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1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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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广州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本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原料。

3.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卫生条件,防止交叉污染。

四、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分类存放,避免直接接触地面,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五、食品销售与服务1. 销售的食品应明码标价,提供合法的票据。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3. 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2. 政府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穗府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6)4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环保局制订的《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完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机制,切实解决饮食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水排放等问题,积极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突出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城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逐步整治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力争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大幅压减污染投诉。

三、总体任务本方案包括新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现有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两大部分。

重点建立环保、工商、规划等部门对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改用清洁能源;依法查处未经规划、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未使用清洁能源,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噪声、污水超标排放或严重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对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饮食服务业户限期整改。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一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应遵守的规定,详情如下: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10月26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确定,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一般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宾馆、餐馆、饭店、小餐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一般餐厨垃圾中提取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活动除外。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日产日清、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

广州餐饮垃圾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广州餐饮业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3. 餐饮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二、垃圾分类1. 餐饮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2.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并明确标识。

3. 可回收物包括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头等。

4.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过期药品等。

5. 湿垃圾包括食物残渣、蔬菜叶、果皮等。

6. 干垃圾包括纸巾、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

三、垃圾收集1.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垃圾收集制度,定期收集各类垃圾。

2. 收集过程中应避免垃圾混杂,确保分类准确。

3. 收集容器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消毒。

四、垃圾运输1.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有资质的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垃圾安全运输。

2.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垃圾泄漏污染。

3. 湿垃圾应密封运输,防止异味扩散。

五、垃圾处理1. 可回收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处理。

2. 有害垃圾应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

3. 湿垃圾应进行堆肥或生物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

4. 干垃圾应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六、监督管理1.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餐饮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3. 鼓励市民举报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宣传教育1. 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的培训。

2.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餐饮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为模拟内容,具体实施时应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模版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模版

N O:《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书所属街道: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7.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8.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9.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10.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附申报资料资料名称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场所布局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5.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穗府[2004]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8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
(穗府[2004]22号)
为了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加强我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的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饮食服务业并产生油烟、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公告。

二、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
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无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内;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餐饮污染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餐饮污染的排放,建立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餐饮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业务。

三、主要内容1. 餐饮污染排放监测(1)建立餐饮污染排放监测制度,对餐饮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设立监测点,对餐饮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2. 餐饮污染治理(1)对餐饮污染重点区域,设立治理专项资金,在排放口设置相关治理设施,如喷淋装置、废气净化设备等,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强餐饮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污染治理能力,确保餐饮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 环境风险评估(1)开展餐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评估餐饮企业的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

(2)建立餐饮企业排放环境风险等级管理制度,逐级分类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 管理制度执行(1)建立餐饮企业环保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环保管理责任人,建立严格的污染治理落实制度,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确保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2)建立餐饮企业环保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5. 监督检查(1)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建立餐饮企业环境监管机构,加大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餐饮污染治理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餐饮企业的环保问题进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6. 环保宣传教育(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组织餐饮企业环保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餐饮理念,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最新整理)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最新整理)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2021/7/26
11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规范要求
面积(平方米) 不少于0.2%总建面
延伸要求
≥50且≤300平米 业委会办公用房≥10且≤60平米
1、优先按各个项目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
备注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交 付时必须有相应比例面积
规范依据: 1、《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 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 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 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2、《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 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 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 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 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3、《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 水的医院、宿舍、宾馆、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 安装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替代。确实无法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制备热水的,建设 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 出评估结论并予以公示。专家评估结论认为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评估结 论实施。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 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9月3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12.2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
求意见
《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2012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引导餐饮业健康规范的发展,有关部门草拟了《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现将《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1月20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 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
统”(/xzlf/lfzqyj.jsp),通过网上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号码:83123286;
5.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广州市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广州市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广州市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州市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餐饮、住宿、娱乐、商场、超市、学校等各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四条广州市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要求。

第二章卫生管理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明确卫生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和消毒,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卫生安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记录卫生检查情况、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食品的供应商信息等,以便随时查阅和追溯。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卫生设施、设备和食品进行检查和取样,送检相关检测机构,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厨房和卫生间应当严格分开,厨房设施应当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厨房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书。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条广州市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随时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并有权要求经营者和责任人提供相关卫生管理资料。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场所负责人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限。

第十二条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网络渠道向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餐饮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餐饮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餐饮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穗府办[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餐饮业环境管理进一步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的意见(穗府办〔2012〕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我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进一步加强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巩固“天更蓝”整治成果,助推我市新型城市化发展,在总结2011年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排污许可审批。

对全市餐饮企业全面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

其中,对环保手续齐全的餐饮业户,核发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对环保手续不齐全,且未引起污染投诉的,经签订《环境保护守法承诺书》,视情况核发餐饮业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等城市中心区的大型餐饮业户(250餐位以上)应于2012年12月底前核发完成;中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上250餐位以下)应于2013年12月底前核发完成;小型餐饮业户(75餐位以下)应分阶段逐步核发完成。

白云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的大型餐饮业户应于2013年6月底前核发完成,中型餐饮业户应于2014年6月底前核发完成,小型餐饮业户应分阶段逐步核发完成。

二、推进设施委托运营。

鼓励餐饮业户开展油烟净化设施委托运营维护,其中,对油烟超标排放或因油烟污染引起群众投诉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其在2012年12月底前实行委托运营维护。

加强巡查监管,督促餐饮业户、受委托从事油烟净化设施运营的单位参照技术指引要求,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并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

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1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3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1994>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提高防治污染设施的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防治污染设施是指已建成的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防治污染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对防治污染设施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对运行、使用效果定期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将运行情况和效果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维护保养、检修、更新、零配件准备和检测等制度,管理、操作人员有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和奖惩等制度,保证与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同步运行、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穗府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35号)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等8类食品为重点品种,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整治目标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具体目标为:(一)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个百分点,蔬菜基地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二)全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三)全市肉制品、乳制品等10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达到90%以上;(四)大型市场、连锁超市的食品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五)实现米、面、油、酱、醋等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六)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七)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80%以上,销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八)全市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持证率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散装白酒的生产经营行为比较规范,经销单位的进货索票索证率和产品标签标识合格率均达到80%;(九)基本消除面粉、肉制品、儿童食品、腐竹、干果、咸鱼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等行为;(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在1至2个食品领域开展试点。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促进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利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是立法目的和编制依据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市以食为安”,食品安全关系百姓健康和社会安定。

羊城广州自古就有“食在广州”的美誉,广州的餐饮服务行业非常发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的餐饮服务网点近五万家,每天产生的餐饮垃圾大约在2000~3000吨左右。

餐饮垃圾是指餐厅、酒楼、餐饮网点等餐饮服务业和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废弃食物、厨房下脚料以及废弃食用油脂等。

广州市的餐饮垃圾总量大、易污染、难处理,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利用餐饮垃圾饲养家禽家畜、回收加工食品、提炼地沟油等危及食品安全甚至生态安全的问题。

餐饮垃圾的规范管理及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主要任务。

2012年1月11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广州市环保局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正式发布实施。

《试行办法》的实施,正式开展了对广州市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化管理,是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的新起点。

以此《试行办法》为基础,餐饮垃圾的主管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简称研究中心)为餐厨垃圾管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餐饮垃圾排放、收集、清运、处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从2012年3月开始,研究中心开展了餐饮垃圾试点工作,通过签订收运协议的方式将参与试点的单位产生的餐饮垃圾进行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现每天收集餐饮垃圾约1.5——2.0吨,全部运往大田山生态循环园进行生化处理。

目前,广州市正在大力抓紧餐饮垃圾收运体系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以落实《试行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1〕41号)以及《关于落实人大002号决议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将广州市餐饮垃圾管理作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期刊名称】《广州环境科学》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正>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饮食服务单位和非经营性的单位内部食堂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2饮食服务业的分类按照投诉情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场地所处区域及排放口位置等因素,对饮食服务单位进行分类。

每一种类别内,敏感度随序号递增,污染治理要求随序号提高。

【总页数】8页(P33-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99.3
【相关文献】
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2008—2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J], ;
2.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J],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J], 无
5.广州市气象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公众应对主要气象灾害指引(修订稿)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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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管理制度)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管理制度)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环〔2012〕7号印发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反映。

二〇壹二年壹月十壹日主题词:环保餐厨垃圾△办法通知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试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食品加工厂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饮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包括剩饭菜、餐桌废弃食物、厨房下角料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等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关联管理活动。

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关联的管理活动,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关联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餐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鼓励探索适宜的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处理水平,如利用餐饮垃圾生产加工生物柴油、化工产品、有机肥料等。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关联管理活动的统壹管理。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关联管理活动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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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3年9月3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场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前两款之外餐饮场所的,按照规定通过网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形式,向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备案。

第十条申请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函;(二)餐饮场所环境影响报告表;(三)餐饮场所环境影响保护审批登记表;(四)餐饮场所地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对于规划控制区外的地区或者临时商业场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规划部门对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的验收意见及其附图;若涉及建筑物规划功能变更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餐饮业户名称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七)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应当提交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水接驳证明或者接驳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餐饮场所:(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

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烟污染投诉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二)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条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控、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其安装费用和日常营运费用由餐饮业户负责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场所油烟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

其他餐饮业户应当参照技术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户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排放的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餐饮业户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以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每天的7时至22时。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餐饮场所排污许可制度。

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

第二十五条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持有人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措施);(三)有效期限;(四)备注(包括基准炉头及餐位数,油烟、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场所需注明不得设置炒炉、不得排放油烟);(五)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前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二)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限值等要求;(四)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五)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记录、清洗技术要求;(六)年审记录;(七)持有人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餐饮业户依法取得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利用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事项规避行政处罚、污染扰民严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八条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饮食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餐饮业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保、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或者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场所是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业户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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