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现就湖北省《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2月1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收件人: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姚荣联系电话:************邮编:430071电子邮箱:1164278461 在本页面底部,提供了“实名反馈”和“匿名反馈”两种在线调查征集渠道,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立法意见建议。
湖北省司法厅2020年1月12日湖北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本省各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申辩、陈述权。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保证书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保证书
尊敬的司法行政部门:
我,(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居住于(居住地址),特此向贵部门提交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保证书。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愿意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力量。
二、我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为(证书编号)。
三、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诚信、公正、勤勉地履行律师职责。
四、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五、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对在办理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遵守律师行业纪律,不得有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行为。
七、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八、我已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并已向该所提交了专职律师执业申请。
我将全身心投入到律师工作中,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九、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人身安全。
十、我承诺在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罚。
特此保证!
申请专职律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及其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了律师资格,不等于就能当律师,还要履行下面的手续:
二、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条件是: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及资料
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及资料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及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申请律师执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且通过实习考核;(4)品行良好。
二、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直所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提交: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4、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和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注:参加培训和考核合格人员尚未领取培训结业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的,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向市律协秘书处领取以上两证);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申请人执业地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明;7、专职执业的证明:①专职执业保证书;②人事及学历档案存放在阜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证明(含人事代理专用合同证明、人事代理合同书);③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退休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农民要提供户籍证明;8、申请人个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9、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用;10、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11、承诺书;承诺内容:⑴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⑵未有下列情形之一:①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②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③系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④目前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⑶申请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⑷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⑸人事档案存放于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流程第一,先恭喜通过司法考试的童鞋们吧,如何说这号称〝国人第一考〝的考试着实折磨了我们许多的青春年华。
其次,我是2020年参加的司法考试,2020年通过并开始办实习,2020年进行培训和各种申请流程,2021年最终拿到执业证,一晃确实是四年的光阴,大伙儿就可想而知这是一个多么让人煎熬的过程了吧,因此我有我的专门情形,或许有少许人会专门快就完成一切程序的。
因此我介绍的流程也是那个时刻段的,有些也着实有些记不住的,有些可能更新了,这篇文章仅为大伙儿做个参考。
2020年以来最重要的实质性变革,外阜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在北京差不多不能进行律所〝实习〞〔不同于大学毕业实习,那个行当的人应该都明白得,就不累述了〕,也就意味着最终不能在北京以律师身份执业,这是一个要命的情况,也正是因为那个变化,眼看着周围部格外阜身份的同事在临报名时舍弃了考试。
因此,假如有了北京户口或是能在北京存档什么的应该是没问题的。
〔只是最好依旧先行向律协咨询一下,律协的倒是不像其他公信机构那样不是没人听确实是占线〕最后,确实是保险一定是要在实习律所上,确实是从你实习开始,保险确实是要在实习律所上的,这是重中之重,我明白得有的童鞋是如何回事,那个地点也不想捅破,大伙儿都心知肚明的,因此我才要专门提醒,千万不要疏忽这点,否那么可有的是苦恼,别怪我没说,因此你也能够在办理实习之前先问律协咨询确定,或许过了这么长时刻,政策又有了新变化也说不准的。
我起初确实是贴这边儿过去的,后面说到这些流程的时候会要紧介绍。
说了这么多前言,现在要进入正题了,以我申请执业的过程为主线,一一为大伙儿讲解。
2020年通过考试后,我便多方查找合适的律所办理实习事宜,但大部分律所差不多上一分钱不给,或是给的钱少的悲伤〔我甚至还听说,有的是需要给律所交钱的,听完简直气不打一处来,这人心都大大的坏了,这行业都大大的黑了〕,因为本人是工作一段时刻后又考的司法考试,因此关于差不多工作并有过工作体会的人来说,让你再重新回去赚那几个三瓜俩枣儿的可真是有点子困难,我相信没有多少人能下得了那个决心的,而关于那些望尘莫及的大所,说句实话,不是专门闻名大学,不是有点关系的,可能也不太容易到里面去,本人正好就处于即不是好大学〔事实上我现在也是专门后悔起初没有好好学习的〕也没有啥关系〔这点可能不是〝事在人为〞那么简单的〕,只是好在我的命依旧不错,困惑中,一个朋友告诉我,她的同学在一家律所做合伙人,说能够让我去那边看看,与C律师面谈后一拍即合。
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和相关材料doc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的流程一、网上申请编号并下载申请材料:申请人从天津司法行政网()上的律师管理平台申请并获取申请编号,并从网上下载申请律师执业的全部文本表格,填报申请材料。
二、提出申请: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将申请人全部律师执业申请材料报主管区(县)司法局审查。
三、初步审查:主管区(县)司法局将审查意见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律师执业的申请材料一、申请律师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两份);2、实习人员工作证及实习人员培训班结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以后在天津市律师协会办理实习证的申请人不提供此项材料);3、天津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证明(2007年5月1日以前在天津市司法局办理实习证的申请人不提供此项材料);4、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津暂住证(户籍为外省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7、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期不少于一年的聘用合同;8、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含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人,如果组织人事关系在院校的,可由院校人事部门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9、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10、人事档案存放本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委托合同、交费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人事档案存放于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还须提供当地公证部门出具存档情况的公证。
11、申请人为退休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12、从政法机关辞职的申请人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以及是否正常辞职的证明;13、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工作证、教师证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相关法学研究工作并同意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14、近期、正面、免冠、正装、同一底片、2寸、蓝底彩色照片三张(两张粘贴在表上,一张制证);二、在外省(市)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在我市申请律师执业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考取资格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申请人考取资格的证明。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和湖北省司法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司法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主观题成绩单。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省司法厅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1、网上申请应试人员达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9年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填写有关信息请仔细核对毕业证书号码,以免统一核查不予通过),自动生成《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现场提供打印。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湖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湖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现就我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2年继续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保康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孝昌县、大悟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28个县(市、区)继续实施放宽政策,报名人员户籍在以上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3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律师执业证申领办事指南1
律师执业证申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机构:设区(县)的市、州司法局
二、审批机构:省司法厅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12号)
四、办理对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人
五、办理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
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六、专职律师申请所需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省外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的需要提供已调取资格档案的证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供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
(六)申请律师执业前有工作的需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退休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无职业的需提供失业证、待业证和乡镇、街道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应明确档案托管人及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的公告根据司法部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要求,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证书颁发时间我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4月20日至30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可在此时限内具体安排证书颁发时间。
二、证书颁发方式1.网上预约和信息采集。
申领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或直接访问网址,填写相关信息,预约领取证书时间。
未按要求进行网上预约的申领人,需通过电话与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预约领取时间。
电脑版操作:入口网址http://59.175.207.29/HBSFKS/ReceiveLogin手机版操作:申领人通过手机访问http://59.175.207.29/HBSFKS/MobileReg,或者扫描二维码访问该网址2.现场领取。
申领人员应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证书。
三、注意事项1.申领人员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3.申领人员应自觉服从颁证现场管理,全程佩戴口罩,接受测温,出示扫描健康码,保持1.5米安全距离,有序流动。
没有“健康码”的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扫码安装相关软件或程序,完善健康信息。
4.对于现场发现的体温异常的申领人员,约定延后领取证书,就地隔离,交由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处理。
5.申领人无法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的,证书由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保管。
湖北律师职称评定标准
湖北律师职称评定标准
湖北律师职称评定的标准如下:
基本条件:
热爱律师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证。
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
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具有丰富、系统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主要知识,并不断更新;具备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掌握国内外法律专业的现状。
•专业实践运用: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解决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具有开展律师业务改革和创新的实践经验。
•科研能力: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撰写有关律师业务方面的论文、著作,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师导、创新:指导青年律师开展工作,传授经验;在律师业务中有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受市(厅)级以上表彰(提供有效证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律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
律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一、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有效证件,是证明律师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执业律师证的取得条件申请人需具备的申请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3、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
由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资料: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3、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过失犯罪的须说明);4、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农民身份的附农村户卡或农业户口证明,城镇失(待)业人员附有效的失业证、待业证,退休人员附退休证,大学应届毕业生附与应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就业协议;5、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或学历档案存档证明原件和人事代理合同书复印件;6、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及分所聘用协议;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8、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二、取得律师资格证的途径1、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2、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3、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三、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律师执业1、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2、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2.08.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通知要求,现就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颁发时间
证书颁发时间为8月29日至8月31日。
二、证书颁发方式
采取申请人网上预约领取时间、现场颁发的方式进行。
1.8月26日至28日,申请人登录司法部官网,进入“法律职业资格申请(https:///plawreg/index.jsp)”预约现场领取证书时间。
2.8月29日至31日,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到武汉市司法局一楼行政复议大厅(发展大道413号竹叶山三村)领取证书。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
2.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4.现场领取证书时,严格遵守武汉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管理。
5.因疫情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集中领证时间内领取证书的,可联系武汉市司法局,预约在其他时间由本人领取。
咨询电话:027-******** 82658161
武汉市司法局
2022年8月23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4月26日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湖北省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公平、公正、严格、规范。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根据全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情况适时举行。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湖北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市、州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报名组织和资格初审等有关考务工作。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第十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保密管理。
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
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月18日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之日算起设立满1年;(二)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三)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四)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五)没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过备案后方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需要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
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向申请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作出答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向省直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省直所),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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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1月18日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为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湖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自省司法厅批准登记之日算起设立满1年;(二)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三)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县域律师事务所可不受此条限制);(四)办公场所和条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五)没有《实习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五条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须经过备案后方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需要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
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委托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向申请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作出答复。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当向经过核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向省直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的(以下简称省直所),由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第七条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分数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说明。
第九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从事高等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证或法学研究单位工作证复印件,以及高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条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所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有权进行审核登记的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
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需求向各市(州)律师协会发放。
各市(州)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颁发《实习证》,并于每年年终向省律师协会作出专门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
《实习证》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提出换领申请,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
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遗失声明刊登10个工作日后,向颁证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教学、训练的方式。
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省律师协会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培训计划和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省律师协会应当遵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指定教材落实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课程。
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师资力量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
同时,可根据培训内容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省律师协会有关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省律师协会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授课教师的条件,组建“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
培训时,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律师业务特长,从“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团”中确定授课教师名单。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采取半封闭式管理,实习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集中培训结束时,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笔试、面试和遵守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
笔试、面试的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和培训期间的教学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一)没有按时参加笔试考试又不按要求参加补考的;(二)没有按要求参加面试活动的;(三)笔试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四)集中培训期间无故缺课超过二天的;(五)集中培训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五天时间的;(六)集中培训期间无故不接受培训班上分配的工作任务或不参加培训班组织的活动累计达二次以上的;(七)有严重违反集中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以下简称《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二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基本完成以下具体工作任务:(一)至少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二)至少参加3次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三)至少跟随指导律师参与2次出庭活动;(四)比较熟练地掌握案卷整理归档的实际操作;(五)阅读案卷材料10件以上;(六)撰写100天以上工作日志;(七)撰写3篇以上法律文书;(八)撰写1篇3000字以上的实习论文。
第二十七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实务训练指南》和本细则的规定要求,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有权取消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的资格。
(一)不认真安排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放松管理的;(二)给实习人员分派收费任务或允许实习人员单独受理、承担法律事务的;(三)失去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具备的条件的;(四)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五)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六)律师事务所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七)律师协会认为其它不具备继续接受实习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导、监督实习指导律师严格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指导律师职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二)指派实习人员单独办案的;(三)违纪违规执业被司法行政部门处罚或受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四)多次被当事人投诉的;(五)律师协会认定其它理由不具备继续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建立实习人员违反纪律报告制度。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发现实习人员有违反《实习管理规则》和本细则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州)律师协会报告,省直所向省律师协会报告,并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