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金融法、证券法[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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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证券是财产性的权利凭证,其权利可以表 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
②证券是资本性的权利凭证。证券作为资本权 利发挥信用职能,但并非真实的资本,而是“虚 拟资本”。
③证券是要式性权利凭证。 ④证券是占有性的权利凭证。 ⑤证券是流通性的权利凭证。 ⑥证券是收益性的权利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政府 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活动室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 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 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 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 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 本方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 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仅在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效。
(3)升级阶段。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党的 十四大召开至1995年
(4)充实阶段。从1996年至2001年 (5)完善阶段。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至今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 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 金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 2. 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兼顾金融效率与安全 4.与国际惯例接轨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金融法
(一)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
(1)初创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3年 底
(2)成长阶段。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到1992年,为金融立法的成长时期。
我国金融法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①银行法; ②证券法;③票据法;④保险法;⑤信托法;⑥外 汇管理法。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是证明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 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 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具有以下特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源自文库。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关于社 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对金融关系进行法律调 整的基本依据。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 源。但作为金融法渊源的,并不以专门金融法律为 限,其他如《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及其形式处罚的 规定,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履 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行政 法规,是金融法的重要渊源。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以稳 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 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 款、同业拆解、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 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 (3)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 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2、按债券是否上市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 和非上市证券;
3、按证券的功能可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 投资基金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证券法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 于1697年颁布了《抑制不正当证券买卖防 止投资风潮》法案,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证 券法草案。
中国的证券立法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 入侵而形成的。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 工作哦历史上第一部《证券交易法》。国 民党政府1929年对北洋政府的立法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1935年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 修订。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查 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金融有 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构成我 国金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 力。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证券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以前,我国大陆由于不 存在证券市场,也无所谓证券立法的问题。改革开放 以后的1981年,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对国债发行 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 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股票发行、 债券发行作出了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证券 立法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在股票、债券的发行主体、 发行方法和交易形式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及规章。1993年,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5年10 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进入 那个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 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 布的金融规章。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②证券是资本性的权利凭证。证券作为资本权 利发挥信用职能,但并非真实的资本,而是“虚 拟资本”。
③证券是要式性权利凭证。 ④证券是占有性的权利凭证。 ⑤证券是流通性的权利凭证。 ⑥证券是收益性的权利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分为政府 证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活动室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 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 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 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领导、 组织管理金融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 本方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 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市的 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金融法规。地方 政府规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和 地方政府规章仅在制定机关所辖区域内有效。
(3)升级阶段。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党的 十四大召开至1995年
(4)充实阶段。从1996年至2001年 (5)完善阶段。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至今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 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 金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1.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发展 2. 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兼顾金融效率与安全 4.与国际惯例接轨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金融法
(一)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
(1)初创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3年 底
(2)成长阶段。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到1992年,为金融立法的成长时期。
我国金融法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①银行法; ②证券法;③票据法;④保险法;⑤信托法;⑥外 汇管理法。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
一、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是证明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 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 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具有以下特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源自文库。
(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关于社 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对金融关系进行法律调 整的基本依据。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是金融法的主要渊 源。但作为金融法渊源的,并不以专门金融法律为 限,其他如《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及其形式处罚的 规定,也是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3)行政法规。国务院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履 行宪法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行政 法规,是金融法的重要渊源。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 (1)金融调控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以稳 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 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 款、同业拆解、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 托、金融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而发生的关系。 (3)金融监管关系,即国家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对金 融市场、金融市场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2、按债券是否上市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 和非上市证券;
3、按证券的功能可将证券分为股票、债券和 投资基金凭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证券法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 于1697年颁布了《抑制不正当证券买卖防 止投资风潮》法案,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证 券法草案。
中国的证券立法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 入侵而形成的。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 工作哦历史上第一部《证券交易法》。国 民党政府1929年对北洋政府的立法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1935年又对其进行了第二次 修订。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查 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金融有 关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构成我 国金融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 力。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证券法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以前,我国大陆由于不 存在证券市场,也无所谓证券立法的问题。改革开放 以后的1981年,颁布了《国库券条例》,对国债发行 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 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股票发行、 债券发行作出了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证券 立法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在股票、债券的发行主体、 发行方法和交易形式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及规章。1993年,我国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5年10 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证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
二、金融法的渊源
所谓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进入 那个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 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 布的金融规章。
金融、证券和票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