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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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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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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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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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2-01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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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全方位管理建设单位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强化工程管理,落实有关管理要求,将文明施工管理真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
建设单位对所管辖的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进行施工前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在制度、人员和经费上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规模大,参建单位多,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很难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监控,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将文明施工要求细化分解并责成监理单位在日常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在每日的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将每月的文明施工检查状况汇总在监理月报中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月报中所反映的状况进行抽检并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的一项内容,保证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监理单位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单位除完成日常的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外,要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配合协助建设单位检察施工企业上报的《施工组织制定》中文明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的状况,要责令其整改并复核其整改结果。
监理单位要编制好符合各监理标段工程特点的《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经过审批后的监理细则文明监理。
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管理在施工建设中,施工企业人数众多,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文明施工的主体。
施工工地的文明程度直接影响建设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关系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地进行施工组织制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地管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重点工作。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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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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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23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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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现场布置图必须依据场地实际合理地进行布置,设施设备按现场布置图规定设置堆放,并随施工基础、结构、装饰等不同阶段进行场地布置和调整。
道路与场地道路畅通、平坦、整洁,用混凝土硬化,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四周坚持清洁;场地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杂物及散物;场地排水成系统,并畅通不堵。
建筑垃圾必须分类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凡市区沿道路的建筑工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围墙,围墙两面刷白。
外面书写建筑物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单位、监理单位等六牌一图等内容。
班组落手清班组必须做好操作落手清,随作随清,物尽其用。
在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有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评分考核,成绩上牌公布。
大堆材料砂石分类、集中堆放成方,底脚边用边清。
砌体料归类成垛,堆放整齐,碎砖料随用随清,无底脚散料。
灰池砌筑符合标准,布局合理、安全、整洁,灰不外溢,渣不乱倒。
周转设备施工设施设备、大模、吊盘(罐)等,集中堆放整齐。
大模板成对放稳,角度正确。
钢模板及零配件、脚手扣件分类分规格,集中存放。
竹木杂料,分类堆放、规则成方,不散不乱,不作它用。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探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最为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自然是每个企业都必备的核心所在。
而关于本企业而言,更多的是在现有的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具体来说,要将责任非常细化地落实到每级责任人,甚至每一个具体的操作人员身上。
明确责任的范围和惩处措施,并且在日常生产工作中随时强调,这样才干提升工作人员的警惕性。
强化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往公司曾进行过安全培训,但其培训的内容还不太明确。
一般来说,安全培训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防范风险的心理预期。
其二则是为了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重点在于识别施工安全隐患,对安全事故进行预判的能力培养。
《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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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地铁质安〔2014〕35号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公司各部室,置业公司,各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地铁建设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并强化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地铁集团的社会形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3月21日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杭州地铁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地铁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单位及参建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有效控制因各类投诉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保证12345市长热线及时反馈率100%、满意率100%,且无通报件;保证数字城管及时处置率达到93%以上,保证地铁工程建设安全、有序推进。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所在标段文明施工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对管线迁改、交通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项目部须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配备专门的文明施工班组。
第八条项目部文明施工费用应专款专用,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地铁集团文明施工管理分工1、质量安全部为地铁集团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及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各项精神和要求;(2)落实各工点开展文明施工自查自纠工作;(3)强化日常抽查、巡查工作;(4)组织实施对重点对象的集中检查整治及复查,督促落实整改;(5)对各工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6)做好台账管理和存档工作。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34147f5f0e7cd184253688.png)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703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06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2005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
三、2005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2004年7月31日后结顶且2005年9月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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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行为,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拆除等。
规定内容1.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清除垃圾和废弃物。
垃圾和废弃物应在规定区域内密闭、静置,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分类处置。
2.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应按照规定摆放施工设备、材料和辅助工具,保证施工工序的有序进行。
未划定施工区域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施工。
3.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如搭建遮拦设施,覆盖出土、石材等,控制排放坑、沟、井内的水泥砂浆、油漆等工业污染,回收废弃物等。
4.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搭建安全网、安全护栏、安全平台等,配备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安全绳锁等安全用具,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标识。
5.绿化保护施工现场应保护周围绿化,对施工期间生长较慢的树木、草坪等进行保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绿化设施。
6.噪音控制施工现场应进行噪音控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的噪音对周围人群的影响。
7.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应向周边居民宣传文明施工意识,遵守社会公德,不随意扔烟蒂、垃圾等,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交通规则等。
监管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被处以相应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规定是杭州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切实遵守规定,营造文明施工、绿色建设的良好环境。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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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市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建立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标化样板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委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市标化样板工地作为市“西湖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参加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上(含500万)。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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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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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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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933f9c8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44.png)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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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杭建城发[2002]189号•【施行日期】200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杭建城发[2002]189号)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从事市政公用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公用建设工地实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安全监督部门应按本规定执行文明施工规范和履行文明施工管理及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调查掌握施工区域的各种管线分布情况,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六条在工程开工前,应认真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施工现场有关各方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交底,并实行统一管理。
对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组织落实管线监护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应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工程前期需拆迁房屋的,应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拆迁工地的管理。
要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拆迁工地做到先围后拆、控制扬尘、确保安全,避免因拆房伤及行人、行车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中,并单独列支,包干使用。
还应定期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https://img.taocdn.com/s3/m/f586e6e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fd.png)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8b4ef7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8.png)
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杭建工发[2007]182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182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针对目前一些地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频繁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而相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对较为滞后,已成为政府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的情况,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对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严格施工许可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坚决责令停工并依法查处,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排查工作全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管辖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立即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和落实产权人或责任人立即采取解危补救措施,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务必确保既有建筑的使用安全。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内既有建筑的装修、改扩建及附加装饰物等工程严格纳入到监管范围。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全文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7676c00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b.png)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全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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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3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装修活动。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部门管理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渣土运输处置、店招店牌装修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明确本辖区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相关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六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每月对现场的文明施工检查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
施工班组应当每天检查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
依法不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两款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分包管理)建设工程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它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负总责。
第十条(施工告示牌)建设工程应当在大门口处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名称;(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门卫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金属材料制作的开启式扇形大门,大门一侧设置门卫值班室,并制定门卫制度,实行外来人员进出场登记。
第十二条(现场围挡)施工现场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设置封闭式围挡,围挡应采用砌体或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粉刷,并设置压顶。
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应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保证其牢固、整洁、美观。
位于市区主要路段和其它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工地围墙顶部应采用间隔式亮灯措施。
(二)需通行车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适当降低围挡高度或采用空透式围挡,保证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移动式围挡。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场地已设置的围挡,如需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有围档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对达不到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围挡,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十三条(场地硬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场内主要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5米,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并保持畅通、平坦、整洁。
建设工程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其作业场地应当使用路基板(箱)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砌体泥浆沉淀池。
第十四条(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沉淀池,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出场。
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派专人在冲洗后及时清扫废水。
第十五条(垃圾清运)建设单位应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采用证照齐全的专用车辆运输。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按规定经许可后排放,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密闭式车船外运。
第十六条(扬尘控制)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有效降低施工设备的噪声,减少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施工现场使用的散装水泥罐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当采取遮盖措施。
现场裸露泥土在1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简易绿化方式覆盖;不足1个月的,必须采取防尘网(布)或粉尘覆盖剂覆盖。
建筑物、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应定期清扫、洒水或粉尘覆盖剂降尘。
在建工程楼层清扫,应有防止施工垃圾从临边坠落的措施。
3层以下的临街建筑施工,应在建筑外围张挂防尘网(布)控制扬尘。
第十七条(噪声控制)建设工程现场应制定和落实降噪措施,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并通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条(光影响控制)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条(有毒有害气体控制)建设工程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不得使用烟煤、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第二十条(临时用房)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现场办公、生活用房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二)建设工程临时设施和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宜超过8人,严禁采用通铺。
(三)现场宿舍应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并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
(四)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进行有效隔离;污水排放应设置隔油池。
食堂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
炊事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
(五)施工现场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除“四害”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
第二十一条(场容场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规划,合理布置物料堆放、临时设施等区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安全整齐堆放,并标明其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等。
建设工程各类材料、设备和泥土等不得贴靠围挡堆放。
(二)建设工程钢管脚手架杆件应当统一涂装色漆,不应有明显锈迹。
架体外侧立面应当采用阻燃密目式安全网围护,并应做到张挂整洁、色泽统一、无破损。
(三)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避免场地大面积积水。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水棚(亭),配备保温水桶,保证开水供应。
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作业场所禁止吸游烟。
第二十二条(临时设施拆除)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拆除专项方案,并采用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临时围挡。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既有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由拆迁业主负总责,拆除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具体负责。
(二)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报拆迁业主批准后实施。
(三)房屋拆除工地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稳固、整齐、连续的临时围挡(墙),并应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投诉电话等。
(四)房屋拆除过程中,禁止高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抑制扬尘。
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应采取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五)整理破碎构件、翻渣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拆除的废弃材料、构件、杆件以及建筑垃圾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集中堆放。
禁止在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各类拆除废弃物,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六)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洒水降尘,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七)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应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八)拆除施工完成后,由拆迁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挡,并对施工现场进出道口进行固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待建空地管理)对于整理后储备用地、待建空地,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设置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平整场地时,应采取降尘措施。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三)平整后场地应采取临时绿化、硬化或覆盖防尘网、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实行绿化的,应做好养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编制详尽的交通组织方案,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