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第2章 刑法基本原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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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久远的历史长河中,大义灭亲不但不是一种罪过,而
且一直是受人嘉许的品德高尚之举。儒家礼俗中相当重视家
父权,如果因为子孙不孝或是违犯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
律上的处分也极为轻微,甚至可予以非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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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3:被告人何某某(1993年8月10日出生)与被害人 马某某(1998年9月3日出生)均生活在云南省金平苗族、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由以下派生原则:
⑴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原则)、 ⑵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⑶禁止有罪类推 ⑷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原则)
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正当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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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原则)
法律主义,是指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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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的《宪法》和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 刑法定原则
“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
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各国的胜利和1810年《拿破仑刑法 典》的巨大影响,罪刑法定原则也传播到世界各国。如1870 年德国刑法典、1907年日本刑法典,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 1937年瑞士刑法典,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典,1953年大韩民 国刑法典。 在现代世界各国,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例屈指可数。
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特别是费尔巴 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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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 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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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刑法学视为一种在宪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内,以正式指定性措施去监督公民行为的学问。
故而,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础:
1. 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由法律才能够定义罪行,制定罪刑以及设定惩罚划定的范围。
这意味着法律可以规定个人或社会的规范,并通过惩罚的方式将这些规范纳入法律体系。
因此,刑法的核心原则是限制有力的,只有政府本身才能修改或制定法律条款。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限制政府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刑事犯罪者们都有权以公平的方式被起诉和审判,无论他们的身份、财富还是社会地位如何。
这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重法官的权威等方式来实现。
3. 因果原则:因果原则要求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正义还是犯罪。
因此,对于每一个被起诉的犯罪者,论点和态度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国家历史上所创造出来的各种传统和习惯。
只有那些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的犯罪者才能以符合国家宪法的范畴被定罪。
以上就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这三大原则的实施,将减少争议,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公众可以安心地生活下去,也可以平等地在社会中发展。
只有当国家的法律和伦理得到公众的认可时,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公众创造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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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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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学习要求
学习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刑 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学习过程中, 应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 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 ,还应注重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树立 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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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适度判处刑罚。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前科 等。
VS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在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 罪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 还要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 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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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由轻到重,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阶梯。对于同一种犯罪,可以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实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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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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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体系结构
刑法各论通常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编排 ,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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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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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刑法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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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1 刑法总论
![1 刑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7e80ded184254b35eefd348b.png)
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这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三、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适用范围概述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 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 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⑵在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定日生效 ㈡失效: ⑴废止 ⑵由其他法律代替 ⑶修订
3、刑法的溯及力 ⑴从旧原则 ⑵从新原则 ⑶从轻原则 ⑷从新兼从轻原则 ⑸从旧兼从轻原则 注意:我国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 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 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 法。”
掌握刑法的概念,要注意以下三点 ⑴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维护的是 统治阶级的利益,因而具有阶级性。 ⑵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即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 究刑事责任,以及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处 罚。 ⑶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分类 ①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②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③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
3、刑法的功能 ①规制功能:规制行为 ②保护功能:保护法益 ③保障功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三、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 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 其编之下,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 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总论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4f5461fdcc175527062208a6.png)
刑法学总论第一章绪论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它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1979年颁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对它进行了一次大的修改,习惯上我们把1979年未经改动的刑法称为旧刑法,把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称为新刑法。
截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先后通过了九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2、单行刑法。
(与附属刑法一道被称为“特别刑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97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又颁布了新的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目前为唯一一个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即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规定刑事罚则,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国的附属刑法称不上真正的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干预社会的谦抑性(补充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二、刑法的根据、任务和目的1、根据和目的:刑法:第一条根据:宪法。
目的:保护人民。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每一部分又分为章、节、条、款、项、段等层次。
全文用统一的序号。
五、刑法的解释(一)以解释的主体或者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所作的解释.刑法实施中,司法机关发生分歧,立法机关出面解释。
如对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二)以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对条文的字、词、句的概念、术语,从字面含义上加以解释。
既不广于字面含义,又不窄于字面含义,不偏不依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a58b1166daef5ef7bb0d3c68.png)
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 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 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
➢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犯 罪人主观恶性深浅等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 素。
2.心理强制说
德国著名法学家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说的首倡者。费尔巴哈认为:人是 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 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犯罪,那么人们就 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的大的不快合理的加以平衡, 为了避免产生大的不快而不去实施犯罪。即欲犯罪者无论有何种犯罪倾向都 将面临着刑罚的威吓,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说作用得以发挥。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 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 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和极端轻刑主义的错误思 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 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练习
1、罪刑法定原则以刑法条文的 形式见于( )
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 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C、美国《独立宣言》 D、1810年《法国刑法典》
二、历史的演进
原始社会————17,18世纪————19世纪末
以血还血、 以牙还牙 (同态复 仇、对等)
“按罪大小, 定刑罚轻重” (罪刑均衡得 以确立,赔偿 制度逐渐流行、
同等)
行为人中心 论和人身危 险性论(刑 罚个别化、
平等)
原始社会
古代的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尤其是同 态复仇。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9aa6762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4e.png)
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刑责相适应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适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意味着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凭空设定,也不能由个人或机关擅自决定。
法定性原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防止滥用刑罚和任意惩罚。
在刑罚的确定和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制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定性原则还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只有在法定性原则的基础上,刑法才能发挥其正当的作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在刑法中明确界定,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客体和附加条件等。
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也必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禁止任意刑罚和刑罚的不合理扩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刑法才能有效地约束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刑责相适应原则刑责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种类、幅度和适用条件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不能过重或过轻,必须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刑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刑责相适应原则还要求刑罚的执行必须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不能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底线。
刑责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刑责相适应原则。
这三大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刑法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基础。
公考辅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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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此处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
以及法令、法规等。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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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刘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 入村旁野兽经常出没的树林中狩猎玩。进入森林5 公里处,两人失散,刘某继续独自前行狩猎,未去 寻找小孩,也未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返回单位。 后来,树林中发现被野兽咬死的小孩尸体。刘某的 行为属于( )
A. 故意杀人 B. 意外事件 C. 过失杀人 D. 不构成犯罪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
思考: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
盗窃4000元是犯罪, 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盗窃40元是否犯罪? 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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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积极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当为而不为之”。
(1)作为 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上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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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之危害行为的构成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 义务。
1、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指人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 会(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
有体性(客观要素):身体活动(举动与静止) 有意性(主观要素):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 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不调整反射动作、睡梦中的 动作,等; 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 社会的行为,对于社会无害的行为并不禁止。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bcfc76d6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6c.png)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是个法制的国家对此刑法在我们法律上面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也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对此刑法也不断的进行完善改进但基本原则却不动摇的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 刑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f05b7014a7302768e9939fb.png)
有犯罪与刑罚”
费尔巴哈,用拉丁语表述的含义: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无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
引申出两个命题:
法律之外不存在对人的强制 行为之外不是法律作用的领域
(二)沿革
1、思想渊源追溯到普通法系关于“正当 程序”的概念 2、法律渊源 直接的法律渊源
(四)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实际上只规定对犯罪科处刑 罚,但没有规定科处何种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仅就自由刑而言,是指立 法上只规定了科处自由刑,而没有规定 自由刑的期限,司法上只科处自由刑而 不宣告自由刑的期限 。 思考:无期徒刑? 300年有期徒刑?
(五)派生新原则
1、明确性原则 明确——罪之确定,刑之确定。思考:中 国古代“不应为罪”。现代刑法中的情节。 2、刑法的适当原则(正当性原则) 适当——罪之适当,刑之适当。 犯罪圈是否合理适当;刑罚是否合理适当。 要求: (1)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2)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死刑问题
要求
2、尊重人权
自由是基本人权。为了保障人权,不 致阻碍公民的自由行为,又不致使公 民产生不安感,就要使公民事先能够 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 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给予什么 处罚,必须事前做出明文规定。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 法律。
自由最富有牺牲精神。
3、保障社会安宁 (维护公众安 全)
(一)学说3、心理强制说
著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是心理强制学说的首倡 者。贝卡利亚也赞同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以人是理性动物、又有自私特性为基点。 在费尔巴哈看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源就在于趋利 避害的本性,它驱使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追求其中 的快乐或借此排遣一定的不快。 所以,国家仅靠道德教化不能遏制犯罪,因为犯罪 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去犯罪。遏制犯罪必须要有第 二道防线,即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对人们的心理强 制。
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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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清华大学张明楷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
西北政法陈子平老师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主义、行为主义和责任主义。
不同学者观点不同,我们终点根据刑法的规定按照通说展开。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刑法当中,存在着“情无穷,法有限”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与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因此成为一个问题,罪刑法定主义所倡导的就是形式合理性: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无论该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不能定罪处刑。
也就是说,为获得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能不以丧失实质合理性为必要的代价。
[1]民主主义和尊重权利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民主的过程,事先规定国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预测可能性,这也是尊重权利的体现。
《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第3条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面:积极的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
积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护法益,消极的罪刑法定旨在保障权利,从而确保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权利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追求的终极价值,就像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我们在理解的时候,还是要谦和一些。
笔者认为,就像包拯所说的,“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对于国家而言,一方面作为公民的家长,在刑罚这个意义上把家长的身份让渡给了刑法,刑法就要端起家长主义,给大家立个规矩,以保护法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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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 《刑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 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 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 中的最重要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 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 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 为,不得定罪处刑。
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 定,不得到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10 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 罪刑法定原则。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 相继采纳了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 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国 的—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 罪刑法定已成为普遍承认的刑法原则。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三 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基础之 上的。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 家倡导的三权分立学说, 主张国民委托的立法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首先,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 的要求。反对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 “以言代法”的“人治至上”的不正常现象,树 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其次,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 的基本人权。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典是人民自 由的圣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 得定罪处刑。这就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个可靠 的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 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 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 用担心会遭到其他麻烦。”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平等保 护。” 在我国,平等作为刑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处理刑事案件,对一切公民,不论 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对一切公民,该依法予以保护的,就应当 予以保护,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或严惩的,就应予以 追究和严惩,不能因为有一 定的社会地位或职权就享有 特权。
刑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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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知识第一讲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2、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2、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3、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刑法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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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基本原则,能使刑事立法更加规范、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2、便于司法人员严格司法,做到司法公正、公平。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不至于殃及无辜。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2、该原则的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3、其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2023年大一刑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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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大一刑法期末试卷重点本次试卷题型题型:单选、多选(少量)、判断、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
重点复习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空间: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用其他原则)时间: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法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审判未尚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以及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因严重的精神生理疾患在行为时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他们只对①故意杀人罪,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③强奸罪,④抢劫罪,⑤贩卖毒品罪,⑥放火罪,⑦爆炸罪,⑧投毒罪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不含指龙不雅或者指哑不聋的人),盲人(不含只有一只眼睛失去视力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发作者,智障患者等;年满75周岁的老人。
故意犯罪形态: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罚:刑法,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施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量刑酌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据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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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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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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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2、注意事项: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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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含义: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2、主要内容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
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
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
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
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