项目融资中,由于抵押物多为大型电站、公路、桥梁等,以拍卖的方式变价较为困难,故通常认可境外债权人有权接管抵押物并以收益抵债。

通过上面的详细讲解,大家对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权利都有所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候需要周转钱的时候,我们就会想到抵押,所以对这些法律我们要做到心中有数,做到了如指掌,这样,我们才能不吃亏,不上当。

不能让骗子得逞,更不能让自己有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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