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金融法、证券法[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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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证券是财产性的权利凭证,其权利可以表 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
②证券是资本性的权利凭证。证券作为资本权 利发挥信用职能,但并非真实的资本,而是“虚 拟资本”。
③证券是要式性权利凭证。 ④证券是占有性的权利凭证。 ⑤证券是流通性的权利凭证。 ⑥证券是收益性的权利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政府 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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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活动室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 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 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 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 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 本方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 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仅在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效。
(3)升级阶段。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党的 十四大召开至1995年
(4)充实阶段。从1996年至2001年 (5)完善阶段。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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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 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 金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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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 2. 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兼顾金融效率与安全 4.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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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金融法
(一)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
(1)初创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3年 底
(2)成长阶段。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到1992年,为金融立法的成长时期。
我国金融法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①银行法; ②证券法;③票据法;④保险法;⑤信托法;⑥外 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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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是证明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 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 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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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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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源自文库。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关于社 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对金融关系进行法律调 整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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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 源。但作为金融法渊源的,并不以专门金融法律为 限,其他如《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及其形式处罚的 规定,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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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履 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行政 法规,是金融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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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以稳 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 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 款、同业拆解、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 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 (3)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 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2、按债券是否上市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 和非上市证券;
3、按证券的功能可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 投资基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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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 于1697年颁布了《抑制不正当证券买卖防 止投资风潮》法案,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证 券法草案。
中国的证券立法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 入侵而形成的。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 工作哦历史上第一部《证券交易法》。国 民党政府1929年对北洋政府的立法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1935年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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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查 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金融有 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构成我 国金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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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以前,我国大陆由于不 存在证券市场,也无所谓证券立法的问题。改革开放 以后的1981年,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对国债发行 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 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股票发行、 债券发行作出了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证券 立法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在股票、债券的发行主体、 发行方法和交易形式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及规章。1993年,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5年10 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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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进入 那个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 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 布的金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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