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下简称《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现公告如下:一、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二、将《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三、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四、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要点2020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要点2020
存放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闭 HJ 519—2020 4 式免维护 废铅蓄电池。 •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禁止将废铅蓄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铅蓄电池遭受雨淋 水浸。
环境应急预案
• 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运输企业、再生铅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 预案指南》的要 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 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的审查和许可
悦岳 2020年6月13日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 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要求
• a)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 b)面积不少于 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 • c)应设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系统。 • d)应配备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 • e)应设立警示标志,只允许收集废铅蓄电池的专门人员进入。 • f)应有排风换气系统,保证良好通风。 • g)应配备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用于单独分区
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 (二)运输要求

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的规定。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 输工具。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
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 变形, 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1 - /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证的。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政发〔〕号)附件第项“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调整方式:部分下放,经营实行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跨州转移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许可下放县(市)级。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指南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指南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指南为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基本工作步骤1、资料查阅:查阅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报告及相应的批准文件、排污申报报表、应急预案文本和演练记录、管理台帐、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和联单等。

自行处置的,还需查阅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

属危废经营单位的,则应当查阅利用处置的应急预案、委托利用处置合同、相关台帐记录等资料。

2、现场核查:根据资料查阅情况,确定检查路线和检查重点部位。

通常,检查重点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也可挑选一个废物产生的车间进行检查。

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检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属危废经营单位的,则重点检查贮存、利用或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

3、评分和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对照检查表,对企业进行初步打分。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限期整改通知》(见附录),提交企业要求限期改正。

二、主要检查内容1、安全贮存情况:(1)贮存场所的硬件条件,基本要求是地面硬化、有遮雨棚或工棚、有围墙或者围堰、有废水导排渠道、配备称重设备;(2)标志标识,基本要求是场所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的警示标志,废物包装桶(袋)上粘贴标识标签;(3)分类存放,基本要求是不同种类的废物分别堆放,中间以走道、围栏等作间隔,液态和半固态的应用桶装,固态废物可用编织袋。

原则上不得采用散装堆放方式贮存,确需散装堆放的,则贮存场所应当是封闭厂房或仓库。

2、规范利用处置情况:(1)属自行处置的,检查处置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阅相应运行记录,核实废水、废气和残渣处理情况;(2)属委托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接受单位经营许可资质,特别要注意核实经营范围,检查委托利用处置协议或合同,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其批准文件,并对照管理台帐记录,核实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3、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管理计划,检查管理计划文本和备案上报文件。

(2)管理台帐和记录,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报告及其批复,检查是否按种类分别建立台帐、基本信息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按半年度报送汇总表,允许企业自制台帐,但省厅制定台帐的主要信息必须包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指南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2.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省环保厅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二、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根据《程序》附一和附二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审批程序(一)受理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公示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省环保厅在我厅门户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三)专家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环保厅依法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以及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四)审批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

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制作颁发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四、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专家评审以及依法进行听证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危废经营许可审查指南

危废经营许可审查指南

危废经营许可审查指南危险废物是指由于具有毒性、腐蚀性、致爆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经营管理,在我国,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需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是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指导的文档,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

首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需要明确危险废物的范围和分类。

危险废物的范围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品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其他被列入危险废物的物质。

而危险废物的分类则包括有害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以及有害物质等。

这些都是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明确和区分的内容,以便能够更好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其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需要对申请企业的条件进行规定。

审查指南中应当明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等。

同时,还需要明确审查单位所具备的人员和设备条件,以评估申请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应当规定对申请企业的审查程序。

指南应当明确申请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实地考察、审查会议等环节。

初审阶段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评估。

实地考察是对企业现场进行考察,以审核企业的设备、场所、运营状况等。

审查会议是由专家组织,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最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需要明确审查结果和处理方式。

指南应当规定对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和决策,包括许可、条件许可、不予许可等。

如果许可,应当规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和需要遵守的条件。

如果不予许可,应当明确原因和处理方式,并告知申请企业的上诉权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查过程,提高申请单位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操作,共同努力构建良好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一)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word版本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word版本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我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详见附件1)。

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有效,利于查阅。

二、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公示、制作和颁发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公示和制作;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三、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大厅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依据附件1整理办证所需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申请单位不再请相关机构做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收到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书面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转交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和换证申请)的审查。

(二)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有关要求,并依法依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一)技术人员要求再生铅企业从事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应满足下述要求: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化工、冶金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铅蓄电池生产或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2.应设置监控部门,或者应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二)运输要求1.运输废铅蓄电池,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自行运输的,应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的运输工具。

2.当废铅蓄电池符合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的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条件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要求进行管理。

豁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车辆应当统一涂装标注所属单位名称、服务电话。

3.制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

(三)包装和台账要求1.收集、运输、贮存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腐蚀。

2.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再生铅企业应使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自建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系统的集中转运点,应实现其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019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查和许可的指南。

危险废物指那些含有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和放射性等特性的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进行相关活动之前,必须获得审查和许可。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该单位具备合理的处理、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的能力,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以下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的主要内容:1.申请阶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经营场所、人员配置、防护设施等。

2.审查程序:政府部门将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评估。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进行实地调查和访问,以确保单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审查结果将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3.许可发放:经过审查后,如果单位符合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将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该许可证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单位需要在有效期内进行经营活动,并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履行义务。

4.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获得许可后,还需要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将对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依法合规。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经营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达到安全、环保和健康的要求。

通过审查和许可机制,可以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提高相关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合规能力。

尽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增加了企业的行政成本和程序,但它对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它可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储存,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只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合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四、关于专家评审
(一)专家人数
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评审应当推选1名专家任组长。

组长应当具有3年以上评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验。

(二)专家的构成
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危险废物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经验,了解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设备、分析和环境监测等相关知识。

(三)评审要求
专家应当依据《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各项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设施的评审表可参考附二),逐一评审。

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四)评审方法
1.书面评审。

如审查有关环境监测报告,焚烧设施试焚烧方案及报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有关消防、建筑质量等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2.现场核查。

如查看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现场运行情况,同时,应对照焚烧设施作业区集水池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五)评审结论
1.对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为尽量减少审查的自由裁量幅度,对监测报告、检测报告、有关验收文件能说明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以验收报告和文件为准;对其他事项,比如需要对照证明材料进行检查的以及需要现场核查的,以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2.明确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结合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的现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给出是否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对建议不予颁发许可证的,说明理由。

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应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五、关于焚烧、填埋及利用设施的审查要点
(一)关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排放等证明焚烧设施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试焚烧有关规范和指南另行规定。

(二)关于危险废物填埋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三)关于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对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如反应罐)是否安全,基础是否牢固,结构是否具有足够强度,相关连接处是否密封,防腐蚀措施是否合理,承压设备是否安全等。

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妥善处置等。

六、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样式见附三和附四)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两部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文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如十位编号:第一、二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为流水号。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可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2.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并加盖公章。

3.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标注起止日期);初次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日期。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5.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主要有:收集;收集、贮存、利用;收集、贮存、处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6.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

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类别尽可能确定到具体的危险废物,如:从事含汞灯管处置的,其危险废物类别应列明为“含汞灯管(HW29含汞废物)”,而不是笼统地写“HW29含汞废物”。

7.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年经营规模。

8.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址,并应注明其经度和纬度。

可对各设施进行编号以利于规范化管理。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许可条件。

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合理的管理要求作为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至少包括:持证单位应当遵守《固体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许可条件,利用获得许可的设施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及其烟气、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暂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原则确定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在发生违反许可条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排放,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按照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定期向许可机关上报环境监测结果。

定期向许可机关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所有报告应当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等等。

2.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及利用设施、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

应注明每个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及其主要参数,年经营规模,所能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并尽可能注明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运行工况,如:注明焚烧设施的进料速率和进料的化学成分限值(如氯含量小于5%,汞含量小于100mg/kg等)。

3.环境监测方案。

即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对污染物排放及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的方案。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

环境监测方案要综合平衡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需要、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以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要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七、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八、许可的费用
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批经费应当列入审批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附一:
附二:
附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