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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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一.目的:为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管理人员公平公正的履行职责,确保其能够秉持公立、严格透明的管理态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⑴家属关系;
⑵亲戚关系;
三.管理人员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⑴在同一部门且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⑵在同一部门同等职位任职的;
⑶公司领导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四.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由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报上层领导研究后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公司任职或调入部门前,应如实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之情况,并及时申请回避。人事部将按照公司规定对须回避事项严格审查。
3.对已经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因婚姻、
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该及时申请回避。
4.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经人事部审核并报公司上层领导研究决定后尽快予以调整。
五、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实施、监督及处罚:
1.在公司新员工入职前,管理人员必须向人事部报告其属第二条亲属情况。对隐瞒未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须无条件接受。
2.员工有权反映管理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部门应及时告知人事部,人事部将根据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3.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已知属回避情况,而未采取措施,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一定的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变动,旧版本自动作废。最终解释权归江苏亿美电器有限公司。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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