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处罚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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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案例处罚学习材料

事故案例一:辽宁铁岭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一)企业概况

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是以民营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企业,职工471人,生产规模14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轴承钢、合金钢、模具钢、易切钢、不锈钢等100多个钢号的锻造用钢锭。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炼钢车间吊运钢水包的起重机主钩在下降作业时,控制回路中的一个联锁常闭辅助触点锈蚀断开,致使驱动电动机失电;电气系统设计缺陷,制动器未能自动抱闸,导致钢水包失控下坠;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未能有效阻止钢水包继续失控下坠,钢水包撞击浇注台车后落地倾覆,钢水涌向被错误选定为班前会地点的工具间。

2.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的炼钢车间无正规工艺设计,未按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违规在真空炉平台下方修建工具间,起重机安全管理混乱,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车间作业现场混乱,制定的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二是铁岭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不具备生产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超许可范围生产。

三是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便出具监督、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四是安全评价单位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在事故起重机等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不全、冶炼生产线及辅助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现状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结论。

五是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河分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监察职责,安全监管不力。

六是清河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不力。

七是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存在的问题失察。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负责设备、维修和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企管部副部长兼炼钢车间副主任关大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6人:

1.李传波,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朱连伟,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炼钢车间起重机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谢亚君,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厂长,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4.田平,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工程师。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5.王振东,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检验一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

6.郑卫国,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起重检验一室检验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人:

1.高峰,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党委书记,清河区区长助理,辽宁省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撤销区长助理职务,依法罢免辽宁省人大代表资格。

2.牟宗强,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公司安委会主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清河区人大代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罢免其清河区人大代表资格。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其中:

依法对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处以155万元罚款,对开原市起重机器修造厂处以20万元罚款,对铁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处以20万元罚款,对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处以10万元罚款,对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峰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事故案例二: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和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铝母线铸造分厂“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新华网济南2月4日电 (记者王汝堂) 山东省4日分别通报了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8·17”溃水淹井事故灾难和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铝母线铸

造分厂“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两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

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溃水淹井事故灾难,造成172人死亡。新泰市名公煤矿同时被淹,造成9人死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山东省政府组成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灾难进行了认真调查。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主要原因是突降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河岸决口、洪水淹井。

经调查认定,虽然这起事故灾难是由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但也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应对极端天气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有关方面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对26名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其中,对山东华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名公煤矿矿长等6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20名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5人。

2007年8月19日,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铝母线铸造分厂发生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造成20人死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山东省有关方面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对19名责任人追究责任。其中,对2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有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14名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县(处)级干部4人。

事故案例三: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炸药燃烧事故

2006年11月12日19时40分,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7万元。

(一)矿井概况

南山煤矿是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该矿属低瓦斯矿井,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煤尘具有爆炸性。该矿开采范围超出批准的矿界和层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运输。2006年2月至10月,共生产销售原煤23万吨,属严重超能力生产。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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