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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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编号:
原告:,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编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号幢单元层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2、判令被告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直至原告实际取得不支产权证书之日(违约金从年月日暂计至年月日,共天,元)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维修基金、契税、国土分户费、国土证工本费、印花税共计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幢
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元。该房屋实际于年月日交付原告。同时,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台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7项约定“出卖人在交付买受人房屋产权证后的二年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被告违约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因不动产登记制度政策调整,已不再单独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合作权证改为颁发不动产权主,原告作为房屋购买人,仍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即不支产权证。
同时,按照《商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之约定,原告在房屋交付之日已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代缴,长期恶意占用原告资金,导致原房产证不能办理。为了资金不被侵占和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 *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