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武房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1、电梯故障;2、消防设施故障;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6、屋面、外墙渗漏;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武汉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武汉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武汉市维修基金是指为了维护和修缮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而设立的资金,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对于维护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武汉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
首先,根据《武汉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0.5%至1%。
具体缴纳比例根据房屋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而定,一般来说,住宅的缴纳比例为0.5%,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缴纳比例为1%。
其次,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
一次性缴纳是指业主在购房时一次性缴纳全部维修基金,而分期缴纳则是指业主可以选择按照一定比例分期缴纳维修基金,一般分为10年、20年等不同的缴纳期限。
再者,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建筑物,业主需要在购房合同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对于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开发商在向业主交房时应当出具维修基金的缴纳证明,并按照规定的比例代业主缴纳维修基金。
此外,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大修、改造、加固、安全设施的更新等,具体使用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
最后,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根据《武汉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如限制使用共用部位、停止提供公共服务等。
对于恶意拖欠维修基金的业主,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武汉市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是为了保障房屋建筑物的正常维护和修缮,促进房屋建筑物的长期保值增值。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缴纳维修基金,并积极参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共同维护房屋建筑物的共同利益。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五星级)
1 五星级1.1 综合管理1.1.1 设置物业服务中心,并配备前台接待人员及专职客服人员。
1.1.2 客户接待时间每天不少于12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并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专线电话。
1.1.3 客户意见、建议应在12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24小时内,客户有效投诉回访率95%以上。
1.1.4 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在住宅物业主要出入口、各楼栋单元内公示,紧急事项0.5小时以内履行告知义务。
1.1.5 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化管理及电子化服务平台,为业主提供便民查询及便捷性服务。
1.1.6 建立表1中日常档案的电子文档,并及时备份。
1.1.7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并发布季度物业服务质量报告。
1.1.8 业主及社区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2次,组织业主参观公共设施及设备机房每半年至少1次。
1.1.9 开展经常性的业主拜访和互动,对全体入住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访问1次。
1.1.10 与业主委员会保持联系,渠道多样化,保证沟通通畅。
每月至少联系业主委员会召开1次工作例会。
1.2 绿化养护1.2.1 浇灌与排水1.2.1.1 制定浇灌计划,浇灌水下渗充足且均匀。
有排涝措施,采用节水浇灌设备和措施,宜利用中水资源进行浇灌。
1.2.1.2 根据天气状况、植物种类、生长情况和土壤状况合理安排浇灌。
一般当年十月至次年四月每月浇水1次,当年五月浇水2次,当年六月至九月(旱季)每天浇水1次。
1.2.1.3 暴雨后1天内树木周围仍有积水,应及时排水。
1.2.2 施肥1.2.2.1 科学施肥,无肥害。
1.2.2.2 乔、灌木每年施肥2次,草坪每年施肥3次,色块每年施肥2次。
1.2.3 病虫及灾害防治1.2.3.1 及时掌控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发现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1.2.3.2 定期喷洒药物,喷药前应先进行小量喷施试验后,再大量施用。
1.2.3.3 适时进行防冻保暖,冬季至少对树木涂白防冻1次,消灭过冬害虫。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房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账方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2018年8月1日前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按上述方式调整设账。
二、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决定》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摊列支方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打印】•【关闭】第一条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属于《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3、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三条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下列方案进行表决: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维修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垫资维修后,垫资人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民事责任;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发现、或根据业主反映核实维修项目后,提出使用方案,连同第三方监管资料和使用申请表格提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
业委会或居委会收到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将使用方案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监理、审计、费用承担问题等书面内容,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的单元门。
公示期满,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投票。
现场投票的,统计投票结果时,实行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分离,现场公布投票结果。
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实务手册
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实务手册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实务手册一、什么是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共同缴纳的,用于维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和功能的基金。
它的主要功能是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规定(一)交存标准专项维修基金交存标准按照当地市政府的规定设置。
武汉市规定,业主应每年缴纳专项维修基金不少于房价的1%即可。
具体交存标准可咨询当地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
(二)交存方式专项维修基金一般缴纳到业主的银行账户中。
具体的缴纳方式可咨询当地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
(三)注意事项1.业主在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时,应提供真实的购房发票和房屋基本信息。
2.业主应明确了解自己缴纳的专项维修基金用于何处,避免产生混淆。
3.业主应在交存专项维修基金后,及时关注房屋的维修情况,避免出现维修资金不足的情况。
三、案例分析案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在业主每人每年缴纳100元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建议业主在缴纳基金时同时缴纳维修保证金,以保障房屋维修资金的充足。
四、维修基金交存的用途和操作流程1.用途:用于房屋的维修、保养和更新。
2.操作流程:业主在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公司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物业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并组织维修。
维修完成后,物业公司应在30日内将维修资金结算给业主。
以上就是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实务手册的全部内容。
业主在交存专项维修基金时,应了解相关规定,及时关注房屋维修情况,保障房屋安全和功能的维护。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9)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9.11.26
【实施日期】2019.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周先旺
2019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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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住建(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服务中心: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印发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现结合《办法》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一、及时建立新账。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办法》规定,及时做好有关账目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首次执行日,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新账,将原账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并基于《办法》的核算基础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并按照商品住房、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执行《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二、强化资金归集。
各地要加强对房屋交易中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监管,同时对历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现有房屋维修资金余额占比情况进行梳理,完善维修资金补交和续交制度。
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个人和单位,要加大追缴力度,尽快收回相关资金和利息。
对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但将房屋交给购买人,和代收维修资金并长期占用挪用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要按规定追缴有关资金,并严肃追责。
三、规范使用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决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违规出借、挪用他用。
湖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集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范畴,应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由建设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参照本办法建立和使用维修资金,以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
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一样交存维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业主既是维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权利人,也是维修资金申请和分摊使用的责任人。
发生应申请和使用维修资金情况时,不得拒绝申请和分摊使用。
第四条登记有使用受益人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及其专用附属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
其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登记使用受益人承担。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武房发(2011)130号
武房发〔2011〕129号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全面贯彻实施《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全面归集、统一管理、方便使用、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现就《办法》实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交存时点前移,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开户建档手续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完成房产实测成果审核工作为起点,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纳入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开户建档手续。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以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楼盘表数据为依托,认真核对各项目的基础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开户建档手续。
二、以预售许可为界,区分情况交存维修资金自2011年8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统一使用新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时点和方式交存维修资金;属于2011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销售时仍使用老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按照《办法》实施前的时点和方式交存维修资金。
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商品住宅购房人交存标准。
三、加强交存环节把关,确保资金归集到位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完成开户建档手续后,要按照市局关于市、区房屋登记的职责分工,将开户建档信息传递至对应的市、区房屋登记交易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
各区房管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管理中心要强化登记交易窗口监管,落实查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凡未依法交存维修资金的,均不得办理开发项目初始登记和购房人转移登记;发现购房人未依法交存维修资金却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分别由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区局按登记职责查明情况,依法追缴或予以处罚。
四、尊重业主权利,建立划转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依法投票,符合《办法》规定的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要依法受理其划转申请,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武汉市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武汉市房屋维修基⾦标准是怎么规定的2008年11⽉1⽇前住宅维修基⾦按照2%标准交存,⾮住宅维修基⾦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1⽇起商品住房维修基⾦交存标准: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
⼀、武汉市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根据签订的时间,维修基⾦标准分为两类。
2008年11⽉1⽇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的是按照固定⽐例缴纳;2008年11⽉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的根据房屋结构来分为以下⼏个收费标准:2008年11⽉1⽇前住宅维修基⾦按照2%标准交存,⾮住宅维修基⾦按照1%标准缴存。
2008年11⽉1⽇起商品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
⼆、房屋维修基⾦房屋维修基⾦实际上包括房屋公⽤设施专⽤基⾦和房屋本体维修基⾦。
房屋公⽤设施专⽤基⾦简称专⽤基⾦,⽤于物业共⽤部位、公⽤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不得挪作他⽤。
专⽤基⾦实⾏“钱随房⾛”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的余额资⾦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
中国的房屋维修⾦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
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程每平⽶造价的5%-8%缴交"。
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门⽤于⼩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
但在业主委员会成⽴之前,该资⾦⼀般情况下由房地产⾏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后改为公共维修基⾦,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标准,住房维修基金政策从何时起施行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是什么标准,住房维修基⾦政策从何时起施⾏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缴纳⼀定的维修基⾦,这样做的⽬的主要是为了满⾜后期房屋的维修的需要。
维修基⾦是供全体业主拥有的,所以说缴纳了费⽤之后,不管是公共区域出现了问题,还是⾃⼰的家庭出现了⼩问题,都可以按照固定进⾏维修,可以说是为很多的家庭解除了后顾之忧。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是什么标准?武汉市住房维修基⾦是什么标准根据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购房维修基⾦标准分为两类。
2008年11⽉1⽇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的是按照固定⽐例缴纳;2008年11⽉1⽇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的根据房屋结构来分为以下⼏个收费标准:1、如果您的购房合同是2008年11⽉1⽇到2011年5⽉1⽇之间签订的,住房维修基⾦的缴纳标准则根据房屋的结构来分为⼏种不同的等级:(1)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2)⽆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3)有电梯14层(含14层)以下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4)有电梯15层(含)以上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
2、2008年11⽉1⽇前住宅维修基⾦按照2%标准交存,⾮住宅维修基⾦按照1%标准缴存。
3、2011年4⽉武汉发布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管理办法》,该办法5⽉1⽇起开始正式实⾏,所以如果您的购房合同是在2011年5⽉1⽇签订的话,就需要按照新的标准缴纳住房维修基⾦。
4、缴存标准是购房⼈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积交存,每平⽅⽶建筑⾯积交存⾦额为每平⽅⽶建安造价的5%。
建安造价是建筑安装的每平⽅⽶造价,这个数据由武汉市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参考数据,⽬前⼀般是每季度发布⼀次。
武汉市住房维修基⾦政策从何时起施⾏《住宅专项维修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30⽇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2008年2⽉1⽇起施⾏。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1月17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传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9年7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随着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逐步扩大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规模发展,为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条例非常必要。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上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64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6条修改意见,该委员会部分委员提出了9条具体意见,共计79条意见和建议。
审议意见以原则性意见居多。
会后,法制委员会及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先后组织召开了六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并就如何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保管和方便业主使用,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老住宅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等问题专程赴北京、成都、杭州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
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立法听证会,就七个方面的问题听取了20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武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的规定,现将新修订的《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5月10日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
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 武房发(2011)129号
武房发〔2011〕129号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
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第三条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以项目竣工备案时市房管局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准;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四条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购房人2交存标准。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实测)后,到市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2、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测绘实测图纸;3、楼盘汇总表(按栋)和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4、物业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4项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第六条市维修资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交存清册、购房人交存通知书(电子文档)、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退回已提交资料。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3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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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承担。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按照2.5%)交存;(二)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就专户管理银行提供的上述服务事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的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按照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一)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账目管理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四)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决议。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注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维修或者更换;(二)避雷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除外;(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并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