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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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 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 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 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 会小青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4、学生小李因为家庭困难在学校园里盗窃了 一部手机,该手机购入价格为1200元,小李将 其500元卖出,公安机关发现此案后将电脑追 回,鉴定价格为800元。小李的行为应该如何 处理。
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 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 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 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 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 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 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 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起刑数额1千。 价格是指鉴定价格,不是购买价格。 如果是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或累计数额 达到处罚的标准,也适用刑法。 不够处罚的话就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或拘留(15天以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 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 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 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 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 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 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 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 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 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案例

治安管理案例

8、公共集会
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 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 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 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 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 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 要入园赏月。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 《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 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 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10、卖淫嫖娼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 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 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 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 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 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 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 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 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 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 备奸宿时,被查获。
6、私拉电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经典案例。

你说假如有个人,喝多了酒在大街上撒酒疯,还骂人砸东西,这是不是太不像话了?就有这么个例子,老王那天晚上和朋友喝嗨了,回到家附近就开始闹腾,周围邻居都被吵得不行。

警察来了,他还不收敛,还冲着警察大喊大叫。

嘿,你说他这不是自找麻烦嘛?最后,老王就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处理了。

这就叫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再给你们说一个,有俩小年轻,在商场里因为一点小事就打起来了,打得那叫一个凶啊!周围人劝都劝不住。

那场面,跟斗鸡似的!他们这样扰乱公共秩序,能不被管吗?结果当然是被警察带走接受处罚啦。

这不就是典型的控制不住自己脾气,给自己找麻烦嘛。

还有啊,有些人为了好玩,在网上乱散布谣言。

比如说有人造谣说某个地方要发生大地震,弄得人心惶惶。

这可不得了啊!这不仅会引起大家的恐慌,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呢。

这种行为,能不被处罚吗?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不是摆设啊!它就是用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

我们每个人都得遵守法律,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想想看,如果你生活的地方乱哄哄的,没有秩序,你能安心吗?所以啊,大家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去触那霉头,咱平平安安、稳稳当当的生活不好吗?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毛病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1. 抢劫案:某人利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抢劫犯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2. 盗窃案:某人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盗窃财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故意伤害案: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寻衅滋事案:某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冲突,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者将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5. 赌博案:某人在公共场所或秘密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赌博者将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6. 妨害公务案:某人阻碍、干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害公务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7. 违反禁止令案:某人违反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的治安禁止令,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禁止令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8. 传播淫秽物品案:某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某人组织、参与聚众闹事,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1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某人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慌氛围,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以上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如何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案例简介】杨某到某超市称其24元购买的水饺系过期食品,要求超市赔偿其500元损失,如果超市不同意,将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超市负责人为了息事宁人,赔偿杨某500元。

后超市负责人发现从未购进同批次水饺,怀疑杨某是恶意索赔,遂报警。

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杨某如实供述了其携带过期食品恶意向超市施加压力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审判结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杨某敲诈勒索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敲诈勒索的处罚。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的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

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少量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财物。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因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被处罚。

小明是一名年轻人,平日里喜欢和朋友聚在一起玩闹。

一天,他和几个朋友在公园里大声喧哗,扰乱了周围市民的休息。

公安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小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小明在接受处罚后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再给他人带来困扰。

案例二,张某因在公共场所抽烟被处罚。

张某是一名职场白领,工作压力大,常常在公共场所抽烟。

一次,他在地铁站内抽烟被民警发现并处以行政处罚。

张某在接受处罚后表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也有害健康。

他决定戒烟,并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宣传活动,希望能够提醒更多的人不在公共场所抽烟,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例三,李某因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被处罚。

李某是一名大学生,平时习惯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垃圾。

一天,他在公园内随地乱扔垃圾,被巡逻的环卫工人发现并报警。

公安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李某在接受处罚后感到十分愧疚,他主动加入了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希望能够影响更多的人爱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以上案例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积极向上,回归社会正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可有着不少有意思的案例呢!比如说啊,有一次在一个热闹的集市上,张三和李四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了,吵着吵着竟然动起了手!这像不像两个小孩子在争糖果呀?哎呀呀,这时候警察叔叔就来了呀!这不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发挥作用的时候嘛。

警察叔叔一看,得,这俩家伙扰乱公共秩序啦!然后呢,就把他们俩带走教育去了。

还有一次呢,王五醉酒后在大街上大喊大叫,吵得周围的人没法休息。

这多烦人呀!就好像一只蚊子在你耳边嗡嗡叫个不停,你说气不气人?结果,自然也被警察给逮住啦,因为他违反了规定呀!
再有就是赵六,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把好好的墙壁弄得乱七八糟。

这就好比在一件漂亮衣服上划了几道口子,多难看呀!那肯定也不行啊,也得被管呀。

你说这些人怎么就不能好好遵守规定呢?这些例子不都说明了这个草案第三十四条的重要性吗?它就是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呀!如果没有它,那这社会还不得乱套了呀!大家想想,要是谁都可以随意在公共场合闹事、
破坏,那我们的生活还能安宁吗?答案肯定是不能呀!所以呀,我们都得支持和遵守这个草案,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我的观点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十四条是非常有必要且重要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诽谤者被拘留5天2007年8月底,我市某局办公室主任蒋某的手机上收到一个陌生人发的一条短信:“局长的老婆某某和某某在宾馆开房间……”,他想肯定是有人故意搞的,就把短信删了。

第二天他又收到另一个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和前一天收到的短信内容基本相同。

到了办公室,大家私下都在议论这事。

一调查,蒋某才知道局里的许多人都收到这样的短信。

他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拿给局长看,局长十分生气,按照短信上留的电码号拨过去,可对方已经关机,局长连续打了几天也没有打通。

期间,单位同事还不断收到用不同号码发来的相同内容的短信。

无奈之下,局长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立即展开侦破工作,很快锁定了违法嫌疑人是该局职工赵某的丈夫徐某。

随后,民警赴老河口将徐某抓获。

经过一夜突审,徐某交代了违法事实。

原来,徐某因对其妻的工作调动不满,于2007年8月27日至30日,用临时购得的手机卡分别给该局职工发送诽谤短信。

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徐某后悔不已,声称本想解一下气,没想到却触犯了法律。

不给钱,就抱住你的腿女孩强行乞讨被制止2007年10月2日,从外地回十堰度假的刘大爷和朋友一起去五堰街逛街。

刚走到五堰步行街路口,一名小女孩走到他面前,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向他乞讨。

见小女孩可怜,刘大爷拿出钱包,抽了一张1元的纸钞给小女孩,这一给却引来了很大的麻烦,几名和小女孩差不多的小孩子向刘大爷涌过来,伸出手都向他要钱。

刘大爷一看这架式,心想咋会有这么多乞讨的人呢,加上钱包里没有零钱了,索性将钱包装到身上。

几名孩子见他不给钱,抱住刘大爷的腿不撒手。

这一幕,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看到,民警当即制止了几名小孩子的行为,刘大爷才得以脱身。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是小孩子未满14岁,属于不予处罚之列,民警只能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当场责令其监护人要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校园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校园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校园案例
xx县公安局近日接到报警称,有两名男子酒后骑摩托车闯进保亭民族中学扰乱校园秩序。

指挥中心立即指派辖区保城派出所出警,派出所值班民警带领辅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两名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停在学校里的操场上,其中一人身上有浓烈的酒味,民警依法对二人进行口头传唤。

经依法查明,当晚梅某与梁某某一同吃完饭后,梅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梁某某从保城镇道突村往县城方向开,路过民族中学的时候,梁某某借着酒劲怂恿梅某把车开进民族中学里面兜几圈。

于是,梅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民族中学校门口准备开进去。

校门口的保安看见后立即上前拦住二人,并问两人到学校的来意,告知二人现在是学生晚修下课时间,无特殊原因校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要求两人尽快离开。

坐在后座的梁某某趁着酒劲执意要进入校园,并开始辱骂校门口保安,还做出要动手的动作。

校门口保安看到情况不对立即回到门岗里用电话报警。

梅某趁着保安不注意,骑着摩托车从人行通道进校园。

进到校园后,二人看见篮球场上有学生正在打球,就把摩托车骑到篮球场上,并以20-30迈(km/h)的速度绕着篮球场开了2圈,之后又用力拧油门和踩离合,让摩托车排气筒发生很响的声浪,以此来发泄被拒入校园的气愤和达到寻求刺激的目的。

法律案例治安(3篇)

法律案例治安(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小区,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房屋装修引发的噪音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多次与李某协商无果。

张某遂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李某停止装修并赔偿损失。

然而,李某对此置若罔闻,甚至态度恶劣。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人身攻击。

李某不堪忍受,遂报警。

二、案件经过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经调查,民警了解到以下情况:1. 张某和李某系邻居,张某居住在李某楼上的2楼,李某居住在3楼。

2. 李某家近期进行了装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较大,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

3. 张某曾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降低噪音,但李某置若罔闻。

4.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了人身攻击,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民警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 调解阶段:民警首先尝试对张某和李某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和解。

在民警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

李某也表示愿意原谅张某,不再追究其责任。

2. 处罚阶段: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行政拘留十日。

四、案件分析1. 邻里纠纷是社区治安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本案例中,张某和李某因装修噪音引发的纠纷,是邻里纠纷的典型表现。

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双方的利益冲突,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

2. 社区物业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例中,张某曾多次向小区物业投诉,但物业未能有效解决问题。

这说明社区物业在处理邻里纠纷时,需要更加重视和关注居民的需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

3.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例中,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和处罚,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其他可能存在类似行为的居民。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棋牌室赌博,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在调 查中发现,张某已经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大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 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醉酒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 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刘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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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动手殴打他人,导致对方轻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王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 罚。由于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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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 大,已经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 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张某应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受到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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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一酒吧内醉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管制刀具挥舞,引起群众围观和恐慌。警方 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刘某带走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集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集合

强行乞讨将受制裁
新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任何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1、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废止了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成了从条例到法的“转变”,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从纳入立法视野到正式通过,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112条相关案例(最新版)目录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简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分析四、结论正文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简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用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颁布实施,共 112 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偷拍行为2005 年 6 月 1 日晚 7 点钟,一男子在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尾随一名身穿短裙的女青年偷拍其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 60 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

面对吴某相机内的 60 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 10 天的处罚。

2.案例二:殴打他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

3.案例三:不交罚款杨某不交罚款,再次受到行政拘留,也符合规定。

谢、高、徐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因本人受到不法侵害,防卫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朱在此事件中已经逃离现场,说明侵害已经不存在,谢等人行为是报复故意伤害朱,因未达到轻伤以上,未触犯刑法。

所以,谢、高、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案例,通过案例的解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和实施情况。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因在公共场所吸烟被处罚。

小明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这是一种典型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健康权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处罚。

案例二,张三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

张三在街头公然酗酒滋事,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严厉打击,对于这类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必须采取果断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环境。

案例三,王五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刑事拘留。

王五携带了一把明显超出规定长度的管制刀具,违反了《刀具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处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所采取的严厉措施,对于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同时,对于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完整详细版)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完整详细版)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

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

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

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

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

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

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

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

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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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

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厦门市首起宠物扰民事件以主人道歉收场因小狗追赶,导致小女孩摔跤,为此小女孩的妈妈和狗主人闹进派出所,坚持要按照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最后以狗主人赔礼道歉尴尬收场。

前天下午,顾女士带着6岁的女儿去莲花公园散步,没想到女儿被一只小狗追吓,摔青了小腿不说,事后还一直处在惊吓中。

顾女士说:“当时,女儿正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耍,狗突然冲过来,女儿逃跑时被石块绊倒在地,紧跟着小狗就要扑到孩子身上去。

”顾女士慌忙将狗踢开。

这时,狗主人不高兴了,骂顾女士没有爱心。

顾女士发现女儿的小腿青了一小块。

想到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放任狗咬人列为新的处罚范围,顾女士拉着狗主人到嘉莲派出所讨说法。

顾女士说:“主人既没给狗办证,遛狗时又没拴上狗链,把我的孩子吓成这样,说什么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嘉莲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让狗主人给顾女士道了歉。

可顾女士觉得这远远不够。

据悉,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认为,小孩子被惊吓但没有造成具体后果,属于民间纠纷。

但养狗人必须注意,如果因主人没有管理,如不上锁链,纵容、指使狗咬伤他人,构成轻伤,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案情」原告:骆淑芬,女3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平顺,局长。

第三人:董焕芝,女,49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

第三人:范志华,男,29岁,汉族,天津市工人俱乐部职工,住址同上。

第三人:陈宝运,女,30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址同上。

董焕芝与范志华系母子关系,范志华与陈宝运系夫妻关系。

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与原告骆淑芬系同院邻居。

双方平素关系不睦。

1990年7月15日晨8时许,骆淑芬将自家门前的雨水向院内地漏清扫,董焕芝见状便将骆淑芬扫向地漏的雨水往回扫,范志华也帮其母往回扫雨水,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此时,董焕芝的丈夫范恩财用污秽下流语言辱骂骆淑芬。

范恩财离开现场后,范志华继续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进行侮辱。

骆淑芬在此情况下,打了范志华一记耳光。

范志华、董焕芝、陈宝运便共同对骆进行撕打,范志华踢伤骆的腹部,被群众拉开后,董焕芝、陈宝运阻止骆离开现场,继续揪打骆淑芬,致其当场昏迷。

经医院诊断:骆淑芬“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

董焕芝“左手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表皮挫伤”。

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引起了在场围观群众的公愤。

对此,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分别以“殴打他人”为理由,给予董焕芝拘留十五日处罚;给予陈宝运拘留十日处罚;以“公然侮辱妇女”为理由给予范志华拘留十五日处罚。

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天津市公安局经复议认为:董、骆两家此次纠纷,双方互有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理由,对董焕芝改裁罚款200元;对陈宝运改裁罚款100元;以“侮辱他人”为理由,对范志华改裁罚款200元。

骆淑芬对申诉裁决不服,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焕芝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淑芬致伤;第三人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淑芬进行侮辱,情节严重。

根据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

第三人陈宝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志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焕芝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宝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淑芬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

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

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11月29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评析]天津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其理由是:(一)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有以下特征:1.情节恶劣: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语言和手势对骆淑芬进行侮辱、谩骂,内容十分下流污秽;范志华、董焕芝对骆不仅侮辱、谩骂,还行揪打,属两种违法行为。

2.后果严重:骆淑芬被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三人揪打后,当场昏迷,致使其患“脑外伤综合症”、“双手挫伤,左中、下腹部挫伤”,住院治疗15天。

骆淑芬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

3.社会影响很坏: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围观,对董焕芝一家人的蛮横行径愤慨不已,董家的言行已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根据以上情节,一裁机关对董、范予以拘留处罚是正确的;二裁机关又改为罚款处罚,实属显失公正。

(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

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

行政主体应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

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致显失公正。

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酒后干扰轨交运营一醉酒男子在轨道交通二号线寻衅滋事,导致列车先后在世纪公园站、张江高科站延误总计达10分钟之久,现该男子已被警方依法治安处罚。

当晚23时15分许,轨道交通二号线开往中山公园站方向的下行线列车已停运。

一男子醉酒后在地铁二号线世纪公园站站台大声叫嚣,要坐车返回静安寺站。

车站工作人员耐心向他解释,但他拒不服从,反而强行跳入下行线隧道,躺在道床上。

车站工作人员将其拉上站台。

23时21分,开往张江高科站的地铁列车进站,此人强行拉开车门,闯入车厢,打骂乘客和工作人员,使列车在世纪公园站停运5分钟。

车站工作人员当即报警。

由于该男子扰乱地铁运营秩序的严重后果,轨道警方对他依法做出治安处罚决定。

转移依法扣押的财物案件泰兴籍吴某宁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被江都交警查获 机动车被扣押至江都利群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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