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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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科字[2007]2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4日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晋建质字[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14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晋建市函〔2022〕1640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建市函〔2022〕16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

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晋建质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4〕3号)要求,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均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得以指挥部、项目部等临时机构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环节(一)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前,各参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要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1份承诺书进行备案,各参建单位对责任人员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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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业务范围(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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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建办质〔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和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的通知建办质〔202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现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和《规程》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满前完成新建或升级改造现有系统,做好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制作、赋码、签发等应用,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要加强数据共享,将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为做好系统对接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业务和技术联系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见附件)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胜************武彦清************附件: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4年7月2日附件附件1:《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附件2:《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附件3: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3项行政许可项目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通知(晋建办综字[2010]42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局,各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审改办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启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3项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网上审批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证书遗失污损补证申请等。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续申请、重新核定、证书变更增补申请等。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含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证书变更增补申请等。

二、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程序(一)申请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二)初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受理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将企业申请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报送我厅;初审不合格的,将网上申请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集中受理我厅综合处在每月1-10日,集中受理初审部门报送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每双月1-10日,集中受理初审部门报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字〔2016〕8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省消防总队,各扩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人〔2015〕185号)要求,省厅已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

为加强检测人员岗位管理,做好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动态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审批中检测人员岗位证书衔接问题省厅不再集中开展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发证工作,检测机构办理首次、延期、增项时,原培训岗位证书在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已过期的岗位证书作废。

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检测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厅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检测人员,企业按照统一制证格式(详见附件1)自己制证。

将证书报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初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省厅统一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进行编号。

初审部门对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台帐,并督促检测机构对无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试。

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管理(一)检测人员专业类别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分为人工地基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消防工程检测、预拌砼类(预制构件)检测和常规类检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7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初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等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其按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以及检测能力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业类是指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根据专业特点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等共5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按照承担风险、人员、环境条件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建筑机械、建筑电梯、建筑防火、空调净化专业比较专,但检测机构相对较少,是否需要列专项,如果列的话建议专项不分级。

由于建筑节能检测已经比较普遍,因此未列专项。

】一、等级标准1.1 综合类资质等级的基本要求见表1-1,必备的检测能力见表1-2,可选择的检测能力见表1-3,其中综合甲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75%检测能力以及6项工程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50%的检测能力以及4项工程的检测能力;综合乙级至少应具备可选择检测能力中25%检测对象的检测能力以及2项工程的检测能力。

1.2 专项类资质等级标准见表2-1和表2-2二、资质审核程序(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2.1综合及专项甲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建设部批准。

综合乙级、丙级,专项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2.2 机构满足相应要求时可直接某等级。

申报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2.2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3)组织机构图;(4)机构平面图;(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时);(7)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8)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9)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2.11.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信封请注明“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反馈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9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结论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9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结论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9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结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晋建质字〔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9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结论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3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投、中铁三局、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七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检测的通知》有关要求,通过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检测相结合方式,对99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质)进行了动态考核,现将考核结论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结论(一)考核合格机构6家。

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到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加盖动态考核合格章。

(二)考核基本合格机构38家。

自发文之日起限期整改30天。

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相应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且经各市、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合格,到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加盖动态考核合格章后,方可正常执业。

(三)考核不合格机构55家。

其中:18家机构撤回资质,自发文之日起机构资质作废;37家机构撤回单项类别资质,自发文之日起不得承接相应单项类别资质的检测业务,在我厅行政审批管理处换领资质证书后,到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加盖动态考核合格章。

(四)出具重大错误检测报告的36名检测人员,责令检测机构取消其相应的岗位证书,一年内不予重新核发;出具错误检测报告的25名检测人员,给予通报,在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中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二、工作要求(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净化检测市场。

山西省检测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西省检测管理规定定稿版

山西省检测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各类检测机构资质开始重新申报和就位,就位工作2008年9月1日前结束,2008年9月1日以后,现有《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各检测机构不得持作废后的证书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资质就位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要求等资料可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浏览和下载,网址。

四、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程强制性条文3.0.3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应在资质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3.0.4 建筑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编制质量检测计划(方案),质量检测计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和判定规则,并应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4.1.2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将合同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6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进场检验;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试件、结构重要部位进行复试。

4.3.3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签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检测数据及结论应准确可靠,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4.1 供货单位应保证其供应产品的质量,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

5.3.9 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检测人员未取得相应上岗证的,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5.4.3 工程质量见证取样送检的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必须持证上岗。

总则1.0.1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标准和相关规定,提高工程质量的检测水平,加强对施工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科学地评价工程质量,综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与《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规程》DBJ04-214-2004配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人员配备表;附件2: 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1.综合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二、标准(四)综合资质1.资历及信誉(1)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15 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 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 个专项资质。

(3)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4) 社会信誉良好,近3 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人员(1)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 名,且均具有2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 技术人员不少于150 人,其中具有3 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 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

3.检测设备及场所(1)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控,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7〕48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此次考核范围为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含2022年9月30日后取得延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考核的资质类别包括人工地基、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见证取样、工民建、公路(市政)、预制构件、预拌砼几类房建市政检测资质)。

在2021年度示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评价中被评定为示范检测机构的,可免于参加此次动态考核。

二、考核内容依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考核要求》考核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人员情况、仪器设备、市场行为、工作质量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一)资料申报动态考核资料由各检测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提交初审部门进行审核。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考核表(附件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3.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要包括主页、变更页和动态考核证明页;如已变成电子证照的除提供电子证照打印版,还需要提供住建厅网站查询页面截图);5.技术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人员资料(人员顺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所列顺序提供,每个技术人员资料按照以上证件或证明材料的顺序提供,不涉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有关材料);个人参保证明应当下载“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证明”电子凭证;退休返聘人员的参保证明,可提供退休证代替,不可用企业内部出具的有关说明代替;6.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主要仪器设备及检定/校准情况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资料;7.场地场所证明材料:试验室场地场所的使用权证明、试验室布置平面简图(需注明面积)及场地设备布置照片;8.每个资质类别各提供3份不同检测项目的正式检测报告及对应原始记录的复印件(报告日期为2021-2022年);9.2021年度、2022年度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台账(分别按照年度统计,2022年度统计到9月30日)(附件4)。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各类检测机构资质开始重新申报和就位,就位工作2008年9月1日前结束,2008年9月1日以后,现有《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各检测机构不得持作废后的证书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资质就位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要求等资料可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浏览和下载,网址。

四、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40号文检测机构工作场地条件

40号文检测机构工作场地条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10〕40号日期: 2010-01-1900:00字号 [ ] [ 背景颜色] [ ]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 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经过公证、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4、检测设备仪器。

按照附表二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检定,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设备采购发票原件以备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单一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资质申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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